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观韬中茂代理茅盾手稿著作权案胜诉
2018-02-11
首页 > 新闻动态 > 交易 > 观韬中茂代理茅盾手稿著作权案胜诉

茅盾天价手稿著作权纠纷案近日由南京中院作出终审判决,法院判决认定南京经典拍卖公司拍卖茅盾手稿《谈最近的短篇小说》侵犯了涉案手稿的美术作品发表权、复制权、展览权和信息网络传播权,需向茅盾后人赔礼道歉,并赔偿10万元。

本案原告方茅盾后人的代理律师为观韬中茂知识产权团队的赵卫康律师以及孙静律师,该案历经一审二审五次开庭审理和一次询问,时间跨度近两年,最终,法院支持了原告主要诉讼请求。

案件经过

2014年1月,南京经典拍卖有限公司未经著作权人允许公开拍卖茅盾先生《谈最近的短篇小说》手稿,并被拍出1050万元的天价,引起社会轰动。茅盾后人作为茅盾先生的继承人,依法享有茅盾先生作品的著作权。在得知涉案手稿被拍卖公之于众后,茅盾后人将南京经典拍卖有限公司起诉至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经过一审法院审理,原告追加了拍卖委托人张晖为第二被告,此外,法庭还查清,涉案手稿并未实际交付,拍卖并未成功,手稿目前仍在张晖处。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涉案手稿是否具备美术作品的特征;张晖是否是涉案手稿的合法所有人;经典拍卖公司在拍卖时有无尽到合理注意义务;张晖与经典拍卖公司是否侵犯了原告的著作权及侵权责任的承担。一审法院认为,张晖作为所有权人,有权对该手稿进行委托拍卖;该手稿具有书法作品的特征,受著作权法的保护;拍卖公司在拍卖时尽到了合理注意义务,但拍卖公司将该手稿的完整高清照片长期放在其微博、网站上,侵犯了手稿的信息网络传播权。据此,一审法院最后作出判决:该手稿属于美术作品,拍卖公司侵犯了原告对涉案手稿的信息网络传播权等,判决拍卖公司向原告赔偿10万元。

原告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中,法院经审理认为,经典拍卖公司作为所有权人授权的拍卖人,应当尽到专业机构的注意义务,审慎适当地从事相关业务活动,规范尽职地进行拍卖经营。经典拍卖公司在拍卖活动中,将该美术作品的完整高清照片通过互联网向社会公开,这一行为客观上已将该美术作品公开发表,侵害了著作权人的发表权,同时也侵害了著作权人的复制权、展览权以及信息网络传播权。由于著作权具有明显的人身权利属性,加之诉前原告主动与经典拍卖公司协商解决纠纷收到冷遇及诉争发生后经典公司我行我素的做法,经典拍卖公司的行为伤害了著作权人的感情,因此,二审法院在判决赔偿10万的同时,判决被经典拍卖公司向茅盾后人赔礼道歉。

案件影响

本案明确了即使带有涂改且并不是为了形成书法作品而完成,手稿依然可以既是著作权法意义上的文字作品,也可以是著作权法意义上的美术作品,应当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关于(书法)美术作品的认定标准,在本案中获得了比较充分的司法论证。通过本案,法院也明确了拍卖公司在进行拍卖活动时应当具有知识产权保护注意义务,当拍卖标的承载着知识产权时,尤其是在互联网传播条件下,拍卖公司应当以适当的方式开展拍卖活动,否则将因不适当的拍卖行为承受不利的法律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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