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业领域
观韬视点
新闻动态
专业人员
办公机构
关于我们
加入我们
专业领域
证券与资本市场 争议解决 跨境贸易及其合规与救济 环境、社会与治理(ESG) 行政法 数字法律与网络合规 公司与并购 反垄断与竞争法 海事海商 破产清算与企业重组 劳动法 能源与基础设施 反舞弊与刑事风控 金融保险与衍生品 税务 体育和娱乐 房地产与建设工程 私募与投资基金 医疗健康与生命科学 知识产权 家事法和家族财富管理 合规与调查 旅游和酒店 科技与智能技术 矿产资源 国际仲裁 刑事
办公机构
北京 上海 西安 成都 大连 深圳 济南 厦门 香港 天津 广州 杭州 悉尼 苏州 纽约 武汉 多伦多 南京 福州 郑州 海口 重庆 合肥 青岛 洛隆 南昌 温州 宁波 太原 昆明 无锡 硅谷 乌鲁木齐 阿拉木图 杜尚别 塔什干 珠海 沈阳
中文 English
menu
观韬解读 | 穿透式监管的终局:2026年离岸信托个税新规深度解析与实务指引
2026-07-27
首页 > 观韬视点 > 解读 > 观韬解读 | 穿透式监管的终局:2026年离岸信托个税新规深度解析与实务指引

观韬解读 | 穿透式监管的终局:2026年离岸信托个税新规深度解析与实务指引


作者:刘大刚 李欣宇


2026 年 7 月 24 日,跨境财富与私人税务领域迎来标志性监管变革。财政部、税务总局联合发布《关于离岸信托个人所得税有关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26 年第 21 号,下称《21 号公告》);同日,国家税务总局配套出台《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离岸信托个人所得税有关征管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26 年第 15 号,下称《15 号征管公告》),二者实体规则与落地征管配套形成完整闭环。

两份文件补齐我国离岸信托个税规则空白,宣告过往依托离岸架构隐匿资产、递延纳税的操作路径全面封堵,税务监管正式从零散个案稽查,迈入全周期、实质穿透、常态化申报的刚性征管时代。对长期配置离岸家族信托的境内高净值企业家、跨境资产持有人而言,存量架构面临全面合规复盘,原有财富规划逻辑亟需重构调整。本文结合官方公告及解读,拆解新政底层逻辑、全链条征税规则,并梳理可落地的分阶段合规行动方案。

 

一、 立法背景与核心逻辑:从“形式隔离”到“实质课税”

过往数十年,BVI、开曼、新加坡、中国香港等离岸辖区信托,依托低税负、信息保密性强的特点,成为大量境内企业家持有红筹股权、跨境不动产、海外金融资产的核心工具。市场长期存在认知误区:信托财产具备法律独立性,委托人不再持有资产,无需在中国申报纳税。

但随着 CRS 信息自动交换机制全面落地、金税四期跨境涉税数据打通,大量借助离岸信托转移资产、隐匿全球收益、规避居民个人全球纳税义务的行为进入监管视野。整套规则彻底颠覆 “信托隔离即免税” 的传统财富逻辑,通篇贯彻实质重于形式核心原则:不看信托法律文件、名义持有人、受益人身份,只判断资产实际出资方、控制权、经济利益归属,实现从设立装入、存续持有、身份变更、委托人离世到终止清算的无死角穿透征税。

 

二、 核心规则拆解:全生命周期的税务穿透

本节内容将沿着离岸信托从设立装入、存续运营到终止及特殊事项变更的完整生命周期,逐项拆解新政穿透征税规则,层层落地至实操口径与风险要点。

(一) 设立环节:资产装入即触发应税义务,一次性确认资产增值

《21 号公告》第二条、第三条明确,居民个人将动产、不动产、股权、金融资产等全部财产转移至离岸信托,或转移至信托控制的境外 SPV、基金会等载体,均定义为 “财产装入离岸信托” 行为,适用应税规则。

【税务定性与税率】以资产装入当日市场公允价值,扣除财产原始取得成本、合规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作为应纳税所得额,按财产转让所得 20%计征个税。完税之后,信托内全部资产计税原值同步更新为装入时市场价值,后续资产处置仅需对新增增值部分计税,避免重复征税。

【穿透认定规则】若通过第三方个人、壳公司代持转入资产,但实际由委托人出资、承担风险、掌握控制权,直接穿透认定为委托人本人装入资产,纳税义务不变。

【申报时间】居民个人应在装入财产的次年3月1日至6月30日(个税汇算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非居民个人若装入来源于境内的财产,需在资产装入次月15日内完成申报 。

过往仅出于资产隔离目的将高增值拟上市股权、境内不动产置入离岸信托即可不产生个税纳税义务的操作路径已彻底失效,例如企业家以 1000 万元成本取得的企业股权,若在装入信托时公允价值已达到 1 亿元,针对 9000 万元的资产增值部分即需按 20% 税率缴纳 1800 万元个人所得税,即便该笔税负没有对应现金流入,委托人仍需依法完成申报缴纳,直接大幅抬高了离岸信托的设立前置成本。

 

(二) 存续环节:未分配收益强制按年计税,准 CFC 规则全面激活

新政最核心的监管突破,在于封堵 “收益留存境外不分配、长期递延纳税” 的主流筹划路径。《21 号公告》第四条确立刚性规则:信托及其控制的境外实体全年产生的全部收益,无论是否向受益人实际分配,均以委托人(居民个人)为法定纳税人,按年度申报缴税。

【两类所得分开核算、不得互抵】财产转让所得,即信托底层股权、房产、证券处置产生的盈亏,仅允许同一年度内互相抵扣,年度亏损不得结转至后续纳税年度;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包括存款利息、分红、租金等固定类收益,全额计税,不允许抵扣任何亏损。另外,信托管理费、受托人报酬、境外律师费、投资顾问费等全部运营支出,均不得在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境外实体穿透监管(个人版 CFC 规则)】《21 号公告》第十三条划定 “受控境外实体” 判定标准,信托下设 SPV、合伙企业、基金会满足任一条件即被穿透征税:① 年度消极所得(股息、利息、租金、资产转让收益)占总收入 50% 以上;② 无实际办公场地、雇员、经营决策,不具备实质性运营;③ 资金用于个人消费、与经营无关的财产支出;④ 经营、投资、分配决策不由境外实体自主作出。仅持牌银行、券商、保险发行的标准化公募金融产品,可排除适用。

【视同信托收益分配】即便信托未出具正式分配文件,出现下列情形直接认定居民个人取得应税收益,按股息红利所得计税:① 信托资产为居民个人债务提供抵押、担保、借款,当年 12 月 31 日前未解除清偿;② 信托代为报销居民个人开支,或允许其无偿、低价使用信托名下房产、车辆、金融资产;③ 通过第三方间接向居民个人输送资金、财产、经济利益;④ 向居民个人关联方、受控主体提供上述利益安排。

【混合信托从严】同一信托同时由居民、非居民个人装入资产,整体视为居民个人离岸信托,全部资产与收益统一适用居民征税规则,无法依靠非居民份额隔离税负。

新规彻底封堵了利用离岸信托搭建境外资金池留存收益递延纳税的操作。即便收益长期留存境外账户滚动再投资、不做实际分配,委托人仍需就当年全部应税所得按规定在中国缴纳个人所得税,从规则上斩断了依靠境外留存资金避税的路径。

(三) 特殊节点与终止清算:身份变更、身故、信托终止均需一次性清算

新政覆盖信托全生命周期特殊节点,设立多重清算机制,杜绝通过身份转换、委托人离世、信托终止规避税款,各情形税务处理汇总如下:

业务情形

纳税主体

适用税目税率

申报时限

核心规则

居民个人转为非居民(移民、换国籍)

原居民委托人

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20%

身份变更次月 15 日内

视同当日清算全部信托资产增值,结清历年欠税;完税重置资产计税原值

居民委托人离世,信托由非居民承继 / 无人承继

离岸受托人或其指定境内机构(代为申报)

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20%

死亡次月 15 日内

以死亡当日资产市价计税,同步清缴历年未申报税款

居民委托人离世,信托由其他居民承继

承接信托的居民个人

延续居民信托全周期规则

承接当年汇算期申报

无需一次性清算,按年正常申报信托收益

居民信托到期 / 提前终止清算

原居民委托人

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20%

清算完成次月 15 日内

全部信托清算增值一次性计税;清算 60 日未完成,自动视为清算完毕

非居民设立信托,终止后居民取得分配资产

实际获配的居民受益人

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20%

清算完成次月 15 日内

以取得资产市场价值全额作为应税所得

 

居民个人转换境外税务身份、委托人离世、信托终止三类大额缴税场景,若一次性缴纳税款现金流压力较大,纳税人、受托人可在申报期截止前填报《离岸信托个人所得税分期缴税备案表》,经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后,5 年内均匀分期缴纳全部税款,大幅缓解资金压力。

整体来看,新政通过设立环节资产装入应税、存续期间收益穿透年度计税、终止及特殊事项强制清算三道关卡,完成了对离岸信托全流程无死角的税收穿透监管,彻底打破了依托信托法律形式隔离纳税义务的传统筹划逻辑。

三、 征管配套与历史欠税的“大赦”窗口

《15 号征管公告》配套落地全流程申报、管辖、资料报送规则,搭建闭环征管执行体系,同时设置存量信托专项补缴窗口期,给予合规整改缓冲空间。

(一) 主管税务机关的“属地化”锁定

新政对离岸信托涉税事项的主管税务机关划定了清晰的优先级管辖规则,优先以装入信托资产所对应境内核心经营主体的注册地税务机关作为征管单位,该规则主要适用于红筹架构实控人、境内实体企业家等群体。如果信托资产未绑定境内经营企业,则由信托项下境内不动产所在地税务机关管辖;若仅持有境外现金、有价证券等纯境外资产,直接以纳税人境内经常居住地税务机关作为主管机关。

属地化管辖规则打通了跨境涉税事项与境内主体日常税务管理的衔接通道,税务机关可依托原有企业征管档案开展后续核查、跟进申报执行情况,极大提升了离岸信托个税征管的落地效率与精准度。

(二) 申报资料的“底牌式”披露

公告针对信托设立首次申报、年度常规申报、终止清算申报三类不同节点,设置了差异化的资料报送要求,所有外文版信托文件、境外主体资料均需附带中文译本,资料的真实性与完整性由纳税人及境外受托人共同承担法律责任。年度正常申报需提交个税 B 表、专项信托纳税明细表、年度报告表以及信托财务报表、收益流水等材料,首次备案要完整提交信托合同、底层资产清单、多层股权架构图,信托终止、委托人移民或身故等清算场景还需额外报送清算申报表与资产估值文件。

倘若纳税人无法合理举证资产公允价值,或是申报估值明显偏离市场水平,税务机关有权委托第三方评估机构核定计税价格并调整应纳税所得额。对于刻意隐瞒信托架构、拒不报送涉税资料的行为,税务机关可依据《税收征收管理法》作出行政处罚,为违规避税提供协助的境外受托人、境内服务中介机构也将一并被追究相应法律责任。

(三) 存量信托 90 天“黄金整改窗口期”

《21 号公告》第十七条为 2026 年 7 月 24 日之前设立的存量离岸信托设置了容错补缴政策,90 天整改窗口期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算,截止时间为 2026 年 10 月 22 日。在窗口期内主动完成税款申报补缴的纳税人,可全额免除滞纳金且不予行政处罚,是存量架构化解历史涉税风险的关键窗口期。

本次追溯补缴仅覆盖 2023 年 1 月 1 日至 2025 年 12 月 31 日两个维度的欠缴税款,一是该时间段内资产装入信托产生的财产转让所得个税,二是截至 2025 年末信托累计留存未分配的历年收益,其中历史存续收益统一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计税,简化了过往复杂的所得分类测算工作。一旦超出窗口期仍未补缴税款,税务机关将依法追缴本金并按日加收万分之五滞纳金,对隐匿信托、伪造账证、拒不申报的偷税行为处以 0.5 倍至 5 倍罚款,情节严重的将直接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四、 委托人合规行动指引

新政落地后,传统的“离岸架构=免税”思维必须彻底摒弃,离岸信托需回归资产隔离、代际传承本源价值。存量信托持有人需分两个阶段完成合规梳理与长效治理,抓住窗口期化解历史涉税风险。

 

阶段一:紧急自查与窗口期整改(1—2 周内启动,90 天内完成补缴)

1、完整盘点信托底层资产:立即对接境外受托人,调取全套信托契约、多层 SPV 股权架构、2023—2025 年度财务报表、资产估值报告、历年分红、再投资流水,梳理装入信托时间、资产原始成本、各年度收益明细,杜绝资料缺失。

2、精准测算历史税务敞口:区分装入资产增值(设立环节)、历年存续收益两大板块,严格按照 21 号公告规则测算应补税额;若信托底层存在多类资产、多层境外实体,建议聘请跨境税务师、财富管理律师交叉复核,避免测算偏差。

3、窗口期补缴决策:主动补缴优势:免除滞纳金、消除稽查、刑事风险,一次性结清三年追溯期历史包袱;若现金流存在压力,则提前测算分期缴税备案可行性,同步规划境外资金合规回流路径,用于缴纳境内税款。

 

阶段二:长效家族治理与身份规划(中长期)

1、重塑财富工具定位:剥离税务筹划预期,将架构核心功能锁定于婚姻财产隔离、企业经营风险隔离、跨境遗产传承,利用信托规避境外遗嘱认证高额成本、冗长流程的原生优势。

2、家族成员全球税务居民身份实质规划:新政收紧税收居民判定标准:取得境外国籍、永居,但主要经营、资产、收入来源在中国境内,仍可被认定为中国税收居民,适用全球所得征税。家族移民、身份规划需匹配真实生活重心、经济来源,杜绝仅靠换护照规避国内纳税义务的操作。

3、境内外财富工具搭配平衡:结合境内家族信托、保险、合规外汇配置,平衡跨境资产规模,降低单一离岸信托带来的持续申报、高额税负压力,搭建境内外协同的合规财富体系。

为方便各位从业者、高净值客户一站式查阅全部官方原文、官方解读与全套申报表单,我们整理编制《离岸信托个人所得税征管政策汇编手册》,完整收录 21 号公告、15 号征管公告、官方答记者问、配套政策解读及全部纳税填报模板,实现原文、解读、实操表单一册汇总。扫描下方二维码即可下载完整 PDF 汇编手册。

image.png

 

五、结语

《21 号公告》与配套 15 号征管公告的落地,标志着离岸信托税务监管全面进入透明化、规范化时代。过往依托离岸架构隐匿全球资产、递延、规避个税的灰色路径被彻底封堵,CRS 信息交换与国内个税穿透规则形成双向监管闭环。

对高净值家族而言,侥幸观望、刻意隐瞒境外信托信息将面临高额滞纳金、罚款乃至刑事追责;唯有把握本次 90 天整改窗口期,全面复盘存量信托历史涉税事项,完成补缴与架构优化,建立长期年度申报合规机制,才能在全球税务透明化浪潮下,让离岸信托回归合法资产隔离、代际传承的制度本源,实现家族财富长效稳健规划。

 

参考资料

[1]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离岸信托个人所得税有关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26 年第 21 号 [EB/OL]. (2026-07-24)[2026-07-27]. https://fgk.chinatax.gov.cn/zcfgk/c102416/c5251277/content.html.

[2] 财政部税政司,国家税务总局所得税司。有关负责人就离岸信托个人所得税有关事项答记者问 [EB/OL]. (2026-07-24)[2026-07-27]. https://szs.mof.gov.cn/zhengcejiedu/202607/t20260724_3994266.htm.

[3]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离岸信托个人所得税有关征管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26 年第 15 号 [EB/OL]. (2026-07-24)[2026-07-27]. https://jiangsu.chinatax.gov.cn/art/2026/7/24/art_23636_13147.html.

[4]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离岸信托个人所得税有关征管事项的公告》的解读 [EB/OL]. (2026-07-24)[2026-07-27]. https://jiangsu.chinatax.gov.cn/art/2026/7/24/art_23638_9005.html.


文章作者
刘大刚
执行合伙人 | 北京
相关文章
2026·01·05
观韬解读│公募基金销售费用新规下,存量产品改造的若干行动事项
了解详情
2025·11·03
观韬解读|《资产管理信托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解读:制度变革、合规挑战与行业展望
了解详情
2025·08·12
观韬解读│爆发与挑战:保险金信托合规展业及风险要点解读
了解详情
专业领域 观韬视点 新闻动态 专业人员 办公机构 关于我们 加入我们
Copyright ©1994- 2026 北京观韬律师事务所
京ICP备16059968号-2 京公网安备11010202004863
联系我们 | 隐私政策 | 法律声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