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观韬视点 | 浅谈影视作品名称商标布局的重要性
2021-06-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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观韬视点 | 浅谈影视作品名称商标布局的重要性


       摘要:影视作品是文化和商业价值的结合,一部优秀的影视作品不仅仅具有庞大的观众基础和广泛的知名度,更是具有后续开发周边商品与服务的商业价值。随着一部热门作品的诞生,作品名称便成为某些市场主体竞相进行商标抢注的对象,抢注成功意味着搭上了影视作品知名度的“顺风车”,从而可以谋取不当利益。近几年来《功夫熊猫》、《爸爸去哪儿》、《奔跑吧兄弟》等一些热门的影视作品不乏出现名称被抢注的问题。因此,将影视作品名称注册为商标予以保护显得尤为必要。


作者:李洪江、武泽钰


一、将影视作品名称注册为商标是一种防御性措施,有利于促进影视作品知识产权的保护与开发利用。

       如今一些影视作品相关权利人的知识产权保护意识逐渐加强,对一些大热的IP名称、角色名称、经典台词等都会提前进行商标的注册。第一,在影视作品的商业运作中,宣传推广工作变得愈加重要,将影视作品名称申请商标,实际上是通过圈定保护的方式来保证宣传顺利进行,以商标权做后盾,实现“独占”影视作品名称的目的。第二,一部影视作品播出后,迅速获得好的口碑、高播放量、高票房等收益,其影视作品名称、经典台词等内容也会被广泛传播,成为具有知名度的商业符号。片方往往会借着影视作品的热度推出周边产品,此时商标的重要性不言而喻,提前对这些领域进行商标布局有利于保护和开发影视作品的商业价值。


       漫威公司(MARVEL CHARACTERS,INC.)从1993开始便在中国进行商标布局,其名下的电影中英文名称,经典台词均在国内提交了商标注册,尤其是2013年《复仇者联盟》热映之后,漫威公司在商标布局方面的工作更为用心。根据国家知识产权局(以下简称国知局)数据显示,漫威公司共提交974件申请,主要集中在第9类“摄影、电影、计算机等”、第28类“体育玩具”、第25类“服装/鞋帽”、第41类“教育娱乐等”、第42类“科研服务”等与影视娱乐及周边产品相关的类别,对于一些热门元素在其他类别有相应的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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漫威公司的核心商标是“惊奇队长”、“CAPTAIN MARVEL”、“SPIDER-MAN”、“复仇者联盟”、“THE AVENGERS”


       与此相反,今年大热的电视节目《唐宫夜宴》相关权利人未在节目播出之前对作品名称进行商标注册,截止2021年5月27日,关于“唐宫夜宴”及类似商标共有266件正在注册申请中,涉及教育娱乐、餐饮住宿、办公用品、食品、服装鞋帽、酒类、广告宣传等多个类别,近20个申请主体,其中不乏一些主体有恶意抢注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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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以商标权保护影视作品名称具有独特优势。

       影视作品名称通常是对影视内容的高度概括,一部影视作品出圈之后公众最耳熟能详的往往是作品名称。对影视作品名称进行商标注册,除了达到防御性的保护之外,同时还具有商标权利人具有的独特优势。我国注册商标的有效期为十年,商标权人通过续展可以持续拥有商标权。同时,以商标权保护影视作品名称可以根据其自身的商品/服务领域进行选择。国知局制定的《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以下简称《区分表》)将所有商品和服务项目分成45大类,商标注册申请人提出商标注册申请时,应按《区分表》确定申请类别以及商品或者服务项目。其中,涉及影视方面的核心类别是第9类“摄影、电影、计算机等”和第41类“教育娱乐等”;涉及周边产品的相关类别分别是第28类“玩偶、玩具、游戏器具”,第14类“钥匙链、小饰品”,第16类“书籍、文具”,第21类“杯子、器皿等”,第25类“服装、鞋帽”,第43类“餐厅、咖啡厅”等类别。实践中,片方可以根据作品的商业规划进行商品/服务领域的选定,一些片方为了对影视作品做出全面的保护甚至在45大类进行全类别注册。


        今年年初大热的电影《你好,李焕英》出品方之一北京京西文化旅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京西文化)于电影上映之前已经做好全类别注册的布局,不仅涵盖了与电影相关的商品与服务,还涉及服装、食品、玩具、印刷出版物等扩展商品/服务类别。这也体现出京西文化在商标布局与保护方面的意识,避免了后续可能出现的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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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李焕英》共有45件申请涵盖了全类别商品/服务


三、实践中,关于影视作品名称的商品化权益尚缺乏统一的裁判标准,故提前进行商标布局可以避免漫长的诉讼带来过多的损失。


      商品化权益目前并非我国现有法律所明确规定的民事权利或法定民事权益类型。但是当影视作品名称或人物形象及其名称因具有一定知名度而不再单纯局限于影视作品本身,与特定商品或服务的商业主体或商业行为相结合,使权利人据此获得影视作品发行以外的商业价值与交易机会时,则该名称或人物形象及其名称可构成在先商品化权,可根据《商标法》第三十二条“在先权利的一般规定”予以保护。“功夫熊猫”商标案二审判决中,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对于“商品化权”曾做出明确认可和论述。然而,在实践中对影视作品名称商品化权的认定依然缺乏统一的裁判标准。需要根据具体的个案,一是判断该著作权有效期内的影视作品需具有较高的知名度;二是判断争议商标与作品名称是否具有导致公众误认的可能性;三是影视作品名称本身是否具有显著性。我们挑选出两件具有典型意义的评审案例作为参考:


1.第13569214号“爸爸去哪儿”商标无效宣告-商评字[2018]第000002427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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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情简介:申请人湖南广播电视台于2017年05月22日对第13569214号“爸爸去哪儿”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爸爸去哪儿”是申请人推出的一档亲子户外真人秀节目,具有很高知名度。争议商标的注册与使用,侵犯了申请人的在先著作权,且系对申请人在先使用并已具有知名度的恶意抢注行为。争议商标的注册与使用,违反了《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争议商标的注册有违诚实信用原则,违反了《商标法》第七条、《民法通则》、《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相关规定。综上,请求对争议商标予以宣告无效。


       国知局(原商评委)评审认为:《商标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申请商标注册......,也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该项规定的适用要件之一为申请人商标在争议商标注册申请日前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本案中,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均显示“爸爸去哪儿”作为栏目名称使用,并非显示其作为商标指定使用在洗面奶等商品上,并具有一定影响,故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其在先使用“爸爸去哪儿”商标于洗面奶等商品上并具有一定影响。争议商标不属于《商标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的抢注他人商标的情形。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不成立。


裁决结果: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2.第15525732号“奔跑吧兄弟”商标无效宣告请求-商评字[2017]第000015458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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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情简介:申请人浙江蓝巨星国际传媒有限公司于2017年01月16日对第15525732号“奔跑吧兄弟”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奔跑吧兄弟”商标为申请人所独创,极具显著性,且早在争议商标申请日之前,申请人已在中国申请注册、广泛宣传和使用“奔跑吧兄弟”商标,具有了极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且申请人已在多个类别上注册成功了“奔跑吧兄弟”商标。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在第32类及第35类注册的第15027822号“奔跑吧兄弟”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构成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的“奔跑吧兄弟”商标在争议商标申请日之前已经在相关公众中有一定的影响力,争议商标是对申请人在先使用并具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的抢注。争议商标是对申请人商标的复制和摹仿,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申请人注册争议商标的行为易造成市场混乱,扰乱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易产生不良社会影响。综上,申请人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五条及《民法通则》第四条、《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第五条、第九条的规定,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国知局(原商评委)评审认为:电视节目具有商业属性,属于商品范畴。《反不正当竞争法》对于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给予保护,因此“奔跑吧兄弟”作为电视节目名称是否因已具有一定影响而予保护应对应于《商标法》第三十二条在先权益的相关规定予以考虑。“奔跑吧兄弟”为申请人制作的一款真人秀类综艺节目,于2014年10月10日在浙江卫视开播,至今已录制了五季,并于2014年07月30日申请注册了本案引证商标。争议商标的申请日期为2014年10月16日,晚于节目播出时间及引证商标的申请日期,该节目通过电视及网络媒体的宣传报道,在相关公众中已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已构成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故基于“奔跑吧兄弟”节目的知名度,应当推定被申请人知晓该节目的存在,被申请人将完全相同的文字注册为本案争议商标难谓巧合。虽然本案争议商标核定使用在果酒(含酒精)等酒类等商品上,但与申请人的引证商标及“奔跑吧兄弟”节目的受众群体存在交叉的可能性,因此不能排除相关公众对商品/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或认为其存在特定联系的可能性。且被申请人于本案中并未提交证据证明将该文字作为商标注册使用的合理来源,故可以认定争议商标的注册具有“搭便车”的故意,不正当利用“奔跑吧兄弟”知名度的主观故意,损害了申请人拥有的“奔跑吧兄弟”作为有一定影响商品名称的在先权益。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裁决结果: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四、结语


       对于影视作品的相关权利人而言,提前做好影视作品名称的商标布局工作具有重要性。同时需要注意以下几点:1.提前做好商标布局和检索工作。注册人在提交商标注册的同时要尽量避免《商标法》第十条、第十一条禁用、禁注条款,在申请之前提前做好规划和检索工作,将会降低商标被驳回注册的风险。2.关于提交申请的时间。尽量在作品播出前提交申请,主动保护自身影视作品名称的知识产权才能更充分发挥影视作品的商业价值。3.关于商品/服务的选择。在选定商标/服务类别时应充分考虑影视作品的商业价值,除了选择涉及影视相关的核心类别,影视作品后续的衍生产品可能会涉及到的类别同样需要考虑到。目前,商标的全类别注册也越来越受到客户的青睐,本所律师曾为客户的一档科学类节目在45个类别上进行了全类别的商标布局和注册申请工作,主要基于该节目较高的知名度和长远的发展规划,全类注册能够为客户节目的品牌发展保驾护航。4.重视商标监控。鉴于商标注册需要一定的时间,仅提交注册申请往往是不够的,对于注册商标相同或类似商标应予以定期的监测,及早发现问题以便能够及时应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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