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01·10
破产重整 | “僵尸企业”(二)——严重资不抵债公司出资人股权价值和质押效力问题
破产重整 | “僵尸企业”(二)——严重资不抵债公司出资人股权价值和质押效力问题“僵尸企业”(二)——严重资不抵债公司出资人股权价值和质押效力问题债务人的股东将股权质押给债务人的债权人,作为偿还债务的保证,这种情形在现实经济生活中是比较常见的。如果债务人因严重资不抵债进入破产重整程序,需要对股权进行调整,继而也将对股权质押权的效力、权利的行使带来相应的影响。最近,笔者看到一份某公司管理人对股权质押担保债权的审查意见,认为存在一些法律问题并带有一定的普遍性,现结合该案例尝试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