观韬解读 | 中国商业特许经营合规难点解析
作者:唐舸权 林和伟
一、商业特许经营概念
所谓的商业特许经营也就是公众所熟知的“连锁加盟”,是一种从国外引进的商业模式,该种商业模式是指拥有注册商标、企业标志、专利、专有技术等经营资源的企业,以合同形式将其拥有的经营资源许可其他经营者使用,被特许人按照合同约定在统一的经营模式下开展经营,并向特许人支付特许经营费用的经营活动。
二、商业特许经营历史由来
1987年肯德基在北京前门大街设立了第一家餐厅开创了中国商业特许经营的先例,这也是中国本土的第一家商业特许经营店,90年代中国本土两家品牌“全聚德”、“李宁”进入商业特许经营领域,标志着中国企业欣然接受这种全新的商业模式,并纷纷加入其中。
根据2023年、2024年连锁经营协会披露的官方文件显示,2023年连锁TOP100企业的销售规模为2.03万亿元,门店总数22.66万个, 2024年门店总数达到63万家,其中拥有万家店铺以上的品牌有9个,万店企业数量和门店规模全球领先。
三、中国关于商业特许经营行政处罚类别分析
中国目前关于商业特许经营的行政处罚主要有四大类,即不具备成熟商业模式、未履行备案义务、未遵循诚信原则、未履行披露义务。
(一)不具备成熟商业模式,未满足“两店一年”要求。
1、处罚依据
特许人从事特许经营活动应当拥有成熟的经营模式,并具备为被特许人持续提供经营指导、技术支持和业务培训等服务的能力。
特许人从事特许经营活动应当拥有至少2个直营店,并且经营时间超过1年。
2、处罚内容
特许人不具备上述第二款规定的条件,从事特许经营活动的,由商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予以公告。企业以外的其他单位和个人作为特许人从事特许经营活动的,由商务主管部门责令停止非法经营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3、真实案例
序号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行政相对人名称 | 违法行为类型 | 处罚依据 | 处罚内容 |
1 | 京市监处罚〔2023〕61号 | 北京餐饮集团有限公司 | 《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七条第二款 | 《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 | 1.罚款450000元; 2.没收违法所得40000元。 |
2 | 京市监处罚〔2022〕248号 | 北京xx早教管理顾问有限公司 | 《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七条第二款 | 《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 | 1.罚款410000元; 2.没收违法所得345264元。 |
3 | 京市监处罚〔2022〕19号 | 北京xx国际教育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 《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七条第二款 | 《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 | 1.罚款420000元; 2.没收违法所得1769369.67元。 |
4 | 京市监罚字(2021)113号 | 北京xx科技有限公司 | 《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七条第二款;《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 | 《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 | 1.罚款420000元; 2.没收违法所得105000元。 |
5 | 穗市监处罚〔2024〕001号 | 广州xx品牌运营有限公司 | 《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七条 | 《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第二十八条规定 | 1.罚款330000元; 2.没收违法所得398202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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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穗市监处罚〔2021〕016号 | 广州xx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 《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七条 | 《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四条第一款 | 1.罚款470000元; 2.没收违法所得25700元。 |
(二)未履行备案义务
1、处罚依据
特许人应当自首次订立特许经营合同之日起15日内,依照规定向商务主管部门备案。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从事特许经营活动的,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备案;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从事特许经营活动的,应当向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备案。
特许人向商务主管部门备案,应当提交下列文件、资料:(一)营业执照复印件或者企业登记(注册)证书复印件;(二)特许经营合同样本;(三)特许经营操作手册;(四)市场计划书;(五)表明其符合条例第七条规定的书面承诺及相关证明材料;(六)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文件、资料。特许经营的产品或者服务,依法应当经批准方可经营的,特许人还应当提交有关批准文件。
2、处罚内容
特许人未依照上述规定向商务主管部门备案的,由商务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备案,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仍不备案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予以公告。
3、真实案例
序号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行政相对人名称 | 违法行为类型 | 处罚依据 | 处罚内容 |
1 | 京市监处罚﹝2023﹞79号 | xx(北京)科技有限公司 | 《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 | 《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五条 | 1.罚款67000元。 |
2 | 京市监处罚〔2023〕55号 | xx(北京)品牌管理有限公司 | 《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八条第一款 | 《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 | 1.罚款30000元。 |
3 | 京市监处罚〔2022〕271号 | 北京xx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 《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八条第一款;《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试行)》第十八条第二款 | 《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试行)》第三十七条第一款 | 1.罚款50000元。 |
4 | 京市监处罚〔2022〕258号 | 北京xx餐饮有限公司 | 《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八条第一款 | 《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款;《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 | 1.罚款71000元。 |
5 | 京市监处罚〔2022〕232号 | 北京xx管理有限公司 | 《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八条第一款 | 《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 | 1.罚款45000元。 |
6 | 京市监处罚〔2022〕139号 | 北京xx健康科技有限公司 | 《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八条第一款 | 《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 | 1.罚款30000元。 |
(三)未遵循诚信原则
1、处罚依据
特许人向被特许人收取的推广、宣传费用,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用途使用。推广、宣传费用的使用情况应当及时向被特许人披露。特许人在推广、宣传活动中,不得有欺骗、误导的行为,其发布的广告中不得含有宣传被特许人从事特许经营活动收益的内容。
2、处罚内容
特许人违反上述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予以公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特许人利用广告实施欺骗、误导行为的,依照广告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3、真实案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