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业领域
观韬视点
新闻动态
专业人员
办公机构
关于我们
加入我们
专业领域
争议解决 跨境贸易及其合规与救济 环境、社会与治理(ESG) 证券与资本市场 行政法 数字法律与网络合规 公司与并购 反垄断与竞争法 海事海商 破产清算与企业重组 劳动法 能源与基础设施 商业犯罪和刑事合规 金融保险与衍生品 税务 体育和娱乐 房地产与建设工程 私募与投资基金 医疗健康与生命科学 知识产权 家事法和家族财富管理 合规与调查 旅游和酒店 科技与智能技术 矿产资源 国际仲裁
办公机构
北京 上海 西安 成都 大连 深圳 济南 厦门 香港 天津 广州 杭州 悉尼 苏州 纽约 武汉 多伦多 南京 福州 郑州 海口 重庆 合肥 青岛 洛隆 南昌 温州 宁波 太原 昆明
中文 English
menu
观韬解读 | 私募基金管理人高管人员的任职条件
2017-12-13
首页 > 观韬视点 > 解读 > 观韬解读 | 私募基金管理人高管人员的任职条件

私募基金管理人高管人员的任职条件

2017年12月2日,在第四届中国(宁波)私募投资基金峰会上,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以下简称“基金业协会“或“协会”)会长洪磊发表了《防范利益冲突完善内部治理 推动私募基金行业专业化发展》的主题演讲,演讲中洪会长列举了目前一些机构通过基金登记备案突显出来的5个问题,这5个问题和我们近期在办理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及基金备案中遇到的重点问题完全一致,其中提到私募基金管理人 “从业人员(尤其是高管)的数量与资格资质不符合《基金法》的基本要求,不具备基本的内控制度,显然不具备履行受托义务的专业能力”。

有鉴于此,我们系统梳理了现行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中关于私募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从业资格取得和任职资格要求的相关规定,结合近期私募基金管理人实际通过协会登记情况及其披露的高管人员信息进行分析,以期对我们已经通过登记和正在申请登记的私募基金管理人有所帮助。

一、私募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范围

我国现行《公司法》规定,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指公司的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等。《合伙企业法》中没有关于高级管理人定义,规定了合伙人对执行合伙事务享有同等的权利,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决定,可以委托一个或者数个合伙人对外代表合伙企业,执行合伙事务。

随着近年私募行业监管体系的逐步建立,私募基金管理人高管人员范围也有了明确的规定,《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中基协发[2014]1号,以下简称“《登记和备案办法》”)第十七条规定“私募基金管理人的高级管理人员指私募基金管理人的董事长、总经理、副总经理、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合规风控负责人以及实际履行上述职务的其他人员。”

二、基金从业资格取得方式

基金从业人员应当具备基金从业资格是《证券投资基金法》对基金从业人员的基本要求,《登记和备案办法》也强调了 “从事私募基金业务的专业人员应当具备私募基金从业资格”。

从基金业协会颁布的各类文件来看,私募基金管理机构的高管人员取得基金从业资格主要通过(1)参加相关考试,(2)经过协会资格认定委员会认定两种方式。未参加相关资格考试而是通过经协会资格认定委员会认定的基金从业资格方式取得基金从业资格人员仅限于私募基金管理人的高管人员。

根据我们统计的2017年10月、11月通过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的基金管理人法定代表人或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1](以下统称“法人”)信息,绝大多数的法人均是通过考试取得基金从业资格,股权类基金管理人经过资格认定委员会认定取得基金从业资格的法人比例约为10%,高于证券类基金管理人经过资格认定委员会认定取得基金从业资格的法人3%-5%的比例。而且通过最近几期数据的分析比较,未来通过资格认定委员会认定取得基金从业资格的比例应该继续呈下降趋势。

三、考试取得基金从业资格

实践中,很多拟申请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的机构对高管人员及从业人员需通过哪些科目的考试,取得何种资格证明有许多疑问,产生疑问的主要原因在于随着私募行业近几年发展,监管机构、专业化要求也都在变化,监管机构颁布了一系列新老衔接的监管要求。基金从业资格考试相应经历了考试举办方、考试科目和私募行业细分业务等一系列变化,从而对考试取得基金从业资格有了不同的要求。

所有拟在私募基金管理机构任职的人员均可以通过考试取得基金从业资,关于通过考试取得基金从业资格的具体要求,我们梳理如下:

(一)基金从业资格考试的举办方及考试科目

1、2015年1月底财政部、国家发改委下发了《关于重新发布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通知》(财税〔2015〕20号),明确了基金业协会组织基金从业资格考试的收费项目,自此基金从业资格考试正式从中国证券业协会(以下简称“证券业协会”)移交到基金业协会。

2015年7月基金业协会正式启动基金从业资格考试工作。

2、证券业协会组织从业资格考试期间,考试科目为:《证券投资基金》、《证券市场基础知识》和《证券投资基金销售基础知识》。

3、基金业协会组织从业资格考试,考试科目为:科目一《基金法律法规、职业道德与业务规范》、科目二《证券投资基金基础知识》、科目三[2]《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基础知识》

(二)不同考试成绩的认可

1、已经通过证券业协会组织的《证券投资基金》科目考试的,并在四年内通过基金业协会的科目一,可以通过所在机构向基金业协会申请注册基金从业资格。超过四年未通过基金业协会的科目一的,需重新参加基金业协会的科目一和科目二(或科目三),考试合格后可以通过所在机构向基金业协会申请注册基金从业资格。

2、已经通过证券业协会《证券投资基金》和《证券市场基础》两个科目考试,应当在四年内通过所在机构向基金业协会申请注册基金从业资格。已于2015年12月之前通过证券业协会组织的《证券市场基础》和《证券发行与承销》考试的,也具备向基金业协会申请从业资格的条件[3]。

超过四年未通过所在机构向基金业协会申请注册基金从业资格的,需通过基金业协会的基金从业资格考试,或补齐最近两年的规定后续培训学时后,通过所在机构向基金业协会申请注册基金从业资格。

(二)考试成绩的衔接

1、基金业协会认可证券业协会组织的《证券投资基金》、《证券市场基础知识》和《证券投资基金销售基础知识》科目的考试成绩,认可期至2019年7月1日[4]。

2、2019年7月1日之后,高管人员通过上述相关科目考试未注册的,向基金业协会申请基金从业资格(含基金销售业务资格)注册需补齐近两年的后续培训30个学时或重新参加基金从业资格考试。

(三)对通过不同专业资格考试的认可

已通过证券从业资格(不含《证券投资基金》和《证券发行与承销》科目)、期货从业资格、银行从业资格、特许金融分析师(CFA)等金融相关资格考试;或者通过注册会计师资格、法律职业资格、资产评估师职业资格等相关资格考试,还应通过基金从业资格考试科目一《基金法律法规、职业道德与业务规范》考试,方可认定取得基金从业资格。

(四)对相关投资管理经验的认可

1、具备最近三年从事资产管理相关业务,且管理资产年均规模1000万元以上的工作资历。

2、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具备上述工作经历或身份的人员,还应通过基金从业资格考试科目一《基金法律法规、职业道德与业务规范》考试,方可认定取得基金从业资格。

四、通过资格认定委员会认定取得基金从业资格

私募基金从业资格的认定,仅限于私募基金管理人的高级管理人员范围内,高管级别以下的从业人员,不具备被认定的资格。

(一)基金从业资格认定条件

申请资格认定的高管人员应具备一定行业地位或社会影响,且申请人应为行业资深人士。根据《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相关问题解答(九)》,申请人应当具备如下基本条件之一:

条件一:从事私募股权投资(含创业投资)6年及以上,且参与并成功退出至少两个项目;

条件二:担任过上市公司或实收资本不低于10亿元人民币的大中型企业高级管理人员,且从业12年及以上;

条件三:从事经济社会管理工作12年及以上的高级管理人员;

条件四:在大专院校、研究机构从事经济、金融等相关专业教学研究12年及以上,并获得教授或研究员职称的。

其中,“从事经济社会管理工作”主要指在政府机关、事业单位等部门从事经济、金融相关工作的。

(二)资格认定委员会认定基金从业资格需要提交的资料

根据《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相关问题解答(九)》,申请资格认定的高管人员由所在机构或个人向基金业协会提交以下材料:

1、个人资格认定申请书;

2、个人基本情况登记表;

3、相关证明材料:

具体相关证明材料指:

(1)符合上述条件一的,需提交参与项目成功退出证明和两份行业知名人士署名的推荐信,推荐信中应附有推荐人职务及联系方式;

(2)符合上述条件二的,需提交企业和个人的相关证明和两份行业知名人士署名的推荐信,推荐信中应附有推荐人职务及联系方式;

(3)符合上述条件三的,需提交有关组织部门出具的任职证明;

(4)符合上述条件四的,需要提交相关资格证书和两份行业知名人士署名的推荐信,推荐信中应附有推荐人职务及联系方式。

(三)基金从业资格认定申请人的推荐人应回避的情形

根据《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相关问题解答(九)》,基金从业资格认定申请人的推荐人如遇以下情形的需要回避:

1、同批表决中作为申请人的;

2、申请人与其推荐人互相推荐的;

3、与申请人任职同家机构,或关联方及分支机构的;

4、因从事私募基金外包业务、审计或法律服务业务、评级业务等,与申请人存在商业利益关系的;

5、现从事私募投资基金监管、自律管理工作的;

6、一年内累计推荐人数3人次以上的;

7、被推荐的申请人近三年内发生违法违规、被行政处罚、被采取监管措施等情形的。

(四)资格认定委员会构成及工作机制

资格认定委员会由基金业协会理事(不含非会员理事)、监事及私募基金相关专业委员会委员构成。每次从上述委员中随机抽取七人组成认定小组,小组成员对申请资格认定的人员以简单多数原则表决。参与资格认定的表决人、推荐人及资格认定结果将通过基金业协会网站的从业人员信息公示平台向社会公示。

上述申请资格认定的相关材料以电子版形式报送协会私募高级管理人员资格管理专用邮箱,邮箱地址:smrygl@amac.org.cn。

五、关于基金管理人高管人员任职的其他规定

私募基金管理人的高管人员是私募基金行业的精英,除了应当具备基金行业的从业资格之外,还应当具备与岗位相匹配的专业能力以及诚信与自律的道德要求。根据协会颁布的相关规定,我们对私募基金管理人高管人员任职要求具体总结如下:

1、不得在非关联的私募机构兼职。

2、在关联私募机构兼职的,协会可以要求其说明在关联机构兼职的合理性、胜任能力、如何公平对待服务对象等,协会将重点关注在多家关联机构兼职的高级管理人员履职情况。

3、对于在1年内变更2次以上任职机构的高级管理人员,协会将重点关注其变更原因及诚信情况。

4、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与任职机构签署劳动合同。

5、高级管理人员应当诚实守信,最近三年没有重大失信记录,未被中国证监会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6、对从公募基金管理机构离职,转而在私募基金管理机构任职的基金经理实行同样3个月的“静默期”要求,即私募基金管理人不得聘用从其他公募基金机构离职未满3个月的基金经理从事投资、研究、交易等相关业务。

7、各类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合规风控负责人不得从事投资业务。

8、禁止外部人员进行“挂靠”。

六、谁是合格的私募基金管理人高管人选

我们通过协会授权的私募基金数据查询检索APP“私募汇”,收集了2017年10月、11月份通过协会登记的私募基金管理人情况,10月份公布3期,合计475家,其中股权类316家,证券类159家;11月份公布3期,合计323家,其中股权类217家,证券类106家,10月、11月均未新增其他类私募基金管理人。

1、从可以查询到的私募基金管理人法人工作年限来看,近两个月新增基金管理人中,仍能看到法人工作年限仅有1年的案例,如10月份通过登记的股权类基金管理公司“浙江亿琨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证券类“鼎盛国际投资管理(深圳)有限公司”;11月通过登记的证券类“杭州汉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此外,根据我们的统计,法人工作年限分别在2年、3年、4年、5年的私募基金管理机构近两个月均有成功通过登记的案例,且通过登记的比例随法人工作年限增加而逐步增加,从1%以下增加到2%-3%之间。具有5年以上10年以内的工作经验的法人的私募基金管理机构通过登记的比例在20%左右,其余10年以上工作经验的法人的私募基金管理机构占了已通过登记的家数70%以上的比例。

2、从可以查询到的私募基金管理人法人相关工作经验来看,在担任私募基金管理人法人之前,大部分的法人在证券、银行、信托、保险、投资管理相关的机构工作或从事经济社会管理工作。但也有部分法人的从业经历与私募行业相关程度较低,比如“顺天民泰资本管理(深圳)有限公司”法人工作年限较短,且之前从事与销售有关的工作。

通过以上对法规的梳理归纳以及对近2个月通过登记的基金管理人及其披露的法人信息的总结,结合近期我们服务客户申报法律意见书的反馈,我们建议:私募基金管理人的高管人员中,取得基金从业资格、个人诚信记录良好是最低要求。法人职位比较公司风控职位而言,从协会审核登记的角度来看,相对宽松,该职位可以有兼职情况,但仅限于关联的私募机构或非私募机构的公司,且法人的工作年限及从业资历可以适当放宽;私募基金管理人的风控合规负责人,是目前协会在审核过程中重点核查关注的方面,私募管理人的风控负责人严格禁止兼职,且要求与投资业务完全隔离。从我们近期办理的管理人登记业务来看,建议风控岗位聘任有5年及以上相关工作经验的人员通过协会审核的成功率较高。另外需要提示的是,高管人员特别是风控合规负责人相关工作经验较短即3年以下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即使在2017年上半年之前已经完登记,但在近期根据协会要求申请入会提交审核文件时,仍会被要求更换符合要求的风控负责人。


本文仅为我们对相关法律法规的一般解读,不能作为正式法律意见和建议,如果您有特定的问题,请与观韬中茂律师事务所联系咨询事宜。




[1] 根据APP“私募汇”查询,仅显示基金管理人法定代表人或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信息

[2] 根据2016年5月13日发布的《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相关问题解答(九)》,该科目于2016年9月份推出

[3] 2016年5月13日,《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相关问题解答(九)》

[4] 2017年6月26日,《关于基金从业人员资格管理实施有关事项的通知》(中基协字[2017]100号)


王凡

合伙人

北京观韬中茂律师事务所

电话:+8610 6657 8066

传真:+8610 6657 8016

电子邮箱:wangf@guantao.com


范会琼

律师

北京观韬中茂律师事务所

电话:+8610 6657 8066

传真:+8610 6657 8016

电子邮箱:fanhq@guantao.com


文章作者
相关文章
2025·03·25
观韬解读 | 全球人工智能监管系列解读(八)解锁英国人工智能(AI)规制密码
了解详情
2025·03·19
观韬解读 | “适时、适度、适配”——上海自贸区数据出境《负面清单》解读
了解详情
2025·03·14
观韬解读 | 全球人工智能监管系列解读(七)——韩国人工智能(AI)规制体系
了解详情
专业领域 观韬视点 新闻动态 专业人员 办公机构 关于我们 加入我们
Copyright ©2017- 2025 北京观韬律师事务所
京ICP备16059968号-2 京公网安备110102004863 Powered by lc787.com
联系我们 | 隐私政策 | 法律声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