观韬视点 | “一带一路”沿线国家投资指引之泰国篇
作者:李晓皓 李想
引言:作为“一带一路”沿线国家投资指引的第二个国家投资指引,此次我们将目光移至极具投资前景的东南亚地区,并以东盟第二大经济体泰国为切入点,对泰国的外商投资相关法律制度以重点介绍,以供存在投资意向和规划的投资者参考。
一、充满希望的合作前景
2022年1月1日,《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Regional Comprehensive Economic Partnership, RCEP)正式生效,泰王国作为东盟第二大经济体和RCEP的重要成员,历来实行较为自由的经济政策,在该政策的指引下迎来了更重大且全新的制度红利。2022年11月19日,中泰双方联合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和泰王国关于构建更为稳定、更加繁荣、更可持续命运共同体的联合声明》,为中泰关系的未来发展指明方向、奠定基调。在此综合背景下,中国与泰王国战略对接和各领域的务实合作关系必将愈为稳固,潜力巨大。
二、主要法律及基本介绍
泰王国(The Kingdom of Thailand)(以下简称“泰国”),作为君主立宪制国家,实行议会民主制。泰国总理担任政府首脑,泰国国王担任国家首脑,并依据宪法规定通过国会、内阁和最高法院行使国家权力。
泰国现行的与外商投资相关的法律制度主要包括于1999年颁布的《外商经营法》(Foreign Business Act, B.E. 2542)以及于2017年最新修订的《投资促进法》(Investment Promotion Act (NO.4), B.E.2560)。外商投资领域泰国设置的主管机关包括泰国商务部(Ministry of Commerce)下设的商业发展部(Department of Business Development, DBD)、泰国投资促进委员会(Board of Investment, BOI)以及泰国工业区管理局(Industrial Estate Authority of Thailand, IEAT)等。同时,泰国《民商法典》(Civil and Commercial Code, CCC)作为泰国民商领域的基本大法,对于合伙企业(Partnerships)和有限公司(Limited Companies)的注册设立、组织机构和合并等规定作出了详细规定,外商投资在泰国境内设立合伙企业和有限公司时需以同等的条件满足其法律规定。
根据《外商经营法》的定义,“外国人”指以下4类:
序号 | 定义 |
1 | 非泰国籍的自然人 |
2 | 未在泰国境内登记注册的法人 |
3 | 在泰国境内登记注册的法人,但是: (a)法人的股本50%及其以上由第1项或第2项中的人持有,或法人中含有第1项或第2项规定的人投资的金额占其总资本的50%及其以上; (b)合伙企业的管理合伙人或经理是第1项中的人 |
4 | 在泰国注册的法人,其50%及其以上的资本股份由第1、2或3项中的人持有,或第1、2或3项中的人投资金额占总资本50%及其以上;就本定义而言,除非部级规章另有规定,以发给持股人股票数量为基准的有限公司的股份视为外国人持有的股份。 |
三、行业准入限制
(一) 《外商经营法》中的负面清单
泰国《外商经营法》以附件的形式将限制外国人投资的行业分为3个负面清单:
清单1 | 清单2 | 清单3 | |
名称 | 严格禁止外国人投资的行业清单 | 涉及国家安全稳定或对艺术文化、风俗习惯、民间手工业、自然资源、生态环境造成不良影响的行业清单 | 泰国人对外国人未具备竞争能力的行业清单 |
限制行业 | (1)报业、广播电台及电视台业;(2)水稻种植业、旱地种植业、果园种植业;(3)畜牧业;(4)林业和原木加工业;(5)在泰国领海、泰国经济特区的渔业;(6)泰国药材炮制业;(7)交易和拍卖泰国古董或国家历史价值物品;(8)制作或铸造佛像和钵盂;(9)土地交易 | 涉及国家安全稳定的行业有:(1)生产、销售、修理以下:枪械、子弹、火药、爆炸物及其相关配件、武器、军用船、军用飞机、军用车辆、一切战用设备的机件设备或有关配件;(2)国内陆上、水上、空中等运输业,包括国内航空业。 对艺术文化、风俗习惯、民间手工业造成不良影响的行业有:(1)泰国传统工艺品的古董、艺术品买卖;(2)木雕制造;(3)养蚕、泰丝生产、泰绸织造、泰绸花纹印制;(4)泰国民族乐器制造;(5)金器、银器、瓷器、铜器以及漆器;代表泰国传统工艺的陶器或瓷器的生产。 对自然资源、生态环境造成不良影响的行业有:(1)蔗糖生产;(2)盐类生产,包括非海盐的生产;(3)石盐生产;(4)采矿业、石头爆破或碎石加工;(5)家具、木材加工等。 | (1)碾米业、米粉和其他植物粉加工;(2)水产养殖业;(3)营造林木的开发与经营;(4)胶合板、饰面板、刨木板、硬木板制造;(5)石灰生产;(6)会计服务业;(7)法律服务业;(8)建筑服务业;(9)工程服务业;(10)工程建设业[1];(11)中介或代理业务[2];(12)拍卖业[3];(13)法律未有明文禁止涉及地方特产或农产品的国际贸易;(14)最低资本低于1亿泰铢的百货零售业、最低资本少于2500万泰铢的商店实体;(15)最低资本少于100万泰铢的商品批发业;(16)宣传广告业;(17)酒店业,不含酒店管理;(18)旅游业;(19)餐饮业;(20)植物新品种开发和品种改良;(21)其他服务业,除部级法规规定允许的例外行业。 |
准入条件 | 原则上严格禁止,除《投资促进法》《泰国工业区管理局法》等相关法规的例外优惠措施(详见本文第四、五部分)。 | 须主管部门部长通过部长级会议而许可外国投资者准入。 | 须经商业发展部的负责人根据外国人商业委员会的批复而准入。 |
额外要求 | ●泰国国民或按照《外商经营法》的定义的非外国法人所持的股份不少于外国公司总资本的40%(除有适当原因,商业部长根据内阁的批复可以放宽上述持股比例,但最低不得低于25%); ●泰国国民在公司内所占的董事席位不少于2/5。 |
(二) 单行法律中的准入限制
1. 《人寿保险法》(Life Insurance Act, B.E.2535和《非人寿保险法》(Non-Life Insurance Act, B.E. 2535)
从事人寿保险和非人寿保险业务的外国公司首先应取得商务部或其他主管部门下发的执照,才可在泰国境内设立分公司,主管部门可在下发执照的同时根据具体情况随附一定的经营限制性条件。
2. 《金融机构法》(Financial Institutions Businesses Act, B.E. 2551)
从事商业银行业务、金融业务和信贷业务等金融业务的外国投资者应当按照《金融机构法》的规定,首先应经过财政部(The Minister of Finance)会同泰国央行的批准获得从业执照,才可在泰国境内设立分公司,主管部门可在下发执照的同时根据具体情况随附一定的经营限制性条件。
(三) 最低投资资本额
根据《外商经营法》的规定,外国投资者在泰国投资的最低投资资本额不得低于200万泰铢且需符合泰国商务部针对外商投资最低资本额颁布的专门级部级法规[4]。
若外国投资者投资开展《外商经营法》负面清单中获得许可的行业,则最低投资资本额不得低于300万泰铢。
四、许可执照制度
(一) 外商经营执照(Foreign Business License, FBL)
即使存在上述负面清单,根据《外商经营法》,外国投资者可通过向泰国政府申请外商经营执照,而被允许在泰国投资负面清单2、3中的行业。
根据《外商经营法》,除需满足前文“外国人”的定义外,申请外商经营执照的外国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 年龄不得低于二十周岁;
(2) 在泰国境内拥有住所或根据移民法规获准入境;
(3) 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4) 不存在破产情形;
(5) 不存在受到法院判决的处罚或被命令支付罚款的违法行为,除非在申请执照前被赦免已超过5年;
(6) 不存在因欺诈、欺骗债权人的罪行而被法院判决监禁的情形;
(7) 不存在申请执照前5年内被撤销执照的情形。
申请人为法人者,该法人的外国董事、经理等亦应符合上述条件。
(二) 其他许可制度
相较于外商经营执照FBL要求的申请条件和获批的复杂程序,根据《外商经营法》,外国投资者还可通过以下途径,突破泰国对于行业准入的限制性规定(包括原则上严格禁止进入的负面清单1中的行业):
(1)符合泰国与别国缔约达成的互惠条件适用资格,例如《泰美友好经济关系条约》(The Treaty of Amity and Economic Relations between the United States and Thailand);
(2)根据《泰国工业区管理局法》或其他法律向泰国工业区管理局或其他主管部门申请获得开展业务的许可;
(3)根据《投资促进法》向BOI申请投资促进证书(Investment Promotion Certificate),被允许在泰国投资开展负面清单中的行业。
五、投资促进政策
(一) 泰国五年投资促进战略
根据泰国BOI于2022年12月8日公布的第8/2565号投资促进政策和标准公告,对2023年1月3日后符合“高新技术、竞争性、包容性”特点的、对泰国经济转型有利的行业实施五年投资促进战略总方针(Five-Year Investment Promotion Strategy, 2023-2028)。在此总方针的指导下,BOI发布并更新了一系列更大力度的投资优惠政策。
(二) BOI投资优惠政策
泰国BOI作为泰国总理办公室下属的政府机构,主要负责鼓励和促进针对泰国的直接投资。外国投资者可以通过向BOI申请享受投资促进优惠政策,从而突破上述《外商经营法》中负面清单的行业准入限制门槛。根据《投资促进法》的规定,欲享受投资优惠措施的外国投资者应当按照要求向BOI递交相关证明材料和文件。根据BOI的官方指南,享受投资优惠的投资者应符合以下条件[5]:
1. 在农业、工业以及服务业领域,投资项目应当:
●投资项目的增值收入不得低于总收入的20%,但农业和农产品、电子产品和零部件以及钢铁板材的项目除外,此类投资项目的增值收入不得低于总收入的10%;
●使用现代生产工艺或维修流程,并获得BOI的许可;
●使用新机器,对使用进口二手机器的会有额外的审核要求。
2. 投资资金在1000万泰铢以上(不含土地成本和流动资金)的项目,应在全面投产之日起两年内取得ISO9000或ISO14000认证或类似的国际标准认证,否则企业所得税免征期限将减少一年;
3. 满足BOI对环境保护的相关要求;
4. 满足投资最低资本和项目可行性要求,具体为:
●每个项目最低资本为100万泰铢(不包括土地成本和流动资金),除BOI公布的符合招商引资条件的清单中另有规定外。对于知识密集型的项目,最低资本投入要求以BOI公布的符合投资促进条件的活动清单中规定的最低年薪开支为基础。
●对于新成立的项目,债务权益比不得超过3:1。
●对于投资价值超过20亿泰铢(不包括土地成本和流动资金)的项目,必须提交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并提供BOI规定的详细信息。
5. 值得注意的是,对于适用投资促进政策的项目中外国投资者的持股比例限制,BOI亦作出具体规定:
●对于负面清单1的项目,泰国本国应持有不低于51%的注册资本。
●对于负面清单2和3的项目,除其他法律另有规定外,对外国投资者没有股权限制。
●BOI有权对某些符合投资促进资格的项目另设外资持股限额。
6. 根据泰国于2023年1月3日正式生效的《BOI关于促进对国家发展重要产业投资的措施公告(No. 9/2565)》, 以《符合投资促进资格的行业名单》明确了对国家发展具有重要意义的行业,并以A(包括A1+、A1、A2、A3、A4)和B为小组为不同行业划分了不同的促进政策准入条件和优惠措施力度。A组所列行业可获得企业所得税优惠、机械和原材料进口关税优惠和其他非税优惠。B组所列行业可获得非税优惠和进口税减免优惠。因此,外国投资者在开展泰国投资项目前应就其所属的行业名单进行明确和核查,以便于向BOI申请符合其等级的优惠措施。
(三) 投资促进证书(Investment Promotion Certificate, IPC)
根据《投资促进法》, BOI会为审核通过的申请人颁发投资促进证书,基于该证书,投资者可获得以下优惠措施:
税收优惠 | 非税收优惠 |
减免机械进口关税; 减少原材料的进口关税; 免除研发型进口材料的进口关税; 免除从优惠项目中获得的净利润和股息的企业所得税; 企业所得税减免50%; 双重扣除运输成本、电力及水供应; 设施安装或建造费用的额外减免25%; 进口用于出口生产的原材料的进口税豁免。 | 外国人为考察投资机会而入境泰国的许可; 准许技术工人和专家入境开展投资促进项目的许可; 拥有土地的许可; 以外币提取或向国外汇款的许可。 |
需要提示的是,外国投资者在获得投资促进许可证IPC后,仍应当根据泰国《外商经营法》的相关规定向泰国商务部下商业发展部申请获发外商经营证书(Foreign Business Certificate, FBC),即持有IPC和FBC双证,方可正式开展经营。
(四) 地区投资促进政策
泰国BOI目前重点鼓励投资的地区为东部经济走廊(EEC)、南部边境省份(SBP)和边境经济特区(SEZ),外国投资者在指定地区内进行投资且符合鼓励政策准入条件的基础上,将享受不同程度的额外优惠。地区投资政策优惠内容详见泰国BOI官网指引[6]。
六、外汇管理
根据泰国《外汇管制法》(Exchange Control Act B.E. 2485),泰国财政部(The Minister of Finance)授权泰国央行(The Bank of Thailand)负责外汇管制工作。根据《外汇管制法》,外币可以自由汇入泰国境内,但外国投资者需要在泰国当地商业银行开立外汇帐户,以供资本的注入及公司日后转汇款需求。外商投资者向商业银行提供证明汇款目的等证明文件后,可自由汇出投资资金及偿还海外贷款。投资资金汇出的,应当提交出售或者转让投资的证明,如需偿还贷款,应提交贷款汇入证明及贷款协议。
七、土地使用
根据泰国《土地法》(Land Code Promulgating Act, B.E.2497),泰国内务部(The Minister of Interior)主管泰国土地使用,外商投资者在泰国持有土地,应按照《土地法》规定符合以下条件:
●外商投资额不得少于4000万泰铢;
●符合对国家发展具有重要意义的行业或BOI投资促进行业;
●投资持续时间不少于3年;
●持有土地限于曼谷市区、芭提雅或其他《城市规划法》中规定的用地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