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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法系列 | 第209期:遇到“喜欢”加班的员工怎么办?
2018-11-19
首页 > 观韬视点 > 实务 > 劳动法系列 | 第209期:遇到“喜欢”加班的员工怎么办?

遇到“喜欢”加班的员工怎么办?

                ——简评超时加班的用工风险


职场人们或多或少地都经历过加班。随着市场竞争环境的不断加剧,加班似乎已经成为了一种普遍现象。

此前,58同城的员工就因道破超时工作的潜规则,使得互联网行业中名为“996”的工作制引发了舆论热议。顾名思义,这种工作制是指:员工早上9点上班,晚上9点下班,每周工作6天。不仅如此,更有甚者进阶到了“724”等强度更大的工作模式。

对于存在高强度用工的企业,在安排劳动加班时需要注意:

 

一、用人单位可安排加班,但应在法定限制以内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第三十六条: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四小时的工时制度。

第三十八条:用人单位应当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一日。

第四十一条: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

上述法律对劳动者工作和加班时长均作出了明确限制。用人单位应在法定标准以内安排员工加班。

 

二、员工主动申请且企业足额支付加班费,也不可突破法定上限

很多生产型企业的员工因基本工资不高,往往会主动申请加班以获得较为可观的加班费。需要注意的是,即便职工自愿且企业足额支付了加班费,企业安排职工超过规定时限加班也属于违法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九十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延长劳动者工作时间的,由劳动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并可以处以罚款。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五条:用人单位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延长劳动者工作时间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以按照受侵害的劳动者每人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标准计算,处以罚款。


三、劳动者以超时加班为由解除劳动合同,企业是否需要支付经济补偿?

案号:[2017] 粤06民终6689号 

文某曾是鸿溢公司的一名生产工人。

双方劳动合同约定,文某适用标准工时制。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5天。

然而,文某实际每月平均加班长达84个小时。

2016年9月,文某以公司长期严重超时延长工作时间、未及时足额发放工资等为由,单方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及加班费云云。

本案两审法院均认为,超时加班并不属于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情形。文某要求鸿溢公司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的主张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未予支持。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和第四十六条的相关规定,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劳动者可以行使单方解除权,且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可见,劳动者仅以“超时加班”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并不充分。只有举证证明系暴力或者胁迫及限制人身自由的情形存在,才是可以享受经济补偿金的法定条件。

 

我们下期见!


作者简介:张勃,观韬中茂上海办公室合伙人、律师。张勃律师曾担任上海市闵行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兼职仲裁员,现任观韬中茂上海办公室劳动法团队负责人。张勃律师擅长人力资源相关法律服务,业务涉及企业劳动争议案件处理、集体协商、企业规章制度制定与完善、企业并购中人力资源管理合规审查、企业经济性裁员等。

 

张   勃

合伙人

观韬中茂上海办公室

电话:(86-21)3135 9919 

传真:(86-21)3135 9929

电子邮箱:zhangb@guantao.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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