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观韬视点 | 《备案指引2号》发布后关于私募股权基金清算的十个实务问题
2023-1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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观韬视点 | 《备案指引2号》发布后关于私募股权基金清算的十个实务问题

 

作者 | 张霞

责编 | 肖非

 

2023年9月28日晚,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本文简称“基金业协会”)发布了《私募投资基金备案指引》(本文简称“《备案指引》”)及配套材料清单,结合2023年以来基金业协会陆续发布的《私募投资基金登记备案办法》(本文简称“《登记备案办法》”)、《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指引》《私募基金登记备案动态》等自律规则文件,推动形成覆盖“募投管退”全流程的自律规则体系。越来越多私募股权、创业投资基金(本文统称“私募股权基金”)进入清算期,就实践中私募股权基金清算的常见问题,笔者根据今年发布实施的前述新规,结合实务经验简要总结,供读者参考。

 

一、私募股权基金的清算事由有哪些?

《私募投资基金备案指引第2号——私募股权、创业投资基金》(本文简称“《备案指引2号》”)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私募股权基金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清算:(一)存续期届满且不展期的;(二)发生基金合同约定应当终止的情形的;(三)经投资者、私募基金管理人协商一致决定终止基金合同的;(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协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私募股权基金根据其公司型、合伙型和契约型的组织形式不同,还需适用有关组织形式本身关于清算的法律规定:

公司型基金

合伙型基金

契约型基金

《证券投资基金法》第八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终止:

(一)基金合同期限届满而未延期;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

(三)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六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基金托管人承接;

(四)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法》第一百八十条,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

(一)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二)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五)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一百八十二条的规定予以解散。

《合伙企业法》第八十五条,合伙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解散:

(一)合伙期限届满,合伙人决定不再经营;

(二)合伙协议约定的解散事由出现;

(三)全体合伙人决定解散;

(四)合伙人已不具备法定人数满三十天;

(五)合伙协议约定的合伙目的已经实现或者无法实现;

(六)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因。


 

二、私募股权基金清算期的期限是否有限制?

鉴于私募股权基金存在自行清算和强制清算的情况:

(1)在私募股权基金自行清算的情况下,《证券投资基金法》《合伙企业法》《公司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并未对私募股权基金清算期的期限作出强制性规定,因此实际操作中,私募股权基金的清算期往往以基金合同或投资人决议的期限为准。一般而言,私募股权基金进入清算阶段,并不意味着可以马上获得基金财产的分配,而需视基金所投资项目/资产的处置情况而定,故清算期存在一定的灵活度。

(2)在公司型基金强制清算的情况下,对于清算期有明确的要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本文简称“《公司法解释二》”)第十六条规定,人民法院组织清算的,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六个月内清算完毕。因特殊情况无法在六个月内完成清算的,清算组应当向人民法院申请延长。

需特别提示的是,根据《私募投资基金登记备案办法》第五十七条、《备案指引2号》第二十九条规定,在私募股权基金开始清算但预计3个月内无法完成清算的,还应当自清算开始之日起10个工作日向协会报送清算承诺函、清算公告等信息。

附:相关法律及规范性文件

《私募投资基金登记备案办法》第五十七条规定,私募基金合同终止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基金合同约定,及时对私募基金进行清算,自私募基金清算完成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协会报送清算报告等信息。一定期限内无法完成清算的,还应当自清算开始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协会报送清算承诺函、清算公告等信息。《备案指引2号》第二十九条规定,《登记备案办法》第五十七条规定的“一定期限内无法完成清算的”是指私募股权基金开始清算但预计3个月内无法完成清算。

 

三、公司型或者合伙型的基金清算后,是否需等待工商注销后再来协会做基金清算?

根据私募基金咨询自助查询系统,公司型或者合伙型基金是否需要注销工商载体后再提交清算申请,目前协会暂不作要求。需要明确的是,基金清算后不得以本基金名义进行基金投资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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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已备案的公司型或合伙型私募股权基金可否作为非基金形式继续运作?

根据《备案指引2号》第三十条规定,已备案的公司型或合伙型私募股权基金可以转为非基金形式运作,但需要满足如下程序和要求:

(1)由投资者和私募基金管理人协商一致解除委托管理关系;

(2)公司或合伙企业及时变更名称和经营范围,不得保留“基金”或者其他误导性字样,私募基金管理人不得担任其股东或者合伙人;

(3)自变更之日起10个工作日,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向基协提请办理基金注销。

(4)作为非基金形式存续的公司或者合伙企业不得以基金形式继续运作,不得再次委托私募基金管理人管理,不得再次提请备案为私募基金。

越来越多私募股权基金逐步进入退出期,公司型或合伙型私募股权基金转为非基金形式运作,为实现退出的一种手段,有利于加速私募股权基金的退出。当然也需要结合私募股权基金所投资项目对基金身份依赖,综合考虑所采取方案。

 

附:相关法律及规范性文件

《备案指引2号》第三十条规定,已备案的公司型或者合伙型私募股权基金,经投资者和私募基金管理人协商一致解除委托管理关系,作为非基金形式的公司或者合伙企业继续运作的,应当及时变更名称和经营范围,不得保留“基金”或者其他误导性字样,私募基金管理人不得担任其股东或者合伙人。自变更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向协会提请办理基金注销。

作为非基金形式存续的公司或者合伙企业不得以基金形式继续运作,不得再次委托私募基金管理人管理,不得再次提请备案为私募基金。

 

五、私募股权基金清算期能否收取管理费?

根据《登记备案办法》第十九条,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设置合理的管理费。但对于清算期是否收取管理费,并未进行明确的指引约定,就实操过程中存在不同的安排,主要看基金合同的约定:

(1)清算期不收取管理费:因管理人的投资期、退出期的投资、投后管理、退出等原则上已基本结束,清算期阶段原则上不会产生太多的费用和精力投入,因此投资人可能不愿再承担清算期的管理费;

(2)清算期收取管理费(一般不高于退出期或退出延长期):越来越多私募股权基金面临基金期限届满但项目无法退出的困境,私募股权基金进入清算期阶段,仍面临着项目退出/资产处置等任务,管理人仍需要付出一定的精力、费用等,因此有的管理人将与投资人协商在基金清算期,向基金收取一定的管理费用。

为避免发生争议,建议在基金合同订立之初,管理人与各投资主体在基金合同中对于基金清算期的管理费收取标准进行明确的约定。

 

六、对私募股权基金清算的分配方式是否有要求?能否以非现金分配?

根据《备案指引2号》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私募股权基金完成清算,剩余基金财产可以以货币资金方式分配给投资者,或者经投资者同意,以实物资产方式分配给投资者。

故,清算期分配方式包括现金分配和非现金分配,清算期以非现金方式分配,需经投资者同意。

需要提示注意的是:

(1)一般政府投资基金存在避免非现金分配的诉求;

(2)非现金分配分为可以在公开市场交易的非现金资产(通常为股票等)和无法在公开市场交易的非现金资产(通常为股权等),两者的定价依据、操作程序等均存在一定的差异,建议在基金合同中约定清楚,以免产生争议。

 

七、清算期是否需要进行信息披露?

根据基金业协会2023年9月1日发布的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和私募投资基金备案业务办事指南(下载链接:https://www.amac.org.cn/businessservices_2025/privatefundbusiness/gzdt/202206/t20220624_13890.html),管理人需在AMBERS系统中点击“清算开始”按钮(管理人预计清算程序可以在二十个工作日内完成并出具清算报告的情形除外),并在基金清算完成后勾选“清算结束”按钮,提交清算报告等文件及信息。根据《登记备案办法》第五十九条规定、《私募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四章规定,结合实操经验并咨询基金业协会私募查询热线:400-017-8200,在私募基金完成清算前(即点击“清算结束”前),私募基金仍属于在运作期间,私募基金管理人仍需根据《登记备案办法》《私募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相关要求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八、私募股权基金清算开始后,能否撤回?

根据基金业协会2023年9月1日发布的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和私募投资基金备案业务办事指南,管理人提交的“清算开始”申请,均由系统自动办理通过。一经通过无法修改。

因此,若管理人在资产管理业务综合报送平台提交“清算开始”后,私募股权基金清算无法撤回。

需提示注意的是:

公司型基金根据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企业注销清算组备案有关工作的通知》的规定,已办理了清算组备案但尚未办理注销登记的,企业可自主撤销清算组备案。办理撤销清算组备案后,企业即可办理登记注册相关业务。

结合实操经验,合伙型基金亦可参考上述规定对清算人备案进行撤销,具体以当地工商意见为准。


附:相关法律及规范性文件

根据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企业注销清算组备案有关工作的通知》的规定,“对于因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以及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解散的企业,如已办理了清算组备案但尚未办理注销登记的,企业可自主撤销清算组备案。”“办理撤销清算组备案后,企业即可办理登记注册相关业务。撤销清算组备案后企业再次申请注销的,应重新依法办理清算组备案和发布债权人公告。重新办理清算组备案和债权人公告无时间间隔和次数限制。”

  

九、公司型基金/合伙型基金办理清算组/清算人备案后,可否进行基金份额转让?

结合实操经验,在公司型基金/合伙型基金在市场监督管理局办理清算组/清算人备案后进行基金份额转让的,市场监督管理局一般不接受直接进行变更登记,需要根据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企业注销清算组备案有关工作的通知》的规定,撤销清算组备案后,方可办理基金份额转让程序。


 

十、私募基金管理人被注销或者撤销后,私募基金如何处置?

根据基金业协会已注销私募基金管理人公示界面,注销类型分为主动注销、依公告注销[1]、协会注销(含因纪律处分被采取撤销登记措施、因失联或异常经营的私募基金管理人被采取注销管理人登记措施,具体见[2]。在私募基金管理人自主注销的情况下,需先注销其所管理基金产品方能办理自主注销。但协会注销的情况下,存在未在系统提交清算的私募股权基金产品,在此等情形下,根据《私募投资基金登记备案办法》第七十八条规定,私募基金管理人被注销或者撤销登记后,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1)不得新增投资者和基金规模,不得新增投资;

(2)不得继续使用“基金”“基金管理”字样或者近似名称进行私募基金业务活动,但处置存续私募基金有关事项的除外;

(3)采取适当措施,按照规定和合同约定妥善处置基金财产,维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4)基金财产处置完毕的,应当及时向市场主体登记机关办理变更名称、经营范围或者注销市场主体登记。

被注销或者撤销登记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对未清算的私募基金的受托管理职责和依法承担的相关责任,不因私募基金管理人被注销或者撤销登记而免除;不得通过注销市场主体登记、变更注册地等方式逃避相关责任。

若私募基金管理人因被注销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等情形无法履行或者怠于履行职责导致私募基金无法正常退出的,可以根据《私募投资基金登记备案办法》第五十八条规定,由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者持有一定份额比例以上的投资者,按照基金合同约定成立专项机构或者委托律所、会所等中介服务机构,行使相关职权,妥善处置基金财产,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私募基金通过此款规定的方式退出的,应当及时向协会报送专项机构组成情况、相关会议决议、财产处置方案、基金清算报告和相关诉讼仲裁情况等。

  

[1] 依公告注销,指依据《关于进一步规范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若干事项的公告》新登记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在办结登记手续之日起6个月内(根据《登记备案办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第2项,已调整为“登记后12个月内”)内仍未备案首只私募基金产品被注销。

[2] 协会注销,指包含因纪律处分、异常经营及失联等情形注销的私募基金管理人。

根据《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自律管理和纪律处分措施实施办法》第八条,对机构实施的纪律处分措施包括:(五)撤销登记,即协会撤销违规机构的私募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服务机构的登记。第十一条,协会对失联或者异常经营的私募基金管理人采取注销管理人登记措施的,具体办法另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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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相关法律及规范性文件

《私募投资基金登记备案办法》第五十八条私募基金管理人因失联、注销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或者出现重大风险等情形无法履行或者怠于履行职责导致私募基金无法正常退出的,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者持有一定份额比例以上的投资者,可以按照基金合同约定成立专项机构或者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服务机构,妥善处置基金财产,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并行使下列职权:

(一)清理核查私募基金资产情况;

(二)制定、执行清算退出方案;

(三)管理、处置、分配基金财产;

(四)依法履行解散、清算、破产等法定程序;

(五)代表私募基金进行纠纷解决;

(六)中国证监会、协会规定或者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职权。

私募基金通过前款规定的方式退出的,应当及时向协会报送专项机构组成情况、相关会议决议、财产处置方案、基金清算报告和相关诉讼仲裁情况等。

 

第七十八条,私募基金管理人被注销或者撤销登记后,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不得新增投资者和基金规模,不得新增投资;

(二)不得继续使用“基金”“基金管理”字样或者近似名称进行私募基金业务活动,但处置存续私募基金有关事项的除外;

(三)采取适当措施,按照规定和合同约定妥善处置基金财产,维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四)基金财产处置完毕的,应当及时向市场主体登记机关办理变更名称、经营范围或者注销市场主体登记。

被注销或者撤销登记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对未清算的私募基金的受托管理职责和依法承担的相关责任,不因私募基金管理人被注销或者撤销登记而免除;不得通过注销市场主体登记、变更注册地等方式逃避相关责任。

 

《私募投资基金备案指引第3号——私募投资基金变更管理人》第十八条,私募基金根据《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登记备案办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按照合同约定成立专业机构或者清算组行使管理职责的,不属于私募基金管理人变更;专业机构或者清算组应当及时向协会报送其组成情况、相关会议决议、财产处置方案、基金清算报告和相关诉讼仲裁情况等。协会通过官方网站对私募基金由专业机构或者清算组行使相关职责的情况进行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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