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观韬视点 | “一带一路”沿线国家投资指引之沙特阿拉伯篇(二)——对沙特外商投资相关法律制度的进一步探讨
2023-03-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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观韬视点 | “一带一路”沿线国家投资指引之沙特阿拉伯篇(二)——对沙特外商投资相关法律制度的进一步探讨

作者:李晓皓 李想


在“‘一带一路’沿线国家投资指引之沙特阿拉伯篇(一)——外资准入制度”中我们从沙特全面改革的国家背景出发,就沙特外商投资准入法律制度体系中独具特色的负面清单、许可证制度等重点规定进行了解读。本文作为本系列文章的第二篇,将就沙特法律制度体系中外国投资者重点关注的外汇管理、投资并购、土地使用、劳动用工等法律问题以及几大热点投资行业相关的法律法规进行梳理和解读。

一、外汇管理

石油工业作为沙特的支柱产业,为沙特提供了该国的主要外汇收入。基于沙特与美国达成的“石油美元”协议,沙特石油出口只能使用美元交易,这也直接导致了沙特汇率与美元挂钩,实行固定汇率制度。

沙特中央银行作为外汇主管机构,根据《货币兑换业务许可证收费规定》(Regulations of License Fees for Money Changing Business)的规定,从事外汇兑换业务的金融机构应当办理许可证并缴纳相应费用。但对于居民和非居民的资金、利润和收入的境外汇出和汇入,沙特目前还没有采取任何外汇管制措施,各种货

二、投资并购

首先,根据MISA的规定,外资收购行为需要申请外资许可证。如果外国投资者之前已获得许可证,则只须对许可证进行相应变更。沙特典型的并购方式主要有股权收购和资产收购两种。股权收购中需要由全体股东签署同意将公司股权转让给第三方的书面决议,并通过MISA的核准、公证机关公证后,在官方公报上公布收购行为。资产收购的收购方则可选择收购全部资产或部分资产。根据沙特《公司法》的规定,涉及上市公司的并购行为必须聘请注册会计师和法律顾问参与,并通过主管机关资本管理局(The Capital Market Authority,“CMA”)的监管和审核。

此外,沙特对于市场支配行为采取管制措施,任何会导致经济集中的并购交易行为(即交易结果达到占市场份额40%及以上)都将受到沙特《竞争法》(Competition Law)的规制。同时,按照《竞争法》的规定,如果在上一个财政年度的年总营业额超过1亿里亚尔,那么参与经济集中的该实体交易方应当在交易至少90天前向竞争监管总局(The General Authority for Competition, “GAC”)汇报。

三、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制度

沙特资本市场监管总局CMA于2015年5月4日出台《合格外国金融机构投资上市股票规则》(Rules for Qualified Foreign Financial Institutions Investment in Listed Securities)(“《QFI规则》”),该法从类型和规模两方面明确限制了合格外国投资者的范围:

从类型上讲,合格的外国投资者应为具备许可证或注册在管辖范围内的:

(1)银行;

(2)证券及经纪公司;

(3)保险公司;

(4)政府及与政府有关的实体;

(5)投资基金;

(6)其他主管机构认为具备资格的实体。

从规模上讲,除(4)中政府外的合格外国投资者其所管理或托管的资产应当达到1,875,000,000里亚尔或以上。同时法律授权主管机构有权依据特殊情况作出减少资产规模要求的临时决议。

针对合格外国投资者的持股比例,《QFI规则》第14条规定合格外国投资者对任何一家上市公司的最大投资限额为其已发行股份或可转换债务工具的10%;所有合格外国投资者联合体(包括居民,非居民)对任何一家上市公司的持股比例均不得超过49%。上述《QFI规则》的限制性规定,通过对外国投资者持股比例的限制实际上阻止了合格外国投资者获得多数股权。 

近年来,随着沙特采取一系列措施来提高对外国投资者的吸引力,也带动了政府放宽对外国资本参与沙特的投资并购行为的限制。2019年,沙特资本市场监管总局CMA出台《外国战略投资者在上市公司持股管理规则》(Instructions for the Foreign Strategic Investors Ownership in Listed Companies),正式取消了对外国战略投资者在上市公司持股不得高于49%的限制性规定。同时,根据CMA发布的《外商投资证券规则草案》(Draft Rules for Foreign Investment in Securities),其中对于外国合格投资者的资格条件和投资要求都提供了很大程度的放宽,可以预见沙特将在未来逐步向外国投资者开放其资本市场,同时也将为外国中小投资者增加新的投资渠道并提供投资便利。

四、土地使用

首先,《外国投资法》第8条规定,在遵守有关非沙特人获得房产的规定的前提下,获得许可证的外国公司可根据其所经营的具体活动以及为其员工提供必要性住房时被批准获得必要的房产。

其次,根据《非沙特国民的房产所有权和投资法》(Law of Real Estate Ownership and Investment by Non-Saudis)的规定,外国投资者获得的房产用途仅限于投资者及其员工开展业务或居住,且五年内不准进行出售或随意转租等房产投资行为。该法第5条规定,非沙特国民不允许对位于麦加和麦地那两座城市内的土地和房产进行投资(包括租赁或购买获得所有权)。但非沙特的穆斯林可以在麦加和麦地那的边界内租赁房产,租期原则上不应超过两年。

五、劳动法

沙特“Vision 2030”国家计划中的一个重点就是注重“沙特化”改革,尤其在私营部门要努力达到由沙特国民替代外国工人的目标,并重点强调对沙特劳动力的培训和提高。这对于外国投资者进入沙特市场后依法制定劳动人事制度并做到合规经营来说,既是商业挑战,又是重要机遇。

沙特《劳动法》(Labor Law)第26条规定,除缺乏或不可能拥有合格的沙特籍员工的特殊情况外,雇佣沙特籍员工的比例不得低于雇佣总人数的75%,同时第43条要求雇主每年应当对不少于12%的沙特籍员工进行专项职业培训,以确保沙特籍员工能够顺利适应并在未来完成高阶工作。

就雇佣外籍员工而言,沙特《劳动法》规定外籍员工必须获得沙特劳动部颁发的工作许可证,才具备沙特务工资格。沙特负责海外劳工招聘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为民间海外招聘办公室(Private Offices for Recruitment from Abroad),由民间海外招聘办公室提供的工人可与用人单位直接签订劳动合同。同时《劳动法》要求企业与外籍员工的劳动合同必须为书面且固定期限。

六、外商投资热门领域介绍

(一)社会资本与政府机构合作

为落实沙特2020年的“私营化计划”,同时为贯彻沙特“Vision 2030”的总体规划进程,沙特对私营机构参与政府主导项目的法律和监管环境都进行了重要的法律规则修订。《私营机构参与法》(The Private Sector Participation Law,“PSPL”)已于2021年7月24日正式生效并实施,随之公布实施的还有配套的《实施条例》(The Implementing Regulation of  PSPL)和《监管主体规则》(The Governing Rules of  PSPL)。PSPL中明确规定对于外国投资者在沙特本土开展PSP项目(包括PPP项目和政府资产剥离项目两类)享受国民待遇,这进一步展示了沙特正在努力打造一个包容欢迎国际投资的环境,实现经济多样化的政府态度和决心。

PPP(Public-Private Partnership)项目作为沙特在基础设施建设行业主要采用的项目模式, 同时也是PSPL下规制对象之一,根据其规定,在沙特开展PPP项目应当符合以下要素:

(1)合同有效期应在5年及以上;

(2)私营机构方应当按照合同安排至少承担以下两项工作分工:设计、建造、管理、运营、维护或融资(无论涉及资产为政府所有或私营机构所有或两者兼有);

(3)政府和私营机构方之间存在定性和定量的风险分配;

(4)私营机构所应支付或收取的款项应当全部是基于合同义务的履行。

根据PSPL《实施条例》第54条,在沙特开展PPP项目的模式应为BOT、BOO、BOOT、BTO等被主管机构核准的模式。

根据PSPL第17条规定,未经特定的审查机构批准,任何政府机构不得与私营机构私自订立PSP合约。同时第11条规定,当项目所需的许可证或授权无法及时审批完成,经济和发展事务委员会(CEDA)可根据缔约政府机构(Contracting Authority)提交的进度陈述报告向相关审批主体发布督促指示。

另外,PSPL允许私营化国家中心(NCP)在一定条件下有权对特定PSP项目免除“雇员本土化”的强制性规定。

值得注意的是,据2021年2月释出的官方消息披露[1],沙特政府将从2024年彻底终止与区域总部设在沙特以外国家的公司、机构等签署PSP合约,因此要求与政府签订该类合约的外国公司在2024年之前将其地区总部迁至沙特。但同时也强调,该新规并不会影响外国公司、外国投资者进入沙特市场或与沙特私营机构进行合作。

(二)数字经济

作为“Vision 2030”规划中的主打行业,发展数字化经济实质上是沙特改革发展进程的首要任务。因此,沙特在通信、数字经济、云计算、人工智能、航空航天等先进科技领域正在大力投资并积极与国际优秀团队合作以求学习更丰富的实践经验。

2019年8月,沙特成立数据和人工智能管理局(Saudi Data and Artificial Intelligence Authority,“SDAIA”),专门负责国家大数据与人工智能管理。同时分设国家人工智能管理中心(The National Centre for Artificial Intelligence)和国家数据管理办公室(The National Data Management Office)。

为保障数字经济的稳固发展,2019年10月,沙特政府颁布《电子商务法》(E-Commerce Law),随后其实施条例也颁布实施,商务部(Ministry of Commerce)作为法定的主管机构负责规范电商行业发展,加强对个人数据保护、消费者权利和披露义务等方面的监管,发展数字支付并提高透明度。

为了与数据安全、数据合规的国际趋势接轨,SDAIA于2022年11月20日发布了沙特首部通用性《个人信息保护法》的征求意见稿(Public Consultation Version of Personal Data Protection Law,“PDPL”), 该法旨在保护个人信息的隐私,并合法规制收集、处理、披露或留存个人信息的活动。该法涉及范围广泛,包括电信、云计算、电子商务、物联网、金融和政府部门等。PDPL从《欧洲通用数据保护条例》(GDPR)体系借鉴经验的同时,也设置了针对沙特的专门性规定。PDPL适用于以任何方式处理沙特境内所有个人数据及个人敏感数据的公共或私营机构,PDPL的规制对象还包括死者的个人数据,前提是该数据会导致识别死者或其家庭成员。因此,当外国机构处理与居住在沙特的个人相关的数据时,该外国机构也将会受到PDPL的管辖。值得引起注意的是,PDPL第3条声明,该法不会影响沙特颁布的其他任何法律或签订的国际公约中授予数据主体更完善的权利或更好的保护的任何条款。

PDPL将于2023年3月17日正式生效实施,属于该法管辖范围内的外国企业或机构应当积极作出响应,尽快达到PDPL要求的沙特数据合规标准。

(三)新能源经济

沙特支持鼓励新能源行业的发展,在“Vision 2030”中设定具体目标:到2030 年非油贸易出口占比提高到50%;非油政府财政收入提高到2667 亿美元。

沙特政府为吸引外商在新能源领域进行投资,出台了一系列优惠政策,例如外商投资新能源行业可以享受独资所有权;雇佣沙特籍员工享受沙特国家人力资源发展基金的薪酬补贴;用于项目的原材料和永久性设备可申请进口关税豁免;项目用地租金补贴等。

除在上文提到的新能源、数字经济和工程承包等领域制定了专门性法律和鼓励政策外,沙特还针对专业技能公司、矿业、私营医疗业、电信业、视听媒体业等颁布了专门的行业性法律规定,应当引起涉及相关行业的外国投资者足够的关注。

七、结语

随着《中华人民共和国和沙特王国全面战略伙伴关系协议》的签署生效,中沙两国在未来的经济合作和国际关系势必会提升至更高领域和更强水准的伙伴关系,这也将会为中方投资者在沙特未来投资带来更有保障的方向和环境,特别是在中沙合作热门领域如新能源、数字经济和工程承包等领域进行投资开发。本文承接“‘一带一路’沿线国家投资指引之沙特阿拉伯篇(一)——外资准入制度”,就外商投资者关心的投资并购、土地使用、海外工程承包以及劳动用工等重点规定进行解读和梳理,并就新能源、数字经济和工程承包等热门投资领域的法律法规以及鼓励政策进行整合介绍,旨在帮助、指引中国企业在沙特顺利实现高质量合法合规的涉外投资。

后续我们将带来 “‘一带一路’沿线国家投资指引之沙特阿拉伯篇(三)——《公司法》”,会将目光聚焦于沙特近期颁布实施的新《公司法》,以法条解读的形式展开介绍该法为外商投资带来的变革和影响,敬请期待。




[1] <Saudi Arabia won't work with foreign firms without regional HQ from 2024 | Reuter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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