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观韬视点 | 关于不动产登记机构能否为被吊销营业执照的公司办理不动产登记的相关问题探析
2017-12-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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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不动产登记机构能否为被吊销营业执照的公司办理不动产登记的相关问题探析

由于历史的原因,实践中有很多被吊销营业执照的公司一直未清算,但需要办理相关不动产登记,现结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就此种情况下不动产登记机构能否为被吊销营业执照的公司办理不动产登记分析如下:

一、公司营业执照被吊销的法律后果分析

1、被吊销营业执照的公司,其法人主体资格仍然存在

根据我国《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条、第一百八十四条、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百八十六条、第一百八十八条之规定,公司应在被登记机关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在清算期间,公司存续,但不得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清算组代表公司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将清算报告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被吊销后,其民事诉讼地位如何确定的复函》(2000年1月29日法经[2000]24号函)规定:“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是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据国家工商行政法规对违法的企业法人作出的一种行政处罚。企业法人被吊销营业执照后,应当依法进行清算,清算程序结束并办理工商注销登记后,该企业法人才归于消灭。”、《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工作办公室函文》([2002]执监字第81-1号)规定:“公司法人人格并不因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当然终止,其法人资格必须经清算后才可终止。”

根据前述规定,本人认为,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是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据国家工商行政法规对违法的公司作出的一种行政处罚。被吊销营业执照的公司,其法人主体资格仍然存在,须经过清算程序、完成清算并办理工商注销登记手续后其法人主体资格才归于消灭。

2、被吊销营业执照的公司应组织清算

根据我国《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条、第一百八十四条、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百八十六条之规定,公司应在被登记机关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在清算期间,公司存续,但不得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清算组代表公司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由此可见,被吊销营业执照的公司应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但实践中,很多被吊销营业执照的公司长期不组织清算,且其公章等也未被收缴。 

二、被吊销营业执照的公司作为申请人申请办理不动产登记的分析

如前所述,被吊销营业执照的公司的法人资格仍然存在,但其应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然而实践中,很多被吊销营业执照的公司长期不组织清算,且其公章等也未被收缴。基于此,本文就实践中可能出现的不同情形进行分析:

1、如被吊销营业执照的公司在申请办理不动产登记时未进入清算程序,且公章等未被收缴,在此情形下,本人认为,该被吊销营业执照的公司可以按《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及《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的规定,作为申请人提交相关申请材料、申请办理不动产登记。对不动产登记机构而言,应根据《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等的相关规定对收到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如符合其他条件,应受理申请并办理相应的不动产登记。

2、如被吊销营业执照的公司已进入清算程序,应由清算组代表公司处理资产,此种情况下,清算组可以持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备案的清算组成员名单、经股东(大)会确认的清算方案等申请办理不动产登记。对不动产登记机构而言,应根据《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等的相关规定对收到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如符合其他条件,应受理申请并办理相应的不动产登记。

三、结论

综上所述,本人认为,被吊销营业执照的公司的法人资格仍然存在。如其未进入清算程序且可以加盖公章,其有权按相关规定作为申请人提交相关申请材料、申请办理不动产登记,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受理并在符合其他条件的情况下为其办理不动产登记;如其已进入清算程序,由清算组作为申请人提交相关申请材料、申请办理不动产登记,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受理并在符合其他条件的情况下办理不动产登记。


本文仅为我们对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的一般解读,不能作为正式的法律意见和建议,如果您有特定的问题,请与观韬中茂律师事务所联系咨询事宜。


罗小丽

律师  

观韬中茂四川办公室

电话:+8610 6657 8066

传真:+8610 6657 8016

电子邮箱:lxl@guantao.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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