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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法系列 | 第223期:个税改革后,“分手费”该怎么纳税?
2019-03-18
首页 > 观韬视点 > 实务 > 劳动法系列 | 第223期:个税改革后,“分手费”该怎么纳税?

个税改革后,“分手费”该怎么纳税?


关于用人单位支付给员工的“分手费”(劳动合同解除时一次性经济补偿)的缴税问题,笔者曾经撰文,整理了相关规定和计算方式。(详见《这笔“分手费”,需要纳税吗?》一文,https://mp.weixin.qq.com/s/sKxLgFdKjaXQ5R0S4aTVpw)

2018年8月31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发布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宣告“新个税法”自2019年1月1日起正式生效。其中有关个人因解除劳动合同而获得的经济补偿征缴规定发生了很大的变化。

  

此前,有关“分手费”的征缴内容主要参见《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因解除劳动合同取得经济补偿金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178号)以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157号)。

然而,本次与“新个税法”配套实施的《关于个人所得税法修改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同时对上述文件或文件条款予以废止。

 

同时,“通知”第五条规定:

五、关于解除劳动关系、提前退休、内部退养的一次性补偿收入的政策

  (一)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一次性补偿收入(包括用人单位发放的经济补偿金、生活补助费和其他补助费),在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3倍数额以内的部分,免征个人所得税;超过3倍数额的部分,不并入当年综合所得,单独适用综合所得税率表,计算纳税。

无论是原规定还是新规定都认为,个人因解除劳动合同而获得的经济补偿享有一定免征额度,只有超出部分才需缴纳个人所得税,只是两者对于免税金额的计算方式存在不同理解。

按照原规定:

应纳税额={[(一次性经济补偿收入—上年平均工资3倍)÷工作年限—法定免征额—社保等]×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工作年限(不超过12年)

按照新规定:

应纳税额=(一次性经济补偿收入—上年平均工资3倍)×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简单而言,原先的计算方式在扣除了“上年平均工资3倍”的情况下,还要扣除“法定免征额”和“社保等”,其实是实行了“双重减免”的方式。而个税改革后,仅适用扣除“上年平均工资3倍”的免征额度。

 

下面,我们通过一个案例计算来体会新旧算法的不同之处:

2011年1月,钱飞入职上海全伟公司。

2018年末,钱飞与公司协商一致,提前解除双方的劳动合同。

公司同意支付给钱飞40万元的离职补偿。上海市上年职工平均工资的三倍数额为人民币256746元。

按原规定,这笔离职补偿的个税应计算为:

应纳税额={[(400000元—256746元)÷8个月—4000元—5000元]×适用税率10%—210元}×8个月=5445.4元

上述公式中,8为工作年限,4000元为社保等(暂定金额),5000元为免征额,210元为速算扣除数。

 

附:按月换算后的综合所得税率表

级数

全月应纳税所得额

税率(%)

速算扣除数

1

不超过3000元的

3

0

2

超过3000元至12000元的部分

10

210

3

超过12000元至25000元的部分

20

1410

4

超过25000元至35000元的部分

25

2660

5

超过35000元至55000元的部分

30

4410

6

超过55000元至80000元的部分

35

7160

7

超过80000元的部分

45

15160

    

按新规定,这笔离职补偿的个税应计算为:

应纳税额=(400000元-256746元)×10%-2520元=11805.5元。


附:年度个人综合税率表

级数

全年应纳税所得额

税率(%)

速算扣除数

1

不超过36000元的

3

0

2

超过36000元至144000元的部分

10

2520

3

超过144000元至300000元的部分

20

16920

4

超过300000元至420000元的部分

25

31920

5

超过420000元至660000元的部分

30

52920

6

超过660000元至960000元的部分

35

85920

7

超过960000元的部分

45

181920

 

以上述计算为例,个税改革后,经济补偿的缴税金额为11805.5元;比之前的5445.4元高出不少。

我们在此提醒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由于该部分个税有较大幅度的增加,故在解除劳动合同时,除确定经济补偿金额外,还要明确应缴个税的金额,以免事后纠纷。

 

我们下期见!


作者简介:张勃,观韬中茂上海办公室合伙人、律师。张勃律师曾担任上海市闵行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兼职仲裁员,现任观韬中茂上海办公室劳动法团队负责人。张勃律师擅长人力资源相关法律服务,业务涉及企业劳动争议案件处理、集体协商、企业规章制度制定与完善、企业并购中人力资源管理合规审查、企业经济性裁员等。

 

作者简介:闻琼,观韬中茂上海办公室律师。闻琼律师曾于知名外资企业担任法务工作,在企业合规管理方面具有实务经验。自执业以来专注于人力资源管理及争议解决等领域。现为多家客户单位提供劳动争议案件处理、集体协商与谈判、企业规章制度设计与完善、薪酬结构与用工模式的合规筹划、并购重组等资本运作中的人员转移及裁员安置等法律服务。

 

张   勃

合伙人

观韬中茂上海办公室

电话:(86-21)3135 9919 

传真:(86-21)3135 9929

电子邮箱:zhangb@guantao.com

 

闻琼

律师

观韬中茂上海办公室

电话:(86-21)3135 9919 

传真:(86-21)3135 9929

电子邮箱:wenqiong@guantao.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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