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业领域
观韬视点
新闻动态
专业人员
办公机构
关于我们
加入我们
专业领域
争议解决 跨境贸易及其合规与救济 环境、社会与治理(ESG) 证券与资本市场 行政法 数字法律与网络合规 公司与并购 反垄断与竞争法 海事海商 破产清算与企业重组 劳动法 能源与基础设施 商业犯罪和刑事合规 金融保险与衍生品 税务 体育和娱乐 房地产与建设工程 私募与投资基金 医疗健康与生命科学 知识产权 家事法和家族财富管理 合规与调查 旅游和酒店 科技与智能技术 矿产资源 国际仲裁
办公机构
北京 上海 西安 成都 大连 深圳 济南 厦门 香港 天津 广州 杭州 悉尼 苏州 纽约 武汉 多伦多 南京 福州 郑州 海口 重庆 合肥 青岛 洛隆 南昌 温州 宁波 太原 昆明
中文 English
menu
劳动法系列 | 第183期:单位发出通知,员工拒收怎么办?
2018-04-23
首页 > 观韬视点 > 实务 > 劳动法系列 | 第183期:单位发出通知,员工拒收怎么办?

单位发出通知,员工拒收怎么办?

 

案情简介:

刘钦系博朗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下称“博朗公司”)的员工;因加班费和报销等问题,刘钦和博朗公司发生争议。

在矛盾产生后,除基本工作安排之外,刘钦不愿接受公司的任何通知。

刘钦对于公司口头的通知均不置可否,对于公司发出的书面规章制度等,也都不愿意签收。

在管理层多次当面沟通完全无效的前提下,公司无奈只能通过快递邮寄到刘钦家中,而刘钦对于公司寄来的快递全部拒收。

在这样的情况下,博朗公司以刘钦不遵守《员工手册》中“服从公司安排”等相关规定为理由,认定其严重违纪,遂同刘钦解除劳动合同且不支付任何的经济补偿。

后刘钦就此申请了劳动仲裁,要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经过仲裁、一审和二审,刘钦的诉请并未得到支持。

律师解读:

本案的主要争议在于,员工拒不签收的行为,是否属于严重违纪?用人单位要求员工签收书面文件,是否属于其自主管理权?该案的结果,基本划定了公司的自主管理权限的范围:即员工可以不同意单位的决定、规章制度等;但应当履行正常的签收义务。

但我们今天想讨论的问题是,假如遇到刘钦这样拒收一切通知的员工,单位应当如何完成有效送达? 

1、    向员工释明“收到”和“同意”的区别

在实际操作中,如果员工对相关通知存有异议的,完全可以在签收的同时,向公司提出,而不是以拒绝签收任何来自公司的文件的消极态度来应对。

为了避免进一步激化矛盾,建议公司主动向员工解释,要求其签收,但是可以注明类似“已收到,但对内容有异议”等意见,以明确员工不同意其中内容的态度。 

2、  通过邮寄EMS等方式进行送达

如果在单位解释后,员工仍旧拒绝签收的,单位一般只能通过邮寄等方式进行送达。在邮寄送达过程中,单位需要注意下列细节(以EMS为例):

(1)确定地址

有效地址一般包括:员工入职时自行填写的地址和身份证上的地址。

故此,建议单位在劳动合同或规章制度上,事先约定或规定:“单位依照员工填写的地址寄送书面文件的,寄出即视为送达。假如地址变更的,应及时通知单位;如未及时通知变更的,单位仍依照原地址邮寄的,仍视为送达。”

如单位对“有效地址”无法判断的,建议同时向多个地址发送快递。

(2)注明邮寄物品名称

为防止对方辩称“虽然收到快递,但收到是其他文件”,建议在快递单的“托寄物”或“内件品名”一栏,简要填写邮寄文件的内容。例如“劳动合同(博朗公司与刘钦)”,“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刘钦)”等。

(3)固定查询结果

目前的快递服务非常发达,只要取得快递单号,可以在网络上查询该单快递的收发流程。如对方对快递的收发情况有异议的,完全可以通过单号的查询来核实。

但是,网上查询的期限一般为六个月,而劳动争议案件的仲裁时效为一年,特殊仲裁时效甚至超过一年。故在仲裁或诉讼中,单位很可能因超过查询时间,而无法向裁审机关举证曾邮寄过某份重要文件。

在实务操作中,建议单位在发出快递后,根据快递单号进行实时的跟踪查询,将查询页面截屏打印,并提请邮政局或快递公司加盖证明章。该份加盖证明章的查询页面截屏,就是单位曾发出某文件的最佳证据。

(4)保存退件

如果员工拒收并将快递退回的,单位应当保留该退件;同时注意,请勿拆开退件。如果将来发生争议,可以在仲裁庭或法庭上,由仲裁员或法官现场拆检,核实其中的文件;并将文件名称、内容等,当庭记录在案。

3、  短信送达

如需要发送文件内容较少的,还可以编辑短信,通过发送手机短信方式送达。

发送短信后,请勿删除该短信,同时尽快打印相关电话详单(显示收发短信手机号码)保存。由于目前手机基本是实名制,如收信人与手机机主系同一人的,该送达一般也有效。

4、  电子邮件通知

在员工入职时,单位分配其专用工作邮箱(有公司后缀名)的;单位可以通过发送邮件的方式进行有效送达。

需要注意的是:

因为保存至OUTLOOK等本地硬盘的邮件,一般被认为是复制件;故发送后的邮件请勿从服务器删除,以便发生争议时当庭演示或进行邮件公证。

5、  录音录像

这里的“录音录像”包含两层含义:

(1)通过“录音录像”记录现场送达以及员工拒收的过程,以证明单位完成送达;

(2)通过“录音录像”记录现场送达以及员工拒收的过程,以证明单位通过邮件、短信、快递等方式送达的必要性。

综上,我们看到,单位的上述行为,均在证明其已通过送达完成了告知义务,至于员工是否收到,或收到后是否同意,则是另一回事。


张勃

律师

观韬中茂上海办公室

电话:+8610 6657 8066

传真:+8610 6657 8016

电子邮箱:zhangb@guantao.com




文章作者
相关文章
2025·05·30
观韬双碳观察 | 碳中和与环保政策研究2025年5月刊
了解详情
2025·05·23
观韬仲裁观察 | 第6期——2025年仲裁法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与现行仲裁法条文对照
了解详情
2025·05·20
观韬知产观察 | 浅析字号与商标的法律保护机制以及冲突解决路径
了解详情
专业领域 观韬视点 新闻动态 专业人员 办公机构 关于我们 加入我们
Copyright ©2017- 2025 北京观韬律师事务所
京ICP备16059968号-2 京公网安备110102004863 Powered by lc787.com
联系我们 | 隐私政策 | 法律声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