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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三板系列|股权激励(二)
2016-12-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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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激励(二)

 

股权激励的股票来源

新三板挂牌公司进行股权激励的过场中,所需股票的来源主要有三种途径:现有股东转让;二级市场回购;定向发行。

一、股东转让

股东转让即股东依股权激励计划向股权激励对象转让特定数量的股份。这种方式受到以下几方面的限制:

1、股东的是否有意愿

依照股权激励计划进行股权转让过程中,对于转让价格的确定往往要低于股权的市场价值。也就是说,出让股权的股东实际获得的收益比股票的实际价值偏低。因此是否有股东愿意出让自己的股权作为股权激励的标的成为以此种方式开展股权激励的基础。也正是因为这个原因,转让自身股权用于股权激励的股东一般为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2、其他股东是否愿意放弃优先受让权

现行《公司法》第七十一条规定了有限公司的优先认购权,即股东向公司以外的其他主体转让股份时,须经其他股东的同意。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而对于股份公司而言,《公司法》对原股东的优先认购权并没有专门规定,主要依赖《公司章程》的约定。因此,如果《公司章程》中约定了原股东的有限认购权,则其他股东是否愿意放弃优先受让权则成为,以股东转让股权的方式开展股权激励计划的前提条件。

3、拟转让股权的股东是否已过限售期

《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一条规定:“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一年内不得转让。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公司章程可以对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作出其他限制性规定。”另外,《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暂行)》2.8规定:“挂牌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在挂牌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股票分三批解除转让限制,每批解除转让限制的数量均为其挂牌前所持股票的三分之一,解除转让限制的时间分别为挂牌之日、挂牌期满一年和两年。挂牌前十二个月以内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股票进行过转让的,该股票的管理按照前款规定执行,主办券商为开展做市业务取得的做市初始库存股票除外。因司法裁决、继承等原因导致有限售期的股票持有人发生变更的,后续持有人应继续执行股票限售规定。”股东的股权只有过了限售期后才能进行股权转让。

案例2.1.3.1

宝丽兴源以股东转让股权的方式

进行股权激励

宝丽兴源(证券代码:831404)于2015年6月4日召开董事会,审议通过《关于公司限制性股权激励计划的议案》。此次激励计划的股票来源,采取持股平台的现有股东崔贵森、史春转让其持有的持股平台的既有出资份额的方式。崔贵森、史春分别直接持有宝丽兴源45%的股权,共同通过北京太视资产管理中心(有限合伙)间接持有宝丽兴源9.2%的股权,两人为夫妻关系,共同为宝丽兴源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前,宝丽兴源的股权结构如下:

股权激励计划实施后,宝丽兴源的股权机构如下:

二、二级市场回购

从二级市场回购股票用于对员工的股权激励,的法律依据是《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二条:“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三)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公司因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的原因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依照前款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十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六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公司依照第一款第(三)项规定收购的本公司股份,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百分之五;用于收购的资金应当从公司的税后利润中支出;所收购的股份应当在一年内转让给职工。公司不得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

简单的说,从二级市场回购股份用于对员工的股权激励需要注意以下四点问题:

(1)程序:需要经过股东大会的决议;

(2)数量:回购的股份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百分之五;

(3)资金来源:公司的税后利润;

(4)时间限制:所收购的股份应当在一年内转让给职工;

 案例2.1.3.2

金圆股份回购本公司股份用于股权激励

深交所上市公司金圆股份(证券代码:000546)于2015年7月15日披露《首期限制性股票股权激励计划(草案)》,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业务骨干共15人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方式进行股权激励。

金圆股份的此次股权激励计划,依次履行了以下程序:

公司董事会下设的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拟定《首期限制性股票股权激励计划(草案)》并提交董事会审议。

公司于 2015 年 7 月 13 日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首期限制性股票股权激励计划(草案)》。

公司独立董事就《首期限制性股票股权激励计划(草案)》发表了独立意见。

公司于 2015 年 7 月 13 日召开第八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首期限制性股票股权激励计划(草案)》及《首期限制性股票股权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名单》,认为激励对象符合《管理办法》的规定,其作为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本次股权激励尚需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行。

此次股权激励计划中,金圆股份拟向激励对象授予296万股限制性股票,约占激励计划签署时公司股本总额的0.49%。股票来源为公司从二级市场自行回购本公司股票。

 三、定向发行

以定向发行的方式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是新三板最为常见的股权激励的股票来源方式。然而并非所有的主体都可以参与新三板挂牌公司的定向发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细则(试行)》规定了可以参与新三板定向发行的人员需要符合的条件,即(一)公司股东;(二)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员工;(三)符合投资者适当性管理规定的自然人投资者、法人投资者及其他经济组织。另外,定向发行作为新三板企业融资的一项重要途径,本书将在第二部分第二章进行详细介绍。

 案例2.1.3.3

“壹加壹”以定向增发的方式进行股权激励

挂牌公司壹加壹(证券代码:831609)于2015年4月21日,披露《股权激励计划(草案)》,公司拟向激励对象授予 480.00 万份股票期权,涉及的标的股票种类为公司普通股,约占本激励计划签署时公司股本总额 6,882.00 万股的 6.97%。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股票来源为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公司股票。

股权激励计划实施的程序如下:

1、董事会负责制订本激励计划。

2、监事会核查激励对象名单。

3、股东大会审议本激励计划。监事会应当就激励对象名单核实情况在股东大会上进行说明。

4、股东大会批准本激励计划后即可以实施。

5、董事会根据股东大会的授权办理具体的股票期权授予、行权等事宜。

 

本文仅为我们对相关法律法规的一般解读,不能作为正式法律意见和建议,如果您有特定的问题,请与观韬律师事务所联系咨询事宜。

 

王宇
律师
观韬中茂广州办公室

电话:86-20-38398787
传真:86-20-38398331
电子邮箱:wangyu@guantao.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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