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观韬视点 | 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侵权纠纷案件主要问题分析
2018-08-22
首页 > 观韬视点 > 视点 > 观韬视点 | 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侵权纠纷案件主要问题分析

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侵权纠纷案件主要问题分析


[摘要]

随着美国特朗普政府围绕中国中兴通讯公司关于芯片配件及软件产品制裁事件的报道,对中国芯片研发实力的担忧与日俱增,在中国政府以及广大企业努力推进“中国芯”研发的当下,可以预见在集成电路布图设计领域的纠纷会逐渐增多。而首例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撤销行政纠纷案在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公开庭审也对这一领域带来了关注。为了指引广大集成电路制造者、布图设计创作者规避法律风险,维护自身权益,笔者梳理了近年来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纠纷典型案件,在权利边界、侵权认定、反向工程等方面进行了经验总结。

 

2018年美国制裁中兴事件刚刚落下帷幕,围绕中国芯片研发、制造的新闻便层出不穷,相信不久的将来,中国在芯片方面的研发实力将会有所推进甚至突破,而在此过程中,反向工程、窃取商业机密、恶意侵权等事件也时有发生。笔者梳理了近年来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纠纷典型案件,对其中涉及的主要问题进行分析,以飨读者。


一、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的权利边界

2001年《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保护条例》规定:集成电路,是指半导体集成电路,即以半导体材料为基片,将至少有一个是有源元件的两个以上元件和部分或者全部互连线路集成在基片之中或者基片之上,以执行某种电子功能的中间产品或者最终产品;布图设计,是指集成电路中至少有一个是有源元件的两个以上元件和部分或者全部互连线路的三维配置,或者为制造集成电路而准备的上述三维配置。

在(2017)最高法民申185号案件中,通华芯公司主张CELL单元是单个元件通过合理的三维配置布局组成具有实现电路功能的单个单元。民展公司主张CELL单元不满足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的定义,不属于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最高人民法院认为,根据条例第二条第二项的规定,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是指至少有一个是有源元件的两个以上元件和部分或者全部互连线路的三维配置,或者为制造集成电路而准备的上述三维配置。CELL单元系对单个元件的改进,显然不符合上述规定,因此不应将其作为涉案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的保护范围。

1、印刷线路板与集成电路布图设计

可见,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主要是围绕“芯片”领域的线路连接而展开,并不保护印刷线路板。

根据著作权法规定,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示意图等图形作品都属于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印刷线路板设计图一般包括元器件位置图、原始布线图和电子制版图。元器件位置图主要标明元器件的安放位置;原始布线图是体现元器件之间电气连接关系的布局和布线;电子制版图,也称Gerber文档或生产图纸,主要提供给印刷线路板公司生产印刷线路板之用。因此印刷线路板设计图属于图形作品,应受著作权法保护,他人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得复制、发行印刷线路板设计图。

印刷线路板是表面制有网状导电图形的绝缘板,其作用是通过它把多个电子元器件(集成电路、电阻、电容等)组合安装并向这些电子元器件提供它们之间需要的电路连接。印刷线路板上的网状线路为导电的金属丝,安插在印刷线路板上的各种电子元器件正是通过导电的网状线路实现它们之间的电路连接,从而实现整块印刷线路板的功能。因此印刷线路板属于一种具有实用功能的工业产品;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成果。由于印刷线路板属于一种工业产品,不属于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的范围,故不属于著作权法保护的客体。

2、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的权能

复制权以及商业利用权是《保护条例》赋予的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利人的两项权能,除此之外,权利人没有如著作权人对于其作品所享用的所谓发表权、发行权、改编权等。当然基于该集成电路或者布图设计本身所延及的商业秘密、软件著作权等适用其他法律进行规制。

而复制权和商业利用权的获得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独创性以及非常规性,即:该布图设计是创作者自己的智力劳动成果,并且在创作时该布图设计在布图设计创作者和集成电路制造者中不是公认的常规设计。

对于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的保护并不延及围绕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所体现的思想、处理过程、操作方法或者数学概念、算法等内容,也就是说仅仅保护思想的表达而非思想内容本身。

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利的行使仍旧需要受到“权利用尽规则”的限制,即:受保护的布图设计、含有该布图设计的集成电路或者含有该集成电路的物品,由布图设计权利人或者经其许可投放市场后,他人再次商业利用的,可以不经布图设计权利人许可,并不向其支付报酬。

3、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的保护范围

在侵害布图设计专有权民事诉讼中,法院必须首先界定布图设计专有权的权利边界,即确定其保护内容。《条例》第八条规定,布图设计专有权经国务院知识产权行政部门登记产生,未经登记的布图设计不受条例保护。登记对于布图设计专有权的确立具有公示性。对于登记时未投入商业利用的布图设计,因登记时不提交样品,应以复制件或者图样确定专有权的保护内容,对此当无争议;而对于登记时已投入商业利用的布图设计,则专有权的保护内容应当以申请登记时提交的复制件或图样为准,必要时样品可以作为辅助参考

  第一,以复制件或图样为准确定专有权的保护内容,符合《条例》规定的精神。《条例》第十六条以及《细则》第十七条的规定来看,对于申请时已投入商业利用的布图设计,申请人除了需要提交样品外,仍然需要提交布图设计的复制件或者图样,如果仅凭样品即可确定布图设计专有权的保护内容,则无须要求申请人再提交复制件或图样。因此《条例》第十六条及《细则》第十七条规定可以解释为提交复制件或者图样是获得布图设计专有权的必要条件。

  第二,以复制件或图样为准确定专有权的保护内容,符合布图设计专有权制度以公开换保护的原则精神。首先布图设计本质上是关于电路图或逻辑图中每个元件或功能单元在版图中的位置摆布、压焊点、电源线、地线及信号线走向等的一种技术方案。《细则》第三十九条明确规定社会公众有查阅权,这说明设立布图设计专有权制度的目的首先是要促进技术公开,通过赋予社会公众查阅权,使得社会公众通过查阅可以获知布图设计的内容,从而促进集成电路技术的进步与创新。因此布图设计专有权在本质上就是以公开换保护。其次,尽管样品是直接含有布图设计三维配置信息的载体,可以通过反向工程提取其中的三维配置信息,但是由于布图设计是集成电路制造中的中间产品,是一种图形化信息,其复制件或者图样完全能够直接、准确、全面反映布图设计的三维配置信息,社会公众通过查阅复制件或者图样即能直接获取布图设计的三维配置信息。

  第三,单独以样品确定布图设计的保护内容,可能会不适当地扩大专有权人的权利范围。受布图设计专有权保护的仅是布图设计中具有独创性的部分。因此权利人向登记机关提交的复制件或者图样,应当包括其向登记机关和社会公众明示要求保护的独创性部分内容,此系其对专有权利边界的一种自我划界,法律尊重当事人对要求保护权利的自我界定,因而亦就无须且无必要硬性要求权利人必须提交布图设计的全部复制件或者图样,布图设计专有权保护内容以权利人登记时所提交的复制件或者图样为准,符合《条例》关于只保护布图设计独创性内容的规定。鉴于此,如果申请人登记时仅提交具有独创性部分的布图设计,则由于样品中包括布图设计的全部三维配置信息,而样品中的三维配置信息必然大于复制件或图样中的内容,此时以样品确定布图设计中的独创性内容,可能导致保护内容的不确定性,也可能导致不适当地扩大专有权人的权利范围。

 

二、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侵权认定

《保护条例》规定:布图设计专有权经国务院知识产权行政部门登记产生。未经登记的布图设计不受本条例保护。因此,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的产生是法律赋予的一项权利。

1、关于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侵权比对

由于集成电路或者布图设计往往集成在半导体芯片中,一般肉眼无法观察判断,一般的需要委托专业的第三方机构进行判断,案件审理过程中,如果涉及技术问题,法院可以采取多种方式解决。包括人民法院直接通过咨询专家解决、交由双方当事人选择的专业机构进行技术对比解决、委托具有资质的司法鉴定机构等方式解决。在(2009)深中法民三初字第184号案中,系在征得双方当事人同意,以及双方当事人书面申请的情况下,对技术对比问题采取了交由双方当事人选择的专业机构进行技术对比。该程序出于当事人自愿,符合法律规定。原告在书面申请中,自称愿接受北京某软件技术有限公司出具的对比结论。但是,在对比报告出具后,其结果对原告不利的情况下,要求重新委托其他机构进行技术对比,理由不成立,法院不予采纳。

2、关于现有技术抗辩

《保护条例》规定:对自己独立创作的与他人相同的布图设计进行复制或者将其投入商业利用的,可以不经布图设计权利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

在(2009)深中法民三初字第184号案中,被告抗辩主张:其于2008年12月9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了名称为(MW7001)SM9935B的布图设计登记,登记号为BS.08500671《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登记证书》。而原告的BS.09500108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的登记申请日2009年2月26日。

经比对,被控SM9935B芯片集成电路版图与被告在国家知识产权局备案的样品布图设计完全一致;虽然被控SM9935B芯片集成电路版图与原告BS.09500108.5布图设计备案的TM9936芯片版图相似度为60.46%,但是被控SM9935B芯片集成电路版图与被告于2008年12月9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的名称为(MW7001)SM9935B的布图设计登记相同,并且早于原告的BS.09500108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的登记申请日2009年2月26日,构成“现有设计”,因此不构成针对原告的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的侵犯。

3、合法来源抗辩

《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保护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在获得含有受保护的布图设计的集成电路或者含有该集成电路的物品时,不知道也没有合理理由应当知道其中含有非法复制的布图设计,而将其投入商业利用的,不视为侵权。”

在(2014)粤高法民三终字第1231号案中,泉芯公司上诉主张,其销售的被诉产品QX6206L33T合法来源于京众公司,其在不知道也没有合理理由应当知道被诉产品含有非法复制的布图设计的情况下,将其投入商业利用,不视为侵权。最终法院认为泉芯公司的主张成立。

 

本文仅为我们对相关法律法规的一般解读,不能作为正式法律意见和建议,如果您有特定的问题,请与观韬中茂律师事务所联系咨询事宜。

 

作者简介:李洪江律师是观韬中茂合伙人、专利代理人,现为最高院知识产权案例指导基地专家、全国双打办专家库成员。曾就读于中国石油大学、北京大学知识产权学院、美国芝加哥肯特法学院,曾就职于国家知识产权局。在专利侵权、无效、商业秘密、不正当竞争、技术合同,尤其在医疗器械、电子商务、网络游戏等知识产权维权方面具有丰富经验。先后在《中国知识产权报》、《中国发明与专利》、《电子知识产权》等发表论文数十篇,接受新华社、《金融时报》等采访近百次,出版《中国企业海外亮剑》一书,参与国家知识产权局研究课题《检索报告制度的实施与完善》等。

 

李洪江

合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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