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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法系列 | 第211期:“残保金”的前世今生
2018-12-03
首页 > 观韬视点 > 实务 > 劳动法系列 | 第211期:“残保金”的前世今生

  “残保金”的前世今生

    

为改善残疾人就业的难题,我国自上世纪九十年代开始实行按比例安置残疾人就业的制度。对于残疾职工人数未达规定标准的用人单位,需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以下简称为“残保金”)。通过增加经济成本的方式,鼓励企业吸纳残疾职工,承担社会责任。

相关内容最早现于1995年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管理暂行规定》(已失效)。2015年10月,财政部、国税总局、中国残联出台施行《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其中最为瞩目的是将原先的计算基数从“上年度本地区职工年平均工资”调整为了“本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这种调整,对于平均工资较高的企业产生冲击。

 

一、 计算方式变化对各地的影响

2015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第八条明确“残保金”的计算方式为:

保障金年缴纳额=(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人数×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上年用人单位实际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

如在北京地区,原先规定:年缴纳额=(上年在职员工总数×1.7%-上年残疾员工人数)×上年度全市职工年平均工资×60%

而2016年1月,《北京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适用管理办法》调整为:年缴纳额=(上年在职员工总数×1.7%-上年残疾员工人数)×上年用人单位在职员工平均工资

北京的用人单位除了缴纳基数大幅调整外,原先60%的折扣政策也被取消,须全额缴纳“残保金”。

举例来说,对于总人数为100人,职工年平均工资15万元(月工资12500元)且未安排残疾职工的北京企业,按照旧规计算的“残保金”应为: 

(100人*1.7% - 0)*2015年北京市社平工资85,038*60%=86738.76元。

按照新规计算的“残保金”则为:

(100人*1.7% - 0)*150000=255000元。

两者差距明显。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施行使得包括北京、浙江在内的大部分地区,尤其是对当地高薪企业来说,“残保金”不再是一笔不痛不痒的开支,而已然成为了一块不可小觑的用工成本。

但是,在上海地区,新规的出台并未引起过多波澜。

因为早在2000年修订的《上海市残疾人分散安排就业办法》就已经“自觉”将“残保金”的计算基数调整为“本单位上一年度职工工资总额”。

第五条:“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的单位,应当按本单位上一年度职工工资总额1.6%的比例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但单位上一年度职工平均工资为全市职工上一年度平均工资一定比例以上的,超过比例以上的部分不计入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基数。具体比例由市人民政府另行规定。”

    

二、 相关减免政策

考虑到岗位需求、雇佣风险等原因,有时用人单位确实难以招用到规定数量的残疾职工,不符合免于缴纳“残保金”的法定条件。

那么用人单位还可以通过哪些途径减免“残保金”的缴纳呢?

(1)用人单位遇不可抗力自然灾害或其他突发事件遭受重大直接经济损失,可以申请减免或者缓缴保障金。申请减免保障金的最高限额不得超过1年的保障金应缴额。

(2)用人单位安排1名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1至2级)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至3级)的人员就业的,按照安排2名残疾人就业计算。

(3)小微企业减免

财政部《关于取消、调整部分政府性基金有关政策的通知》(2017年4月1日生效)

第二条(一)扩大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免征范围。将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免征范围,由自工商注册登记之日起3年内,在职职工总数20人(含)以下小微企业,调整为在职职工总数30人(含)以下的企业。调整免征范围后,工商注册登记未满3年、在职职工总数30人(含)以下的企业,可在剩余时期内按规定免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4)封顶计征

财政部《关于降低部分政府性基金征收标准的通知》(财税[2018]39号 )

一、自2018年4月1日起,将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标准上限,由当地社会平均工资的3倍降低至2倍。其中,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平均工资未超过当地社会平均工资2倍(含)的,按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计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超过当地社会平均工资2倍的,按当地社会平均工资2倍计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这一规定让工资高于当地社平工资两倍以上且未足额安排残疾人就业的企业直接受益。

三、罚则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

“用人单位未按规定缴纳保障金的,按照《残疾人就业条例》的规定,由保障金征收机关提交财政部门,由财政部门予以警告,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不缴纳的,除补缴欠缴数额外,还应当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5‰的滞纳金。滞纳金按照保障金入库预算级次缴入国库。”

上海地区在上述滞纳金惩罚外,进一步规定:

逾期拒不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滞纳金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申请人民法院依法强制征缴,并可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 1000 元以上 2 万元以下罚款。(《上海市残疾人分散安排就业办法》)

    

我们下期见!


作者简介:张勃,观韬中茂上海办公室合伙人、律师。张勃律师曾担任上海市闵行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兼职仲裁员,现任观韬中茂上海办公室劳动法团队负责人。张勃律师擅长人力资源相关法律服务,业务涉及企业劳动争议案件处理、集体协商、企业规章制度制定与完善、企业并购中人力资源管理合规审查、企业经济性裁员等。

 

张   勃

合伙人

观韬中茂上海办公室

电话:(86-21)3135 9919 

传真:(86-21)3135 9929

电子邮箱:zhangb@guantao.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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