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冠肺炎”疫情下各级政府及主管部门对企业支持政策措施汇总
受疫情冲击,在企业延期复工及短期内无法正常开展生产经营的影响下,企业(尤其是中小微企业)经营现金流大幅缩减、刚性成本无法降低,发展态势不容乐观。为充分保护企业权益,减轻企业负担,近期财政部、商务部、人民银行、银保监会等相关部委出台了一系列政策措施支持各类企业,地方政府也积极出台相关措施助力企业渡过难关,打好区域经济体内的企业保卫战。
基于此,我们汇总整理了截至2020年2月17日的相关中央各部委和主管部门以及相关地方政府针对疫情出台的帮助企业解决生产经营困难,保障正常经营需求的相关支持政策、便利措施,希望企业借此机会可以全面评估,充分利用现行有效的优惠政策,增强企业的防疫能力,战胜疫情。
索引:
第一部分:中央各部委及主管部门
1、国家税务总局:延长税务申报时限
2、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外汇管理局:多项金融支持措施
3、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基金备案及延期信息填报
4、财政部:贷款贴息及优化融资担保服务
5、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专门服务通道及便利措施
6、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债务融资工具市场服务支持
7、国务院:支持性财税金融政策
8、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免征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
9、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部分税收减免和延长亏损结转期限
10、国家发展和改革委:进一步做好企业债券工作
11、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中国人民银行、审计署:部署强化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资金支持工作
12、工业与信息化部:多项措施支持企业复工复产
13、商务部:助力为外资企业服务和招商引资工作
14、国家税务总局:落实税收优惠政策,调整税收管理措施
15、国家税务总局:《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税收优惠政策指引》
16、上海清算所、中央结算公司、中国外汇交易中心、上海黄金交易所、上海票据交易所:调降收费标准
第二部分:地方政府
1、北京市
2、天津市
3、上海市
4、重庆市
5、浙江省/杭州市
6、江苏省(苏州市/南京市)
7、广东省(深圳市/广州市/珠海市)
8、山东省/青岛市
9、湖北省
我们将持续对与疫情有关的支持政策进行整理更新,如有进一步需求,请随时与本文作者联系。
第一部分:中央各部委及主管部门
一、国家税务总局明确:延长2月纳税申报期限,进一步做好税务系统防控疫情工作
2020年1月30日,国家税务总局党委书记、局长王军主持召开党委扩大会议。根据疫情防控需要,在全国范围内将2月份纳税申报期限延长至2月24日,对湖北等疫情严重地区可视情况再适当延长,对受疫情影响办理申报仍有困难的纳税人可在此基础上依法申请进一步延期。
二、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强化金融支持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的通知(银发〔2020〕29号)》
时间:2020年1月31日
主要内容:
1. 保持流动性合理充裕,加大货币信贷支持力度
(1) 保持流动性合理充裕
人民银行继续强化预期引导,通过公开市场操作、常备借贷便利、再贷款、再贴现等多种货币政策工具,提供充足流动性,保持金融市场流动性合理充裕,维护货币市场利率平稳运行。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对因春节假期调整受到影响的金融机构,根据实际情况适当提高2020年1月下旬存款准备金考核的容忍度。引导金融机构加大信贷投放支持实体经济,促进货币信贷合理增长。
(2) 加大对疫情防控相关领域的信贷支持力度
在疫情防控期间,人民银行会同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对生产、运输和销售应对疫情使用的医用防护服、医用口罩、医用护目镜、新型冠状病毒检测试剂盒、负压救护车、消毒机、84消毒液、红外测温仪和相关药品等重要医用物资,以及重要生活物资的骨干企业实行名单制管理。
人民银行通过专项再贷款向金融机构提供低成本资金,支持金融机构对名单内的企业提供优惠利率的信贷支持。中央财政对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给予贴息支持。金融机构要主动加强与有关医院、医疗科研单位和相关企业的服务对接,提供足额信贷资源,全力满足相关单位和企业卫生防疫、医药用品制造及采购、公共卫生基础设施建设、科研攻关、技术改造等方面的合理融资需求。
(3) 为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地区、行业和企业提供差异化优惠的金融服务
金融机构要通过调整区域融资政策、内部资金转移定价、实施差异化的绩效考核办法等措施,提升受疫情影响严重地区的金融供给能力。对受疫情影响较大的批发零售、住宿餐饮、物流运输、文化旅游等行业,以及有发展前景但受疫情影响暂遇困难的企业,特别是小微企业,不得盲目抽贷、断贷、压贷。对受疫情影响严重的企业到期还款困难的,可予以展期或续贷。通过适当下调贷款利率、增加信用贷款和中长期贷款等方式,支持相关企业战胜疫情灾害影响。各级政府性融资担保再担保机构应取消反担保要求,降低担保和再担保费。对受疫情影响严重地区的融资担保再担保机构,国家融资担保基金减半收取再担保费。
(4) 支持开发性、政策性银行加大信贷支持力度
国家开发银行、进出口银行、农业发展银行要结合自身业务范围,加强统筹协调,合理调整信贷安排,加大对市场化融资有困难的防疫单位和企业的生产研发、医药用品进口采购,以及重要生活物资供应企业的生产、运输和销售的资金支持力度,合理满足疫情防控的需要。
(5) 加强制造业、小微企业、民营企业等重点领域信贷支持
金融机构要围绕内部资源配置、激励考核安排等加强服务能力建设,继续加大对小微企业、民营企业支持力度,要保持贷款增速,切实落实综合融资成本压降要求,增加制造业中长期贷款投放。
(6) 发挥金融租赁特色优势
对于在金融租赁公司办理疫情防控相关医疗设备的金融租赁业务,鼓励予以缓收或减收相关租金和利息,提供医疗设备租赁优惠金融服务。
2. 保障金融基础设施安全,维护金融市场平稳有序运行
(1) 提高债券发行等服务效率
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等要优化公司信用类债券发行工作流程,鼓励金融机构线上提交公司信用类债券的发行申报材料,远程办理备案、注册等,减少疫情传播风险。对募集资金主要用于疫情防控以及疫情较重地区金融机构和企业发行的金融债券、资产支持证券、公司信用类债券建立注册发行“绿色通道”,证券市场自律组织对拟投资于防疫相关医疗设备、疫苗药品生产研发企业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建立登记备案“绿色通道”,切实提高服务效率。
(2) 灵活妥善调整企业信息披露等监管事项
上市公司、挂牌公司、公司债券发行人受疫情影响,在法定期限内披露2019年年报或2020年第一季度季报有困难的,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要依法妥善安排。上市公司受疫情影响,难以按期披露业绩预告或业绩快报的,可向证券交易所申请延期办理;难以在原预约日期披露2019年年报的,可向证券交易所申请延期至2020年4月30日前披露。湖北省证券基金经营机构可向当地证监局申请延期办理年度报告的审计、披露和报备。受疫情影响较大的证券基金经营机构管理的公募基金或其他资产管理产品,管理人可向当地证监局申请延期办理年报审计和披露。对疫情严重地区的证券基金期货经营机构,适当放宽相关风控指标监管标准。
(3) 适当放宽资本市场相关业务办理时限
适当延长上市公司并购重组行政许可财务资料有效期和重组预案披露后发布召开股东大会通知的时限。如因受疫情影响确实不能按期更新财务资料或发出股东大会通知的,公司可在充分披露疫情对本次重组的具体影响后,申请财务资料有效期延长或股东大会通知时间延期1个月,最多可申请延期3次。疫情期间,对股票发行人的反馈意见回复时限、告知函回复时限、财务报告到期终止时限,以及已核发的再融资批文有效期,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暂缓计算。已取得债券发行许可,因疫情影响未能在许可有效期内完成发行的,可向证监会申请延期发行。
(4) 减免疫情严重地区公司上市等部分费用
免收湖北省上市公司、挂牌公司应向证券交易所、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缴纳的2020年度上市年费和挂牌年费。免除湖北省期货公司应向期货交易所缴纳的2020年度会费和席位费。
3. 建立“绿色通道”,切实提高外汇及跨境人民币业务办理效率
(1) 支持企业跨境融资防控疫情
企业办理与疫情防控相关的资本项目收入结汇支付时,无需事前、逐笔提交单证材料,由银行加强对企业资金使用真实性的事后检查。对疫情防控确有需要的,可取消企业借用外债限额等,并可线上申请外债登记,便利企业开展跨境融资。
(2) 简化疫情防控相关跨境人民币业务办理流程
支持银行在“展业三原则”基础上,凭企业提交的收付款指令,直接为其办理疫情防控相关进口跨境人民币结算业务以及资本项目下收入人民币资金在境内支付使用。
三、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关于疫情防控期间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相关工作安排的通知》
时间:2020年2月1日
主要内容:为保障私募基金行业相关业务平稳运转,对疫情防控期间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相关工作做出相应安排。
1. 建立针对疫情防控相关领域资管产品备案绿色通道
针对参与抗击疫情所需的医药卫生类的私募股权基金、创业投资基金备案申请,提供办理私募基金产品备案的绿色通道。
2. 适当延长新登记私募基金管理人完成首支私募基金产品备案时限
新登记及已登记但尚未备案首支产品的私募基金管理人,首支私募基金产品备案时限由原来的6个月延长至12个月。
3. 适当延长私募基金管理人及其管理私募基金的各类信息报送更新时限
(1) 私募基金管理人2019年经审计年度财务报告填报截止日期延长至2020年6月30日。
(2) 私募基金2019年第四季度信息更新报送填报截止日期延长至2020年3月31日。
(3) 私募证券投资基金2019年第四季度信息披露备份季报填报截止日期延长至2020年3月31日;私募证券投资基金2019年信息披露备份年报填报截止日期延长至2020年6月30日;管理规模在5000万元及以上的私募证券投资基金2020年1月信息披露备份月报填报截止时间延长至2020年2月29日。
四、财政部《关于支持金融强化服务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财金〔2020〕3号)》
时间:2020年2月1日
主要内容:进一步发挥财政资金引导撬动作用,从对企业贷款给予财政贴息支持、加大对创业担保贷款贴息支持力度、优化对受疫情影响企业的融资担保服务等方面支持金融更好服务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工作。
1. 对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贷款给予财政贴息支持
对2020年新增的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贷款,在人民银行专项再贷款支持金融机构提供优惠利率信贷的基础上,中央财政按人民银行再贷款利率的50%给予贴息,贴息期限不超过1年,贴息资金从普惠金融发展专项资金中安排。
2. 加大对受疫情影响企业的创业担保贷款贴息支持力度
对受疫情影响暂时失去收入来源的个人和小微企业,地方各级财政部门要会同有关方面在其申请创业担保贷款时优先给予支持。
3. 优化对受疫情影响企业的融资担保服务
鼓励金融机构对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和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小微企业提供信用贷款支持,各级政府性融资担保、再担保机构应当提高业务办理效率,取消反担保要求,降低担保和再担保费率,帮助企业与金融机构对接,争取尽快放贷、不抽贷、不压贷、不断贷。国家融资担保基金对于受疫情影响严重地区的政府性融资担保、再担保机构,减半收取再担保费。对于确无还款能力的小微企业,为其提供融资担保服务的各级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应及时履行代偿义务,视疫情影响情况适当延长追偿时限,符合核销条件的,按规定核销代偿损失。
五、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全力支持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相关监管业务安排的通知》
时间:2020年2月2日
主要内容:就疫情防控特殊时期相关业务实施做出调整和衔接安排,从科创板发行上市审核工作、股票发行承销和上市服务、“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债券(含资产支持证券)业务服务等方面为企业上市提供专门服务通道和在线业务操作便利,降低重点地区市场机构运行成本。
1. 科创板发行上市审核工作
自2月3日起,科创板首次公开上市审核、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审核及其他相关审核中发行人回复时限等规则规定的审核时限,以及发行人更新财务报告的时限,予以中止计算;具体恢复计算时间将根据疫情防控情况另行通知。
2. 股票发行承销和上市服务
免收注册地在湖北省的上市公司2020年上市年费,免收2020年注册地在湖北省的新上市公司的上市初费和上市年费。
3.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
(1) 上市公司如因受疫情影响,预计难以在原预约日期披露2019年年度报告的,可以依规向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司监管部门申请办理延期至2020年4月30日前披露。上市公司如因受疫情影响,预计难以在法定披露期限(2020年4月30日)内披露2019年年度报告或2020年第一季度报告的,请联系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司监管部门通报相关情况;上海证券交易所将根据中国证监会统一部署,抓紧研究确定相关应对安排。
(2) 如因受疫情影响,上市公司预计难以按规定在2020年1月底前披露业绩预告或科创板上市公司预计难以按规定在2020年2月底前披露业绩快报的,可以向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司监管部门申请办理延期。
(3) 如因受疫情影响,上市公司在筹划并购重组过程中确实不能按期更新财务资料或发出股东大会通知的,可在充分披露疫情对本次重组的具体影响后,申请财务资料有效期延长或股东大会通知时间延期1个月,最多可申请延期3次。
(4) 支持上市公司积极宣传和引导股东优先通过网络投票方式参加股东大会。注册地在湖北省的上市公司,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为其股东行使表决权提供网络投票方式的,上海证券交易所暂免收取服务费用。
4. 债券(含资产支持证券)业务服务
(1) 如因受疫情影响,发行人和中介机构无法按既有时效要求提交发行申请等材料的,可按规定向上海证券交易所申请采取中止时限计算等措施;不能在规定期限内披露定期报告、临时报告的,可按规定申请暂缓披露。
(2) 上海证券交易所按照财政部、湖北等疫情相对严重省(区、市)政府安排,积极配合做好地方政府一般债券、专项债券发行业务、技术支持和服务工作。对注册地在湖北等疫情严重省(区、市)的企业及债券募集资金用于疫情防控相关领域的,建立发行服务绿色通道,切实做好疫情防控融资服务工作。
(3) 适当放宽债券、资产支持证券发行办理时限。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资产支持证券已经取得发行办理文件,但因受疫情影响未能在文件有效期内完成发行的,发行人可向上海证券交易所申请延期发行。
六、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关于进一步做好债务融资工具市场服务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
时间:2020年2月3日
主要内容:从建立债务融资工具注册发行绿色通道、延长企业注册和发行环节相关时限、稳妥做好疫情防控期间注册发行工作、积极做好债务融资工具存续期管理等工作、切实做好存续期偿付风险监测、防范与处置五个方面进一步加强债务融资工具市场服务疫情防控相关工作。
1. 建立债务融资工具注册发行绿色通道
(1) 积极支持受疫情影响较重企业及参与疫情防控企业债务融资工具注册发行
支持受疫情影响较重地区和行业企业注册发行。对注册地或实际经营地在湖北省等疫情较重地区的企业,加强注册发行特别是发新还旧服务。支持参与疫情防控企业注册发行。对募集资金主要用于疫情防控领域的,尤其是疫情防控涉及的卫生防疫、医药产品制造及采购、科研攻关、建筑施工以及基础设施建设等行业企业,进一步加大支持力度,简化注册发行业务流程,畅通直接融资渠道。
(2) 实施注册发行全环链快速响应
对湖北省等疫情较重地区的企业以及资金主要用于疫情防控相关领域的企业,在项目受理阶段采取专人对接服务,做到“即报即办、特事特办”,在合规基础上,简化受理流程,优先进行注册预评,优先安排注册会议,优先推送注册通知书,优先处理发行条款变更、重大事项排查等发行前流程,提高注册发行服务效率。
(3) 积极发挥创新产品优势
发挥资产支持票据(ABN)等结构化产品的优势作用,盘活企业存量。鼓励和支持具备良好盈利能力及偿债能力的企业通过注册发行双创专项债务融资工具、并购票据等创新产品,募集资金通过投债联动的模式,为疫情时期暂时遇到困难的中小企业提供资金支持,解决流动性问题,助力上下游产业整合。
2. 延长企业注册和发行环节相关时限
(1) 延长注册和备案有效期
对于2020年2月、3月已到期和将要到期的注册或备案项目,若有需要可将到期日延长至2020年3月末(即发行缴款日的设置不晚于2020年3月末)。企业注册地(或实际经营地)在湖北省的企业,可进一步延期至2020年4月末。永续中票、资产支持票据等其他特别计算有效期的品种比照办理。后续将视情况和需求进一步研究完善并调整相关安排。
(2) 放宽受疫情影响企业及机构注册(备案)反馈时限
按照国务院或企业注册地(或实际经营地)所在省份的具体复工时间计算反馈回复时间。如果确有困难不能在10个(5个)工作日回复,在此期间豁免提交延迟反馈说明。对于因疫情影响导致反馈时间延长的,不计入“累计60个工作日”撤回注册文件的周期计算范畴。后续将视情况和需求进一步研究完善并调整相关安排。
3. 积极做好债务融资工具存续期管理等相关工作
(1) 合理调整非定期信息披露时限
发行人因各地延期复工政策无法按约定或相关规则进行信息披露的,可延期至复工后两个工作日内披露。
(2) 稳妥做好年度报告等相关定期披露工作
发行人受疫情影响预计难以按照规定在2020年4月30日前披露2019年年度报告或2020年第一季度报表的,应按照规定提前披露延期公告,并在公告中说明受疫情影响导致无法披露的详细情况、预计可披露时间以及基本经营和财务数据等信息。
(3) 灵活开展持有人会议召开相关工作
如非必须,鼓励通过非现场形式召开持有人会议,确需现场召开的,应按照当地政府相关要求做好防护措施。前期已发布召开持有人会议公告,因各地延期复工政策而影响到原定流程的,召集人可视情况延期召开持有人会议。疫情期间,若发行人出现债券违约以及其他严重影响持有人权益的突发情形,召集人可在有利于持有人权益保护的情形下,合理缩短持有人会议召集召开程序。
(4) 启动应急响应及时回应市场需求
交易商协会建立存续期管理应急响应机制,各市场主体在存续期合规管理相关业务中出现特殊情况的,可通过电话、电子邮件等方式及时与协会相关部门联系。
4. 切实做好存续期偿付风险监测、防范与处置
(1) 各中介机构尽职履职,做好风险监测与风险防范,协助发行人及时制定偿付资金安排计划,协助偿付存在困难的发行人与持有人沟通,制定合理可行的处置措施。
(2) 尽早安排偿付资金,协商多元化处置措施
发行人应提早筹备偿付资金,对于因疫情影响导致付息兑付存在暂时困难的情况,发行人可与持有人协商采取多元化处置措施,采取调整债券基本偿付条款、调整偿付方式、对存续期债务融资工具进行置换等方式对债务融资工具进行重组,缓解短期流动性困难。
采用置换方式的,可在交易商协会履行特别注册程序后,向当期存续债务融资工具持有人发出置换要约,通过非现金方式以新发行债务融资工具置换存续债务融资工具。
七、国务院常务会议明确支持性财税金融政策
2020年2月5日,国务院总理李克强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要求切实做好疫情防控重点医疗物资和生活必需品保供工作,确定支持疫情防控和相关行业企业的财税金融政策,自2020年1月1日起暂时实施。会议明确了四项财税政策:
第一:对防控重点物资生产企业扩大产能购置设备允许税前一次性扣除,全额退还这期间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
第二:对运输防控重点物资和提供公共交通、生活服务、邮政快递收入免征增值税。
第三:对相关防疫药品和医疗器械免收注册费,加大对药品和疫苗研发的支持。
第四:免征民航企业缴纳的民航发展基金。
会议确定,用好专项再贷款政策,支持银行向重点医疗防控物资和生活必需品生产、运输和销售的重点企业包括小微企业,提供优惠利率贷款,由财政再给予一半的贴息,确保企业贷款利率低于1.6%。
八、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免征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的公告》
时间:2020年2月6日
主要内容:免征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自2020年1月1日起实施。
对进入医疗器械应急审批程序并与新型冠状病毒(2019-nCoV)相关的防控产品,免征医疗器械产品注册费;对进入药品特别审批程序、治疗和预防新型冠状病毒(2019-nCoV)感染肺炎的药品,免征药品注册费。
免征航空公司应缴纳的民航发展基金。
九、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
时间:2020年2月6日
主要内容:针对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和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困难行业企业公布相关税收减免和延长亏损结转期限政策。
第一:对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为扩大产能新购置的相关设备,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第二: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可以按月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全额退还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
第三:对纳税人运输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第四: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困难行业企业2020年度发生的亏损,最长结转年限由5年延长至8年。
困难行业企业,包括交通运输、餐饮、住宿、旅游(指旅行社及相关服务、游览景区管理两类)四大类,具体判断标准按照现行《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执行。困难行业企业2020年度主营业务收入须占收入总额(剔除不征税收入和投资收益)的50%以上。
第五:对纳税人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生活服务,以及为居民提供必需生活物资快递收派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十、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关于疫情防控期间做好企业债券工作的通知》
时间:2020年2月8日
主要内容:
1. 多措并举支持疫情地区和疫情防控企业的债券融资需求
(1) 支持企业债券募集资金用于疫情防控相关医疗服务、科研攻关、医药产品制造以及疫情防控基础设施建设等项目,在偿债保障措施完善的情况下,可适当放宽该类项目收益覆盖要求。申报阶段,支持企业债券资金用于处于前期阶段的该类项目建设,但应全面详尽披露最新的项目合法合规信息。
(2) 允许企业债券募集资金用于偿还或置换前期因疫情防控工作产生的项目贷款。
(3) 鼓励信用优良企业发行小微企业增信集合债券,为受疫情影响的中小微企业提供流动性支持。允许债券发行人使用不超过40%的债券资金用于补充营运资金,同时将委托贷款集中度的要求放宽为“对单个委贷对象发放的委贷资金累计余额不得超过5000万元且不得超过小微债募集资金总规模的10%”。
(4) 对于自身资产质量优良、募投项目运营良好,但受疫情影响严重的企业,允许申请发行新的企业债券专项用于偿还2020年内即将到期的企业债券本金及利息。
2. 最大限度简便疫情防控期间企业债券业务办理
(1) 设立申报“绿色通道”
受疫情影响较大的企业以及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新申请企业债券的,企业可直接向国家发展改革委报送申报材料,实行“即报即审”,安排专人对接、专项审核,并比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加快和简化审核类”债券审核程序办理。
(2) 实行非现场业务办理
全面支持发行人、主承销商等中介机构通过非现场办理企业债券的发行申请、意见反馈、批文领取、信息披露、发行前备案等业务,可灵活选择线上系统、传真、电子邮件、邮寄等方式向国家发展改革委政务服务大厅报送材料,纸质材料待疫情结束后进行补充提供或领取。
(3) 适当延长批文有效期
企业债券批复文件在2020年2月至6月期间到期的,相关批文有效期统一自动延长至2020年6月30日,并豁免发行人履行延期申请程序。
(4) 优化发行环节管理
第一:近期获准通过但尚未领取企业债券批复文件的,可在发行材料中充分披露是否发生重大期后事项及其影响后,使用国家发展改革委政务信息公开的电子批复文件启动发行。
第二:近期拟启动债券发行工作的发行人,应提前与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联系,鼓励错峰预约簿记建档时间,并尽可能减少发行现场人员。
第三:对于已经启动债券发行程序,但因受疫情影响未能在发行有效期内完成发行的,可申请适当放宽债券发行时限,或者发行人可按照有关规定履行程序后,灵活选择择期发行。
3. 切实做好债券存续期信息披露和本息兑付工作
(1) 持续做好信息披露
发行人受疫情影响预计难以按期披露2019年年报和2020年一季度报告的,应按照交易场所有关规定提前披露延期公告,并在公告中说明受疫情影响导致无法披露的详细情况、预计可披露时间以及基本经营和财务数据等信息。期间,如发生重大期后事项,发行人应及时按照交易场所规定进行公告。
(2) 稳妥做好本息兑付
疫情期间涉及债券还本付息的,发行人应尽早安排偿债资金,确保顺利完成本息兑付。确需召开债券持有人会议的,鼓励以视频或电话会议等非现场方式召开,并可合理简化召集召开程序。
十一、五部门联合召开电视电话会议部署强化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资金支持工作
2020年2月9日上午,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中国人民银行、审计署联合召开全国电视电话会议,动员部署强化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资金支持工作。
中国人民银行副行长刘国强出席会议就专项再贷款支持疫情防控工作作了专题部署,要求专项再贷款快速精准落实到位。
第一:专项再贷款发放对象包括主要全国性银行和重点省市部分地方法人银行。
第二:专项再贷款资金投向实行重点企业名单制管理。
第三:严格专项再贷款资金用途,确保资金用于重点企业救灾、救急的生产经营活动。
第四:专项再贷款实行优惠利率,银行运用专项再贷款发放的贷款利率也实行优惠利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