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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法系列 | 第131期:上班期间上厕所摔伤,是否应认定为工伤
2017-03-20
首页 > 观韬视点 > 实务 > 劳动法系列 | 第131期:上班期间上厕所摔伤,是否应认定为工伤

 申达劳动131:上班期间上厕所摔伤,是否应认定为工伤

 

我国《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了应当被认定为工伤的几种情况,基本的原则是因工作原因受到伤害的,属于工伤。那么,如果员工在上班期间上厕所后摔倒受伤的,是否应被认定为工伤?

有观点认为应当被认定为工伤,原因在于生理需求是人的正常需求,是和工作密不可分的,在如厕的过程中造成的伤害,和工作也是具有关联性的,因此应当认定为工伤。在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发布的《关于实施<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苏人社规[2016]3号)中即规定,“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既包括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直接遭受的事故伤害,也包括在工作过程中职工临时解决合理必需的生理需要时由于不安全因素遭受的意外伤害。

但也有观点认为,上厕所本身和工作没有关系,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原则,因此受到的伤害不宜认定为工伤。在下文的案例中,劳动部门即是如此认为。

案例:

何某系某电路板工人。2014年3月24日下午的上班期间,何某被发现摔倒在车间旁的厕所不省人事,经送往医院急救无效死亡。何某父亲向区劳动局申请工伤认定,区劳动局认为何某是上班铃声响后未进车间而先到厕所小便,在厕所里不慎摔伤致死,与工作无直接关系,事发时何某虽然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区域内,但并不是在完成本职工作中发生的意外摔伤,故认定何某上厕所与从事的本职工作无关,不属于工伤。何某父亲不服,提前了行政诉讼。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劳动者享有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力,是劳动法规定的基本原则,任何用工单位或个人都应当为劳动者提供必要的劳动卫生条件。劳动者在日常工作中“上厕所”是其必要的、合理的生理需要,与劳动者的工作密不可分,应到受到法律的保护。在本案中,何某没有足够的证据来证明何某受伤时因为自己的过错所导致的,因而本案属于工伤认定的范围。区劳动局不予认定工伤没有法律、法规依据,故判决撤销工伤认定决定书并重新认定。

电板厂不服,提出上诉。二审法院审理后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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