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观韬视点 | 首例!上海法院裁定准许香港仲裁当事人提交的财产保全申请
2019-1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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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例!上海法院裁定准许香港仲裁当事人提交的财产保全申请


摘要

2019年10月8日,上海海事法院裁定支持了一个香港国际仲裁中心(HKIAC)仲裁程序中的当事人提交的财产保全申请。该案是中国内地法院首次援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就仲裁程序相互协助保全的安排》(简称“《仲裁保全安排》”)的规定,裁定准许向香港仲裁程序提供保全协助的案件。该案具有里程碑意义。鉴于《仲裁保全安排》生效后首个案例的迅速出现,有关商事主体在协商及安排涉及陆港两地的交易时应当充分认识到《仲裁保全安排》带来的影响和变化,并作出相应安排。


正文

在建国后的70年中,由于没有明确的法律依据,中国法院对于向境外司法或仲裁程序提供保全协助的态度一直非常保守。实践中,几乎没有向境外诉讼或仲裁程序提供保全的案例。但《仲裁保全安排》的签署和生效改变了这一现状。在《仲裁保全安排》生效的第一个工作日,即2019年10月8日,上海海事法院就依据《仲裁保全安排》裁定准许了一份由香港国际仲裁中心转递的财产保全申请。该案件具有里程碑意义。

鉴于《仲裁保全安排》的生效及首个案例的迅速出现,有关公司、企业及个人在协商及安排涉及陆港两地的交易时应当充分认识到《仲裁保全安排》给争议解决机制带来的重大变化并相应调整交易条款的内容特别是争议解决条款的内容。同时,对于已经或即将在内地或香港提起仲裁程序的当事人,他们案件策略选择中也增加了异地申请财产保全等选项。关于《仲裁保全安排》的解读和我们的建议,请见笔者2019年10月11日的文章《最高人民法院首次确认向域外提供保全协助的司法解释已于本月生效》【链接】


一、首例案件简介

2018年5月,申请人香港某海运公司与被申请人上海某公司签订了一份航次租船合同。其中,申请人为出租方,被申请人为承租方。依据合同的约定,申请人应当通过提供货轮,将被申请人的一批煤炭从印度尼西亚某港口运输到中国上海。此后,被申请人因自身原因取消了租约,此举给申请人造成了经济损失。申请人根据合同约定在香港提起临时仲裁。在临时仲裁期间,双方达成了一份《和解协议》。根据《和解协议》的约定,被申请人应当向申请人支付18万美元的违约金。

然而,被申请人未按照《和解协议》的约定支付款项。申请人只得根据《和解协议》中约定的仲裁条款于2019年7月16日向香港国际仲裁中心提起仲裁。在仲裁程序进行的同时,申请人依据《仲裁保全安排》通过香港国际仲裁中心向上海海事法院提交了财产保全申请,要求上海海事法院查封被申请人在内地的银行账户及其他财产。上海海事法院在接到申请后,组成合议庭对案件进行了审查,并于受理当日裁定准许了当事人的财产保全请求。

 

二、我们的观察

本案中,有几点值得注意:

首先,在《仲裁保全安排》生效的第一个工作日,上海海事法院就准许了香港仲裁程序当事人提出的保全申请,这说明内地地方法院执行《仲裁保全安排》的力度非常大。由此,我们可以期待《仲裁保全安排》可以像《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相互执行仲裁裁决的安排》一样在内地和香港得到良好的执行。

其次,财产保全申请在提交法院的当日就获得了准许。这说明内地法院在适用《仲裁保全安排》处理当事人的保全申请时效率非常高。尽管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于情况紧急的财产保全申请,法院应当在48小时内作出裁定。但实践中,以笔者的经验看,无论对于内地仲裁机构转递的保全申请还是当事人向立案庭提交的涉仲裁的保全申请,即使属于情况紧急的情形,法院在收到申请后当日就组成合议庭并出具财产保全裁定的情况也不是特别多见。有的案件在受理环节可能就会拖延上几天甚至更长时间。因此,仅从本案来看,香港仲裁程序的当事人在获得内地法院保全裁定的速度上甚至要优于内地仲裁程序的当事人。

当然,本案由上海海事法院审理,而海事法院处理涉外及涉港案件的经验相对其他法院更加丰富,其他法院处理香港仲裁程序当事人的保全请求的实际操作程序及办理速度尚待观察。

 

三、今后的趋势

随着中国经济的进一步开放和“一带一路”战略的持续推进,中国仲裁与境外其他法域仲裁之间互融互通的程度必将进一步加深。由于《纽约公约》只能解决终局性裁决的相互执行问题,中国内地必然会加强与境外国家或地区在仲裁保全和临时性措施方面的合作。与香港地区的合作只是一个开始,下一步中国内地会依托已经加入的国际组织或采取双边协议的方式进一步加强仲裁保全方面的域外合作,特别是与“一带一路”国家间的合作。


本文仅为我们对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的一般解读,不能作为正式的法律意见和建议,如果您有特定的问题,请与观韬中茂律师事务所联系咨询事宜。


作者简介:沈鹏律师是观韬中茂律师事务所北京办公室的合伙人。他的执业领域主要包括跨境商业诉讼、国际仲裁及与反腐败有关的合规调查等。在2017年及2018年,沈鹏律师连续两年被《亚太法律500强》(The Legal 500 )列为亚太地区诉讼领域“新一代”律师。“在北京,沈鹏是一位值得推荐的资深诉讼律师”, 《亚太法律500强》 评论到。沈律师有着非常丰富的领导重大复杂商业诉讼仲裁案件的经验,曾代表不同客户处理过大量不同类型的商业纠纷案件,主要包括股权转让纠纷、不正当竞争纠纷、外商合资企业纠纷、航空器租赁纠纷、商标侵权纠纷及建筑工程纠纷等。沈律师还主导或参与了相当数量的影响重大的政府调查案件,包括由美国司法部(DOJ)、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SEC)、中纪委、最高人民检察院及中国证监会等境内外执法机关启动的调查程序。沈律师是纽约州律师协会及国际律师协会(IBA)的会员。


沈鹏

合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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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86-10)6657 80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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