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业领域
观韬视点
新闻动态
专业人员
办公机构
关于我们
加入我们
专业领域
争议解决 跨境贸易及其合规与救济 环境、社会与治理(ESG) 证券与资本市场 行政法 数字法律与网络合规 公司与并购 反垄断与竞争法 海事海商 破产清算与企业重组 劳动法 能源与基础设施 商业犯罪和刑事合规 金融保险与衍生品 税务 体育和娱乐 房地产与建设工程 私募与投资基金 医疗健康与生命科学 知识产权 家事法和家族财富管理 合规与调查 旅游和酒店 科技与智能技术 矿产资源 国际仲裁
办公机构
北京 上海 西安 成都 大连 深圳 济南 厦门 香港 天津 广州 杭州 悉尼 苏州 纽约 武汉 多伦多 南京 福州 郑州 海口 重庆 合肥 青岛 洛隆 南昌 温州 宁波 太原 昆明
中文 English
menu
劳动法系列 | 第94期:劳动者加入他籍时,如何处理劳动关系?
2016-11-26
首页 > 观韬视点 > 实务 > 劳动法系列 | 第94期:劳动者加入他籍时,如何处理劳动关系?

 申达劳动94:劳动者加入他籍时,如何处理劳动关系?

 

申达观点:

 

随着我国对外交流的深入,以及我国国民收入的提高,越来越多的人选择了移民,给自己的人生更多的选择。

 

但是,很多人是仅转变身份,人还是在国内。在国内生活就要工作,但在我国的就业市场,外国人或港澳台居民是有准入门槛的。外国人或港澳台居民需要办理相关的就业证,才能合法在中国大陆就业,才能建立劳动关系。如果一名我国公民,在履行劳动合同的期间,加入了他籍(或成为港澳台的居民),其劳动关系又应当如何处理?

 

我们认为,劳动关系建立的前提是主体适格,一旦中国公民加入他籍(或成为港澳台的居民),原劳动合同即终止(无论是否已办理就业证)。这种终止情况虽未在我国劳动合同法中列明,但我们认为其属于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六项规定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在这种情况下,原劳动合同终止,用人单位无须支付经济补偿。

但是,如果用人单位为该原中国公民办理了就业证,双方的劳动关系可基于此重新建立,双方应重新签订劳动合同,或约定适用原合同条款。

 

文章作者
相关文章
2025·05·30
观韬双碳观察 | 碳中和与环保政策研究2025年5月刊
了解详情
2025·05·23
观韬仲裁观察 | 第6期——2025年仲裁法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与现行仲裁法条文对照
了解详情
2025·05·20
观韬知产观察 | 浅析字号与商标的法律保护机制以及冲突解决路径
了解详情
专业领域 观韬视点 新闻动态 专业人员 办公机构 关于我们 加入我们
Copyright ©2017- 2025 北京观韬律师事务所
京ICP备16059968号-2 京公网安备110102004863 Powered by lc787.com
联系我们 | 隐私政策 | 法律声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