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观韬视点 | 慈善捐赠相关问题的简析
2020-03-21
首页 > 观韬视点 > 视点 > 观韬视点 | 慈善捐赠相关问题的简析

慈善捐赠相关问题的简析


摘要:本次新冠肺炎疫情发生以来,中国民众、企事业单位及海外华人纷纷伸出援手向疫情严重地区捐款捐物抗击疫情,现在中国国内疫情得到基本控制,并开始向世界其他疫情严重国家地区伸出援手,捐赠物资。本文主要梳理分析关于慈善捐赠的相关法律问题,旨在为慈善捐赠提供合规支持。


一、什么是慈善捐赠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下称“《慈善法》”)第三十四条规定,慈善捐赠,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基于慈善目的,自愿、无偿赠与财产的活动。

除《慈善法》对“慈善捐赠”作出明确定义外,其他法律法规也同样对类似“慈善捐赠”的行为作出了相关规定,如: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下称“《公益事业捐赠法》”)第二条,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愿无偿向依法成立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和公益性非营利的事业单位捐赠财产,用于公益事业。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2019修订)(下称“《企业所得税实施条例》”)第五十一条,公益性捐赠,是指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用于符合法律规定的慈善活动、公益事业的捐赠。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2018修订)(下称“《个人所得税实施条例》”)第十九条,个人将其所得对教育、扶贫、济困等公益慈善事业进行捐赠,是指个人将其所得通过中国境内的公益性社会组织、国家机关向教育、扶贫、济困等公益慈善事业的捐赠。

《救灾捐赠管理办法》第二条规定,在发生自然灾害时,救灾募捐主体开展募捐活动,以及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救灾捐赠受赠人捐赠财产,用于支援灾区、帮助灾民。救灾募捐主体是指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的具有救灾宗旨的公募基金会。

《财政部关于加强企业对外捐赠财务管理的通知》(财企〔2003〕95号)规定,对外捐赠是指企业自愿无偿将其有权处分的合法财产赠送给合法的受赠人用于与生产经营活动没有直接关系的公益事业的行为。

《慈善法》第三条及《公益事业捐赠法》第三条对于什么是公益事业同样进行了相应的规定。

基于上述,慈善捐赠的主体可以是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且无论法律规定的是“慈善捐赠”、“公益性捐赠”、“救灾捐赠”及企业的“对外捐赠”,虽然名称各不相同,但其捐赠的目的都是用于公益事业,皆属于本文所述慈善捐赠的范畴。


二、慈善捐赠的方式

根据《慈善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捐赠人可以通过慈善组织捐赠,也可以直接向受益人捐赠。

(一) 直接向受益人捐赠

捐赠人直接向受益人(受赠人)捐赠,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第一百八十八条规定的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此种赠与合同不可撤销,且赠与人不交付赠与的财产的,受赠人可以要求交付。

需要注意的是一般情况下直接向受益人(受赠人)捐赠无法获得税收优惠。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下称“《个人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三款,个人将其所得对教育、扶贫、济困等公益慈善事业进行捐赠,捐赠额未超过纳税人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百分之三十的部分,可以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国务院规定对公益慈善事业捐赠实行全额税前扣除的,从其规定。

《个人所得税实施条例》第十六条,《个人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三款所称个人将其所得对教育、扶贫、济困等公益慈善事业进行捐赠,是指个人将其所得通过中国境内的公益性社会组织、国家机关向教育、扶贫、济困等公益慈善事业的捐赠;所称应纳税所得额,是指计算扣除捐赠额之前的应纳税所得额。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下称“《企业所得税法》”)第九条,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结转以后三年内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企业所得税实施条例》第五十一条,《企业所得税法》第九条所称公益性捐赠,是指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用于符合法律规定的慈善活动、公益事业的捐赠。

基于上述,个人只有通过中国境内的公益性社会组织、国家机关向教育、扶贫、济困等公益慈善事业的捐赠才可享受税收优惠;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捐赠才能享受税收优惠。

虽然一般情况下捐赠人只有通过慈善组织对受益人进行捐赠才享有税收优惠,但针对本次武汉新冠肺炎疫情捐赠人直接向受益人(受赠人)捐赠可以享受税收优惠。

《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捐赠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9号)第二条,企业和个人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物品,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全额扣除。捐赠人凭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开具的捐赠接收函办理税前扣除事宜。

(二) 通过慈善组织捐赠

我国法律对什么是慈善组织、公益性社会团体等进行了相应的规定:

《慈善法》第八条,慈善组织,是指依法成立、符合本法规定,以面向社会开展慈善活动为宗旨的非营利性组织。慈善组织可以采取基金会、社会团体、社会服务机构等组织形式。

《公益事业捐赠法》第十条,公益性社会团体和公益性非营利的事业单位可以依法接受捐赠。公益性社会团体是指依法成立的,以发展公益事业为宗旨的基金会、慈善组织等社会团体。公益性非营利的事业单位是指依法成立的,从事公益事业的不以营利为目的的教育机构、科学研究机构、医疗卫生机构、社会公共文化、社会公共体育机构和社会福利机构等。

捐赠人通过慈善组织捐赠的需要关注的事项:

1. 捐赠人可以要求与慈善组织签署捐赠协议;[1]

2. 捐赠人有权对捐赠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进行监督;[2]

3. 慈善组织应当履行一定的信息公开义务;[3]

4. 慈善组织应向捐赠人开具由财政部门统一监(印)制的捐赠票据;[4]

5. 受益人不得为捐赠人的利害关系人或慈善组织管理人员的利害关系人。[5]

(三) 慈善信托

根据《慈善法》第四十四条、四十六条的相关规定,慈善信托业也属于一种特殊的慈善捐赠,委托人可以视为捐赠人,其将财产委托给慈善组织或信托公司(受托人),慈善组织或信托公司(受托人)根据捐赠人(委托人)的意愿,以自身的名义代表捐赠人(委托人)进行捐赠。


三、慈善募捐

(一) 一般概述

根据《慈善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慈善募捐属于一种特殊的慈善捐赠,即由慈善组织基于某一慈善宗旨发起募捐,由不特定多数的捐赠人或特定捐赠人向慈善组织进行捐赠。公开募捐应由取得公开募捐资格的慈善组织发起,应按照《慈善法》的规定,制定募捐方案并报民政部门备案。

(二) 网络公开募捐

1. 慈善组织可以通过网络进行公开募捐

《国务院关于促进慈善事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规定,新闻媒体、企事业单位等和不具有公募资格的慈善组织,以慈善名义开展募捐活动的,必须联合具有公募资格的组织进行;广播、电视、报刊及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电信运营商,应当对利用其平台发起募捐活动的慈善组织的合法性进行验证,包括查验登记证书、募捐主体资格证明材料。

《慈善法》第二十三条第三款,慈善组织通过互联网开展公开募捐的,应当在国务院民政部门统一或者指定的慈善信息平台发布募捐信息,并可以同时在其网站发布募捐信息。

《慈善法》第二十七条,广播、电视、报刊以及网络服务提供者、电信运营商,应当对利用其平台开展公开募捐的慈善组织的登记证书、公开募捐资格证书进行验证。

《公开募捐平台服务管理办法》第三条,广播、电视、报刊以及网络服务提供者、电信运营商在提供公开募捐平台服务时,应当查验慈善组织的登记证书和公开募捐资格证书,不得代为接受慈善捐赠财产。

基于上述,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慈善组织可以通过民政部指定的平台进行网络公开募捐,网络服务平台为中介性质,网络服务提供者应当核查慈善组织的相应证照。根据《民政部关于指定首批慈善组织互联网募捐信息平台的公告》《民政部关于指定第二批慈善组织互联网募捐信息平台的公告》及查询民政部官方网站,民政部指定的互联网募捐平台有中国大唐集团财务有限公司中国大唐集团财务有限公司腾讯公益、阿里巴巴公益、支付宝公益、新浪微公益、京东公益、百度公益、公益宝、新华公益、轻松公益、联劝网、广益联募、美团公益、滴滴公益、善源公益、融e购公益、水滴公益、苏宁公益、帮帮公益、易宝公益、中国社会扶贫网,共20家。

2. 其他组织或个人是否可以在网络上发起公开募捐

由于公开募捐涉及向不特定多数捐赠人募集捐赠款物,与定向募捐相比,存在更高的风险性。根据《慈善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不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组织或者个人基于慈善目的,可以与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慈善组织合作,由该慈善组织开展公开募捐并管理募得款物。故基于慈善目的的公开募捐,其他组织或个人应当与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慈善组织进行合作。

注意《慈善法》仅规定了基于慈善目的(如因此次武汉新冠肺炎的疫情而发起募捐)的公开募捐需要与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慈善组织进行合作,对基于解决自身困难而发起公开募捐并未有相关法律法规进行详细规范。

《公开募捐平台服务管理办法》第十条,个人为了解决自己或者家庭的困难,通过广播、电视、报刊以及网络服务提供者、电信运营商发布求助信息时,广播、电视、报刊以及网络服务提供者、电信运营商应当在显著位置向公众进行风险防范提示,告知其信息不属于慈善公开募捐信息,真实性由信息发布个人负责。

基于上述,法律法规并未对个人基于解决自己或家庭困难而在网络上发起的公开募集行为进行具体的规范,仅要求网络平台进相应的风险提示。经查询某公益平台,如因疾病等原因需要公开募集款物,网络平台要求提供病历等证明材料,符合平台自身规定的,平台将发布相关公开募集信息,故我国关于个人募捐有待进一步立法规范。

(三) 募捐涉及的相应法律责任

1. 行政处罚

《慈善法》第一百零一条,开展募捐活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民政部门予以警告、责令停止募捐活动;对违法募集的财产,责令退还捐赠人;难以退还的,由民政部门予以收缴,转给其他慈善组织用于慈善目的;对有关组织或者个人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一)不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组织或者个人开展公开募捐的;(二)通过虚构事实等方式欺骗、诱导募捐对象实施捐赠的;(三)向单位或者个人摊派或者变相摊派的;(四)妨碍公共秩序、企业生产经营或者居民生活的。广播、电视、报刊以及网络服务提供者、电信运营商未履行本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验证义务的,由其主管部门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予以通报批评。

基于上述,若存在《慈善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违法行为,则民政部门可以对个人、组织(包括网络服务提供者等平台)作出行政处罚,包括警告、责令停止募捐活动、责令退还募集财产、收缴募集财产、罚款、警告、责令改正、通报批评。

2. 刑事责任

在进行募捐活动过程中发生违法行为除了会受到民政部门的处罚外,还有可能涉及到犯罪,并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诈骗公私财物达到本解释第一条规定的数额标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酌情从严惩处:……(三)以赈灾募捐名义实施诈骗的……

基于上述,若以募捐名义实施诈骗的,则构成《刑法》规定的诈骗罪。

是否同时构成集资诈骗罪或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为集资诈骗罪的法律规定,《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法律规定。其中,集资诈骗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为《刑法》分则中“金融诈骗罪”章节,诈骗罪为《刑法》分则中“侵犯财产罪”章节,一般来说,诈骗罪侵害的客体是公司财产所有权,而金融诈骗罪侵害的是复杂客体,除公私财产所有权外,还侵害了国家金融秩序。以募捐名义实施诈骗的行为并未侵害到国家金融秩序,仅侵害了公私财产所有权,故应以诈骗罪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四、向境外捐赠

(一) 个人向境外捐赠

《个人外汇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十条,境内个人经常项目项下非经营性结汇超过年度总额的,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及以下证明材料在银行办理:(一)捐赠:经公证的捐赠协议或合同。捐赠须符合国家规定……

基于上述,个人应以年度外汇总额为限向境外捐赠款项,如果超过年度总额的,则应持经过公正的捐赠协议去银行办理。

(二) 机构向境外捐赠

根据《关于境内机构捐赠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境内机构应当通过捐赠外汇账户办理捐赠外汇收支。

1. 境内企业

境内企业接受或向境外非营利性机构捐赠应当向银行提交的单证包括:申请书(境内企业在申请书中须如实承诺其捐赠行为不违反国家相关禁止性规定,已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办理审批备案等手续,与其发生捐赠外汇收支的境外机构为非营利性机构,境内企业将严格按照捐赠协议使用资金,并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经公证并列明资金用途的捐赠协议;境外非营利性机构在境外依法登记成立的证明文件(附中文译本);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在上述材料无法充分证明交易真实性时)。

境内企业接受或向境外营利性机构或境外个人捐赠,按照跨境投资、对外债权债务有关规定办理。

2. 国家机关及社会团体

县级以上(含)国家机关、根据有关规定不登记和免予社团登记的部分团体接受或向境外捐赠,应持申请书在银行办理外汇收支手续。

免于社团登记的团体包括:参加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的人民团体(如中华全国总工会、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等)、经国务院批准可以免予登记的社会团体(如中国法学会、中国红十字总会、宋庆龄基金会、中国作家协会等)、中国文联所属的11个文艺家协会。

3. 其他境内机构

其他境内机构办理捐赠外汇收支,应向银行提交的单证包括:申请书(境内机构在申请书中须如实承诺该捐赠行为不违反国家相关禁止性规定,已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办理审批备案等手续,并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有关管理部门颁发的登记证书复印件;列明用途的捐赠协议。

境内机构向境外捐赠,除按上述要求提交相关单证外,还应按有关规定提交《服务贸易、收益、经常转移和部分资本项目对外支付税务证明》。

 

此次疫情期间,无论是企业、个人亦或是慈善组织,在向境内或是境外的受赠人进行捐赠时,也要注意合法合规的开展相应慈善捐赠活动。



[1] 《慈善法》第三十九条,善组织接受捐赠,捐赠人要求签订书面捐赠协议的,慈善组织应当与捐赠人签订书面捐赠协议。书面捐赠协议包括捐赠人和慈善组织名称,捐赠财产的种类、数量、质量、用途、交付时间等内容。

《公益事业捐赠法》第十二条,捐赠人可以与受赠人就捐赠财产的种类、质量、数量和用途等内容订立捐赠协议。捐赠人有权决定捐赠的数量、用途和方式。捐赠人应当依法履行捐赠协议,按照捐赠协议约定的期限和方式将捐赠财产转移给受赠人。

[2] 《慈善法》第四十二条,捐赠人有权查询、复制其捐赠财产管理使用的有关资料,慈善组织应当及时主动向捐赠人反馈有关情况。慈善组织违反捐赠协议约定的用途,滥用捐赠财产的,捐赠人有权要求其改正;拒不改正的,捐赠人可以向民政部门投诉、举报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益事业捐赠法》第二十一条,捐赠人有权向受赠人查询捐赠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并提出意见和建议。对于捐赠人的查询,受赠人应当如实答复。

[3] 《慈善法》第七十一条,慈善组织、慈善信托的受托人应当依法履行信息公开义务。信息公开应当真实、完整、及时。

《慈善法》第七十三条,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慈善组织应当定期向社会公开其募捐情况和慈善项目实施情况。公开募捐周期超过六个月的,至少每三个月公开一次募捐情况,公开募捐活动结束后三个月内应当全面公开募捐情况。慈善项目实施周期超过六个月的,至少每三个月公开一次项目实施情况,项目结束后三个月内应当全面公开项目实施情况和募得款物使用情况。

《慈善法》第七十四条,慈善组织开展定向募捐的,应当及时向捐赠人告知募捐情况、募得款物的管理使用情况。

《公益事业捐赠法》第二十二条,受赠人应当公开接受捐赠的情况和受赠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4] 《慈善法》第三十八条,慈善组织接受捐赠,应当向捐赠人开具由财政部门统一监(印)制的捐赠票据。捐赠票据应当载明捐赠人、捐赠财产的种类及数量、慈善组织名称和经办人姓名、票据日期等。捐赠人匿名或者放弃接受捐赠票据的,慈善组织应当做好相关记录。

[5] 《慈善法》第四十条,捐赠人与慈善组织约定捐赠财产的用途和受益人时,不得指定捐赠人的利害关系人作为受益人。

《慈善法》第五十八条,慈善组织确定慈善受益人,应当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不得指定慈善组织管理人员的利害关系人作为受益人。


谭卫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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