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观韬视点 | 要求被补贴企业在本地“纳税”“纳统”,违反公平竞争
2024-0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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观韬视点 | 要求被补贴企业在本地“纳税”“纳统”,违反公平竞争



作者:黄薇


摘要:政策文件要求受补企业在本地“纳税”“纳统”,不符合统一大市场建设要求,违反公平竞争原则。


部分政策文件规定,企业享受补贴的前提包括“本地注册”“本地纳税”“本地纳统”,如下例:

 观韬视点 | 要求被补贴企业在本地“纳税”“纳统”,违反公平竞争

(示例1,来源: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2022通报案例)


 观韬视点 | 要求被补贴企业在本地“纳税”“纳统”,违反公平竞争

(示例2,来源:某区级政府工作部门)

关于“本地注册”是否违反公平竞争,笔者在(观韬视点 | 政策文件仅补贴“本地注册”企业,不违反公平竞争原则)中认为,“本地注册”标准是竞争原则相对于政府地域管辖权划分的必要妥协,因此是允许的。那么,地方政府在“本地注册”外,再将本地“纳税”“纳统”作为补贴条件,是否违反公平竞争?

1.“本地纳税”

企业的纳税地与注册地一样,实行依申请变更制。如企业设立时在A地注册并办理税务登记,嗣后将注册地迁移至B地,未相应变更税务登记,则其税务登记地仍在A地,其仍在A地纳税。因此,确实存在企业纳税地与注册地分离的情况。政策文件要求企业本地“注册”并“纳税”,具有现实针对性。

那么,要求企业在本地纳税方能受补,是否违反公平竞争?

笔者认为,将企业纳税与受补“一进一出”相挂钩,属地方财源建设逻辑,情理上或许能理解,但在统一大市场视域下,将纳税地作为补贴条件系“考虑了不相关因素”,缺乏目的正当性。在规范层面,也违反了《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细则》第15条“影响生产经营成本标准”第2项“(二)安排财政支出一般不得与特定经营者缴纳的税收或非税收入挂钩,主要指根据特定经营者缴纳的税收或者非税收入情况,采取列收列支或者违法违规采取先征后返、即征即退等形式,对特定经营者进行返还,或者给予特定经营者财政奖励或补贴、减免土地等自然资源有偿使用收入等优惠政策”的规定,在政策制定中应注意避免。

2.“本地纳统”

“纳统”,又称“入统”,纳入国家统计局联网直报平台报送统计数据,且统计管理权限归属在报送地之义。达到一定规模的企业才纳入统计,因此纳统是一个关于企业规模的标准。例如,根据《花都区统计局关于印发花都区企业升规(限)入统机制工作方案的通知》(花统规字〔2020〕1号),当地各行业企业入统标准为:“1、规模以上工业——年主营业务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2、限额以上商业:①批发业——年主营业务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②零售业——年主营业务收入500万元及以上;③住宿业——年主营业务收入200万元及以上;④餐饮业——年主营业务收入200万元及以上”等等。因此,不是所有企业都有资格纳统。

此外,即便达到纳统标准,企业的纳统地与注册地也有可能不一致,例如部分地区规定,企业有多个生产经营(办公)场所的,在其管理机构所在的生产经营(办公)场所所在地纳统;企业生产经营(办公)场所与管理机构分离的,在其管理机构所在地纳统。

由此可知,政策文件要求企业本地“注册”并“纳统”,具有现实针对性。

那么,要求企业在本地纳统方能受补,是否违反公平竞争?

笔者认为,在已采取注册地标准划定地方政府管辖权的基础上,叠加采取包括“本地纳统”在内的其他本地标准作为补贴条件,缺乏正当性基础,也缺乏上位法依据,涉嫌违反《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细则》第15条“影响生产经营成本标准”第1项第1目“(一)不得违法给予特定经营者优惠政策,包括但不限于:1.没有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依据,给予特定经营者财政奖励和补贴”。同样的违规操作还包括“本地注册”叠加“采购本地企业的产品”、“在本行政区域内举办相关活动”作为补贴条件等情形。

“本地纳统”标准背后的逻辑可能与地方政绩考核有关,同属情理上能理解,但实操中应予摈弃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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