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观韬解读 | 解读对赌协议最新审判动向和常用对赌条款漏洞 ——《九民纪要》公司纠纷系列解读(一)
2019-10-22
首页 > 观韬视点 > 解读 > 观韬解读 | 解读对赌协议最新审判动向和常用对赌条款漏洞 ——《九民纪要》公司纠纷系列解读(一)

解读对赌协议最新审判动向和常用对赌条款漏洞
——《九民纪要》公司纠纷系列解读(一)

 

2019年8月,最高人民法院召开了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并形成了会议纪要(征求意见稿),称为“《九民纪要》”。其中,与公司有关的条文共有22条。虽然《九民纪要》仍然属于征求意见稿,但透过其内容,不难发现对于公司类案件审判的最新裁判思路。

本文将着重解读《九民纪要》中与“对赌条款”有关的条文,分析与公司对赌案件的最新审判思路,并指出当前常用对赌条款的漏洞。后续将结合《九民纪要》对于对赌争议的裁判思路,探讨如何设定更优化的对赌条款。

 

《九民纪要》从对赌条款效力、履行等方面,均做了较为详细的分析,从条文来看,可以主要归纳为以下几个要点:

一、 确立与公司对赌的概念

在《九民纪要》中,明确了与公司开展对赌的内涵和定义,这意味着对赌安排在法律上被确立为一种特殊的约定方式,并将适用特别的法律规定,这将极大程度地避免各地法院对于对赌争议案件“同案不同判”的情况。

在此前关于对赌案件的审判中,法院存在多种不同的理解,例如在对赌第一案“海富案”中,法院曾以“对赌协议存在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情形”为由,而认定与公司的对赌无效;在其他一些对赌案件中,也曾有法院以“对赌条款为实质上的企业拆借”、“与公司对赌有违共享收益、共担风险原则”等等理由,而认定与公司的对赌无效。可见,各地法院对于对赌条款的理解,可谓千差万别。

本次《九民纪要》将改变各法院对于对赌条款理解不同的局面,对于案件的审判也具有更强的指导作用。

 

二、 明确对赌的补偿方式

对赌的触发条件多种多样,包括:上市、业绩承诺、里程碑承诺等等,但对赌的补偿方式,无外乎通过股权或现金给予投资方补偿。

本次《九民纪要》中,进一步将对赌的补偿方式进行了明确的阐述,包括:

(1) 公司回购投资方的股权(包含支付股权回购价款);

(2) 公司给予投资方现金补偿;

(3) 公司原股东(通常指创始人)给予投资方现金补偿。

 

三、 明确对赌条款原则性有效,并区分“有效性”和“可履行性”

在对赌第一案“海富案”完结后,不少人产生了一个固有的印象——与公司的对赌无效。然而,经过多年的司法实践,该固有的概念早已不再适用,关于与公司的对赌是否有效,早已不是一句“与公司的对赌无效”而可以简单概括。

本次《九民纪要》指出,若对赌条款不存在其他影响合同效力的事由,应当认定为有效。至于对赌是否可以履行,则应当进一步判断是否存在履行障碍。

我们认为,《九民纪要》统一了《合同法》和《公司法》对于对赌条款效力判断的标准,只要不存在法律规定的无效情形,原则上都应当认定为对赌条款的有效(无论是否是与公司的对赌)。

在确定了对赌条款“有效性”的判断标准后,至于与公司的对赌是否可以履行,则进一步留待从“可履行性”角度进行分析。该审判思路,将更好地厘清对赌案件中的法律逻辑和关系。

 

四、 对赌案件“可履行性”的原则——“资本维持”

在《九民纪要》中,用了大量的篇幅论述关于与公司的对赌是否可以履行的问题,归纳来说,其结论为——符合“资本维持”原则,则对赌可以履行;若有违“资本维持”原则,则对赌不可履行。

“资本维持”原则是指公司在其存续过程中,应当维持与公司资本总额相当的财产,防止公司资产的实质减少。在《公司法》中,也有相应的条文体现了“资本维持原则”,例如:

(1) 公司股东在公司成立后,不得抽逃出资;

(2) 公司在弥补亏损、提取法定公积金前,不得向股东分配利润;

(3) 公司持有的公司股份,不得分配利润;

(4) 公司不得低于票面金额发行股份。

可见,“资本维持”原则贯穿于整个公司法体系中,是极为重要的概念。

 

五、 常见对赌条款的漏洞

“资本维持”原则是判断与公司对赌是否可履行的重要标准,与公司对赌是否可履行,也并不是单独产生在投资方和公司之间的约定,而往往涉及到公司其他股东和第三方债权人,涉及甚广。

但在笔者所接触的常见对赌条款中,大部分条款未能将“资本维持”原则考虑在内,从而可能导致未来扩大潜在的风险。在通常的实践中,可能导致违反“资本维持”原则而造成与公司对赌无法履行的情形包括:

(1) 由于要求公司回购而导致减资,造成公司资本减少,从而影响其他股东和债权人利益;

(2) 由于要求公司支付现金补偿,造成公司由于现金流的减少而导致的资本减少,从而影响其他股东和债权人利益;

(3) 在投资方作为公司股东期间,在没有其他理由(例如借款、可转债等)的前提下,要求公司直接支付现金补偿,从而导致违反分红的法律强制性规定;

(4) 在公司弥补亏损、提取法定公积金前,投资方基于对赌而要求优先分红。

《九民纪要》看似是将“与公司对赌”松了绑,但这更多的是在认定与公司对赌的“有效性”层面;在另一“可履行性”方面,实则制定了更为细致的评判标准,使得与公司对赌的实践操作更增添了一丝难度。

而在当前的交易实践中,极易产生上述“可履行性”的风险,且现行常用的对赌条款,并未能针对相应风险有效进行防范,后续将另文进一步探讨如何从条款角度加强对赌条款的可履行性。


本文仅为我们对相关法律法规的一般解读,不能作为正式法律意见和建议,如果您有特定的问题,请与观韬中茂律师事务所联系咨询事宜。


作者简介:张烜律师是观韬中茂上海办公室合伙人,主要执业领域是公司投融资和并购、股权激励、资本市场、企业治理等,张烜律师代表多家知名投资基金及大型企业,负责和办理了数十个并购及投融资项目,并办理众多股权争议案件,同时作为多家企业的法律顾问。张烜律师为上海市普陀区第二届优秀青年律师,中德律师协会成员。

 

张   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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