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观韬视点 | 菲律宾法下法人国籍认定的立法与实践
2023-1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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观韬视点 | 菲律宾法下法人国籍认定的立法与实践


作者:尹颖

 

法人是国际经济活动的参与者之一。法人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一般依其属人法确定。而法人的属人法是指法人国籍所属国的法律。因此,判断法人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的核心和关键,是认定法人的国籍。在国际投资领域,国籍有一个相当重要的应用场景,那就是外商投资准入。东道国往往以是否本国投资者来对投资者的市场准入和行业准入作出规定,因此,东道国认定法人国籍的标准,常常是该国外商投资准入制度的基石。

 

根据国内学者的观点,一般而言,确定法人国籍的标准通常有以下几种:

 

学说

描述

成立地说

法人具有登记地(或批准地)的国籍 。

住所地说

法人的住所在哪一国家就具有哪国国籍。但对于何处是法人的住所,则有两种观点:管理中心地、营业中心地或开发中心地。

控制说/成员国籍说/资本控制说

法人的资本控制在哪一国国民手中,就具有哪一国的国籍。

复合标准说

把法人的住所地和法人的成立地结合起来确定法人国籍。

 

菲律宾关于国籍认定的立法及实务演进,则似乎是另一种复合标准说,或者更确切地说,是成立地说和控制说的结合以及在此基础上的完善。

 

“菲律宾国民(Philippine national)”的定义被规定在Implementing Rules and Regulations of RA 7042 (Foreign Investments Act of 1991) as amended by RA 11647(2022年7月27日生效)的Section 1.ii。根据该定义,“菲律宾国民”是指:

(1)菲律宾公民,或者

(2)为菲律宾公民100%所有的国内合伙或者团体(association);或者

(3)满足下列全部条件的公司:(A)根据菲律宾法成立,(B)已发行的有表决权的股本(capital stock,下同)的至少60%为菲律宾公民所有及持有,或者

(4)满足以下全部条件的公司:(A)设立在境外,(B)根据Revised Corporation Code(2019年2月20日通过)登记为在菲律宾从事经营,(C)已发行的有表决权的股本(capital stock)的100%为Filipinos(菲律宾群岛的本地人或者菲律宾共和国公民,Merriam Webster Disctionary)所有,或者

(5)满足全部特定条件的受托人(略)。

 

对于上述定义涉及的菲律宾公民、Filipinos的所有权,菲律宾证券与交易委员会(Securities and Exchange Commission,菲律宾证交会)2013年5月20日发布SEC-Memorandum Circular No. 8的Section 2做了解释。根据该条款,对Filipinos(有如前述,包括菲律宾公民及菲律宾群岛的本地人)的所有权比例的要求应当包括以下两项:(1)已发行且有权选举董事的股份总数,以及(2)已发行、无论是否有权选举董事的股份总数;若特别法有具体的公民身份要求,则依从该特别法。

 

可见,判断一家公司是否为菲律宾国籍,实质上涉及的因素包括:成立地、资本控制;相应地,用于测试一家公司是否为菲律宾国籍的方法包括成立地测试和控制测试。不仅如此,菲律宾法还有一项“祖父测试”。

 

1、成立地测试

 

根据Revised Corporation Code,根据菲律宾法律以外的法律设立、组织或存续,且其法律允许菲律宾公民和公司在其本国开展业务,这样的公司是外国公司。后半句对“菲律宾法律以外的法律”作出的限缩按下不说,该定义的核心内容即是成立地测试。

 

2、控制测试

 

Implementing Rules and Regulations of RA 7042 (Foreign Investments Act of 1991) as amended by RA 11647的Section 1.ii在对“菲律宾国民”作出定义的同时,也规定了控制测试。根据该条款,公司及其股东(须为拥有在菲律宾证交会登记的股份的non-Filipino,且非个人)均应满足如下要求,则该公司应被认定为菲律宾国民:(1)已发行的有表决权的股本(capital stock,下同)的至少60%为菲律宾公民所有及持有,以及(2)董事会席位的至少60%为菲律宾公民。换言之,公司(第一层公司)的股东若为其他公司(第二层公司),这两层公司均须满足上述要求,方能确保这一家公司被认定为菲律宾国民。

 

3、祖父测试

 

当菲律宾法院或者菲律宾证交会合理怀疑公司仅仅只是菲律宾实体之外的实体所操纵的傀儡(dummy),上述机构可以适用祖父测试。菲律宾最高法院曾在特定案例(Narra Nickel Mining and Development Corp. vs. Redmont Consolidated Mines Corp. G.R. No. 195580, April 21, 2014)中归纳并引用了可能存在疑点的情形,包括:(1)外国投资者实际上为Filipino商人及其外国合作伙伴的共同投资提供了全部资金;(2)外国投资者为合资企业提供几乎所有的技术支持;(3)外国投资者虽然是小股东,但负责公司的管理和所有经济可行性研究的准备工作;(4)外国人的股份面值较高,但其权利与菲律宾公民持有的面值低得多的股份类似等。

 

祖父测试的应用实际上是对控制测试的补充和调整。有如前述,控制测试要求满足两个60%,祖父测试则是着力在第一个60%。根据祖父测试,第二层公司的股东中Filipino持有该第二层公司的持股比例与该第二层公司拥有第一层公司股份的持股比例的乘积,被认定为Filipino最终的对该第一层公司的持股比例;而这一比例若是落在60%之下,该第一层公司不被认定为菲律宾国民。

 

很明显,控制测试只是看两层公司,那么祖父测试是否也只是看两层呢?菲律宾证交会曾作出一份内部备忘录(即1977 SEC internal memorandum),建议:(1)若第一层公司是公众公司(publicly-held corporation)或者其股份在证券交易所交易的公司,看两层;(2)若第一层公司是紧密控股公司(closely-held corporations)或其股份不在证券交易所交易的公司,则看三层。菲律宾最高院在前述案件中引用了上述证交会内部备忘录。

 

根据SEC Memorandum Circular No. 17, Series of 2018(“SEC MC 2017”),自2019年1月起,所有在菲律宾证交所登记的国内公司应披露其受益所有权人(beneficial owner)。SEC MC 2017将“受益所有权人”定义为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自然人:(1)最终所有或者控制公司;或者(2)对公司具有最终有效控制(ultimate effective control)。根据SEC MC 2017,最终有效控制是指所有或者控制是通过实际或者链条式所有权安排来实现,而非直接控制。不仅如此,SEC MC 2017还非穷尽式列举了属于 '最终有效控制'的情形。可见,SEC MC 2017的实施实质上构成了对1977 SEC internal memorandum的变更,不再是基于疑点而启用祖父测试,而是受监管的公司主动披露;不再是看两层还是看三层,而是穿透至受益所有权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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