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11·01
劳动法系列 | 第45期:“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情形——评王茁诉上海家化案
劳动法系列 | 第45期:“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情形——评王茁诉上海家化案申达劳动45:“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情形——评王茁诉上海家化案 申达观点:关于王茁诉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一审法院判决的结果是恢复劳动关系。我们认为该判决值得商榷。《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用人单位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可以主张恢复劳动关系,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赔偿金。上海家化对王茁构成违法解除,但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