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观韬视点 | “一带一路”沿线国家投资指引之沙特阿拉伯篇(一)——外资准入制度
2023-03-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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观韬视点 | “一带一路”沿线国家投资指引之沙特阿拉伯篇(一)——外资准入制度


作者:李晓皓 李想


引言

根据商务部今年2月发布的统计,2022年全年,我国企业在“一带一路”沿线国家非金融类直接投资1,410.5亿元人民币,较上年增长7.7%(折合209.7亿美元,增长3.3%),占同期总额的17.9%,与上年同期持平,主要投向新加坡、印度尼西亚、马来西亚、泰国、越南、巴基斯坦、阿拉伯联合酋长国、柬埔寨、塞尔维亚和孟加拉国等国家[1]。

在此大背景下,我们计划通过一系列文章,聚焦“一带一路”沿线的主要国家,对相关国家的外资准入、公司治理、投资并购、土地使用、劳动用工等重点行业和领域的法律制度进行简要梳理和分析,为中国企业在“一带一路”沿线有关国家的投资提供帮助和指引。

作为本系列文章的第一篇,我们将首先对沙特阿拉伯王国(Kingdom of Saudi Arabia)(以下简称“沙特”)的外资准入相关法律制度进行介绍,并在后续文章中结合沙特新修订的《公司法》,对相关于投资沙特的其他法律和制度进行分析,供各投资者予以参考。

 

一、大举改革的沙特阿拉伯王国

沙特作为阿拉伯世界中举足轻重的伊斯兰国家,自建国以来便施行君主制且未制定成文的宪法,其基础法律体系源于伊斯兰教教法(Sharia),由不同渊源的古兰经和包括先知穆罕默德语录在内的伊斯兰原则组合而成。除伊斯兰教法外,沙特以国王(除非根据皇家法令授权给王储)和内阁会议决议签署的皇家法令(Royal Decree)的形式颁布制定法(或成文法),附属条例可以以内阁决议和内阁通知的形式颁布。法律、条约、国际协议和协定则只能通过皇家法令的形式颁布,且所有的法律制度最终都必须服从于伊斯兰教法且不得与其相冲突。处于此特殊的政治和历史环境便直接导致了在很长时间内沙特法律制度在适用范围和内容上都具有很大的不确定性。

2016年4月,沙特王储穆罕默德·本·萨勒曼带着雄心壮志宣布了“Vision 2030”国家计划,以“活力社会”“繁荣经济”和“雄心国家”为三大主线,确立了沙特未来15年的发展方向,提出到2030年将沙特建设成为阿拉伯与伊斯兰世界心脏、全球性投资强国和亚非欧交通枢纽三大远景目标。在推动沙特全面实现现代化改革的进程中,司法体系的全面改革也是其中重要议程之一。因此,在沙特王室的带领下,沙特对多领域法律尤其是公司、外商投资、数字经济法领域展开了大刀阔斧的改革进程,颁布或更新了大量的规范性法律。沙特法律改革的最终目标之一即为外国投资者创造一个更有吸引力的投资环境,并大大增强外国投资者对于沙特经济的信心。

 

二、外商投资准入制度介绍

1. 主要法律及主管机构

沙特现行的与外商投资相关的法律制度主要包括于2000年以皇家法令的形式颁布的《外国投资法》(Foreign Investment Law) [2]及其实施条例,并在该法的基础上不断以修正案的形式进行修订更新。《外国投资法》对外国投资的保护、投资准入、外国投资者权利义务、投资争端解决方式等方面作出了明确规定。

在沙特实施大规模经济和法律改革的时代背景下,沙特于2020年成立了投资部(Ministry of Investment,“MISA”)代替原有投资总局(Saudi Arabian General Investment Authority,“SAGIA”)正式成为主管招商引资、投资管理以及发放并管理投资许可证的国家权力机构。

2. 负面清单

与世界上大多数国家类似,沙特开放除负面清单列明的禁止外国投资行业外的所有领域吸引外国投资。目前沙特禁止外国投资的行业具体包括[3]:

(1)石油资源的勘探和生产(但不包括国际分类码5115+883项下的矿产领域服务);

(2)为军事部门服务的产业;

(3)侦查和安全领域;

(4)麦加和麦地那不动产投资;

(5)与朝觐和小朝觐相关的导游服务;

(6)劳务服务;

(7)国际分类为CPC 621的佣金代理商;

(8)捕捞/狩猎海洋生物资源。

3. 安全审查

2021年9月7日,沙特成立外国投资审查常设部长委员会(Permanent Ministerial Committee for the Examination of Foreign Investment, “CEFI”)。CEFI主要负责可能对国家安全或公共秩序等敏感和战略性领域有直接或间接影响的外国投资者进行安全审查,制定禁止或限制在沙特投资的外国个人或公司名单并与有关政府机构协调以不定期更新名单。预计该委员会将以类似于美国外国投资审查委员会(CFIUS)和英国商业、能源及工业策略部(BEIS)实施国家安全审查的方式来运作,但目前该委员会的实际成果和运作情况仍有待确定。

4. 外商投资鼓励政策

沙特《外国投资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外国投资者根据法律和指令,享受与本国投资项目同样的优惠、激励和保障措施。同时,沙特投资部MISA在“Vision 2030”的总方针指导下,致力于改善国内营商环境,开展市场情报研究,打造富于活力的投资生态体系,为此,MISA也制定了一系列专属于外商投资者的支持鼓励计划。

(1)MISA针对外商直接投资开展季度调查并予以分级评优

MISA采用目前国际上通用的标准和方法对在沙特进行外商直接投资的公司实施电子调研。该调研的内容包括对于公司基本情况的查明,例如公司成立日期、商业登记情况、经营活动、公司所在地、公司分支机构、公司股东架构以及与公司的股权、资产和负债相关的财务变量情况。同时,MISA依据员工数量(权重40%)、上一年度公司收益(权重30%)以及公司资本(权重30%)几大指标将外商投资企业分为大型企业、中型企业以及小型企业。在此基础中,MISA会从三类企业中根据调研的最终结果分别选出优秀企业并将其评为白金(Platinum)、黄金(Gold)以及银(Silver)级别给予其不同程度的优惠政策和表彰鼓励。值得注意的是,该评选标准与外商投资企业对于MISA电子调研的配合度和回应积极性直接关联。

(2)地区投资鼓励政策

为摆脱对石油的过度依赖并实现经济的顺利转型,沙特政府启动了规模庞大的经济特区(SEZs)和经济城(ECs)建设计划。目前已在拉比格、麦地那、吉赞、哈伊勒、塔布克、阿赫萨建设六座经济城。外商投资选址在SEZs及ECs将在不同程度上享受沙特政府给予的融资、租房以及税收等优惠政策。

为探索新的业务概念、模型和实践并为“Vision 2030”国家计划提供合适的环境,NEOM新城项目应运而生。新城计划在区内重点发展能源、交通运输、食品、技术和数字科技、生物科技、媒体、娱乐及人居等产业。由我国几大知名国企参建的NEOM隧道支洞项目已成为沙特NEOM新城及其镜线城市(The Line)项目中举足轻重的一部分,NEOM新城本身以及建成后的城市发展需求都会为外商企业带来大量的机遇和投资空间,也会在未来为外商企业提供更先进、更环保以及更宜居的投资环境。

5. 许可证制度

许可证制度作为投资沙特至关重要的环节,应当引起投资者的足够重视。沙特《外国投资法》规定,外国投资者在沙特进行任何长期或短期的投资活动都必须获得相应主管部门颁发的许可证。同时法律规定,允许一个外国投资实体在同一大类的行业和不同类的行业中取得多个许可证。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外国投资者指定的申请材料后的三十天内作出许可决定,否则视为许可。

沙特《外国投资法实施条例》规定,申请许可证的前提条件包括:

(1)申请许可的行业,不属于负面清单内的禁止投资行业;

(2)生产产品的技术规格和生产方法符合沙特、海湾或国际相关标准;

(3)申请人不存在任何因重大违反沙特《外国投资法》相关规定而受到判决、裁定处罚的前科记录;

(4)申请人不存在任何因金融或商业违法行为而受到处罚的记录,无论在沙特王国境内或境外;

(5)申请人应当遵守许可证申请表所附的相应前提条件、管制、声明和承诺性规定。

目前,MISA将许可证按照行业分类为服务业、工业、房地产业、批发及零售业、农业、矿业、印刷出版业以及交通运输业等,同时,MISA还为政府合同的投标和履行提供了相应特殊类许可证。外国投资者除应遵守上述申请许可证的统一性前提条件外,还应当遵守指定行业的许可证申请前提和限制性规定,并按照行业分类向MISA提交相应的申请材料,缴纳相应的申请费用。

除此以外值得引起注意的是,根据所从事行业的具体类型,从事以下表格中列出的行业的外国投资者还需要履行额外的义务或者获得其他相关主管部门的许可:

序号

行业类别

要求

1

销售许可证(外商100%持有)

培训不少于30%的沙特籍员工。

2

销售许可证(沙特合资)

培训不少于15%的沙特籍员工;

每一地区只允许开设一家商铺。

3

工业许可证

应当获得工业和矿产资源部的工业许可,以及气象和环境保护总局的环境许可。

4

设立科学和技术办事处

办事处被允许就行业许可类型对市场进行研究,并向区域总部提交研究报告。办事处应向MISA提交年度业务汇报;

办事处不得直接或间接在沙特履行任何合同,也不得开展任何商业或投资活动,也不得为培训沙特技术人员收取任何费用;

办事处应遵守适用于沙特的所有法规和指示,如果违反相应法律法规,将被处以吊销该许可证,并将该处罚予以通报;

当MISA认为办事处的行动超出其许可范围时,有权撤销或不再续签许可证。

5

技术和经济咨询办事处

办事处被允许研究沙特国内市场,并为希望获得许可证的外国有关机构提供研究报告。办事处应向MISA提交年度业务汇报;

该办事处不得在沙特直接或间接地履行任何合同、开展业务或投资;

MISA认为办事处的作用超出其许可范围时,有权撤销或不再续签许可证。

6

控股公司的活动

取得和投资的每个项目事先都应获得MISA的批准。

7

不动产许可证

应当获得MISA对任何拥有或投资的财产的事先批准,以便任何项目的成本不低于三千万里亚尔的土地和建筑,前提是该项目不在麦加或麦地那或其边界区域内。

MISA同时规定,所有持有许可证的外国投资者应当严格按照许可证许可的行业、许可的经营时间以及许可的经营地址进行经营,并履行每年按时向MISA申请许可证续期,每年向MISA更新汇报其相关经营数据,按时汇报天课和经营收入税收的缴纳情况等义务。MISA对违反《外国投资法》的外国投资主体有权处以撤销投资许可证,并作出不超过50万里亚尔的罚款、取消全部或部分给予外国投资者的鼓励或优惠的处罚决定。外国投资者如若遭受撤销许可证的处罚决定,将在商事登记、居留许可、税收缴纳等方面受到根本性的影响,法律同时也赋予受处罚的投资者申诉该决定的救济性权利。

此外,虽然根据《外国投资法》获得许可证的外国投资者不必通过沙特代理人进行商务活动,但实际上,根据沙特各相关政府部门的内部规定,外资企业与当地商业登记、劳动、税收、海关等政府部门交涉时,还是需要委托沙特当地代理人或代理机构,否则可能存在不予接待的实操风险,特别是在协调处理一些难点问题时,只能通过当地代理人或中间人协调政府关系。

6. 针对外商投资特定形式的准入规定

沙特《外国投资法》及其实施条例对于申请许可证的外国投资者的投资形式作出规定:允许外商在沙特投资时,由本国和外国投资者合资设立公司,或者由外国投资者独资设立公司。同时沙特法律规定了外国投资者应以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外国公司分公司以及其他应由公司董事会作出决定的公司法律形式开展经营。关于沙特公司法律形式的具体内容我们将会在后续篇章进行介绍。

值得注意的是,MISA根据外国投资者投资的不同行业和公司形式,在发放许可证的基础上,对于以下特定行业或特定公司形式的投资者的最低投资金额和最低沙特持股率作出了明确规定: 

序号

公司/许可类型

最低投资资本
(货币单位:沙特里亚尔)

最低沙特持股率

1

合资商业

26,666,667;外国资本不低于20,000,000,且持股比例不高于75%。

25%

2

外商独资商业

30,000,000

--

3

通信业

--

40%

4

通信增值业

--

30%

5

保险业

--

40%

6

再保险业

--

40%

7

房地产融资项目

200,000,000

40%

8

房地产投资项目

单个投资项目金额(包括土地和建设)不得低于30,000,000,同时土地和建设标的应当在两座圣城的边界之外;但对于房地产开发项目的投资资本没有最低限额。

--

9

工程项目管理、工程详细设计以及EPC合同项目

--

25%

10

市内公交汽车项目

500,000

30%

11

市内地铁项目

500,000

20%

12

股份公司

500,000

--

13

股份一人有限公司

5,000,000

--

14

其他交通业

10,000,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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