观韬视点 | 关于律师为典当行年审现场检查提供法律服务的工作要点
作者:潘晓黎 关泽宇
责编:刘燕迪
2018年5月,根据《中共中央关于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的决定》等文件要求和全国金融工作会议精神,制定典当行业务经营和监督管理规则职责由商务部转隶至中国银保监会,具体监管工作由省级(计划单列市)政府金融监管部门实施监督管理。中国银保监会提倡各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在典当行年审(含现场检查)工作中引入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有效发现典当行的违法违规经营行为。目前,辽宁、山东、广东、黑龙江、北京、上海、深圳等多地金融监管部门已在典当行年审或“双随机一公开”的现场检查工作中聘请律师事务所、会计事务所提供相关服务。
本所律师现结合典当行监管规则以及协助监管机构实施典当行现场检查的工作经验,就律师为典当行年审现场检查提供法律服务的工作要点进行总结,以供相关方面参考。
一、 典当行业监管规则概况
目前,全国典当行业监管基本沿用商务部、公安部2005年联合颁布的《典当管理办法》(商务部、公安部2005年第8号令)和商务部2012年出台的《典当行业监管规定》(商流通发〔2012〕423号),以及监管职责转隶后中国银保监会下发的《关于加强典当行监督管理的通知》(银保监办发〔2020〕38号,以下简称“38号文”)等文件。此外,各地方政府以及地方金融监管部门也出台了相应的地方性金融监管法规,作为前述监管规定的补充。
二、 典当行年审制度情况
典当行年审制度系由地方金融监管部门按年度对辖内典当行进行检查和审核,以确定其是否有资格继续从事典当经营活动,是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对辖内典当行开展事中事后监管工作的重要内容之一。
1. 年审范围及期限。“38号文”规定,各地方金融监管部门每年选取三分之一的典当行进行年审,年审起止时间为次年4月1日至9月30日。
2. 年审内容。《典当行业监管规定》在第五章专章规定了典当行的年审管理制度,《典当行年审办法》对监管部门组织实施典当行年审作出具体规定。总体而言,典当行年审主要审核方面包括:典当行注册资本实收、资金来源、资金往来、业务结构及放款、息费收取、当票使用及规范经营、注册登记事项变更、信息报送、行业自律等情况,以及典当行是否正常经营、是否存在《典当经营许可证》出租出借等情况。
3. 年审基本程序。《典当行年审办法》第八条就典当行年审的基本程序作出规定,主要分为三个阶段:(1)自查阶段,即由参加年审的典当行对经营情况进行自查并按要求提交年审材料;(2)审核阶段,即由监管部门对年审材料进行审核,包括抽取部分典当行进行现场检查;(3)总结阶段,即监管部门根据审核、检查及整改情况,对年审合格的典当行出具年审结论。
当然,监管部门在年审期间也可以结合日常监管过程中发现的具体问题到典当行对有关情况进行调查、了解与核实。此外,为了减轻企业负担、优化营商环境、提高监管效能,监管部门对典当行年审的现场检查也会结合“双随机一公开”工作开展。
4. 年审结果。根据《典当行业监管规定》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之规定,监管部门根据年审结果对典当行采取分类管理,具体如表1所示:
表1
年审结果 | 年审结果分类 | 管理方式 |
没有违法违规行为 | A类 | 给予扶持 |
有违规行为,但情节较轻,经处罚或整改得以改正 | B类 | 加大监管、检查力度 |
有违法违规行为,情节较重,经整改仍不合格的典当企业 | 年审未通过 | 责令关闭,收回 《典当经营许可证》 |
三、 典当行现场检查的主要检查事项
在年审制度下,监管部门结合相关监管规则在现场检查过程中主要关注典当行运营资金、经营合规性和业务、财务数据真实性,并重点排查典当行是否存在违规融资、违规放贷、违规催收等行为。接受委托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以下合称“中介机构”)将在如下方面协助监管部门开展现场检查工作:
(一) 对典当行注册资本实收情况的核查
典当行是实行注册资本实缴登记制的类金融机构,其资本充实性决定了典当行抵御风险和服务实体经济能力,因此对注册资本实收情况的核查一直以来都是典当行年审以及日常监管的重点内容。对于典当行的注册资本实收情况,监管部门及中介机构将主要通过查阅银行流水、财务账册等资料,核查典当行有无虚假出资、抽逃或变现抽逃资金现象;净资产是否低于注册资本的90%;分支机构运营资金是否拨付到位等。但由于典当行业监管规则并没有明确界定典当行抽逃出资的形态,监管部门在违规情形认定方面还是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的相关规定执行。
(二) 对典当行资金管理及使用的核查
1. 对于典当行资金来源的核查。由于典当行业监管规则对典当行的资金来源设置了若干禁止或限制性规定,资金来源渠道狭窄与业务扩张之间的冲突驱使部分典当行采取违规手段筹集资金,严重扰乱了金融秩序。因此,在典当行资金来源方面,监管部门及中介机构主要就典当行是否存在非法集资、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存款、从商业银行以外的单位或个人借款(例如与其他典当行拆借或变相拆借资金;通过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私募投资基金等机构或渠道融资)、从本市(地、州、盟)以外商业银行贷款;银行贷款余额超过注册资本金或所有者权益等违规融资情形进行核查。
2. 对于典当行资金使用的核查。监管部门及中介机构将结合典当行财务报表中应收及应付款项以及银行对账单进行核查,除核查有无将资金用于典当业以外的其他经营(如对外投资等),还将重点关注典当行与其股东等关联方的资金往来,核查是否存在违反监管规定的往来情形(例如典当行向股东借款等)、典当行对股东的典当余额是否超过该股东的入股金额等。而在现金管理方面,监管部门及中介机构会对典当行的现金进行盘点,并关注典当行在现金存放与使用等方面是否符合《现金管理暂行条例》和《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相关法规。
(三) 对典当行业务结构的核查
在对典当行业务结构的核查方面,监管部门及中介机构将结合典当行在全国典当行业监督管理信息系统上报的信息,通过现场调阅已开当票、典当业务台账、银行流水、借款合同等资料,对典当行是否存在超范围经营、超比例放款等情形进行核查。
《典当管理办法》规定,典当行的典当业务类型包括动产质押典当、财产权利质押典当以及房地产抵押典当。在现场检查中,除核查典当行是否违规开展动产抵押业务外,还将核查典当行的注册资本是否符合其实际开展典当业务所要求的最低限额,如从事房地产抵押典当业务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500万元;从事财产权利质押典当业务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1,000万元。
为防控金融风险、坚持民品典当的业务本源,《典当管理办法》除规定典当行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外,还对典当余额比例作出规定(具体如表2所示)。据此,监管部门及中介机构还应核对典当行的典当余额,并逐笔核查大额典当业务、同一当户的多笔业务,以确认典当行是否存在超比例放款的情形。
表2
典当余额 | 比例要求 |
财产权利质押[1] | 不得超过注册资本的50% |
房地产抵押 | 不得超过注册资本,且: |
§注册资本不足1,000万元的,房地产抵押典当单笔当金数额不得超过100万元 | |
§注册资本在1,000万元以上的,房地产抵押典当单笔当金数额不得超过注册资本的10% | |
对同一法人或者自然人 | 不得超过注册资本的25% |
(四) 对典当行息费收取情况的核查
典当行业收费主要包括当金利息和综合费率两部分,其中综合费率主要包括手续费率、评估费率、鉴定费率等。对于当金利息的收取,“38号文”规定典当当金利率按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及浮动范围执行,当金利息不得预扣。在综合费率收取方面,“38号文”则要求典当行应当根据实际提供的服务向当户收取综合费用,不得超过《典当管理办法》规定的费率上限,即动产质押典当,月综合费率不得超过当金的42‰;财产权利质押典当,月综合费率不得超过当金的24‰;房地产抵押典当,月综合费率不得超过当金的27‰。为复核相关费用的收取情况,监管部门及中介机构将通过调阅已开具的当票、典当业务台账、银行流水、财务账册等资料,判断典当行是否存在当金利息预扣、利息及综合费率收取过高的情形。
(五) 对典当行当票使用情况的核查
当票是典当行与当户之间的借贷契约,是典当行向当户支付当金的付款凭证。典当交易必须开据当票。在现场检查过程中,监管部门及中介机构主要通过当票与当物(质押、抵押品)的对照检查,核查典当行的当票使用情况,包括是否按规定机打当票,是否存在以合同代替当票和“账外挂账”现象,开具的当票、续当凭证与真实的质押、抵押典当业务是否相对应,是否存在有当票无质(抵)押等违规情形等。
此外,监管部门及中介机构还会结合典当行在全国典当行业监督管理信息系统上报的各项数据,对下列事项的一致性进行复核:(1)当票与续当凭证使用的张数与典当业务笔数;(2)当票与续当凭证开具的累计金额与典当总额;(3)尚未赎回的当票与续当凭证的金额与典当余额。
(六) 对典当行就绝当物品处理情况的核查
绝当是指典当期限或者续当期限届满后,当户不赎当也不续当的情形。“38号文”要求典当行依法处置绝当,即典当行应当采用协议折价或者协议拍卖、变卖的方式及时处理绝当物,并就所得价款优先受偿。拍卖、变卖收入在扣除拍卖、变卖费用及当金本息后,剩余部分应当退还当户,不足部分应当继续向当户追偿。据此,监管部门及中介机构将通过查阅已开具的当票、典当业务台账等资料,询问相关业务人员、负责人等方式,核查绝当物品处理程序是否符合规定,有无超范围经营(如将非绝当物品、旧物等以绝当品名义进行销售、寄售等)。
(七) 对典当行变更事项的核查
2017年5月《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削减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的决定》(国发〔2017〕32号),将典当行及其分支机构的设立及变更事项调整为后置审批。实践中存在部分典当行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完成变更登记后,未向监管部门就变更事项申请核准的情形。为此,在现场检查中监管部门及中介机构会结合日常监管信息、年审资料等,对典当行及其分支机构是否存在违规变更情况,例如未经批准变更机构名称、注册资本、法定代表人、住所,或未经批准转让股份、设立分支机构等进行核查。
(八) 对典当行及其主要股东、董监高人员涉诉情况的核查
根据《典当行业监管规定》,典当行或主要股东涉及重大诉讼案件属于重大事项,应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告。此外,“38号文”要求规范典当行人员管理,典当行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具有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或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或被有关部门联合惩戒的情形。
据此,在现场检查过程中监管部门及中介机构将通过中国裁判文书网、信用中国、全国法院被执行人信息查询系统、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公布与查询平台等对典当行及其股东、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等进行检索,并与典当行相关负责人了解核实相关情况。
(九) 对典当行实际经营情况的核查
“38号文”要求地方金融监管部门通过加强与市场监管等部门的信息共享和联合惩戒、加大向社会公示力度、采取更严格的差异化监管措施等方式对“失联”或者“空壳”的典当行(认定标准如表3)进行监管,并引导其主动退出典当行业。因此,监管部门在现场检查时需根据相关认定标准,核查典当行是否存在“失联”或“空壳”情形。
表3
“失联”典当行认定标准 | “空壳”典当行认定标准 |
无法取得联系 | 近6个月未开展收当、续当、赎当、绝当物处置等业务 |
在企业登记住所实地排查无法找到 | 近6个月无纳税记录或“零申报” (享受国家税收优惠政策免税的除外) |
虽然可以联系到企业工作人员,但其并不知情也不能联系到企业实际控制人 | 近6个月无社保缴纳记录 |
连续3个月未按监管要求报送月报 |
四、 律师协助监管部门对典当行进行现场检查的工作心得
首先,律师在开展现场检查工作之前,应当掌握典当行业相关监管规则,梳理典当行业监管框架(详见下图1),并掌握典当行业专用术语、理解主要财务指标的内涵(如典当余额、典当总额等)及相关指标之间的勾稽关系。
图1
其次,律师要事先与监管部门就重点检查事项进行充分沟通,并向监管部门了解辖内典当行尤其是纳入检查范围的典当行的合规经营状况,有助于律师在检查过程中有针对性的开展工作。
此外,律师还会协助监管部门制作与现场检查相关的工作文件,包括检查工作底稿、检查事实认定书等。此项工作是一个“目光在规范与事实之间往返流转”的过程,需要律师用精准的语言描述、归纳违规事实,并准确适用监管规则。需要特别说明的是,由于不同典当行的同一类违规情形往往呈现出不同的表现形式,律师在分析认定时还应穿透表象抓本质,注意在规则适用方面的准确性和一致性。
[1] 根据《典当行业监管规定》第二十四条之规定,典当行禁止开展以证券交易账户资产为质押的股票典当业务。因此“财产权利质押”不包括以证券交易账户资产为质押的股票典当业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