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11·01
劳动法系列 | 第22期:【文章推荐】缺乏拘束力的录用信不应视作书面劳动合同
劳动法系列 | 第22期:【文章推荐】缺乏拘束力的录用信不应视作书面劳动合同申达劳动22:【文章推荐】缺乏拘束力的录用信不应视作书面劳动合同 蔡建辉、徐文进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案情简介某公司经过面试考察决定聘用孙某,于2012年7月27日向孙某送交一份打印的书面录用信。录用信述称:“我们谨代表JCafeBar,很高兴的向您呈此聘用书”,并对孙某的就职部门、职位、开始日期、工作地点、工资构成及金额、合同期限、试用期、个税、社会保险等做了明确约定。在录用信最后结尾载明:“一旦您通过邮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