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业领域
观韬视点
新闻动态
专业人员
办公机构
关于我们
加入我们
专业领域
争议解决 跨境贸易及其合规与救济 环境、社会与治理(ESG) 证券与资本市场 行政法 数字法律与网络合规 公司与并购 反垄断与竞争法 海事海商 破产清算与企业重组 劳动法 能源与基础设施 商业犯罪和刑事合规 金融保险与衍生品 税务 体育和娱乐 房地产与建设工程 私募与投资基金 医疗健康与生命科学 知识产权 家事法和家族财富管理 合规与调查 旅游和酒店 科技与智能技术 矿产资源 国际仲裁
办公机构
北京 上海 西安 成都 大连 深圳 济南 厦门 香港 天津 广州 杭州 悉尼 苏州 纽约 武汉 多伦多 南京 福州 郑州 海口 重庆 合肥 青岛 洛隆 南昌 温州 宁波 太原 昆明
中文 English
menu
观韬视点 | 由宁德时代案看动力电池专利侵权赔偿标准
2024-11-13
首页 > 观韬视点 > 视点 > 观韬视点 | 由宁德时代案看动力电池专利侵权赔偿标准

观韬视点 | 由宁德时代案看动力电池专利侵权赔偿标准


作者:郝政宇 张聪聪 张帆 王亚坤


近年来,随着新能源技术的迅猛发展,动力电池行业专利纠纷日益增多,专利侵权诉讼成为企业保护核心技术的重要手段。近日,北京观韬律师事务所代理宁德时代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宁德时代”)诉中创新航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中航锂电(洛阳)有限公司专利侵权案件【案号:(2022)闽民初7号】,成功获得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一审胜诉判决。法院认定被告构成专利侵权,判令其停止侵权并赔偿宁德时代经济损失5800余万元人民币。

借此契机,本文将初步探讨动力电池领域专利侵权诉讼中的损害赔偿计算问题。

 

一、专利侵权损害赔偿计算的方法

对于专利侵权诉讼中的损害赔偿的计算方式,相关法律规定如下:

《专利法》第七十一条规定,侵犯专利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参照该专利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对故意侵犯专利权,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确定数额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确定赔偿数额。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规定,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可以根据专利权人的专利产品因侵权所造成销售量减少的总数乘以每件专利产品的合理利润所得之积计算。权利人销售量减少的总数难以确定的,侵权产品在市场上销售的总数乘以每件专利产品的合理利润所得之积可以视为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可以根据该侵权产品在市场上销售的总数乘以每件侵权产品的合理利润所得之积计算。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一般按照侵权人的营业利润计算,对于完全以侵权为业的侵权人,可以按照销售利润计算。

由上述法律规定可知,专利侵权损害赔偿通常可以采用实际损失、侵权获利或者专利许可费的合理倍数三种方式计算。实务中,最常采用侵权获利的方式计算损害赔偿,计算公式如下:

侵权获利=侵权产品销量×单价×合理利润率×涉案专利贡献率

 

二、动力电池领域专利侵权损害赔偿的计算

由于动力电池在市场上的销售单价是以储能装置储电量为单位进行确定的,因此,动力电池领域专利侵权损害赔偿数额的计算方式应做适应性地调整,可以采用如下的计算方式:

侵权获利=侵权产品总储电量×单位(kWh)储电量的价格×合理利润率×涉案专利贡献率

例如,在宁德时代诉东莞某公司、江苏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中【案号为(2020)闽民初1号,该案例入选福建高院新技术新业态企业保护典型案例,该案判决已经生效】,宁德时代公司主张以实际损失作为计算赔偿额的依据,法院予以支持并采用以下方式认定损害赔偿金额:

关于侵权产品的总储电量。法院向国家工信部所调取的二被告公司自2017年以来销售侵权产品的数据,查明了其销售的侵权电池产品的总储电量为736515.6388kWh。

关于单位(kWh)储电量的价格。法院认为参考相关时间段内国内动力电池的单位定价的动态变化和本案具体情况,将侵权产品的单价酌定为1300元/kWh。

关于合理利润的确定问题。法院根据宁德时代公司公布的2018年和2019年的年报来看,动力电池的营业毛利率分别为34.10%和28.45%,扣除包括销售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在内的三费费率,营业利润率分别为29.27%和25.08%,平均营业利润率为27.18%。考虑到动力电池的营业利润率呈下降趋势,法院最终酌定专利产品的平均营业利润率酌定为24%。

关于专利贡献度的确定问题。法院综合考虑涉案专利的种类、专利的稳定性程度、专利所涉及的产品性能对销售量的影响及其在实现成品利润中的作用等因素,另外考虑到宁德时代公司包括本案在内,共向二被告公司就涉案侵权产品侵犯其其他专利提起五起专利侵权诉讼,酌定涉案专利的贡献度为10%。

综上,该案损失赔偿数额的算式应为:

(侵权产品的总储电量)736515.6388kWh×(产品单价)1300元/kWh×(合理利润率,即宁德时代公司的平均营业利润率)24%×涉案专利贡献率10%,据此可得出宁德时代公司因二被告公司侵权行为遭受的损失为22,979,287元。

 

三、总结

宁德时代作为全球领先的动力电池制造企业,其核心技术和知识产权一直是行业关注的焦点。宁德时代相关案件,不仅彰显了企业保护核心技术的决心,也为动力电池领域的专利侵权损害赔偿计算提供了重要实践参考。

观韬代理的案件,涉案专利涉及动力电池封装组件,属于动力电池技术的重要组成部分。通过本案的成功代理,观韬再次展现了在复杂知识产权纠纷中的卓越法律能力和丰富的诉讼经验。此次代理宁德时代出庭的律师为观韬北京办公室的郝政宇律师和张聪聪律师,观韬福州办公室的刘宁律师和罗贵斌律师也在案件前期担任诉讼代理人。观韬结合多地办公室协作优势,为客户提供了高效、精准的法律服务。未来,观韬将继续深耕知识产权诉讼领域,助力科技企业维护创新权益,推动行业健康发展。

 


文章作者
郝政宇
合伙人 | 北京
相关文章
2025·03·26
观韬视点 | DeepSeek驱动,诉讼案件AI可视化操作手册
了解详情
2025·03·12
观韬视点 | 关于使用特殊字体侵权的认定、风险防范与应对策略
了解详情
2025·02·25
观韬视点 | 商标规范使用指引
了解详情
专业领域 观韬视点 新闻动态 专业人员 办公机构 关于我们 加入我们
Copyright ©2017- 2025 北京观韬律师事务所
京ICP备16059968号-2 京公网安备110102004863 Powered by lc787.com
联系我们 | 隐私政策 | 法律声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