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观韬视点 | AI生成作品的著作权探讨
2023-05-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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观韬视点 | AI生成作品的著作权探讨


作者:徐拥军 卞旻曦 韩启明


最近ChatGPT(Chat Generative Pre-trained Transformer,生成型预训练变换模型)火爆全网,这是一款由OpenAI公司推出的类似于聊天机器人的AI(Artificial Intelligence,人工智能)产品。与此前已有一定市场占有率的Siri、小爱、小度等AI产品相比,ChatGPT的先进性可谓一骑绝尘,它不仅具有比Google、百度更强更全面的搜索功能,而且还能对患者进行医学诊断和治疗,甚至可以编写程序,创作图文作品。


启明晰由此发现了两个问题:一是AI生成作品是否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下称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二是AI生成作品的著作权归属于谁?

启明晰尝试在中国大陆现行法律框架下对上述问题进行探讨。


一、立法空白和司法实践的分歧

启明晰检索发现,AI产业属快速发展阶段的新兴产业,现行法律法规对于AI作品是否受著作权法保护没有明确规定。

立法领域的空白造成了司法实践的分歧。

北京互联网法院2018年在审理北京菲林律师事务所诉北京百度网讯科技有限公司著作权侵权纠纷案中,首次对自动生成的数据分析报告之版权问题进行了论述。北京互联网法院认为:虽然该报告具有独创性,但作品应当由自然人直接创作完成,人工智能生成物无论多么接近作品,都不能突破该要件,其不属于著作权法所保护的作品,人工智能生成物不受著作权法保护。

二审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也持同样观点。

北京菲林律师事务所诉北京百度网讯科技有限公司著作权侵权纠纷案(2018)京0491民初239号、(2019)京73民终2030号。

而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在2019年审理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与上海盈讯科技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案中,则将机器人Dreamwriter自动撰写文章认定为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认为:案涉文章的创作过程不单单指软件自动生成涉案文章的这两分钟时间,原告工作人员选择和安排了数据类型的输入与数据格式的处理、触发条件的设定、文章框架模板的选择和语料的设定、智能校验算法模型的训练等,这些选择与安排体现了原告工作人员的创作,如果仅将Dreamwriter软件自动运行的过程视为创作过程,这在某种意义上是将计算机软件视为创作的主体,这与客观情况不符,也有失公允。因此案涉文章符合著作权法关于创作的要求,应受著作权法保护。

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与上海盈讯科技有限公司(2019)粤0305民初14010号。

启明晰观点认为:著作权法的立法目的之一就是为了保护作品带来的经济利益,并以此鼓励创作和思想传播,故不宜简单以AI并非民事主体为由,将AI作品排除在著作权法保护范畴之外,这样才有利于知识产权保护机制适应新技术发展的需求,使其发挥更大的潜力价值,促进相关AI技术的研发和运用。


二、AI生成作品是否受著作权法保护

著作权法规定:

本法所称的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一定形式表现的智力成果,包括:文字作品,口述作品,音乐、戏剧、曲艺、舞蹈、杂技艺术作品,美术、建筑作品,摄影作品,视听作品,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示意图等图形作品和模型作品,计算机软件,符合作品特征的其他智力成果《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三条。

可见,凡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应同时满足三个条件:1、属于智力成果;2、能以一定形式表达且具有可复制;3、有独创性。


启明晰分析认为:

AI之所以能够生成作品,是因为AI研发人员在AI程序中加入了算法(是一系列解决问题的清晰指令,用系统方法解决问题的策略和机制,对一定规范的输入,在有限时间内获得所要求的输出)数据结构加上算法就构成了AI的程序,研发人员创作了算法用于AI模拟人类思考,而AI作品正是该算法运行后所输出的成果,从这个意义上来说,AI生成作品属于AI研发人员智力成果的成果。


AI生成作品与人类作品的表现形式相同,都是文字作品、图画作品、音像作品等具象表现形式,可以复制。


AI生成作品可能具有独创性,也可能没有。如果AI通过程序中的算法输出的仅是其搜索的结果,那这个作品可能并不具有独创性。但如果AI通过程序中的算法用梵高的画风创作出了一幅中国江南水乡的画作,那么这个AI生成作品可能就具有了独创性。


启明晰观点认为仅当AI生成作品具备独创性时,该AI作品才受著作权法保护。


三、AI作品著作权归属于谁

启明晰分析认为:

著作权法所称“创作”以民事主体的创作为前提,该原则尚不能被突破。AI并非法律规定的民事主体,所以AI作品的著作权肯定不属于AI本身。

排除AI本身拥有AI作品著作权后,与AI作品相关的民事主体可能有二:一是AI使用者(即利用AI输入特定指令让AI生成作品的民事主体),二是AI研发者(即研发AI的民事主体)。

启明晰观点认为:

第一,AI作品的著作权不应归属AI使用者。因为:

1、著作权法保护的并非是思想、感情本身,而是思想、感情的独创性表达。AI使用者仅输入了指令关键词(使用者的思想),就获得了AI输出的作品。那么对使用者而言,将思想转化为作品这一过程是由AI自动完成的,其本质是算法运行的结果。可见,从思想到作品之间的表达过程,无法体现使用者的个人人格特征和独立创作特征。

2、使用者利用AI生成作品,由于AI具有极高的随机性和不确定性,即便使用者输入相同的关键词,其获得的作品也可能会存在明显的差别。可见,使用者的个人意志无法左右AI最终所呈现的作品结果。

所以,不宜将AI作品的著作权归属于AI使用者。

第二,在没有特别约定的情况下,AI作品的著作权应归属于AI研发者。因为:

AI之所以能生成作品,关键在于AI运行的算法,是算法决定了AI选择并学习的数据范围、数据分析的方式、排列的方法、生成内容的形式等要素。AI的研发过程是研发者将其思想意志通过独立创作转化为智力成果的表达过程,而AI作品则是研发者智力成果的成果。

所以,将AI作品的著作权归属于AI研发者具有合理性。


四、结语

立法在有些情况下会滞后于时代的发展,而立法空白会给AI领域后续发展带来更多挑战。有规制才有保护,在知识产权法律领域开展AI的立法研究势在必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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