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观韬视点 | NFT(数字藏品)投资法律风险分析
2022-08-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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观韬视点 | NFT(数字藏品)投资法律风险分析


作者:宋佳

 

前言:

继比特币、元宇宙之后,NFT已经成为投资领域新的关注焦点,也受到各大互联网巨头以及投资者的追捧,一些投资者也就NFT的投资及交易向笔者进行过法律咨询。NFT涉及互联网、信息技术、艺术及金融等多个领域,我国尚未建立针对NFT的相关法规,本文拟就NFT投资及交易过程中可能涉及的法律风险进行分析和探讨。

 

一、NFT的概念

 

NFT,全称为Non-Fungible Token,直译为非同质化代币,是用于表示数字资产的唯一加密货币令牌。由于NFT所指向的交易客体通常集中于文化艺术产品,因此国内也译为数字藏品。基于NFT底层技术区块链的分布式记账和不易篡改的属性,NFT最大的特点即具有唯一性和不可替代性,所有者能够证明其是唯一真正的数字藏品的拥有者,并且相关交易记录包括初始发行者、发行日期以及每一次流转信息等。NFT拥有唯一数字标识,每个NFT独一无二,这使NFT成为确定数字藏品权利归属、证明真实性、体现稀缺性的绝佳工具。

 

二、NFT财产权利的法律基础

 

《民法典》第一百二十七条规定,“法律对数据、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民法典》的本条规定确认了网络虚拟财产应予以保护的原则。与游戏中的虚拟装备一样,NFT是在电子与网络环境下生成的虚拟物,应属“网络虚拟财产”这一法定的民事权利客体,NFT自身属于具有客观价值的数字资产,应当予以财产权保护。

 

三、投资NFT可能面临的法律风险

 

 (一)NFT交易平台的资质风险


《区块链信息服务管理规定》第二条规定,“区块链信息服务,是指基于区块链技术或者系统,通过互联网站、应用程序等形式,向社会公众提供信息服务。区块链信息服务提供者,是指向社会公众提供区块链信息服务的主体或者节点,以及为区块链信息服务的主体提供技术支持的机构或者组织” ,由于NFT发行的底层技术是依托于区块链,因此NFT交易平台应符合《区块链信息服务管理规定》的相关规定。

 

《区块链信息服务管理规定》第十一条规定,“区块链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在提供服务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通过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区块链信息服务备案管理系统填报服务提供者的名称、服务类别、服务形式、应用领域、服务器地址等信息,履行备案手续”,因此NFT交易平台应获得区块链信息服务提供者备案编号。

 

《电信业务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四条规定,“经营电信业务,应当依法取得电信管理机构颁发的经营许可证”。《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中规定的《电信业务分类目录》中增值电信业务包括“在线数据处理与交易处理”,因此NFT交易平台应获得增值电信业务许可证。

 

《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第二条规定,“互联网文化产品是指通过互联网生产、传播和流通的文化产品”,第八条规定,“申请从事经营性互联网文化活动,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审核批准”。由于NFT所指向的交易客体通常集中于文化艺术产品,因此NFT交易平台应获得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投资人在投资NFT之前,应关注NFT交易平台是否具备上述基本资质。需要说明的是,由于NFT交易平台的数字藏品类型在不断更新,大有万物皆可NFT的趋势,因此在核查NFT交易平台资质时,还应针对具体交易品种具体分析。

 

(二)NFT交易平台发行模式风险

 

由于热门数字藏品的单个NFT定价经常很高,导致个人投资者无法单独购买,目前一些NFT交易平台出现将一个NFT进行分拆出售的趋势,即通过特殊的NFT标准设定多个投资者共同投资一个NFT,这种NFT碎片化可以降低参与门槛,使NFT及其映射的数字藏品在多个所有者之间分配。但这种发行模式具有变相销售“金融产品”的嫌疑,已经引起金融监管部门的关注。

 

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中国银行业协会、中国证券业协会联合发布的《关于防范NFT相关金融风险的倡议》中指出,“坚决遏制NFT金融化证券化倾向,从严防范非法金融活动风险”,“不通过分割所有权或者批量创设等方式削弱NFT非同质化特征,变相开展代币发行融资(ICO)”。虽然该《关于防范NFT相关金融风险的倡议》并不是具有法律效力的法律法规,但其预示了监管部门的态度和监管趋势,因此,投资者在面对分拆发行模式的NFT产品时应谨慎评估其风险。

 

(三)NFT交易平台币种风险

 

国外NFT交易平台通常都是以以太币进行计价并结算的,但数字货币在我国收到严格监管,中国人民银行、工业和信息化部、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联合发布的《关于防范比特币风险的通知》规定,“比特币不是由货币当局发行,不具有法偿性与强制性等货币属性,并不是真正意义的货币”,“比特币应当是一种特定的虚拟商品,不具有与货币等同的法律地位,不能且不应作为货币在市场上流通使用”。《关于防范NFT相关金融风险的倡议》也规定,“不以比特币、以太币、泰达币等虚拟货币作为NFT发行交易的计价和结算工具”。目前国内的主流NFT交易平台均以人民币计价,如投资者遇到以数字货币计价的NFT交易平台,应警惕该平台涉嫌非法集资、非法发行证券、非法发售代币票券等风险。

 

(四)NFT交易平台侵权风险

 

虽然NFT具有唯一性和不可替代性,区块链可以保证信息上链后不可篡改,以及确保链上原生数字资产的真实性,却无法验证链外数据来源的真伪。NFT是区块链原生资产,但NFT映射的数字藏品并非原生于链上,而是在链外存在物理形式或数字形式的原始版本。如果未经原始权利人许可,擅自为特定资产“铸造”NFT,此时NFT的相关权利即存在风险。我国已出现的首个NFT侵权案件((2022)浙0192民初1008号)中,被告在NFT交易平台上铸造并发布了某款NFT,但该NFT指向作品的作者并未授权被告进行上述行为,而原告经作者授权获得该作品的独占著作权,因此原告要求被告立即停止侵害其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的行为。法院认定,NFT数字作品所有权转让结合了区块链和智能合约技术,但是NFT数字作品是通过铸造被提供在公开的互联网环境中,交易对象为不特定公众,每一次交易通过智能合约自动执行,可以使公众可以在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NFT数字作品,故NFT数字作品交易符合信息网络传播行为的特征,因此,网络用户未经原告许可通过NFT平台交易NFT数字作品的行为,应认定为侵害原告作品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因此,投资者在购买NFT产品时,应注意其发布者或发行方是否具有NFT指向的数字藏品的原始权利。

 

(五)NFT的流动性风险

 

投资者投资NFT的目的除了收藏之外,更多是基于NFT的投资属性和升值空间,虽然国外NFT交易平台上的NFT转卖不受限制,但我国并非如此。《关于防范NFT相关金融风险的倡议》规定,“不为NFT交易提供集中交易(集中竞价、电子撮合、匿名交易、做市商等)、持续挂牌交易、标准化合约交易等服务,变相违规设立交易场所”,因此我国目前并不存在NFT的二级交易市场,而且,一些NFT交易平台明确禁止买家对NFT进行转售,因此投资者在投资NFT时要充分考虑NFT的流动性风险。

 

结语:


NFT作为区块链技术的创新应用,在丰富数字经济模式、促进文创产业发展等方面显现出巨大的潜在价值,但同时也存在炒作、洗钱、非法金融活动等风险隐患。监管机构应尽快研究并出台具有针对性的管理规范,确保NFT摆脱炒作和金融化属性,投资者也应提高风险防范意识,避免触发法律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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