观韬视点 | 中亚国家境外投资(ODI)备案合规指引——赴中亚国家开展境外投资的法律与实务指引(下篇)
作者:黄乐、杨天斌
目录:
第五章 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管理
第六章 ODI办理完成后的变更、延期及终止
第七章 中亚国家ODI投资的重点法律风险及合规建议
第五章 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管理
一、境外直接投资为什么还要办理外汇手续
企业完成发展改革部门的备案或者核准、商务主管部门的备案或者核准后,并不意味着ODI全部手续已经完成。对于企业而言,前述程序主要解决的是境外投资项目和投资行为是否合法、合规的问题;而企业真正需要将资金从境内投入中亚国家,还需要解决跨境资金汇出的问题。因此,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管理是ODI合规体系中的重要一环。
目前,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登记等相关业务已经逐步由外汇局直接办理转变为以银行办理为主、外汇局进行事中事后监管的管理模式。国家外汇管理局现行直接投资外汇业务操作指引明确,直接投资外汇登记是办理后续直接投资外汇业务的前提,申请人原则上应先到注册地银行办理相关直接投资外汇登记,银行通过外汇局资本项目信息系统办理登记。
因此,从企业实际操作来看,可以将这一环节理解为:
发改备案/核准 → 商务备案/核准 → 银行办理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登记 → 银行办理相关购付汇及资金汇出 → 境外投资资金实际投入。
需要特别注意的是,外汇登记不是另外一套“ODI审批”,其核心目的在于确认境内投资主体的境外直接投资信息,并为后续资本项下资金汇出等业务提供基础。
二、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登记
境内企业实施境外直接投资,需要按照外汇管理规定办理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登记。现行制度下,企业通常通过注册地银行办理相关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登记,银行根据外汇局资本项目信息系统中的登记信息以及企业提交的材料进行真实性、合规性审核。
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的行政许可信息也显示,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登记属于现行直接投资外汇管理体系中的重要业务事项。在这一环节,企业应当重点保证外汇登记信息与此前办理的发改、商务手续保持一致。
例如:
境内投资主体名称一致
↓
境外投资企业名称一致
↓
投资目的地一致
↓
投资金额及投资方式相互衔接
↓
股权结构与实际交易安排一致
如果企业在发改备案、商务备案以及外汇登记中填写的投资金额、境外企业名称或者投资结构存在明显差异,银行在办理后续资金汇出时可能要求企业进一步说明。因此,企业最好不要把外汇登记理解成一个完全独立的环节,而应当把它看作前面ODI备案、核准程序的资金跨境延伸。
三、企业办理外汇登记通常需要准备什么
对于一般企业而言,办理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登记时,应当根据银行要求提交能够证明境外投资真实性、合法性的相关材料。
从实务角度,可以按照以下逻辑准备:
需要证明的问题 | 主要材料方向 |
谁在投资 | 境内企业主体资料 |
投资是否合法 | 发改备案/核准文件、商务备案/核准相关文件 |
投资到哪里 | 境外投资企业资料 |
投资多少钱 | 投资金额及出资安排 |
如何投资 | 股权投资、增资、设立、并购等交易文件 |
为什么汇款 | 投资协议、付款安排等能够证明交易真实性的文件 |
资金从哪里来 | 企业资金来源及银行要求的相关材料 |
实践中,银行会根据具体业务进行真实性和合规性审核。国家外汇管理局明确要求,银行办理境内机构资本项目外汇业务时,应当按照相关外汇管理规定进行真实性、合规性审核。因此,企业需要特别注意:外汇登记材料并不是简单地把前面发改、商务备案材料再交一遍。
四、境外投资资金如何汇出
完成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登记后,企业可以按照外汇管理规定办理相关资金汇出。
企业可以根据实际投资安排,以符合规定的资金形式进行境外投资。例如,企业可以使用人民币资金购汇后进行境外投资,也可以根据自身外汇资金情况使用自有外汇。
这里需要特别区分的是:“办理了ODI备案”≠“银行必须无条件付款”。银行在办理资本项目资金汇出时仍然需要依法进行真实性、合规性审核。例如,企业取得了5000万美元的ODI备案,但实际与乌兹别克斯坦合作方签署的投资协议约定首期仅支付1000万美元,那么企业实际办理首期资金汇出时,应当结合具体交易安排办理,而不能简单理解为取得5000万美元备案就必须一次性汇出全部资金。
同样,如果企业拟以设备出资,也不能简单地将设备价值计入ODI投资额后,再要求银行将同等金额全部以现金形式汇出。投资金额、投资方式和资金汇出方式之间必须与实际交易结构相匹配。
因此,对于中亚项目,企业在设计投资结构时,应当同时考虑:
投资协议怎么签 → ODI怎么申报 → 境外股权怎么取得 → 资金怎么支付 → 设备如何出境 → 后续利润如何回流。
如果只考虑前面的备案而没有考虑后面的资金路径,很容易出现“项目备案已经完成,但资金支付方式难以落地”的问题。
五、境外投资资金并非只能通过一次性汇款完成
境外直接投资并不必然表现为企业一次性将全部投资资金汇往境外。对于部分中亚项目,尤其是油气、矿产、工程建设类项目,中方可能采取分期出资、设备投入、技术投入、股权投入等多种方式实施投资。
例如,中国企业参与乌兹别克斯坦某油气项目,约定中方以现金和钻井设备共同出资。此时,企业在办理ODI手续时应当如实反映投资方式和投资金额;在实际执行过程中,又需要分别考虑现金出资和设备出境涉及的不同监管要求。
因此,对于此类项目,应当避免形成一种简单认识:
ODI金额 = 银行汇出去的现金金额。
实际上,ODI中的中方投资额可能包括货币、证券、实物、技术、知识产权、股权、债权等资产、权益以及符合规定的融资、担保等投入。这也是为什么前面的发改备案环节必须准确计算中方投资额。
对于企业而言,最稳妥的方式是将投资项目拆分成:
现金投资部分 → 资金跨境;
设备投资部分 → 按设备出境及相关贸易、海关、外汇规则办理;
技术、知识产权等投资部分 → 根据具体资产及交易结构办理相应手续。
这样才能使境外投资的法律结构与实际资金、资产流动相匹配。
六、境外投资收益如何回流
ODI不仅涉及“资金怎么出去”,还涉及投资收益以及投资退出资金如何回到境内。
企业在境外投资后取得的利润、股息、红利以及因减资、转股、清算等形成的投资收益,均可能涉及跨境资金回流问题。对于企业而言,这一点在中亚资源开发项目中尤其重要。
例如,中国企业投资乌兹别克斯坦项目公司后,该项目公司取得经营利润,并按照当地法律缴纳税费后向中国投资者分配利润。此时,企业不仅需要考虑乌兹别克斯坦当地关于利润分配、预提税以及外汇汇出的规定,还需要按照我国境内相关外汇管理要求办理资金回流。
同样,如果企业最终退出项目,将所持乌兹别克斯坦项目公司股权出售给其他投资者,所取得的股权转让款也涉及境外投资退出及资金回流问题。
因此,在进行中亚项目投资时,企业不能只设计“进入结构”,还应当提前设计“退出结构”。
七、境外直接投资存量权益登记
企业完成境外投资后,还需要关注境外直接投资存量权益登记等后续义务。国家外汇管理局现行制度要求,符合条件的境外投资企业境内股东按照规定进行境外直接投资存量权益登记。2026年的相关业务指南明确,上一年度12月31日前已经设立的境外投资企业,其境内股东应当按照规定进行申报;年度申报时间为每年1月1日至6月30日,可以由企业自行申报,也可以委托银行代为申报。
这一制度对于企业的实际经营非常重要。
企业取得ODI备案和外汇登记后,如果后续长期不维护境外投资相关信息,可能影响企业后续办理资本项目相关业务。国家外汇管理局明确,银行办理资本项下外汇业务时,需要确认申请人是否按照规定及时、准确、完整报送以前年度直接投资存量权益登记;对于未按规定办理或者受到相关业务管控的境内机构,银行不得为其办理相应资本项下业务。
因此,企业应当将年度存量权益登记作为境外投资后续管理的重要事项,而不是认为完成资金汇出以后ODI就结束了。
第六章 ODI办理完成后的变更、延期及终止
企业完成境外投资备案或者核准后,并不意味着相关手续永久有效。如果境外投资项目后续发生变化,企业应当根据变化事项及时判断是否需要办理变更、延期或者终止手续。
对于企业而言,可以简单理解为:
ODI取得备案/核准文件 → 项目发生变化 → 判断是否属于变更事项 → 向原备案/核准机关办理相应手续 → 再按照变更后的方案实施投资。因此,企业在取得ODI相关文件后,应当持续关注投资项目的实际执行情况。
一、境外投资项目发生变化,应当及时办理变更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现行境外投资管理制度及其配套格式文本,境外投资项目备案或者核准后,如果项目发生需要变更的事项,企业应当按照规定向原备案或者核准机关办理变更手续。国家发展改革委发布的配套格式文本已经专门设置了《境外投资项目变更申报文件》以及《境外投资项目变更批复或通知》等文件。
实践中,企业尤其需要关注以下情况:
投资主体发生变化
↓
投资项目名称或者主要内容发生变化
↓
投资目的地发生变化
↓
境外投资企业发生变化
↓
投资金额发生重大变化
↓
投资方式发生变化
↓
股权结构或者投资比例发生重大变化
↓
项目建设内容、规模等发生重大调整
如果上述事项已经导致原备案或者核准文件所反映的投资项目发生实质变化,企业不宜直接按照原备案文件继续实施,而应当先向原备案或者核准机关确认是否需要办理变更。
二、商务部门的境外投资证书发生变化,也需要办理变更
商务主管部门的变更要求更加明确。
《境外投资管理办法》第十五条规定,企业境外投资经备案或者核准后,原《企业境外投资证书》载明的境外投资事项发生变更的,企业应当按照规定向原备案或者核准的商务部或者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办理变更手续。因此,如果企业取得《企业境外投资证书》后,证书载明事项发生变化,应当及时办理变更。
例如:
1.境外企业名称发生变化
2.境外企业注册地发生变化
3.投资主体发生变化
4.投资金额发生变化
5.投资比例发生变化
6.境外企业股权结构发生变化
7.投资项目或者经营范围发生重大变化
企业应当根据具体变化事项向原备案或者核准机关办理相应变更手续。这里尤其需要注意,不能因为企业已经取得《企业境外投资证书》,就认为后续所有投资安排均可以自由调整。
原备案或者核准文件实际上是针对特定投资项目作出的行政管理文件。项目发生重大变化后,应当及时更新相关备案或者核准信息。
三、ODI投资金额发生变化的处理
投资金额变化是企业ODI项目中最常见的变更情形之一。
例如:企业原计划投资乌兹别克斯坦项目:中方投资1000万美元
后续由于项目扩大,实际需要追加投资至:3000万美元
此时,企业不能简单理解为“再汇2000万美元出去即可”,而应当首先核查原ODI备案或者核准文件中的投资金额以及项目情况是否已经发生实质变化,并根据发展改革、商务及外汇管理的相关要求办理相应手续。
因此,建议企业形成:投资金额增加 → 内部重新决策 → 判断发改变更要求 → 判断商务变更要求 → 更新外汇登记及资金安排 → 实施追加投资。对于投资金额减少的情况,也应当根据实际变化判断是否需要办理变更。
四、投资结构发生变化的处理
中亚项目中比较常见的一种情况,是企业在项目实施过程中调整投资结构。例如,原计划:中国公司 → 乌兹别克斯坦项目公司
后续调整为:中国公司 → 香港SPV → 乌兹别克斯坦项目公司或者原计划中国企业直接持有境外项目公司60%的股权,后续调整为由另一家境外SPV持有。此类变化涉及境外投资路径和投资结构的调整,企业应当在实施之前判断是否需要办理ODI变更。特别需要注意的是,境外SPV并不是ODI监管意义上的“隐形通道”。
如果企业实际最终投资的是中亚国家项目,仅仅通过中国香港、阿联酋等地设立SPV,并不能当然免除相应的境外投资监管义务。因此,涉及多层境外投资结构的项目,应当在结构调整之前进行专项合规审查。
五、境外投资项目延期
部分中亚投资项目存在项目审批时间长、土地或者资源许可办理周期长、合作方谈判时间较长等情况,可能导致企业不能按照原计划实施境外投资。对于这种情况,企业应当关注ODI备案或者核准文件的有效期限及项目实施期限。
国家发展改革委发布的境外投资管理配套格式文本中,专门设置了《境外投资项目延期申报文件》以及《境外投资项目延期批复或通知》。
因此,如果项目因客观原因无法按照原计划实施,企业应当及时判断是否需要办理延期手续,而不应当等到原备案文件已经失效后才处理。
商务部门方面,《境外投资管理办法》第十六条规定,自领取《企业境外投资证书》之日起2年内,企业未在境外开展投资的,《企业境外投资证书》自动失效;如需再次开展境外投资,应当按照规定重新办理备案或者申请核准。因此,企业取得《企业境外投资证书》后,应当及时推进项目实施。
六、境外投资项目终止
如果企业已经完成ODI备案或者核准,但后续决定不再实施项目,也不能简单放置不管。
对于商务主管部门管理事项,《境外投资管理办法》第十七条规定,企业终止已经备案或者核准的境外投资,应当先依照投资目的地法律办理注销等手续,然后向原备案或者核准的商务部或者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报告,由原备案或者核准机关根据报告出具注销确认函。
对于已经实际投入资金的项目,还应当进一步处理境外资产、债权债务、投资收益以及剩余资金回流等问题。
七、企业应当建立ODI变更管理机制
对于投资期限较长的中亚项目,建议企业不要只在项目启动阶段关注ODI手续,而应当建立持续性的ODI变更管理台账。企业每次拟对境外项目进行重大调整时,都应当先经过内部合规审查。
第七章 中亚国家ODI投资的重点法律风险及合规建议
中国企业完成境内ODI备案、核准以及资金出境手续后,真正进入的是境外投资项目的实施阶段。与境内投资相比,中亚国家的法律制度、行政管理体系、行业准入规则、税收制度以及争议解决机制均存在一定差异。因此,企业不能将取得中国境内ODI相关文件作为投资安全的保障,而应当进一步结合投资目的地国家的法律制度,对项目进行持续性的法律风险审查。
对于中国企业而言,中亚国家具有地缘相近、经贸往来密切等特点,但不同国家在外商投资、资源开发、土地、税收、劳动、外汇及行业许可等方面的规定并不完全相同。企业开展投资时,应当坚持“一国一策、一项目一审查”的原则,根据具体投资国家和项目性质制定合规方案。
一、投资准入风险
投资准入是企业进入中亚市场首先需要解决的问题。
企业在确定投资项目后,应当首先判断拟投资行业是否允许外国投资者进入,以及是否存在外资持股比例、投资主体资格、最低注册资本、行业许可证或者其他特殊要求。
对于一般制造业、贸易、服务业项目,应当重点关注外资企业设立及经营的一般规则;对于油气、矿产、电力、通信、水资源等行业,则需要进一步审查行业准入和项目许可。特别是涉及国家自然资源的项目,企业应当区分公司股权与资源权益。
投资一家拥有矿业权、油气项目权益的当地公司,并不当然意味着中国投资者已经取得相关资源权益。企业应当进一步核实相关资源权利是否合法、有效以及是否可以依法转让或者由外资企业持有。
因此,对于资源类项目,投资前应当完成:项目权利核查 → 权利人核查 → 许可文件核查 → 权利期限核查 → 转让限制核查 → 政府审批要求核查。之后再决定是否实施投资。
二、境外合作方风险
中亚国家的很多投资项目采取合资、合作或者共同开发模式。当地合作方通常掌握项目资源、土地、许可、市场渠道或者政府关系,因此合作方本身往往是决定项目能否落地的重要因素。但企业不能仅凭合作方的商业介绍、政府关系或者项目经验作出投资决定,而应当对合作方开展必要的法律尽职调查。对于当地国有企业或者具有政府背景的合作方,应当进一步核查签约主体的授权范围以及内部审批程序,避免出现合同已经签署,但合作方内部实际上没有完成必要审批的情况。
三、项目许可风险
中亚国家投资项目中,项目许可往往比公司设立本身更加重要。
企业在东道国完成公司注册,只能说明一个新的法律主体已经成立,并不意味着该主体已经获得开展特定行业经营活动的资格。
例如企业在乌兹别克斯坦设立一家能源公司,公司本身可以依法成立,但其是否可以从事油气勘探、开发、生产或者其他能源业务,还需要根据相关行业法律判断。
同样,企业设立矿业公司并不当然取得矿产资源开发权。因此,对于专业性较强的投资项目,应当在投资协议中明确约定:由哪一方负责取得许可;许可取得的期限;许可取得之前是否支付全部投资款;
许可最终不能取得时如何处理;因法律政策变化导致许可无法取得时由谁承担风险。
对于金额较大的投资项目,可以将核心许可取得设置为投资交割条件或者先决条件,在关键许可尚未取得之前,不宜一次性完成全部投资。
四、投资协议及股东协议风险
对于合资类中亚投资项目,投资协议、股东协议以及公司章程是保护中国投资者权益的核心法律文件。合同不能仅仅约定“中方投资多少、当地合作方投资多少、双方各占多少股份”,还应当进一步解决项目经营过程中可能出现的具体问题。
至少应当明确:
出资义务 → 股权比例 → 公司治理 → 重大事项决策 → 项目经营 → 财务管理 → 利润分配 → 关联交易 → 违约责任 → 股权退出 → 争议解决
尤其对于中方投入资金、设备或者技术,而当地合作方投入土地、项目资源、许可或者经营能力的项目,更应当将各方投入进行详细界定。
五、公司治理及中方控制风险
中国企业投资中亚项目后,如果采取合资方式设立项目公司,还需要重点考虑公司治理结构。如果中国投资者持有少数股权,应当避免将项目公司的实际控制权完全交给当地合作方。企业可以通过股东协议、公司章程以及董事会安排,对重大事项设置相应的保护机制。
例如:增资减资、股权转让、重大资产处分、重大借款及担保、关联交易、利润分配、公司清算、经营范围变更。对于上述重大事项,可以根据当地公司法允许的范围设置特别表决机制。
同时,应当合理安排董事会、监事或者其他公司治理机构的席位,并明确财务负责人、法定代表人、总经理等核心人员的任免机制。对于中国投资者而言,真正需要关注的不是单纯的“持股比例”,而是:
持股比例 + 表决权 + 董事会席位 + 重大事项否决权 + 财务控制权
六、项目资金及财务控制风险
境外项目的资金安全,是中亚投资中需要重点防范的风险之一。特别是合资项目,如果项目公司银行账户、财务账簿以及资金支付全部由当地合作方控制,中国投资者即使持有较高比例股权,也可能无法有效掌握项目资金。
因此,企业应当在投资协议和公司治理文件中明确:
项目银行账户 → 资金审批权限 → 财务人员任命 → 付款权限 → 印章管理 → 财务报告 → 审计权
对于重大项目,可以建立双签或者联合审批机制。项目公司的重大付款不宜由单一股东或者单一管理人员决定。同时,中国投资者应当取得定期财务报表、银行流水、税务申报资料以及重大合同等资料,并约定查账和审计权。如果当地合作方拒绝提供财务资料,应当在合同中设置相应违约责任。
七、税务风险
中亚投资项目通常同时涉及中国境内和东道国两个税收体系。
企业在投资前应当对项目整体税负进行测算,至少关注:企业所得税 → 增值税 → 预提税 → 工资税及社会税费 → 资源相关税费 → 其他地方税费。对于油气、矿产等资源类项目,还需要进一步关注资源开发相关税费以及特许权使用费等问题。
同时,应当关注中国与投资目的地国家之间的避免双重征税协定,并结合项目实际投资结构判断股息、利息、特许权使用费以及跨境服务收入等项目的税务处理。企业不应当在项目盈利以后才考虑税务问题,而应当在投资结构设计阶段就进行税务测算。
八、劳动用工风险
企业在中亚国家投资后,通常会同时使用中国员工和当地员工,因此劳动用工是境外项目运营的重要合规事项。企业应当根据当地劳动法律建立劳动合同、工资支付、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劳动保护以及解除劳动关系等制度。对于中国员工,还应当特别关注:
签证 → 工作许可 → 劳动合同 → 工资支付 → 社会保险 → 个人所得税。这些事项之间的衔接。
企业不能仅因为员工是中国籍,就直接按照中国国内劳动管理制度进行管理。对于当地员工,则应当根据当地法律建立规范的劳动关系。此外,中方员工与当地员工之间的岗位设置、工资制度、劳动条件以及晋升机制也应当保持合理和透明,避免因管理制度不规范引发劳动争议。
结语
随着中国企业“走出去”步伐不断加快,中亚国家凭借独特的区位优势、资源禀赋以及与中国日益密切的经贸合作关系,已经成为我国企业境外投资的重要目的地。特别是新疆作为我国向西开放的重要门户,与中亚国家在能源、矿产、新能源、基础设施、制造业、农业及现代服务业等领域的投资合作具有较为广阔的发展空间。
与此同时,境外投资并非单纯的资金跨境行为,而是涉及中国境内监管制度与投资东道国法律制度的综合性跨境法律行为。企业从确定投资项目开始,到完成境内ODI备案或者核准、办理资金出境、设立境外企业、取得项目许可、开展经营,再到利润分配、投资变更以及最终退出,均可能涉及不同层面的法律风险。
因此,企业开展中亚国家境外投资,应当改变将ODI简单理解为“办理发改和商务备案”的认识。
对于中国企业而言,在开展中亚国家投资过程中尤其应当重视投资前的法律尽职调查。对于油气、矿产、新能源等资源及基础设施类项目,更不能仅关注境外公司的注册情况和股权比例,而应进一步核实项目权益、行业许可、土地及资源权利、合作方资格以及项目审批情况。
同时,企业还应当充分认识到,ODI备案并不是投资项目的终点,而是境外投资合规管理的起点。取得相关备案、核准文件后,如果投资金额、投资主体、投资目的地、境外企业、股权结构、投资方式或者项目内容发生变化,应当及时判断是否需要办理变更;项目长期未实施的,应当关注延期或者相关文件失效问题;项目终止的,还应当依法办理境内外相关终止、注销及资金处理手续。
从企业风险防范角度看,真正有效的境外投资合规,应当贯穿投资项目的整个生命周期:投资前重调查,投资中重控制,运营中重合规,发生变化及时调整,项目退出依法办理。
对于中国企业特别是国有企业、上市公司以及大型民营企业而言,还应当逐步建立境外投资项目内部合规管理制度,将法务、投资、财务、税务以及境外项目管理结合起来,对重大境外投资项目实行全过程管理。
在此基础上,可以进一步形成企业内部的“一项目一档案、一项目一审查、一项目一风险清单”管理机制,使ODI合规从一次性的行政审批工作转变为企业境外投资全过程风险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
乌鲁木齐市观韬中亚法律服务中心将结合中亚国家法律制度及中国境外投资监管政策的持续变化,为中国企业开展中亚国家投资提供法律研究、合规审查和风险提示,帮助企业更加准确地理解中国境外投资监管要求以及中亚国家投资法律制度,降低跨境投资法律风险。
企业“走出去”的基础是合规,能够“走得稳、走得久、走得回来”,则取决于贯穿投资全过程的法律风险管理。
本指引旨在为中国企业开展中亚国家境外直接投资提供基础性的合规参考。由于境外投资项目具有较强的行业性、国别性和个案性,企业在实施具体项目时,仍应当根据项目性质、投资金额、交易结构以及投资目的地国家的现行法律法规进行专项法律审查,并以投资实施时有效的法律法规及监管要求为准。

黄乐,观韬乌鲁木齐办公室合伙人,长期深耕建设工程与能源基础设施、跨境投资与涉外法律服务、民商事诉讼与仲裁三大核心领域。其中,建设工程与能源板块专注处理国内外工程项目的诉讼与仲裁事务,并依托油气行业背景,为能源项目提供全流程法律支持;跨境投资板块聚焦服务“走出去”中资企业,覆盖俄语区及中亚国家的投融资、项目落地等专项涉外法务。
Email:huangle@guantao.com

杨天斌,观韬乌鲁木齐办公室主任、合伙人,拥有23年执业经验,其中专注涉外法律服务逾17年,深耕中亚五国法律实务。杨律师的国内业务领域主要为民商事非诉讼与诉讼,涵盖常年法律顾问服务、企业合规管理及涉法涉诉等业务。他先后为多家大型能源企业提供优质法律服务,业务范围涉及石油、矿业、风能、电力、太阳能、光伏等多个领域。杨律师组建了一支由中外律师构成的涉外法律服务团队,核心业务领域包括:涉外投资法律服务(涵盖公司设立、收购兼并、境外项目尽职调查等);中亚区域项目法律支持(涉及能源、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工程、跨境物流领域);跨境贸易合规、担保及争议解决(含国际仲裁、境外诉讼)。
Email:yangtb@guantao.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