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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法系列 | 第203期:再议企业经营期限届满的员工安置成本
2018-09-17
首页 > 观韬视点 > 实务 > 劳动法系列 | 第203期:再议企业经营期限届满的员工安置成本

再议企业经营期限届满的员工安置成本


案例:[2016]鄂01民终5675号

1996年9月,胡师傅入职武广公司任电工领班。

2013年11月,武广公司向胡师傅发出终止劳动合同通知书。其中写明:因经营期限届满解散,故我司与您的劳动合同将于2013年12月31日终止。

2014年10月,胡师傅提起劳动仲裁。

次月,当地劳动仲裁委以争议尚未发生且主体资格不适格为由,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

胡师傅不服诉至一审法院,请求判决武广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等。

审理期间,武广公司清算组正式成立。

 

律师解读:

对于经营期限即将届满准备关停的企业,如何安置员工是必须提前考量的重要事项。

正确预估安置成本,可以使企业更好地制定和调整方案,有助于清算的稳定进行。

一、用人单位因营业期限届满终止劳动合同的,需支付经济补偿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四)》第十三条:

“劳动合同法施行后,因用人单位经营期限届满不再继续经营导致劳动合同不能继续履行,劳动者请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即到期解散的企业制定员工安置方案应当以法定的经济补偿金为基础核算成本。

 

二、协商转移,延缓成本

根据《公司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的相关规定,公司财产应优先支付清算费用、职工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等后,才可清偿公司债务。尤其对于劳动密集型的企业,为缓解一次性支付大量补偿金的经济压力,企业可以主动牵线搭桥,协商将员工转至第三方公司(以下统称“新公司”),签订“劳动关系转移三方协议”。协议条款一般包括:

(1)员工与新公司建立劳动关系;

  (2)员工工作年限连续计算;

(3)原工资福利不变。

 如员工愿意签订上述协议的,则由新公司与员工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原企业则无需支付经济补偿。但因工龄连续计算的成本将直接转嫁至新公司,所以在实务中接收员工的新公司一般为原企业的关联公司。

 

三、企业到期解散所发生的经济补偿金,只需从2008年1月1日起算

本案的一审判决书认为:

“武广公司经营期限届满后,其股东武商集团公司向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对武广公司强制清算并已立案,胡忠东与武广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因上述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已无法履行。在双方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情况下,武广公司提前1个月通知胡忠东终止(解除)劳动合同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三项的规定,双方劳动关系于2013年12月31日解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第三项的规定,武广公司应按胡忠东的工作年限向胡忠东支付经济补偿金,即7104.90元/月×17.5个月=124335.80元。”

即一审法院认为,应从胡师傅进入武广公司的实际工作之日起算工作年限。但这一观点被二审法院所否认。

 

承办二审的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

本案中,双方劳动合同终止,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四)》第十三条规定的情形。

故武广公司向胡师傅支付经济补偿金的年限,应从2008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施行之日开始计算,至2013年12月29日武广公司经营期限届满时止,即44920.14元(7486.69元/月×6个月)。一审判决认定胡忠东月平均工资数额及按胡忠东入职年限计算经济补偿金不当,应予纠正…

 

综上,用人单位经营期限届满且劳动者不愿协商的,即便用人单位需支付经济补偿金,但工作年限也应自2008年1月1日起算。

 

我们下期见!


作者简介:张勃,观韬中茂上海办公室合伙人、律师。张勃律师曾担任上海市闵行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兼职仲裁员,现任观韬中茂上海办公室劳动法团队负责人。张勃律师擅长人力资源相关法律服务,业务涉及企业劳动争议案件处理、集体协商、企业规章制度制定与完善、企业并购中人力资源管理合规审查、企业经济性裁员等。

 

张   勃

合伙人

观韬中茂上海办公室

电话:(86-21)3135 9919 

传真:(86-21)3135 9929

电子邮箱:zhangb@guantao.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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