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业领域
观韬视点
新闻动态
专业人员
办公机构
关于我们
加入我们
专业领域
争议解决 跨境贸易及其合规与救济 环境、社会与治理(ESG) 证券与资本市场 行政法 数字法律与网络合规 公司与并购 反垄断与竞争法 海事海商 破产清算与企业重组 劳动法 能源与基础设施 商业犯罪和刑事合规 金融保险与衍生品 税务 体育和娱乐 房地产与建设工程 私募与投资基金 医疗健康与生命科学 知识产权 家事法和家族财富管理 合规与调查 旅游和酒店 科技与智能技术 矿产资源 国际仲裁
办公机构
北京 上海 西安 成都 大连 深圳 济南 厦门 香港 天津 广州 杭州 悉尼 苏州 纽约 武汉 多伦多 南京 福州 郑州 海口 重庆 合肥 青岛 洛隆 南昌 温州 宁波 太原 昆明
中文 English
menu
观韬视点 | 疫情期间税收支持政策整理
2020-02-18
首页 > 观韬视点 > 视点 > 观韬视点 | 疫情期间税收支持政策整理

疫情期间税收支持政策整理


自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爆发以来,许多企业都遭受了非常巨大的损失,面临经营困难。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等有关部门以及各地的税务部门也都发布了多项税收政策支持疫情的防控,帮助企业渡过本次疫情给企业带来的暂时性困难。本文将按照税种为大家整理解读各项税收政策,并以福建省及厦门市的地方财税政策为例,帮助大家更好地适用相关财税政策。


第一部分:各项税种规定

关税

1、对捐赠用于疫情防控的进口物资,免征进口关税。

2、对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组织进口的直接用于防控疫情物资免征关税。

3、对于符合免税条件的防控疫情物资已征收的应免关税款予以退还。

4、防疫物资入关过程简化,可先登记放行,再按规定补办相关手续。

以上政策期限均自2020年1月1日至3月31日有效。

增值税

1、对捐赠用于疫情防控的进口物资,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

2、对于符合免税条件的进口防控疫情物资已征收的应免增值税款予以退还。

3、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可以按月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全额退还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

4、对纳税人运输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5、对纳税人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生活服务,以及为居民提供必需生活物资快递收派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6、对于符合条件的无偿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货物,免征增值税。

其中第1、2条政策有效期自2020年1月1日至3月31日;其与政策均于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截止日期视疫情情况另行公告

消费税

1、对捐赠用于疫情防控的进口物资,免征进口环节消费税。

2、对于符合免税条件的进口防控疫情物资已征收的应免消费税款予以退还。

3、对于符合条件的无偿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货物,免征消费税。

其中第1、2条政策有效期自2020年1月1日至3月31日;其与政策均于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截止日期视疫情情况另行公告

企业所得税

1、对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为扩大产能新购置的相关设备,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2、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困难行业企业2020年度发生的亏损,最长结转年限由5年延长至8年。

3、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或直接捐赠的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现金和物品,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全额扣除。

以上政策均于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截止日期视疫情情况另行公告

个人所得税

1、对参加疫情防治工作的医务人员和防疫工作者按照政府规定标准取得的临时性工作补助和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

2、单位发给个人用于预防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的药品、医疗用品和防护用品等实物(不包括现金),不计入工资、薪金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

3、个人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或直接捐赠的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现金和物品,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全额扣除。

以上政策均于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截止日期视疫情情况另行公告

 

第二部分:地方特别规定(以福建厦门为例)

福建省规定

一、全力以赴,以实际行动主动担当作为

1.坚持担当作为。全省各级税务机关要切实提升政治站位,充分认识到当前疫情防控形势的复杂性和严峻性,从讲政治的高度,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和中央决策部署上来,认真落实好国家税务总局和省委、省政府明确的各项税务支持政策措施。建立24小时值班值守制度和每日疫情防控工作报告制度,各单位主要负责人要切实强化责任担当,对疫情防控工作负总责。同时,对在疫情防控工作中涌现出的先进典型和感人事迹,要总结宣传,弘扬众志成城抗击疫情的正能量。 

2.坚持党建引领。充分发挥各级党委的领导核心作用,充分发挥党支部的战斗堡垒作用,充分发挥党员干部的先锋模范作用,做到各负其责、坚守岗位,在充分发挥税收职能作用、落实联防联控措施、履行公益服务等方面作表率,真正做到知责担责尽责,落细落小落实。

二、全面落实,以具体举措助力抗击疫情

3.支持物资供应。对于生产和销售医疗救治设备、检测仪器、防护用品、消杀制剂、药品等疫情防控物资的增值税纳税人,疫情防控期间内原则上暂不限制其增值税发票领购数量和最高开票限额,提供发票使用的最大便利。

4.支持医疗救治。辅导落实好医疗机构、医用药品相关的增值税减免政策,切实减轻医疗机构税收负担。确保抗击疫情人员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便利,在疫情防控期间,根据一线医务人员和防疫工作者需求,可暂缓对其开展2019年度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后续税务部门将主动为其提供全流程、多渠道、个性化的年度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服务,最大限度保障相关人员全身心投入到抗击疫情的战役中。

5. 支持困难企业。不折不扣辅导落实好小型微利企业普惠性税收优惠政策。企业实际发生的包括疫情在内的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财产损失或严重亏损的,可以根据相关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困难减免。对因疫情影响的定期定额户,据实合理调整定额,或简化办理停业手续。疫情防控期间,对因疫情影响不能按期办理纳税申报的,依法准予延期申报;符合延期缴纳税款条件的,依法准予延期缴纳税款;对因疫情影响不能按期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可延期至疫情解除后三个月内缴费,期间不予加收滞纳金;对因疫情影响不能在承诺期限内补齐“承诺制”容缺办理税务注销登记资料的,依法准予延长承诺期限。

6.支持科研攻关。全力支持疫情防控所需疫苗药品、医疗器械的科研攻关,辅导有关企业落实好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免征增值税等政策,及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税率、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以及技术转让所得减免等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7. 支持公益捐赠。不折不扣落实好公益捐赠相关的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部分准予结转至以后三年内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鼓励社会人士在此次抗击疫情工作中倾力相助、共度时艰,对个人通过我国境内公益性社会组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为此次抗击疫情发生的公益捐赠支出,捐赠额未超过其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百分之三十的部分,可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个人发生公益捐赠时不能及时取得捐赠票据的,可以暂时凭公益捐赠银行支付凭证扣除,向扣缴义务人提供公益捐赠银行支付凭证复印件,并在捐赠之日起90日内向扣缴义务人补充提供捐赠票据。(该条与财政部、税务总局在之后的发文有出入,建议以财政部、税务总局发文为准)

8.支持民生保障。确保蔬菜和鲜活肉蛋产品流通环节免征增值税政策、支持国家储备商品销售、提供交通运输、物流和仓储服务等有关增值税优惠政策应享尽享,全力支持保障物资供应和人民群众生产生活。

三、全速推进,以最快速度响应涉税诉求

9. 做好意见收集。做好工作统筹,成立专业团队,通过12366、办税服务厅等多种渠道积极了解、响应各类企业特别是医疗救治、疫情防控等重点行业、重点企业反映的税费问题,以问题为导向,分类指导,依法给予最大限度的税务支持。

10. 加速退税审批。对疫情防控物资生产、销售行业以及受疫情影响相关行业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经认定符合条件的,在落实增值税留抵退税政策过程中优先予以支持。加大疫情防控期间相关税收优惠政策的落实力度,简化退税审批流程,确保相关税收优惠政策及时、全面落实到位。

四、全程保障,以贴心服务方便业务办理

11.规范执法检查。在实施税务检查中坚持“无风险不检查、无审批不进户、无违法不停票”,疫情期间对正常经营的疫情防控物资生产、销售企业未经设区市局主要负责人审批不得进户检查,同时对企业反映的执法问题、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应依法受理、及时办结。

12.优化纳税服务。落实好2月纳税申报期限延长至2月24日相关措施。全省各级税务机关成立办税服务厅疫情防控领导小组,为纳税人(缴费人)提供“非接触式”办税缴费和政策宣传辅导服务,按照“尽可能网上办”的原则,提醒引导纳税人通过电子税务局、微电子税务局、闽税通APP、微信等渠道网上远程办税,做到绝大多数涉税事项全程网上办“一趟不用跑”,对于确实需要纳税人大厅办理的“最多跑一趟”。积极做好办税服务厅疫情防控,做好消毒,配备紫外线测温仪,配戴口罩,实行预约办税,错峰办税等,让纳税人上门办税放心。

厦门市规定

一、全力支持疫情防控

1.支持疫情防控行业发展。对疫情防控物资生产、销售行业以及受疫情影响相关行业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经认定符合条件的,在落实增值税留抵退税政策过程中优先予以支持。辅导生产销售和批发、零售罕见病药品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可选择按照简易方法依照3%的征收率缴纳增值税。

2.支持科研攻关。全力支持疫情防控所需疫苗药品、医疗器械的科研攻关,积极落实技术转让、技术开发等增值税免税政策;落实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税率、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以及技术转让所得减免等优惠政策。辅导享受研发费加计扣除的企业及时进行年度申报,全力落实财政等部门共享申报数据的行政协助,加快研发补助发放进度。

3.支持扩大产能。及时足额优先为符合条件的生产相关药品、试剂、疫苗研发机构办理采购国产设备退税。自2020年1月1日起,对防控重点物资生产企业扩大产能购置设备允许税前一次性扣除增值税进项税额,按月全额退还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对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为扩大产能新购置的相关设备,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4.支持物资供应。全力支持保障好群众的“米袋子”“菜篮子”“果盘子”,辅导相关企业落实好蔬菜和鲜活肉蛋产品流通环节免征增值税政策,国家储备商品有关增值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优惠政策。对运输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和提供公共交通、生活服务,以及为居民提供必需生活物资快递收派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对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专门用于经营农产品的房产、土地,暂免征收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5.支持防控产品生产销售。对于生产和销售医疗救治设备、检测仪器、防护用品、消杀制剂、药品等疫情防控物资的增值税纳税人,疫情防控期间根据纳税人需要核定其增值税发票申领数量和最高开票限额,提供发票使用的最大便利。

6.支持防控物资发放。单位发给个人用于预防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的药品、医疗用品和防护用品等实物(不包括现金),不计入工资、薪金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

7.支持公益捐赠。配合相关部门对社会组织的公益性捐赠资格认定急事急办,全力落实好公益性捐赠税收政策。单位和个体工商户通过合规途径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无偿捐赠用于应对此次疫情的,免征增值税、消费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企业和个人通过合规途径捐赠用于应对此次疫情的现金和物品,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全额扣除;个人发生公益捐赠时不能及时取得捐赠票据的,可以暂时凭公益捐赠银行支付凭证扣除,并在捐赠之日起90日内补充提供捐赠票据;机关、企事业单位统一组织员工开展公益捐赠的,可以凭汇总开具的捐赠票据和员工明细单扣除。

8.支持防护一线医务人员。对参加疫情防治工作的医务人员和防疫工作者按照政府规定标准取得的临时性工作补助和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暂缓对参与防疫防控的医疗机构人员开展2019年度个人所得税汇算工作。后续主管税务机关应主动为其提供全流程、多渠道、个性化的年度个人所得税汇算服务,最大限度保障相关人员全身心投入到抗击疫情的战役中。

二、全力支持困难企业渡过难关

9.大力落实税费优惠政策。对受疫情影响较大的餐饮、住宿、旅游、教育培训、交通运输和其他未能及时充分复工复产的企业,结合实际情况,及时辅导、重点落实好小微企业普惠性减税(费)等政策。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困难行业企业2020年度发生的亏损,最长结转年限由5年延长至8年。对按照季度的实际利润额预缴有困难的企业,可申请灵活采取其他企业所得税预缴方法,主管税务机关按规定及时办理。对经营状况受疫情影响的“定期定额”户,合理予以调整定额或简化停业手续。

10.减免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对于疫情期间减免租金的大型商务楼宇、商场、市场和产业园区等出租方,当年缴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且符合条件的,可申请困难减免。

11.缓缴社会保险费。对受疫情影响导致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确实无法按时办理参保登记和无力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可提出申请,允许其在疫情结束后补办登记和缴纳社会保险费,延长期限最长6个月,期间不收取滞纳金。

12.免征小企业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对我市在职职工人数30人以下的企业在2020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期间暂免征收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13.依法办理涉税延期事项。对因受疫情影响无法按期办理申报的中小企业,由企业申请,依法办理延期申报。对有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企业,由企业申请,依法办理延期缴纳税款,最长不超过三个月。对因疫情影响无法在法定时限内办理的涉税事项,依法延长相应办理期限,依法免于处罚。对其中因逾期办理需启动后续程序的,暂不启动该程序。因受疫情影响无法及时申请行政复议的,申请期限可依法自该情形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

三、全力优化纳税服务

14.畅通“不接触”办税途径。向纳税人(缴费人)提供“非接触式”办税缴费和政策宣传辅导服务,按照“尽可能网上办”的原则,提醒引导纳税人最大限度选择“网上办”、“掌上办”、“自助办”、“邮寄办”,做到绝大多数涉税事项全程网上办,“一趟不用跑”。将自然人网上代开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份数由每月3次(份)提高至10次(份)。全面推行发票网上申领快递送达、自助申领服务。

15.开通“预约办”绿色通道。开通“防疫情12366绿色通道”和各办税服务厅对外公开电话,辅导纳税人办理涉税事项。对必须前往办税服务厅办理特殊业务的纳税人,纳税人可进行快办服务预约,12366通过工单转发办税服务厅,纳税人即来即办、即办即走。

16.强化与纳税人线上互动。通过微信、网站及12366服务热线,快速解答纳税人提出的政策热点及难点问题,加大对纳税人的业务辅导。通过官方网站“12366纳税服务平台”,及时收集纳税人意见建议,对疫情防控有关特定纳税人,建立服务清册,以问题为导向,成立专业团队,精准指导,给予最大限度的税务支持。

17.积极开展容缺受理。对影响到纳税人社保待遇或后续生产经营的业务事项实行容缺受理,纳税人后期可通过邮寄方式补齐办理资料。对因疫情影响不能在承诺期限内补齐“承诺制”容缺资料的,依法延长承诺期限。

18.优化退(免)税服务。取消出口退税申报期限,纳税人出口货物劳务、发生跨境应税行为,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出口退(免)税或者开具《代理出口货物证明》的,在收齐退(免)税凭证及相关电子信息后,即可申报办理出口退(免)税;未在规定期限内收汇或者办理不能收汇手续的,在收汇或者办理不能收汇手续后,即可申报办理退(免)税;推行出口退税网上申报,确保出口退税申报及出口退税相关证明开具均可实现网上申报、开具;持续加快出口退税速度,无疑点申报办退速度快于现行规定期限,进一步加快企业资金回笼,支持外贸企业发展。

全市税务系统要主动作为,尽锐出战,组织落实好税务支持抗击疫情各项措施,形成工作合力。市局办公室要加大督办督查力度,切实保证支持抗击疫情的各项政策措施落实到位。各基层局在确保完成本单位各项工作任务前提下,积极调配人力资源,派员参与各级地方党委、政府疫情防控和志愿服务。机关各处室、各基层局要发挥好党团组织战斗堡垒和党员先锋模范作用,作表率,勇担当,广泛动员党员干部,依托党员“双报到”等形式,积极配合所在社区、街道做好疫情监测、排查、预警、防控等工作。


政策依据:

关于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进口物资免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6号)

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8号)

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捐赠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9号)

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0号)

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关于充分发挥税收职能作用 助力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十二项措施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关于全力支持抗击新型冠状病毒疫情工作若干措施的通知(厦税发〔2020〕7号)

 

陈宇

执行合伙人(厦门)

观韬中茂厦门办公室

电话:(86-592)5205  899

传真:(86-592)5202  133

电子邮箱:chenyu@guantao.com

 

安寿志

执行合伙人(厦门)

观韬中茂厦门办公室

电话:(86-592)5205  899

传真:(86-592)5202  133

电子邮箱:anshouzhi@guantao.com

 

洪淑芬

律师

观韬中茂厦门办公室

电话:(86-592)5205  899

传真:(86-592)5202  133

电子邮箱:hongsf@guantao.com

 

游奇龙

律师

观韬中茂厦门办公室

电话:(86-592)5205  899

传真:(86-592)5202  133

电子邮箱:youql@guantao.com

 

戴佳敏

律师

观韬中茂厦门办公室

电话:(86-592)5205  899

传真:(86-592)5202  133

电子邮箱:daijm@guantao.com

 

徐语涛

律师

观韬中茂厦门办公室

电话:(86-592)5205  899

传真:(86-592)5202  133

电子邮箱:xyt@guantao.com

文章作者
相关文章
2025·06·03
观韬视点 | 出海合规的基本逻辑之美国篇(下)
了解详情
2025·05·30
观韬视点 | 出海合规的基本逻辑之美国篇(上)
了解详情
2025·05·21
观韬观点 | 中国企业出海印尼相关热点法律问题
了解详情
专业领域 观韬视点 新闻动态 专业人员 办公机构 关于我们 加入我们
Copyright ©2017- 2025 北京观韬律师事务所
京ICP备16059968号-2 京公网安备110102004863 Powered by lc787.com
联系我们 | 隐私政策 | 法律声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