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业领域
观韬视点
新闻动态
专业人员
办公机构
关于我们
加入我们
专业领域
争议解决 跨境贸易及其合规与救济 环境、社会与治理(ESG) 证券与资本市场 行政法 数字法律与网络合规 公司与并购 反垄断与竞争法 海事海商 破产清算与企业重组 劳动法 能源与基础设施 商业犯罪和刑事合规 金融保险与衍生品 税务 体育和娱乐 房地产与建设工程 私募与投资基金 医疗健康与生命科学 知识产权 家事法和家族财富管理 合规与调查 旅游和酒店 科技与智能技术 矿产资源 国际仲裁
办公机构
北京 上海 西安 成都 大连 深圳 济南 厦门 香港 天津 广州 杭州 悉尼 苏州 纽约 武汉 多伦多 南京 福州 郑州 海口 重庆 合肥 青岛 洛隆 南昌 温州 宁波 太原 昆明
中文 English
menu
观韬视点 | 科创板IPO期间知识产权专项法律服务概述
2021-08-25
首页 > 观韬视点 > 视点 > 观韬视点 | 科创板IPO期间知识产权专项法律服务概述

观韬视点 | 科创板IPO期间知识产权专项法律服务概述

李洪江   李析原

一、    科创板设立的背景及意义

为了进一步落实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增强资本市场对提高我国关键核心技术创新能力的服务水平,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完善资本市场基础制度,推动高质量发展,科创板应运而生。

2019年1月28日,证监会发布《关于在上海证券交易所设立科创板并试点注册制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为《实施意见》),《实施意见》指出应把握科创板的定位,重点支持新一代信息技术、高端装备、新材料、新能源、节能环保以及生物医药等高新技术产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

二、    科创板上市企业的特征

(一)             行业分布于高新技术产业和战略性新型产业

上交所于2021年4月16日修订的《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企业发行上市申报及推荐暂行规定》,要求申报科创板发行上市的发行人,应当属于下列行业领域的高新技术产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同时限制金融科技、模式创新企业在科创板发行上市;禁止房地产和主要从事金融、投资类业务的企业在科创板发行上市。

  

行业领域

细分行业

新一代信息技术

主要包括半导体、集成电路、电子信息、下一代信息网络、人工智能、大数据、云计算、软件、互联网、物联网和智能硬件等

高端装备

主要包括智能制造、航空航天、先进轨道交通、海洋工程装备及相关服务等

新材料

主要包括先进钢铁材料、先进有色金属材料、先进石化化工新材料、先进无机非金属材料、高性能复合材料、前沿新材料及相关服务等

新能源

主要包括先进核电、大型风电、高效光电光热、高效储能及相关服务等

节能环保

主要包括高效节能产品及设备、先进环保技术装备、先进环保产品、资源循环利用、新能源汽车整车、新能源汽车关键零部件、动力电池及相关服务等

生物医药

生物制品、高端化学医药、高端医疗设备与器械及相关服务等

其他

符合科创板定位的其他领域

截至2021年7月20日,共有646家企业提交科创板上市申请,其中处于受理阶段的有40家,问询阶段的有89家,上市委员会结果的有10家,中止状态的有2家,提交注册46家,成功注册的有342家,上市终止118家。

观韬视点 | 科创板IPO期间知识产权专项法律服务概述

就上市企业已获注册生效的行业分布而言,与高新技术紧密结合的制造业占据了大半江山。而在制造业中,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以及与环保、高端设备、医疗设备密切相关的专用设备制造业、医药制造业又占绝大多数。

观韬视点 | 科创板IPO期间知识产权专项法律服务概述

(二)             掌握形成主营业务的核心技术

根据证监会于2021年4月16日修订的《科创属性评价指引(试行)》规定,科创板申报上市的企业应满足如下条件:

(1)最近三年研发投入占营业收入比例5%以上,或最近三年研发投入金额累计在6000万元以上;

(2)研发人员占当年员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10%;

(3)形成主营业务收入的发明专利5项以上;(软件行业不适用本项要求,但研发投入占比应在10%以上。)

(4)最近三年营业收入复合增长率达到20%,或最近一年营业收入金额达到3亿元。(如选择上市标准为:预计市值不低于人民币40 亿元,主要业务或产品需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市场空间大,目前已取得阶段性成果。医药行业企业需至少有一项核心产品获准开展二期临床试验,其他符合科创板定位的企业需具备明显的技术优势并满足相应条件,则可不适用本项)

考虑到一些科技创新企业在关键核心技术上取得突破或阶段性进展,拥有良好发展前景,但受困于财务指标,上市需求难以得到满足。对于在核心技术方面具有重大进步意义的企业,满足如下条件,可以在科创板申报发行上市:

(1)拥有的核心技术经国家主管部门认定具有国际领先、引领作用或者对于国家战略具有重大意义;

(2)作为主要参与单位或者核心技术人员作为主要参与人员,获得国家自然科学奖、国家科技进步奖、国家技术发明奖,并将相关技术运用于主营业务;

(3)独立或者牵头承担与主营业务和核心技术相关的国家重大科技专项项目;

(4)依靠核心技术形成的主要产品(服努),属于国家鼓励、支持和推动的关键设备、关键产品、关键零部件、关键材料等,并实现了进口替代;

(5)形成核心技术和主营业务收入相关的发明专利(含国防专利)合计50项以上。

科创板上市的企业均自主掌握形成主营业务的核心技术,通过专利申请、著作权登记等方式对核心技术进行保护,对于非专利技术和数据,通过信息隔离、保密协议等方式进行保护,核心技术人员不存在重大不利变动,使得自身的核心技术处于稳定的状态,以确保企业不存在技术风险。同时,以金山办公、华熙生物、传音控股、华润微和中芯国际为代表的头部企业所掌握的核心技术均为营业收入贡献超过90%的比重,足见知识产权之于科创板上市企业的重要性。

三、    科创板IPO期间知识产权专项法律顾问服务概述

1、出具《法律意见书》确认发行人不存在权属风险

作为发行人律师,律师事务所可以出具《发行人科创板IPO知识产权专项法律意见书》,确认发行人不存在主要资产、核心技术、商标等的重大权属纠纷,重大偿债风险,重大担保、诉讼、仲裁等或有事项,经营环境已经或将要发生的重大变化等对持续经营有重大影响的事项。

2、出具《自由实施尽职调查(FTO)法律意见书》

在发行人科创板上市过程中,律师事务所可以出具《关于发行人主营业务产品自由实施尽职调查(FTO)法律意见书》,进一步确认发行人在中国大陆区域享有自由实施运作权,技术方案没有落入现有任何第三方的中国有效专利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发行人的核心技术方案不存在侵犯境内外其他已有专利权的情形。

3、出具《诉讼及争议专项法律意见书》

在发行人科创板上市过程中,律师事务所可以出具《关于发行人与主要竞争对手知识产权维权系列诉讼及争议专项法律意见书》,进一步明确已经发生的知识产权维权纠纷不涉及主营业务产品,该等纠纷不会对发行人生产经营造成重大不利影响,不会构成本次发行的实质障碍。

4、答复上市委员会的针对性问询

上市委员会针对某发行人共有专利无偿转让的合理性及潜在纠纷进行问询,律师事务所可以履行核查程序,确认相关专利的研发主体是否为发行人,发行人与权利人之间的专利转让合理且无潜在纠纷。

上市委员会针对某发行人合作开发成果归属进行问询,律师事务所可以履行核查程序,确认发行人与第三方合作研发的知识产权归发行人所有,第三方在合作成果交付后无权获得专利权,合作开发成果不会对发行人的权益构成负面影响。

上市委员会针对某发行人核心技术许可到期影响进行问询,律师事务所可以履行核查程序,确认发行人已形成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核心技术,授权许可实施专利到期后,不会对发行人的核心技术、正常经营、后续研发产生实质性影响。

上市委员会针对某发行人核心技术是否存在权属纠纷进行问询,律师事务所可以履行核查程序,确认专利转让系基于双方主体自愿平等的原则的真实转让行为,且已经履行完毕专利转让手续,发行人依法取得了转让专利所有权,不存在任何权属纠纷或潜在争议。

上市委员会针对某发行人核心技术独立面向市场的能力进行问询,律师事务所可以履行核查程序,确认发行人的核心技术不依赖于其他主体,资产独立完整,业务及人员、财务、机构独立,具有完整的业务体系和直接面向市场独立经营的能力,且不存在知识产权侵权风险。

上市委员会针对某发行人非专利技术的保护措施、核心技术的竞争优势进行问询,律师事务所可以履行核查程序,确认发行人采用“保密体系”“分段管理”“加密管理”“保密协议”“加强信息化管理”来保护非专利技术,同时核心技术具有靠近市场、快速响应等相对竞争优势。


文章作者
相关文章
2025·06·03
观韬视点 | 出海合规的基本逻辑之美国篇(下)
了解详情
2025·05·30
观韬视点 | 出海合规的基本逻辑之美国篇(上)
了解详情
2025·05·21
观韬观点 | 中国企业出海印尼相关热点法律问题
了解详情
专业领域 观韬视点 新闻动态 专业人员 办公机构 关于我们 加入我们
Copyright ©2017- 2025 北京观韬律师事务所
京ICP备16059968号-2 京公网安备110102004863 Powered by lc787.com
联系我们 | 隐私政策 | 法律声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