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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法系列 | 第92期: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仍有权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竞业限制补偿
2016-11-26
首页 > 观韬视点 > 实务 > 劳动法系列 | 第92期: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仍有权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竞业限制补偿

 申达劳动92: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仍有权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竞业限制补偿

 

申达观点:

《劳动合同法》中规定,可约定竞业限制义务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其承担竞业限制义务期间内,不得到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或者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但是,如果劳动者一直工作至退休,在劳动关系终止后,是否还应履行竞业限制义务,是否还可以主张竞业限制的经济补偿?

北京市三中院的观点认为,竞业限制条款在劳动合同中为延迟生效条款,即劳动合同其他条款的法律约束力终结后,该条款开始生效。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将导致劳动合同终止,除双方另行约定,原劳动合同中的竞业限制条款对退休后的劳动者仍有约束力,劳动者达到退休年龄后仍继续履行该竞业限制义务的,有权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竞业限制的经济补偿。

我们认为,以上观点有可取之处。竞业限制义务既包括至其他用人单位任职,也包括自己开业。到其他用人单位任职也不仅限于建立劳动关系,自己开业更不会受到退休的影响。因此,劳动者退休后,应当继续履行竞业限制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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