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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法系列 | 第249期:港澳台居民在内地(大陆)参保新政解读
2019-12-09
首页 > 观韬视点 > 实务 > 劳动法系列 | 第249期:港澳台居民在内地(大陆)参保新政解读

港澳台居民在内地(大陆)参保新政解读


摘要:

《香港澳门台湾居民在内地(大陆)参加社会保险暂行办法》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暂行办法》明确了相关实施细节,切实保障了港澳台居民依法参加内地(大陆)社会保险和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合法权益。我们节选部分亮点,和大家分享。

 

近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与国家医疗保障局联合发布《香港澳门台湾居民在内地(大陆)参加社会保险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

《暂行办法》进一步明确了实施细节,切实保障了港澳台居民依法参加内地(大陆)社会保险和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合法权益。笔者节选部分亮点,和大家分享如下:

一. 参保人员类型增加,也更具有强制性

《台湾香港澳门居民在内地就业管理规定》(2005)— 已失效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在内地就业的台、港、澳人员,是指:

(一)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人员;

(二)在内地从事个体经营的香港、澳门人员;

(三)与境外或台、港、澳地区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并受其派遣到内地一年内(公历年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在同一用人单位累计工作三个月以上的人员。

第十一条 用人单位与聘雇的台、港、澳人员应当签订劳动合同,并按照《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的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

《暂行办法》(2020)第二条规定:

“在内地(大陆)依法注册或者登记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有雇工的个体经济组织等用人单位(以下统称用人单位)依法聘用、招用的港澳台居民,应当依法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和生育保险,由用人单位和本人按照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

在内地(大陆)依法从事个体工商经营的港澳台居民,可以按照注册地有关规定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在内地(大陆)灵活就业且办理港澳台居民居住证的港澳台居民,可以按照居住地有关规定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在内地(大陆)居住且办理港澳台居民居住证的未就业港澳台居民,可以在居住地按照规定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在内地(大陆)就读的港澳台大学生,与内地(大陆)大学生执行同等医疗保障政策,按规定参加高等教育机构所在地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和以往的规定相比,本次新出台的《暂行办法》进行了以下调整:

其一,参保人员范围不再局限于在内地(大陆)就业及从事个体经营的港澳台居民,而是扩大到其他未就业人员和港澳台大学生。

其二,除了已在港澳台当地参保的人员外,《暂行办法》明确在内地(大陆)就业的港澳台居民“应当”缴纳五险;其中第十三条还规定,用人单位未依法为聘用、招用的港澳台居民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或者未依法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照社会保险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和有关规章的规定处理。征缴力度将有所加强。

 

二. 规范了跨省流动就业的养老待遇

《暂行办法》(2020)第六条第一款规定:

“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港澳台居民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不足15年的,可以延长缴费至满15年。社会保险法实施前参保、延长缴费5年后仍不足15年的,可以一次性缴费至满15年。”

《暂行办法》(2020)第八条规定:

“……

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港澳台居民跨省流动就业的,应当转移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达到待遇领取条件时,在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累计缴费年限满10年的,在该地办理待遇领取手续;在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累计缴费年限不满10年的,将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回上一个缴费年限满10年的参保地办理待遇领取手续;在各参保地累计缴费年限均不满10年的,由其缴费年限最长的参保地负责归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及相应资金,办理待遇领取手续,并支付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如有多个缴费年限相同的最长参保地,则由其最后一个缴费年限最长的参保地负责归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及相应资金,办理待遇领取手续,并支付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港澳台居民跨省流动就业,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不足15年的,按照本条第二款有关待遇领取地的规定确定继续缴费地后,按照本办法第六条第一款办理。”

以上新规明确了港澳台居民跨省市流动就业的养老保险待遇申领的相关规则。我们通过一则案例,加强理解

李明系澳门务工人员。

2009年,其首次在内地参加工作,进入杭州思酷公司,担任销售。

李明在思酷公司工作至2012年,离职后环游全国2年。

2014年,李明跳槽至南京可为公司。

2017年,李明升任可为公司华东地区总监,调动至上海工作。

2020年,李明满60岁,想在内地申领养老保险待遇。

请问:

1、 李明能否享有内地养老保险待遇?

2、 如能享有,参保地如何确定?

简析:

本案中,李明在2009年开始到内地工作至2020年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 累计缴费9年,不足15年;且其在社会保险法实施前参保、延长缴费5年后仍不足15年的,可以一次性缴费至满15年。即李明在按规定补缴后,可以享有养老保险待遇。

李明在各参保地累计缴费年限均不满10年的,又有多个缴费年限相同的最长参保地(杭州3年、南京3年、上海3年),故应由其最后一个缴费年限最长的参保地上海负责归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及相应资金,办理待遇领取手续,并支付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三. 港澳台人员社保账户的保留与终止

随着大陆经济的腾飞,越来越多的港澳台居民和获得港澳台居民身份的原内地(大陆)居民倾向于在内地享受养老保险待遇。而拥有内地(大陆)社保账户是申领养老保险待遇的必要前提。近年来,也出现了相关社会保险的行政诉讼案件。

二审案号:(2016)沪03行终217号

再审案号:(2017)沪行申320号

案情简述:

吴先生出生于1955年12月11日,1975年12月参加工作,

上海亚兴公司先于2002年9月为吴先生申请建立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补缴其1993年1月至1993年9月期间的养老金后封存,后于2002年10月申报变更其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变更类别为失业。

吴先生在1992年底前连续工龄为17年,1993年后缴费年限为9个月,2008年9月9日注销本市户籍去香港定居。

吴先生于2015年12月8日向市社保中心提出养老金申领申请。

市社保中心因认定吴先生没有本市户籍,不符合在本市申领基本养老金的条件,于2015年12月30日作出《办理情况回执》,认定吴先生要求申领养老金的申请不符合办理条件,不能办理。

吴先生收悉后不服,起诉要求判决撤销市社保中心作出的被诉回执。

判决结果:

本案经过一审、二审和再审,黄浦区人民法院、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和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均认为市社保中心的行政行为并无不当。因二审判决的相关论述更为详实,故此处引用如下:

“本院认为: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第三条规定,参保人员跨省流动就业的,由原参保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社保经办机构)开具参保缴费凭证,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应随同转移到新参保地。参保人员达到基本养老保险待遇领取条件的,其在各地的参保缴费年限合并计算,个人账户储存额(含本息,下同)累计计算;未达到待遇领取年龄前,不得终止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并办理退保手续;其中出国定居和到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定居的,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五条规定,对于参保人员出国定居或到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定居的,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终止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手续,并全额退还个人账户储存额。本案中,被上诉人市社保中心认定上诉人吴建明于2008年9月9日注销本市户籍,到香港定居,应办理终止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手续,不符合在本市申领基本养老金的条件,所作被诉回执认定事实清楚、符合上述规定,执法程序亦无不当…”

而《暂行办法》(2020)第七条规定:

“港澳台居民在达到规定的领取养老金条件前离开内地(大陆)的,其社会保险个人账户予以保留,再次来内地(大陆)就业、居住并继续缴费的,缴费年限累计计算;经本人书面申请终止社会保险关系的,可以将其社会保险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

已获得香港、澳门、台湾居民身份的原内地(大陆)居民,离开内地(大陆)时选择保留社会保险关系的,返回内地(大陆)就业、居住并继续参保时,原缴费年限合并计算;离开内地(大陆)时已经选择终止社会保险关系的,原缴费年限不再合并计算,可以将其社会保险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

依照前述案例的观点,赴港澳台定居的原大陆居民,只能“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终止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手续,并全额退还个人账户储存额”。

《暂行办法》不仅明确“退出机制”,还增加了“保留社保账户”的选项。

但需要注意的是,保留社保账户并累计缴费的前提是来内地(大陆)就业、居住并继续参保。

《暂行办法》既减少了港澳台居民社保缴纳的模糊地带,也解决了此前现实层面的一些焦点问题。但各地对《暂行办法》的落实程度仍有待观察,建议用人单位继续关注地方政策,并与当地社保部门保持充分沟通以降低相关用工风险。

 

我们下期再见!

 

作者简介:张勃,观韬中茂上海办公室合伙人、律师。张勃律师曾担任上海市闵行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兼职仲裁员,现任观韬中茂上海办公室劳动法团队负责人。张勃律师擅长人力资源相关法律服务,业务涉及企业劳动争议案件处理、集体协商、企业规章制度制定与完善、企业并购中人力资源管理合规审查、企业经济性裁员等。

 

作者简介:闻琼,观韬中茂上海办公室律师。闻琼律师曾于知名外资企业担任法务工作,在企业合规管理方面具有实务经验。自执业以来专注于人力资源管理及争议解决等领域。现为多家客户单位提供劳动争议案件处理、集体协商与谈判、企业规章制度设计与完善、薪酬结构与用工模式的合规筹划、并购重组等资本运作中的人员转移及裁员安置等法律服务。

 

张   勃

合伙人

观韬中茂上海办公室

电话:(86-21)3135 9919 

传真:(86-21)3135 9929

电子邮箱:zhangb@guantao.com

 

闻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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