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观韬视点 | 合伙型私募基金清算流程及重点问题初探
2025-0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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观韬视点 | 合伙型私募基金清算流程及重点问题初探

 

作者:李嘉颖 徐荣元

前 言:基金清算是整个基金生命周期的收尾环节,不仅是基金管理人履行其职责义务的核心体现,更是切实保障基金投资者自身利益的重要阶段,同时还关乎着基金管理人与投资者之间的合作关系能否平稳有序地画上句号。然而,基金清算牵涉的利益主体多元,内部程序与外部程序交织,要想顺利地开展基金清算并非易事。鉴于此,本文将以合伙型私募基金为例,梳理其清算流程以及操作要点,并针对基金清算中的非现金分配等问题进行重点探讨与分析,以期为相关从业者提供借鉴参考。

一、合伙型私募基金清算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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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1 合伙型私募基金清算程序一览图

 

(一)启动清算程序

1、自行清算

当私募基金出现法律法规等文件规定的事由时,需启动清算程序,此为法定清算。

表1 法定清算事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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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外,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合同中约定的基金清算事由启动清算程序,此为约定清算。

2、强制清算

若私募基金应当启动清算程序而未启动时,利害关系人可以向法院提起强制清算申请。

表2 强制清算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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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公司法司法解释(二)》第七条、《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公司强制清算案件操作规范》(试行)第五条,以及《关于审理公司强制清算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相关规定,强制清算事由如下:

(1)公司解散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

(2)虽然成立清算组但故意拖延清算的;

(3)违法清算可能严重损害债权人或者股东利益的;

(4)自行清算出现僵局,无法作出有效决定的。

● 提示:

1、清算开始日期:指基金合同或清算报告中约定的清算开始日期。

2、清算截止日期:指本基金完成基金清算并将清算款支付给基金投资者的日期。

(二)通知投资者

《私募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第十项规定,基金发生清算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及时向投资者披露。因此,基金管理人需依据基金合同向投资者发送基金清算通知,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三)确定清算人

清算程序启动后,合伙型私募基金需根据签订的基金合同确定清算人,若基金合同未就清算人的确定作出约定,则可根据《合伙企业法》第八十六条规定进行确定:

第八十六条 合伙企业解散,应当由清算人进行清算。清算人由全体合伙人担任;经全体合伙人过半数同意,可以自合伙企业解散事由出现后十五日内指定一个或者数个合伙人,或者委托第三人,担任清算人。

(四)清算人备案、信息公示

清算人需自被确定之日起10日内,将清算人名单向企业登记机关备案。

(五)清算备案(如有)

根据《私募投资基金登记备案办法》第五十七条、《备案指引2号》第二十九条规定,若私募基金清算在3个月内无法完成的,应当自清算开始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以下简称“中基协”)报送清算承诺函、清算公告等信息。待基金完成清算后,再次点击“基金清算”按钮,补充提交本基金其他清算信息。

● 提示:

1、若基金清算预计于三个月内完成,则无需进行此操作,可按照“(九)”在私募基金清算完成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在Ambers系统办理清算备案。

2、《基金清算承诺函》可在Ambers系统下载模版填写,需加盖公章上传。

3、管理人提交的“清算开始”申请,均由系统自动办理通过。一经通过无法修改,需谨慎填报。

(六)债权申报与登记

《合伙企业法》第八十八条规定:清算人自被确定之日起十日内将合伙企业解散事项通知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向清算人申报债权。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说明债权的有关事项,并提供证明材料。清算人应当对债权进行登记。

(七)执行清算事务

清算人需根据基金合同以及《合伙企业法》第八十七条规定履行清算义务,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1、清理合伙企业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2、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合伙企业未了结事务;3、清缴所欠税款;4、清理债权、债务;5、处理合伙企业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6、代表合伙企业参加诉讼或者仲裁活动。

清算人制定的清算方案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基金清算事由;2、清算人或清算组的组成;3、清算人或清算组的职权;4、清算人或清算组会议的召开及议事机制;5、基金财产及其处置原则与安排;6、基金清算费用及支付安排;7、基金债务(如有)及其清偿安排;8、基金剩余财产的分配原则;9、合伙型基金注销安排。

基金清算方案通常需根据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合伙人同意,若基金合同对此未作约定,则可依据《合伙企业法》第三十一条规定进行。

● 提示:

基金清算的分配方式包括现金分配和非现金分配,管理人需按照基金合同约定执行。

(八)编制清算报告

根据《合伙企业法》第九十条规定,清算结束后,基金管理人应当编制清算报告。清算报告主要包括以下内容:清算报告编制说明、基金基本概况、基金财产处置变现情况、清算费用支付及基金债务清偿情况、基金剩余财产分配情况。

(九)Ambers系统办理清算备案

《私募投资基金登记备案办法》第五十七条规定,私募基金管理人自私募基金清算完成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中基协报送清算报告等信息。如果是股权类私募基金,根据《私募投资基金备案材料清单(非证券类)》规定,基金清算承诺函应当加盖管理人公章。清算报告应当有管理人、托管人或者投资者签章。

● 提示:

1、基金清算表中,中基协对于基金最后运作日的定义为“清算基准日或终止日”。

2、已经清算结束的基金无法进行基金重大事项变更,不能展期。

(十)办理银行账户、税务、工商注销手续

基金清算后,需办理银行账户注销、税务注销等手续,同时,清算报告经全体合伙人签名、盖章后,清算人需在十五日内向企业登记机关报送清算报告,申请办理合伙企业注销登记。

合伙型基金是否需要注销工商载体后再提交清算申请,目前协会暂不作要求。但根据《备案指引2号》第三十条规定,作为非基金形式存续的公司或者合伙企业不得以基金形式继续运作,不得再次委托私募基金管理人管理,不得再次提请备案为私募基金。

(十一)基金资料保存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托管人及私募基金销售机构应当妥善保存私募基金投资决策、交易和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等方面的记录及其他相关资料,保存期限自基金清算终止之日起不得少于10 年。

 

二、合伙型私募基金重点问题探讨之非现金分配

如果出现已投项目无法及时退出时,非现金分配成为私募基金进行清算时的另一重要手段。然而,由于非现金资产的价值评估复杂、变现周期不确定性强以及相关转让程序繁琐等原因,投资者对于进行非现金分配的意愿往往较低。因此,基金管理人在进行非现金分配时需充分了解非现金分配的相关注意要点以及法律风险,确保非现金分配的顺利进行。

私募基金退出清算时非现金分配方式可分为股权分配与债权分配。

(一)股权分配

股权穿透的法律技术可运用于上市公司、新三板公司、非上市股份制公司、有限责任制公司。

表3 非现金分配操作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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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分配的关键在于股权转让,因此,在进行股权分配时,清算人需注意以下要点:

1、股东人数限制

在基金清算程序中进行股权分配,本质结果是使得基金投资者获得标的公司股东身份。然而,在现行法律体系框架下,大部分组织形式的公司或企业在股东人数上均有明确的上限限制,举例而言,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人数不得超过50人。有鉴于此,基金清算在启动股权分配时,需关注标的公司的组织类型及股东人数,避免因股权分配而导致标的公司的股东数超过法定限制,进而引发无法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等情形,阻碍股权分配的顺利进行。

2、股权定价机制

股权定价机制的设立在基金清算过程中至关重要,是保障公平合理分配基金资产价值的关键环节。建议在基金合同中根据标的公司是否上市设立明确的股权定价机制,定价方式可以为委托第三方机构评估定价、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投资者协商定价等。

3、程序性规范

私募基金在进行股权分配时,必须遵守股权转让的有关法律程序。

针对标的公司而言。为维护公司内部股东之间的权益平衡,《公司法》等法律规范对于各类型公司的股权转让有着明确的程序规定,例如,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的,应当将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其他股东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因此,私募基金在股权分配前,需认真审阅标的公司的公司章程以及自身与标的公司签订的股东协议等相关文件,重点关注其中的股权转让限制、优先购买权等股东权利义务条款。若存在阻碍股权分配之条款,建议通过与标的公司股东签订补充协议、召开股东会等方式,争取股权转让程序的顺利进行。

针对外部程序而言。基金需及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等手续。若标的公司是上市公司,还需办理非交易过户等手续。此外,如果达到一定的持股比例,在针对上市公司进行股份减持时,基金还需按照《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管理暂行办法》等文件规定的减持方式、减持比例进行,并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二)债权分配

债权分配是私募基金非现金分配的另一种重要方式。债权分配的本质是债权转让,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四十六条规定,债权人转让债权,未通知债务人的,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债权转让的通知不得撤销,但是经受让人同意的除外。

根据债权介入的不同阶段,基金可通过以下方式向基金投资者分配对标的公司享有的债权。

表4 非现金分配之债权分配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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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外,现行法律法规并未对企业破产重整期间的债权转让做出禁止性规定,也未对此期间的债权转让的具体操作规范做出明确指引,因此,基金若要对处于破产重整期间的标的公司进行债权转让,可参考借鉴如下规范性文件,但实际的适用文件需要根据不同的案件情况具体研究:

表5 破产重整期间债权转让操作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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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上,鉴于私募基金非现金清算的复杂性,建议在基金合同中明确以下内容:(1)非现金清算启动的触发条件;(2)非现金清算的分配方式、分配顺序;(3)标的公司股权定价机制;(4)非现金清算方案的决策程序;(5)非现金清算中各方的配合义务;(6)非现金清算产生的税务问题。

 

结 语

合伙型私募基金清算流程复杂,涉及多元主体以及多种程序的交互,基金管理人在清算过程中需按照相关步骤有序开展清算程序,以推动清算工作规范化、高效化进行。在清算过程中,非现金分配是难点亦是重点。由于各投资者对于非现金清算的接受度不同,基金管理人要着重关注与各投资者的协商过程,促成各投资者对于非现金清算方案达成一致意见。同时,基金管理人还需与标的公司股东积极沟通,按照公司章程、股东协议等文件进行股权转让。此外,基金管理人应密切关注法律法规的变化,严格依据最新的监管要求开展各项工作,确保清算工作平稳、有序地推进。


文章作者
徐荣元
合伙人 | 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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