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观韬视点 | 10月7日临时最终规则中文译文(下)
2022-12-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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观韬视点 | 10月7日临时最终规则中文译文(下)

译者:观韬中茂国际贸易与WTO研究中心 赵雨晴 王乔俐 冯慧婵

责编:尹颖

 

前言:当地时间2022年10月7日,美国商务部工业与安全局宣布修订《出口管制条例》中的相关规则(简称“新规”)本文是对新规[1]中“摘要”、“日期”(即各项修订的生效日期)、“补充信息”(即背景信息和修订概览)等的翻译,旨在便利相关政府部门及企事业单位深入了解。本文分为上、下两部分,以下为下部。

 

译文(下)

 

商务部

工业和安全局

15CFR第734、736、740、742、744、762、772和774部分

[Docket No. 220930–0204]

RIN 0694–AI94


实施额外的出口管制:某些先进的计算和半导体制造物项;超级计算机和半导体的最终用途;实体清单的修改


机构:美国商务部工业和安全局。

行动:临时最终规则;征求意见。

 

IV. 新管控措施概述:某些半导体制造物项;以及集成电路最终用途

通过对有关半导体制造设备的三项修改,本规则进一步解决美国的国家安全和外交政策问题。

首先,美国商务部工业和安全局在商业管制清单中增加了新的ECCN 3B090下的某些先进的半导体制造设备,由于区域稳定和反恐的原因被管控,并有有限的许可例外。它还在ECCNs 3D001和3E001的相关“软件”和“技术”管控下增加了对新ECCN 3B090的提及。其次,当出口商、再出口商或转让商知道任何受《出口管制条例》管制的物项是用于在位于中国的半导体制造“设施”中“开发”或“生产”符合第744.23条规定的某些特定标准的集成电路(有包装或无包装),本规则为该物项建立了新的最终用途管控。最后,本规则通知公众,某些特定的“美国人”为“支持”符合《出口管制条例》第744.6条规定的某些标准的集成电路(有包装或无包装)的“开发”或“生产”活动需要获得许可。

A. 将半导体制造设备及相关的“软件”和“技术”列入商业管制清单(《出口管制条例》第774部分的第1号补编)

本规则在商业管制清单中增加了新的ECCN 3B090,用于指定的半导体制造设备。新的ECCN因区域稳定原因被管制,当其管制的物项被运往中国时,需要有许可。本规则通过将ECCN 3B090添加到《出口管制条例》第742.6(a)(6)条中的区域稳定管控中来规定这一许可要求。当ECCN 3B090运往有AT:1许可要求的国家(伊朗第742.8条,叙利亚第742.9条,或朝鲜第742.19条)时,也将因AT原因受到管控;另见《出口管制条例》第744和746部分,对因反恐原因受到管控的物项进行补充管控。

在商业管制清单中,ECCN 3B090物项的相关“软件”和“技术”管控分别在ECCN 3D001和3E001中找到;“软件”和“技术”在运往中国时也因区域稳定原因(本规则增加了一个新的管控原因)以及ECCN条目中描述的其他原因而被管控。具体来说,本规则在ECCNs3D001和3E001内的许可要求表中增加了新的区域稳定许可要求。

如新的第742.6(b)(10)条所述,针对总部设在美国或A:5或A:6国家组中的国家的中国最终用户的半导体制造物项(如半导体设备)的许可申请,将在考虑到技术水平、客户和合规计划等因素的基础上逐案审议。

《出口管制条例》第742部分确定了反恐第1栏物项的许可要求;受这些要求约束的物项也受《出口管制条例》第744部分的最终用途和最终用户管控,以及《出口管制条例》第746部分规定的许多国家和部门管控,包括根据《出口管制条例》第746.8(a)(1)条适用于俄罗斯和白俄罗斯的管控。如果在未来,多边出口管制制度对本临时最终规则所管控的特定物项采取了管控措施,美国商务部工业和安全局将根据需要修改本规则所实施的管控措施,以实施多边管控来取代单边管控。

新的ECCN 3B090(以及ECCN 3D001和3E001中的相关软件和技术)管控物项的出口或再出口可获得的唯一许可例外情况列于《出口管制条例》第740.2(a)(9)条,该条是一个现有段落,包含适合本规则实施的许可要求的许可例外清单。唯一可用的许可例外是许可例外政府、国际组织、《化学武器公约》规定的国际检查和国际空间站(GOV),仅限于第740.11(b)(2)(ii)条规定的资格(由美国政府的一个部门或机构进行或托运的出口、再出口和转让(国内))。

美国商务部工业和安全局估计,这些新的许可要求和下文所述的对许可例外的限制将导致每年向美国商务部工业和安全局提交的许可申请增加50份。

B. 对位于中国的某些半导体制造“设施”为“开发”或“生产”集成电路的任何属于《出口管制条例》管控的物项实施新的最终用途管控。

在第744部分(最终用途和最终用户管控)中,本规则增加了第744.23条(“超级计算机”和半导体制造最终用途),以实施对基于商业管制清单的许可要求的补充性最终用途管控。美国商务部工业和安全局通过在(a)(1)(iii)至(v)段中增加禁止条款来实施新的最终用途管控。(a)段规定,如果你在出口、再出口或转让(国内)时“知道”符合(a)(1)段产品范围的物项将直接或间接用于(a)(2)段的适用最终用途,你就不能出口、再出口或转让(国内)该物项。

与《出口管制条例》规定的所有最终用途管控一样,出口商、再出口商和转让商有责任根据《出口管制条例》第732部分第3号补编中的“了解你的客户”指南审查其交易。如果你的客户是涉及第744.23条(a)(2)款规定的最终用途的半导体制造“设施”,除了从你的客户那里获得最终用途声明的最佳做法外,你还应评估所有其他可用信息,以确定是否需要根据第744.23条获得许可。如果你的客户是转售商、分销商或其他中间交易方,尝试获得对你的产品的实际最终用途和最终用户的确认是一种良好的合规做法。如果中介方(例如,转售商、分销商)不能提供。如果中介方(如经销商、分销商)在拟议的出口或再出口时不能提供这些细节,因为这是一个潜在的订单,还没有确定具体的客户,作为一种良好的合规做法,你可以尝试获得一份书面声明,说明中介方了解第744.23条中的许可要求,并将:(a)一旦知道实际的最终用途和最终用户,通知你,以便你可以评估任何拟议的国内转让是否需要许可,或(b)评估最终用途和最终用户,并为任何拟议的国内转让申请任何必要的许可。本规则在第744.23(a)(1)(iii)至(v)和(a)(2)(iii)至(v)条中增加的新的禁止,须遵守美国商务部工业和安全局在(b)段(对美国商务部工业和安全局通知的人员的额外禁令)中的“被通知”程序。

正如新增加的第744.23条(c)款所规定的那样,没有任何许可例外可以突破第744.23条的许可要求。

(d)段(许可审查标准)规定,对于出口、再出口或转让(国内)符合第744.23条规定的许可要求的物项的申请推定为拒绝,这也将适用于在中国境内制造某些集成电路的半导体制造“设施”的“开发”或“生产”,以及在中国境内“开发”或“生产”某些出口管制分类号规定的任何“部件”、“零件”或“设备”。即使受此最终用途管控的物项可能因多种原因需要向中国或其他目的地发放许可,包括具有更有利的许可政策的原因,这一许可审查标准也适用。

美国商务部工业和安全局预估第744.23(a)(1)(iii)至(v)条和(a)(2)(iii)至(iv)条的新许可要求将导致每年向其提交的许可申请增加25份。

本段关于“超级计算机”的规定在本序言第III.F节中有描述。

C. 提供公共通知,“美国人”对符合某些特定标准的集成电路的“开发”或“生产”的支持涉及《出口管制条例》第744.6(b)条的通用禁令

在第744部分,本规则修订了第744.6条(对“美国人”特定活动的限制),以告知“美国人”,对符合中国某些特定标准的集成电路的“开发”或“生产”的支持涉及到《出口管制条例》第744.6(b)规定的通用禁止,因此需要获得美国商务部工业和安全局的许可。根据ECRA(50U.S.C.4812(a)(2))的授权,第744.6条规定,任何“美国人”在没有美国商务部工业和安全局许可的情况下不得“支持”(b)(1)至(5)段规定的与大规模毁灭性武器和军事情报有关的最终用途和终端用户。第(b)(6)段对“支持”的定义中包括一些活动,包括但不限于运输、传送或(在国内)转让不受《出口管制条例》管制的物项;促进这种运输、传送或(在国内)转让;或维修不受《出口管制条例》管制的物项。

如上所述,半导体制造物项能够“开发”或“生产”先进的集成电路,可能有助于第744.6(b)条中规定的与大规模毁灭性武器有关的最终用途。《出口管制条例》第744.6(c)条规定,美国商务部工业和安全局可以通过在《联邦公告》上公布的《出口管制条例》修正案通知“美国人”,因为某项活动可能涉及(b)(6)段中定义的对(b)(1)至(5)段中规定的最终用途和最终用户的“支持”类型,所以需要许可。因此,美国商务部工业和安全局正在修订本规则中的《出口管制条例》,在新的第744.6(c)(1)条中列出了第744.6(c)条的现有案文,并增加了新的第744.6(c)(2)条,以告知“美国人”与“开发”或“生产”集成电路有关的活动可能涉及对(b)段所述的大规模毁灭性武器和导弹最终用途的“支持”,因此需要美国商务部工业和安全局的许可要求。

具体来说,新的(c)(2)段通知“美国人”,向中国或在中国境内运送、传输或转让(国内)任何不受《出口管制条例》管制的物项;为这种运送、传输或转让(国内)提供便利;或向中国或在中国境内提供任何不受《出口管制条例》管制的物项的服务,如果这种活动将有助于“开发”或“生产”符合某些参数的集成电路,则需要获得许可。同样,美国商务部工业和安全局通知“美国人”,符合商业管制清单规定的特定技术参数的某些不受《出口管制条例》管制的物项的运输、传输或转移(在国内);为这种运输、传输或转移(在国内)提供便利;或为这种物项向中国或在中国境内提供服务,如果这种活动将有助于集成电路的“开发”或“生产”,但你不能确定这些集成电路的技术参数,则需要获得许可。对于“美国人”的以下活动,也需要有许可:(1)该活动涉及向中国或在中国境内运输、传送或转让(国内)或协助运输、传送或转让(国内)任何不受《出口管制条例》管制的、符合ECCN 3B090、3D001(针对3B090)或3E001(针对3B090)参数的物项,无论最终用途或最终用户如何,都需要许可;或者(2)该活动为位于中国境内的任何不受《出口管制条例》管制且符合ECCN 3B090、3D001(针对3B090)或3E001(针对3B090)参数的物项提供服务,无论最终用途或最终用户。

这与新的第744.23(a)(2)(iii)条中对受《出口管制条例》管制的物项的最终用途限制的范围一致。

正如(d)(1)段(例外)所规定的,没有任何许可例外可以突破第744.6(b)(1)至(4)或(c)(2)条的许可要求。

根据(e)(3)段(许可审查标准),对于出口、再出口或转让(国内)符合744.6(c)(2)条许可要求的物项的申请,推定为拒绝,但总部设在美国或A:5或A:6国家组中的国家的中国终端用户的许可申请除外,这些申请将在考虑到技术水平、客户和合规计划等因素的基础上逐案审议。

美国商务部工业和安全局估计第744.6(c)(2)(i)节规定的新许可要求将导致每年向其提交的许可申请增加5份。

V.   减少对供应链的短期影响的措施

美国商务部工业和安全局正在实施本规则中描述的管控,以保护关键的美国国家安全和外交政策利益。美国商务部工业和安全局意识到,在本规则中实施的新管控措施可能会导致某些公司涉及中国的活动受到干扰,特别是与他们的供应链有关的活动。为了让各公司有时间熟悉正在实施的新管控措施,本规则实施了两项变化,以尽量减少对似乎不涉及国家安全或外交政策问题的交易的供应链的短期影响。

A. 关于遵守新的外国直接产品规则的证明

在第734.9(h)条中,该规则增加了新的(h)(3)段(证书),以协助出口商、再出口商和转让者根据第734.9(h)条中的先进计算外国直接产品规则确定所出口、再出口或转让(在国内)的物项是否受《出口管制条例》约束。美国商务部工业和安全局在第734部分的第3号补编中提供的示范证书不是《出口管制条例》所要求的,但它是为了帮助出口商、再出口商和转让商解决潜在的红旗问题,即根据第734.9(h)条,某物项是否受《出口管制条例》的管制。该示范证书考虑纳入第734部分第1号补编(b)段所述的信息,并由认证公司的官员或指定雇员签字。如果供应链中的某个人无法获得该证书,建议进行尽职调查,并可能要求对供应链中的下一组接收者进行美国商务部工业和安全局授权。虽然美国商务部工业和安全局希望该证书有助于了解《出口管制条例》对某一物项的适用性,但美国商务部工业和安全局不认为仅使用该证书是一种全面的尽职调查程序。

美国商务部工业和安全局已经确定,该证书的使用将保护美国的国家安全和外交政策利益。美国商务部工业和安全局预计这也将限制参与供应链的实体的负担,允许他们在其供应链内进行交易。

在第762.2条中,本规则修订了(b)段,以增加对本规则在新的第734.9(h)条中增加的外国直接产品供应链认证的提及。本临时最终规则通过将(b)(3)至(31)段重新指定为(b)(4)至(32)段并增加新的(b)(3)段来做出这一改变。在第740.10条(零件和设备的维修和更换(RPL))中,本临时最终规则对第762.2条中的(c)(2)段进行了相应的修改,删除了对第762.2(b)(4)、(47)和(48)条的提及而是改为对第762.2(b)条的提及。

B. 临时通用许可-供应链

本规则在第736部分新的(d)段中规定了临时通用许可,允许从2022年10月21日到2023年4月7日,总部不在D:1或D:5或E国家组的公司向中国出口、再出口、国内转让以及从国外出口或在中国境内出口,继续或从事ECCN 3A090、4A090所涵盖的物项以及ECCN3D001、3E001、4D090或4E001中的相关软件和技术的集成、装配(安装)、检验、测试、质量保证和分销;或任何属于计算机、集成电路、“电子装配”或“组件”以及相关软件和技术的物项,在商业管制清单(774部分第1号补编)中规定的,符合或超过ECCN 3A090或4A090性能参数的任何物项。临时通用许可的目的是为了避免出口管制分类号所涵盖的、最终运往中国以外的客户的物项的供应链被破坏。它不授权出口、再出口、国内转移,或从国外出口到中国的“最终用户”或“最终收货人”,仅适用于从事本临时通用许可所授权的特定活动的公司。临时通用许可不突破《出口管制条例》中规定的涉及实体清单上的实体的任何许可要求或其他被禁止的最终用途和最终用户限制(例如,适用于军事最终用途和最终用户的限制)。在根据临时通用许可向中国进行任何出口、再出口或转让(国内)之前,出口商、再出口商或转让商必须保留接收该物项的实体的名称、以及该物项在中国的完整物理地址和该公司的总部所在地。

作为对这一临时性最终规则的回应,美国商务部工业和安全局欢迎对临时通用许可提出意见,包括对临时通用许可对供应链继续运作的重要性,对供应链的某些方面对中国公司的依赖性,对公司为减少其供应链的这些方面对中国的依赖性而采取的措施的概述,以及如果提出延长临时许可的要求,提供为什么可能有必要延长的理由。美国商务部工业和安全局在与其他机构协商后,将单独决定是否有必要延长或修改临时通用许可,但欢迎公众提出意见,这可能有助于为临时通用许可的任何后续决定提供参考。在临时通用许可到期后,出口商将需要申请单独验证的出口许可,以向中国出口此类先进计算芯片、包含这些芯片的组件以及相关软件和技术,用于供应链相关活动,如组装、检验、质量保证和分销。此类许可申请将按照新的第742.6(b)(10)条规定的许可政策进行审查,如上文第III.B节所述。

保留条款

因本次新规被取消许可例外资格或无许可出口、再出口或转让(国内)资格的物项,如果在美东时间2022年10月7日已经在码头装载、驳船上转载、由承运人装载或在承运人运往出口港的途中,只要其可以在美东时间2022年11月7日之前完成出口、再出口或转移(国内),就可以继续按照以前的许可例外资格或无许可运往目的地。而如果在2022年11月7日晚午夜前没有完成实际出口、再出口或转让(在国内),则需要根据本新规申请许可。

与ECCNs 3A991.p和4A994.l有关的技术和软件的视同出口和再出口,以前不需要许可但现在由于本规则实施的管控而需要许可的,只有在技术或软件的发布超过了外国国民在本规则实施管控之前已经获得的技术或软件的范围的情况下,才需要许可。

2018年出口管制改革法案

2018年8月13日,总统签署了《约翰·S·麦凯恩2019财年国防授权法案》(NDAA),其中包括《2018年出口管制改革法案》(经修订后,编入《美国法典》第50篇第4801-485条)。ECRA为美国商务部工业和安全局的主要权限提供了法律依据,并作为美国商务部工业和安全局发布本规则的权限。在适用于本规则的某些活动时,《2000年贸易制裁改革和加强出口法》(TSRA)(经修订,编入《美国法典》第22章第7201-7211节)同样也授权于本规则。

规则制定要求

1.根据第12866号行政命令第3(d)(2)条,这项临时最终规则不是“重大监管行动”,因为它“涉及”美国的“军事或外交事务职能”。

2.尽管有任何其他法律规定,依据1995年《减少文书工作法》(44U.S.C.3501etseq.)的要求,除非该信息收集有目前有效的政府管理和预算办公室文书管理编号,任何人都不需要对符合规定要求的信息收集作出回应,也不会因为未能遵守而受到惩罚。

本规则涉及以下经管理和预算办公室批准的属于1995年《减少文书工作法》规定的信息收集。

·     0694-0088,“多用途应用程序”,其手工或电子提交的负担小时估计为29.4分钟。

·     0694-0096,“五年记录保存期”,其负担时间估计不到1分钟;以及

·     0607-0152,“自动出口系统(AES)计划”,其负担小时估计为每次电子提交3分钟。

美国商务部工业和安全局预计,本规则规定的《出口管制条例》中的这些新的管控措施将导致每年向其提交的许可申请增加1700份。然而,额外的负担属于目前与这些文书管理编号相关的现有估计范围。有关这些信息的收集包括所有的背景材料更多了解可以在以下网址找到https://www.reginfo.gov/public/do/PRAMain;通过使用搜索功能,输入信息收集的标题或OMB文书管理编号,可以找到有关这些信息收集的更多信息,包括所有的背景材料。

3.本规则不包含具有联邦主义影响的政策,该术语的定义见13132号行政命令。

4.根据《2018年出口管制改革法案》(50U.S.C.4821)第1762条,本行动豁免《行政程序法》(APA)((5U.S.C.553)关于拟议规则制定的通知、公众参与的机会和生效日期延迟规定的要求。虽然《2018年出口管制改革法案》第1762条为这种豁免提供了充分的授权,但由于该行动涉及美国的军事或外交事务职能,因此也被单独豁免于这些《行政程序法》的要求(5U.S.C.553(a)(1))。

5.因为根据5U.S.C.553或任何其他法律的规定,本规则不需要发出拟议规则制定的通知和征求公众意见。因此《美国监管灵活性法》(5U.S.C.601,etseq.)规定下的分析要求也不适用,也没有准备这种分析。



[1] 原文链接:https://www.federalregister.gov/documents/2022/10/13/2022-21658/implementation-of-additional-export-controls-certain-advanced-computing-and-semiconductor#h-36。最近一次访问日期为2022年12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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