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观韬视点 | 诉讼律师与风险控制
2017-08-14
首页 > 观韬视点 > 视点 > 观韬视点 | 诉讼律师与风险控制

诉讼律师与风险控制

近期几则提供非诉讼法律服务的律师及其所在律所受到巨额处罚的消息,一时使得风险控制的话题成为提供非诉讼法律服务的律师们关注的焦点,担任诉讼法律事务代理人的律师(大家更习惯于简单称呼为“诉讼律师”)似乎感觉与自身关系不大,实际上,大家都知道早期最有“风险”的律师是诉讼律师,法科大学课堂上经常被提及的案例就是上个世纪八十年代因作无罪辩护的被告人被判刑而使得其辩护律师以包庇罪被捕,历时四年、几经反复、多方努力才被认定为错案,虽然这种历史风云里的变幻随着法治的进步已趋于绝迹,但是时至今日,风险控制对于身处利益纠葛之中的诉讼律师实际上仍然“关乎身家性命”,因为风险仍然“就在那里”。这里主要想从三个方面来谈谈这个问题。

第一,远离“雷区”!一是要厘清律师在各类诉讼中的刑事犯罪禁区。仅是我国刑法第六章第二节规定的妨害司法罪里,诉讼律师可能遇到的“雷区”就有: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毁灭证据、伪造证据、妨害作证罪、虚假诉讼罪、泄露不应公开的案件信息罪、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过失泄露国家秘密罪、扰乱法庭秩序罪、窝藏、包庇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等等,而诉讼律师触碰“雷区”的案件更是几十年来频频见诸媒体,如何避免进入这些刑事犯罪禁区,难以一言以蔽之,而是需要诉讼律师面对每一类、每一个案件的情况,树立警戒线,坚决不越界。

二是要拒绝保守不应当保守的秘密、提供不应当提供的服务。在为委托当事人保守应当保守的秘密的基础上,如果诉讼律师知悉了委托当事人准备或者正在实施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以及严重危害他人人身安全的犯罪事实和信息,那么诉讼律师的保密义务就进入了“除外”状态,反而应当予以举报或者披露;如果委托当事人要求诉讼律师提供违反法律规定、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社会公德以及其他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或他人合法权益的服务,那么诉讼律师也应当予以明确拒绝;如果根据案情的需要,诉讼律师需要自行向有关单位或个人调查与委托事务有关的情况,那么应当严格依法进行,不能逾矩。

第二,严防“利冲”!诉讼律师要防范的利益冲突,不仅包括其所在的律所不能出现双方代理的情形,而且包括其在办理委托事务的期间,不能受理与委托事务有利益冲突的业务,诉讼律师本人及其近亲属不能与委托事务有利益冲突、不能接受对方当事人的财物或其他利益、不能与对方当事人或第三人恶意串通侵害委托当事人的权益、不能利用提供法律服务的便利牟取当事人争议的权益;同时诉讼律师及其所在的律所不能为了自身或者其他主体的利益,披露在所委托事务中知悉的委托当事人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甚至是委托当事人不愿泄露的有关情况和信息,这种保密义务即便在会造成己方利益损失的情况下也要被遵守,这实质上构成了一种更广泛意义上的防止利益冲突情形,也对诉讼律师提出了更高的风险控制要求。

第三,重视“释明”!一是要解释委托代理协议内容。虽然委托代理协议上一般都会写明“经双方友好协商达成一致,在平等、自愿、诚实信用的基础上,订立本合同”,“在签订本合同之前,已经就委托事项及本合同内容的相关法律风险、相关收费规定及标准做了充分解释和提示”,“在签订本合同之前,双方已就本合同涉及事务进行了详细的研究,本合同系双方友好协商,自愿一致达成并公平订立”等等,但实际上,诉讼律师面对普通当事人时不对合同的某些约定事项进行解释的情况并不少见,比如说:什么是维护合法权益,什么是特别授权,什么是因委托当事人或其联系人的原因、联系方式的错误导致不能及时联系而造成的不利后果由其自行承担,什么是视为送达,什么情况下收取的律师服务费和已实际支付的有关费用不予退还,等等,非常专业又涉及诉讼律师自身免责的内容,如果不对委托当事人进行特别解释,那么极易造成出现相关问题时的矛盾、投诉甚至诉讼。

二是要说清可能出现的诉讼结果,及时沟通出现的情况变化。即便与委托当事人约定了“律所及其律师不对案件结果作出任何承诺”,“委托当事人非依据律师提供的法律意见、建议、方案所做的判断和决策而造成的损失,或非因律师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的损失,由委托当事人自行承担”等等内容,但诉讼律师为避免委托当事人可能出现的不合理期待,还是应当要求其真实、详细、及时地向诉讼律师叙述案情,提供与委托事务有关的全部事实情节、证据材料及其他相关材料,在此基础上,为其尽可能详尽地阐明可能出现的各种诉讼后果,甚至在某些情况下应当签署有针对性的风险告知书,当然泛泛而谈的风险告知书对于诉讼律师控制风险意义不大;在委托事务办理过程中,诉讼律师应及时向委托当事人报告委托事务的处理和进展情况,尊重委托当事人对委托事务做出的独立判断和决策,而不应事前为获得委托而隐瞒可能出现的诉讼后果,事中又因诉讼后果不利而逃避委托当事人,否则极易造成事后委托当事人的投诉甚至诉讼。

以上三个方面所谈的诉讼律师的风险控制肯定有不尽之处,比如:原始证据材料、法律文件和财物保管中的风险、诉讼档案保存中的风险、风险代理收费的风险等等都未具体涉及,因为诉讼律师面对的是不断变化的案件情况和本就敏感的利益之争,所以可能很难完全避免各种风险的发生,只有时刻绷紧风险控制这根弦,勤勉尽责地运用自己的法律知识、专业知识、社会经验和技能,最大限度地维护委托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才是正道和“王道”吧!

 

本文仅为我们对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的一般解读,不能作为正式的法律意见和建议,如果您有特定的问题,请与观韬中茂律师事务所联系咨询事宜。

 

祖里克

合伙人

北京观韬中茂律师事务所

电话:+8610 6657 8066

传真:+8610 6657 8016

电子邮箱:zulk@guantao.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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