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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法系列 | 第231期:说说台湾《劳动基准法》
2019-05-08
首页 > 观韬视点 > 实务 > 劳动法系列 | 第231期:说说台湾《劳动基准法》

说说台湾《劳动基准法》


我国台湾地区的《劳动基准法》(以下简称“劳基法”)中有很多概念,和大陆劳动法体系中的概念意思相同或接近;但称谓有所不同,具体内容也有不小差异。我们在本文中,以2018年11月21日修正的《劳基法》为准,做一简单梳理。

 

一、平均工资

《劳基法》中的平均工资,一般以“前六个月”为限(謂計算事由發生之當日前六個月內所得工資總額除以該期間之總日數所得之金額);而大陆地区一般指“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法律依据:(1)《劳基法》第2条;(2)《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

 

二、定期契約及不定期契約

台湾地区的“定期契約”及“不定期契約”,对应的是大陆劳动法中“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及“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出于保护劳动者的目的,《劳基法》以“不定期契約”为主,以“定期契約”为例外(只有在临时性、短期性、季节性及特定性工作中适用)。而在大陆劳动法体系中,似乎并没有这种倾向。

法律依据:(1)《劳基法》第9条;(2)《劳动合同法》第十二条

 

三、提前通知期

在大陆《劳动合同法》中,如非因劳动者的过错,用人单位要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均应当提前三十日(或额外支付一个月工资)通知。

在《劳基法》中做了更细致的区分:

(1)劳工工作满三个月但未满一年的,雇主应提前十日通知;

(2)劳工工作满一年但未满三年的,雇主应提前二十日通知;

(3)劳工工作满三年以上的,雇主应提前三十日通知。

同时,在通知期内,劳工可以带薪请假外出另谋工作(每周不超过二日)。

法律依据:(1)《劳基法》第16条;(2)《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

 

四、資遣費

“資遣費”对应的是大陆地区《劳动合同法》中“经济补偿”的概念。两岸都基本依照“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来执行。

但《劳动合同法》依照“不满六个月按半个月计算,满六个月不满一年按一个月计算”的标准。《劳基法》则依照“未满一年按照比例计算,未满一个月按一个月计算”的标准。二者稍有不同。

另外,员工因劳动合同期满离开的,《劳基法》规定雇主无需支付任何补偿;但《劳动合同法》规定,除非劳动者拒绝续签,否则单位仍应支付经济补偿。

法律依据:(1)《劳基法》第17条;(2)《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

 

五、工资发放

《劳基法》规定:每月应至少定期发放两次工资,“工资清册”应保留五年备查。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则规定:每月至少发放一次工资,工资发放记录保存两年以上备查。

法律依据:(1)《劳基法》第23条;(2)《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六、七条

 

六、加班工资

《劳基法》规定:

(1)平时加班2小时内,加班工资为一又三分之一倍;

(2)平时加班2-4小时内,加班工资为一又三分之二倍;

(3)如因“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导致加班的,加班工资为二倍。

(4)如休息日加班的:加班2小时内,加班工资为二又三分之一倍;加班2-4小时内,加班工资为二又三分之二倍;

《劳动法》则规定:

(1)平时加班,加班工资为150%;

(2)休息日加班,加班工资为200%。

法律依据:(1)《劳基法》第23条;(2)《劳动法》第六、七条 

 

七、加班时间

《劳基法》规定:

(1)正常情况下,一日工作不得超过12小时,平时加班一个月不得超过46个小时;

(2)经工会或劳资会议同意的,平时加班一个月不得超过54个小时,三个月不得超过138个小时。

《劳动法》规定;平时加班每天最多不超过3小时,一个月不得超过36小时。

法律依据:(1)《劳基法》第32条;(2)《劳动法》第四十一条

 

八、特别休假

《劳基法》中的“特别休假”,对应的《劳动法》中的“带薪年休假”制度;具体规定为:

一、六個月以上一年未滿者,三日。

二、一年以上二年未滿者,七日。

三、二年以上三年未滿者,十日。

四、三年以上五年未滿者,每年十四日。

五、五年以上十年未滿者,每年十五日。

六、十年以上者,每一年加給一日,加至三十日為止。

而《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则规定:

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

法律依据:(1)《劳基法》第38条;(2)《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三条

从上述对比可见,似乎我国台湾地区的劳工加班更多(46小时:36小时),但休假也更多(例如台湾地区工作8年的劳动者,其带薪休假的天数是15天;而大陆地区则是5天)。

 

我们下期见!


作者简介:张勃,观韬中茂上海办公室合伙人、律师。张勃律师曾担任上海市闵行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兼职仲裁员,现任观韬中茂上海办公室劳动法团队负责人。张勃律师擅长人力资源相关法律服务,业务涉及企业劳动争议案件处理、集体协商、企业规章制度制定与完善、企业并购中人力资源管理合规审查、企业经济性裁员等。

 

作者简介:闻琼,观韬中茂上海办公室律师。闻琼律师曾于知名外资企业担任法务工作,在企业合规管理方面具有实务经验。自执业以来专注于人力资源管理及争议解决等领域。现为多家客户单位提供劳动争议案件处理、集体协商与谈判、企业规章制度设计与完善、薪酬结构与用工模式的合规筹划、并购重组等资本运作中的人员转移及裁员安置等法律服务。

 

张   勃

合伙人

观韬中茂上海办公室

电话:(86-21)3135 9919 

传真:(86-21)3135 9929

电子邮箱:zhangb@guantao.com

 

闻琼

律师

观韬中茂上海办公室

电话:(86-21)3135 9919 

传真:(86-21)3135 9929

电子邮箱:wenqiong@guantao.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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