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观韬解读 | 《关于国有控股混合所有制企业开展员工持股试点的意见》要点解读
2016-11-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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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国有控股混合所有制企业开展员工持股试点的意见》要点解读

2016年8月18日,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联合公布了《关于国有控股混合所有制企业开展员工持股试点的意见》国资发改革[2016]133号(以下简称《试点意见》)。该规定的出台是自2015年新一轮国企改革顶层设计方案——《关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指导意见》下发以来,“1+N”配套文件中又一新规,其对于国有控股混合所有制企业开展员工持股试点的具体要求,政策实施安排进行了明确。以下笔者对《试点意见》的要点予以简要解读,供阅者参考。

一、员工持股试点企业范围及条件

根据《试点意见》,员工持股应在符合以下条件的国有控股企业内开展试点工作:

1、主业处于充分竞争行业和领域的商业类企业;

2、股权结构合理,非公有资本股东所持股份应达到一定比例,公司董事会中有非公有资本股东推荐的董事;

3、公司治理结构健全,建立市场化的劳动人事分配制度和业绩考核评价体系,形成管理人员能上能下、员工能进能出、收入能增能减的市场化机制;

4、营业收入和利润90%以上来源于所在企业集团外部市场;

5、具体试点企业层级:中央企业二级(不含)以下企业,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所属一级企业以下企业;

6、历史上如存在违反国有企业职工持股有关规定的情形,应按国资监管要求完成整改后方可实施。

符合上述条件的情况下,《试点意见》进一步明确优先支持人才资本和技术要素贡献占比较高的转制科研院所、高新技术企业、科技服务型企业(以下统称科技型企业)开展员工持股试点。

解读:

《试点意见》明确主业处于充分竞争行业和领域的商业类企业可以实施员工持股试点,而对于主业处于关系国家安全、国民经济命脉的重要行业和关键领域、主要承担重大专项任务的商业类国有企业、公益类国有企业,由于其企业定位与业务的特殊性,未纳入本次员工持股的试点范围。

对于要求营业收入和利润90%以上来源于所在企业集团外部市场,我们理解实质上要求实施员工持股试点的企业与所在企业集团的关联交易应控制在10%以下。

从上述试点企业范围的规定看,本次员工持股试点,主要选取资产规模相对适中、业务种类相对较少且不涉及国家安全和国民经济命脉的企业进行。

二、员工持股的范围

根据《试点意见》,参与国有控股企业持股的员工应符合以下条件:

1、以岗定股。参与持股人员应为在关键岗位工作并对公司经营业绩和持续发展有直接或较大影响的科研人员、经营管理人员和业务骨干,且与持股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

2、领导人员不得持股。党中央、国务院和地方党委、政府及其部门、机构任命的国有企业领导人员不得持股;

3、国有控股企业的外部董事、监事(含职工代表监事)不参与员工持股;

4、如存在直系亲属多人在同一企业时,只能一人持股。

解读:

从本次参与持股员工的条件来看,持股范围与股份管理均与岗位和业绩紧密挂钩,持股原则不是全员持股、平均持股或者单纯的管理层持股,而是以岗定股,从政策角度明确支持关键技术岗位、管理岗位和业务岗位人员持股。此举有利于真正实现以股权激励推动业绩增长,有效避免产生“持股大锅饭”,激发国有企业内在活力。

   三、持股方式

   根据《试点意见》,在员工持股方式方面有以下要求:

1、持股公司应主要采取增资扩股、出资新设方式开展员工持股;

2、持股员工可以个人名义直接持股,也可通过公司制企业、合伙制企业、资产管理计划等持股平台持有股权;

3、通过资产管理计划方式持股的,不得使用杠杆融资;

4、持股平台不得从事除持股以外的任何经营活动。

   解读:

   为建立健全激励约束长效机制,亦在总结以往实施国有企业员工持股过程中产生的底价处置国有产权、私分国有资产的问题,本次《试点意见》针对员工持股试点可能出现的国有资产流失风险,确定主要以增量引入为原则,不减少国有资本存量。

四、员工出资要求

员工出资方面,《试点意见》提出了以下要求:

1、员工入股应主要以货币出资,并按约定及时足额缴纳;

2、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员工以科技成果出资入股的,应提供所有权属证明并依法评估作价,及时办理财产权转移手续;

3、试点企业、国有股东不得向员工无偿赠与股份,不得向持股员工提供垫资、担保、借贷等财务资助;

4、持股员工不得接受与试点企业有生产经营业务往来的其他企业的借款或融资帮助。

解读:

需要注意的是,员工以科技成果出资入股,应当为个人的所有的科技成果,并且符合权属清晰能够依法评估作价,可以进行产权转移的要求。如果员工是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或者主要是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科技成果发明创造,如单位与员工没有另行约定,则为职务成果或发明创造。职务成果或发明创造的权利属于该单位,不能作为员工个人的出资。

五、入股价格及持股比例

根据《试点意见》,员工持股的入股价格及持股比例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的要求:

1、员工入股的价格,应按照有关规定对试点企业进行财务审计和资产评估。员工入股价格不得低于经核准或备案的每股净资产评估值;

2、持股比例:

(1)员工持股总量原则上不高于公司总股本的30%,单一员工持股比例原则上不高于公司总股本的1%;

(2)实施员工持股后,应保证国有股东控股地位,且其持股比例不得低于公司总股本的34%;

(3)企业可采取适当方式预留部分股权,用于新引进人才。

解读:

结合2016年7月1日公布的《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中关于国有控股企业及国有实际控制企业的定义,从保障国有控股地位的角度,实施员工持股后,我们理解国有股东持股比例除了不得低于总股本的34%以外,还应保证其为第一大股东。

此处对于采取适当方式预留股权,我们理解从以往的实操经验,通常是由持股公司或持股平台筹措资金一次性购入,并由持股公司、持股人会议进行管理。如设定预留股,后续不免涉及一系列的管理问题。建议在制定员工持股计划阶段,应对预留股权的资金筹措、预留股权分红所得安排、预留股权后续的进一步分配进行明确规定。

    六、股权流转及分红

    根据《试点意见》,员工股权流转应符合以下要求:

1、锁定期要求。实施员工持股,应设定不少于36个月的锁定期。在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持股的员工,不得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时转让股份,并应承诺自上市之日起不少于36个月的锁定期。锁定期满后,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每年可转让股份不得高于所持股份总数的25%;

2、持股员工因辞职、调离、退休、死亡或被解雇等原因离开本公司的,应在12个月内将所持股份进行内部转让;

3、转让定价。转让给持股平台、符合条件的员工或非公有资本股东的,转让价格由双方协商确定;转让给国有股东的,转让价格不得高于上一年度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值。

根据《试点意见》,股权分红方面有以下要求:

1、员工持股企业应处理好股东短期收益与公司中长期发展的关系,合理确定利润分配方案和分红率;

2、企业及国有股东不得向持股员工承诺年度分红回报或设置托底回购条款;

3、股员工与国有股东和其他股东享有同等权益,不得优先于国有股东和其他股东取得分红收益。

解读:

 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试点意见》的出台,目的在于充分调动企业员工的积极性,使公司员工以持有产权为纽带与其他所有者结成利益共同体,增强员工对公司长期发展的关切度和管理的参与度,形成企业内部动力机制。因此除了持股锁定的要求,还对于以各种形式离开公司员工的股权转让予以限制。但规定对于锁定期满,未离开公司的员工股权是否可以对外转让,并未作出明确规定。在分红方面,《试点意见》限制企业与员工之间设定承诺分红、保底回购以及优先清算权的安排。

七、防范国有产权流失

1、防止利益输送。《试点意见》明确国有企业不得以任何形式向本企业集团内的员工持股企业输送利益,国有企业购买本企业集团内员工持股企业的产品和服务,或者向员工持股企业提供设备、场地、技术、劳务、服务等,应采用市场化方式,做到价格公允、交易公平。对国有企业和本企业集团内员工持股企业之间的关联交易加强审计监督。

2、强化信息公开和监管管理。试点企业应将持股员工范围、持股比例、入股价格、审计评估等重要信息按照规定充分披露。国有企业与本企业集团内员工持股企业之间的关联交易应由一级企业以适当方式定期公开。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对员工持股企业要进行定期检查,定期通报有关情况,发生国有资产流失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八、落地实施安排

根据《试点意见》的落地实施安排,首批试点原则上在2016年启动实施,2018年年底进行阶段性总结,视情况适时扩大试点。同时,为了避免意见出台后蜂拥而上的局面,要求各地严控试点企业数量,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可分别选择5-10户企业,国务院国资委可从中央企业所属子企业中选择10户企业,开展首批试点。

 

本文仅为我们对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的一般解读,不能作为正式的法律意见和建议,如果您有特定的问题,请与观韬中茂律师事务所联系咨询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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