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观韬视点│遭遇商标抢注及恶意维权的反诉策略
2025-1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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观韬视点│遭遇商标抢注及恶意维权的反诉策略

作者:郝政宇 张聪聪

近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加强诚信建设治理恶意诉讼工作纪实》并公布一批治理知识产权恶意诉讼典型案例。明确提出“莫使维权盾成为侵权矛”,向社会清晰释放出强有力的司法信号:将加大对虚假诉讼、恶意诉讼及滥用诉权等行为的惩治力度,坚决做到“决不让滥用权利者得利、让诚信经营者失利”。

本文分享团队近期承办的一起典型案件——恶意抢注商标并恶意维权进行不正当竞争。该案与最高人民法院的上述宗旨高度契合。

一、案件介绍:明知故犯的“抢注+恶意维权”

深圳市某普微电子有限公司系国内知名的LED驱动IC设计厂商。一家同行业公司中山市某光电公司及其股东恶意抢注某普微商标,并据此多次向市场监管部门投诉某普微公司,甚至提起商标侵权诉讼,恶意维权,企图逼迫某普微公司高价“和解”或支付许可费用。

某普微公司遂起诉某光电公司及其股东,本案目前二审判决已经生效,最终法院认定某光电公司作为与某普微公司具有竞争关系的企业,其与股东对某普微公司进行恶意维权,有违公平和诚信的原则,亦为法律和商业道德所禁止,扰乱市场竞争秩序,损害某普微公司的合法权益,构成不正当竞争,并判令其向某普微公司进行一定的损害赔偿。

本案充分展现了企业如何摆脱被动局面,通过主动反击成功扭转局势。

二、办案难点及经验总结

1. 遭遇“抢注+恶意维权”,究竟如何维权?

案件难点:恶意抢注商标并恶意维权并非典型的商标侵权行为,反不正当竞争法、商标法等均未就此类行为作出直接规定。尤其是,一些观点认为,遭恶意抢注商标一方完全可以通过商标异议、商标无效等程序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法律不应再给予额外保护。

本案突破点:律师团队根据扎实的法律基础及丰富的实务经验,判断恶意抢注商标并恶意维权的行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构成不正当竞争,可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予以规制,最终得到法院支持。

实务启示:对于“抢注+恶意维权”式案件,仅靠商标制度往往不足以应对。必要时应当果断启动反不正当竞争诉讼,直接指向对方的恶意目的与不正当市场行为。

2. 起诉证据难收集

案件难点:案件初期,某光电公司尚未提起商标侵权诉讼,仅实施行政投诉及逼迫支付和解金行为,但行政投诉材料难以调取,逼迫支付和解金行为未能留存有效证据,导致证据收集困难。

本案突破点:随着某光电公司进一步提起商标侵权诉讼,其恶意行为反而在新的诉讼中清晰地暴露出来。具体而言,该公司在侵权诉讼中主动提交了“维权”行为的证据,并在庭审中当庭承认曾进行行政投诉。

换言之,对方的“步步逼迫”,反而帮助构建了完整的证据链。

实务启示:恶意维权方往往不会轻易收手,反而会持续施加压力。企业无需因“证据不足”而感到畏惧,应积极提起反诉,许多难点往往会在后续环节中自然化解。

三、给企业的建议

过去,恶意抢注商标常被视为“打擦边球”或“赚取灰色红利”的空间。然而,如今司法机关的态度已非常明确:抢注商标并恶意维权并非灰色地带,而是属于不正当竞争。只要企业勇于亮剑,法律必将保护真正的权利人。

我们代理某普微公司应对商标抢注与恶意诉讼案件,成功维护了其合法权益,也为行业内企业抵制恶意抢注商标、维护公平竞争树立了典型样本。该案的裁判彰显了司法机关对诚实信用与公平竞争市场秩序的维护立场。恶意抢注、恶意维权行为,不仅不会获得法律保护,反而将受到制裁。

为此,建议企业在遭遇类似情形时,重点关注以下事项:

1. 面对“抢注+恶意维权”,无需忍气吞声

恶意抢注者的目的往往是逼迫对方。选择妥协只会助长此不良现象的嚣张气焰,导致其频发。

2. 及时咨询专业律师,判断是否可以正当维权

不仅可以走商标行政程序,必要时还可提起不正当竞争诉讼。

3. 保留所有相关往来证据

包括投诉记录、律师函截图、沟通记录等,这将显著增强法院对对方恶意行为的判断力度。


文章作者
郝政宇
合伙人 | 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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