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业领域
观韬视点
新闻动态
专业人员
办公机构
关于我们
加入我们
专业领域
争议解决 跨境贸易及其合规与救济 环境、社会与治理(ESG) 证券与资本市场 行政法 数字法律与网络合规 公司与并购 反垄断与竞争法 海事海商 破产清算与企业重组 劳动法 能源与基础设施 商业犯罪和刑事合规 金融保险与衍生品 税务 体育和娱乐 房地产与建设工程 私募与投资基金 医疗健康与生命科学 知识产权 家事法和家族财富管理 合规与调查 旅游和酒店 科技与智能技术 矿产资源 国际仲裁
办公机构
北京 上海 西安 成都 大连 深圳 济南 厦门 香港 天津 广州 杭州 悉尼 苏州 纽约 武汉 多伦多 南京 福州 郑州 海口 重庆 合肥 青岛 洛隆 南昌 温州 宁波 太原 昆明
中文 English
menu
劳动法系列 | 第63期:在职员工的竞业限制义务
2016-11-01
首页 > 观韬视点 > 实务 > 劳动法系列 | 第63期:在职员工的竞业限制义务

申达劳动63:在职员工的竞业限制义务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法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而《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五条禁止在法定情形外约定由劳动者承担的违约金。由此,有观点认为,《劳动合同法》仅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就劳动者离职后违反竞业限制义务承担约定违约金,但不得就劳动者在职期间违反竞业限制义务约定违约金。但也有关观点认为,上述条款并未限定竞业限制的期限,而仅对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后的竞业限制规定了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经济补偿,因此,竞业限制包括在职期间的竞业限制义务和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后的竞业限制义务,劳动者违反在职期间的义务的,也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浙江省的仲裁和司法机关支持后一种观点,在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浙江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发布的《关于印发<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三)》的通知>(浙高法民一〔2015〕9号)》中规定:

“五、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在劳动者任职期间及离职后一定期间内不能到其他单位从事或自行从事与本单位相竞争的工作,并约定了违约责任。劳动者在职期间违反前述约定,用人单位以竞业限制为由要求劳动者承担责任的,能否支持?

答:竞业限制期间包括但不限于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后,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就劳动者在职期间的竞业限制义务作出约定的,应属有效。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就其在职期间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行为承担责任的,可予支持。

劳动者要求用人单位就其在职期间履行竞业限制义务支付经济补偿,或者以用人单位未支付经济补偿为由主张在职期间竞业限制约定无效的,不予支持。”

然而,上海市的司法机关则倾向于第一种观点,如青浦区人民法院在(2014)青民四(民)初字第2083号判决中写到:“本院认为,……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必须有法律的明确规定,现《劳动合同法》仅规定劳动者离职后违反竞业限制义务需支付违约金,未规定劳动者在职期间违反保密义务需支付违约金,故原、被告劳动合同中关于被告在雇用期间违反保密和竞业禁止等义务而需支付用人单位违约金的约定系无效约定。”

鉴于以上司法实践的认识的差别,我们特别提醒用人单位根据不同的地区来制定竞业限制协议,以免相关条款被判无效。

 

文章作者
相关文章
2025·05·30
观韬双碳观察 | 碳中和与环保政策研究2025年5月刊
了解详情
2025·05·23
观韬仲裁观察 | 第6期——2025年仲裁法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与现行仲裁法条文对照
了解详情
2025·05·20
观韬知产观察 | 浅析字号与商标的法律保护机制以及冲突解决路径
了解详情
专业领域 观韬视点 新闻动态 专业人员 办公机构 关于我们 加入我们
Copyright ©2017- 2025 北京观韬律师事务所
京ICP备16059968号-2 京公网安备110102004863 Powered by lc787.com
联系我们 | 隐私政策 | 法律声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