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观韬视点 | 澳门相关知识产权制度研究报告
2026-07-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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观韬视点 | 澳门相关知识产权制度研究报告


作者:李洪江 肖媛月 许天心

摘要

澳门知识产权制度源于葡萄牙法律传统。澳门于1999年通过《工业产权法律制度》《著作权及有关权利之制度》等核心法令,确立了独立的知识产权法律体系,兼具国际性与地域性特征。澳门作为中国特别行政区和世界贸易组织(WTO)成员,拥有完整的知识产权法律体系。随着粤港澳大湾区建设的深入推进和澳门经济适度多元发展战略的实施,深入研究澳门知识产权制度具有重要的理论价值与现实意义。本文系统梳理其历史演进、法律框架、工业产权与著作权制度、执法保护及区域合作,并针对数字经济适配、特色产业审查标准及损害赔偿制度等做简要介绍。

 

一、澳门知识产权法律体系的基本框架

(一)澳门知识产权规范体系

澳门法律体系承袭葡萄牙大陆法系传统,以成文法为其制度核心。在本地立法体制中,“法令”(Decreto-Lei)与“法律”(Lei)是两种主要的成文法形式,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其区别主要在于制定主体与立法程序:法令由行政长官(回归前为澳督)行使立法权制定,法律则由立法会审议通过。

澳门的知识产权法律体系以三部1999年颁布的核心法令为支柱,构建起知识产权法规范体系的基础框架,即《著作权及有关权利之制度》《工业产权法律制度》以及《规范有关电脑程序、录音制品及录像制品之商业及工业活动》。其中,著作权与工业产权两大核心制度后续由立法会以“法律”形式完成修订,体现了澳门“法令”与“法律”两类立法形式之间的衔接与协同。

除本地成文法外,澳门知识产权规范体系还包括《TRIPs 协议》《巴黎公约》和《伯尔尼公约》等国际条约。同时,澳门的《商法典》与《民法典》中也设有若干知识产权的一般性规定。这些规范与核心法令、国际条约一起,构成了一套层级完整、内外衔接的知识产权规范体系。

(二)澳门知识产权主管机构与职能

澳门知识产权的管理与保护采用分工协作的模式。隶属于澳门经济财政司的经济及科技发展局(以下称“澳门经发局”)统一负责商标注册、专利授权及著作权集体管理机构登记等日常行政事务;澳门海关负责知识产权边境保护与执法;澳门特别行政区的法院系统则负责知识产权侵权诉讼与行政诉讼的审理。

(三)澳门知识产权制度的基本特征

整体来看,澳门的知识产权制度大致有以下两大特征。首先是国际性,澳门作为独立关税区适用多项国际条约,其保护标准与国际接轨;其次是地域性,澳门拥有独立的注册与保护体系,内地的商标和专利保护不自动延伸至澳门,依澳门法律取得的专利、商标,其效力原则上亦限于澳门特别行政区内。

上述规范体系、主管架构与核心特征,构成了认知澳门知识产权制度的基础框架。下文将先从历史演进维度,梳理该制度从殖民时期的法律移植,到回归后本土化独立建构的发展脉络,再分别对工业产权、著作权及专门保护制度展开具体分析。

二、澳门知识产权制度的历史演进与法律渊源

(一)回归前的著作权制度

澳门早期的著作权制度源于葡萄牙法的延伸适用。1966年4月27日葡萄牙《著作权法》延伸至澳门,构成回归前澳门著作权保护的规范基础;此外澳门本地立法机构亦逐步推进自主立法,1985年澳门立法会制定《确定防止录音及录影制品非法翻版的保障》,初步建立邻接权保护制度。上述葡萄牙延伸法律与本地立法,共同构成回归前澳门著作权制度的主要渊源。

(二)回归前的工业产权制度

在澳门法律语境下,工业产权涵盖专利、商标、外观设计等领域。回归前,这一领域的规范主要源于葡萄牙法的延伸适用,如葡萄牙1940年《工业产权法典》于1959年延伸至澳门适用,1995年葡萄牙颁布的新《工业产权法典》再次延伸至澳门,替代了前述1940年法典的适用。

澳门本地立法机构于1995年11月6日制定《规范商标之保护,以便其得以注册,并使识别性标识之权利获得保护》,申请人可直接向澳门本地机构提出申请。至此,商标的注册与保护实现了本地化,但专利、外观设计等其他工业产权类型的授权申请,仍须依赖葡萄牙国家工业产权局。

(三)回归后的制度整合与体系确立

1999年,澳门回归前夕,有关知识产权的三项核心法令相继公布,包括《著作权及有关权利之制度》;9月27日,《规范有关电脑程序、录音制品及录像制品之商业及工业活动》公布;12月13日,《工业产权法律制度》公布。这三项法令的公布标志着澳门知识产权法律体系的正式确立。澳门回归后,根据《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八条关于原有法律保留的规定,该三项法令经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确认,成为特区知识产权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

此后,澳门的知识产权制度持续完善。2012年,第5/2012号法律对《著作权及有关权利之制度》进行了修订并重新公布。

(四)国际条约的适用路径

澳门知识产权制度中的国际条约适用,需区分不同历史阶段与不同条约类型。

回归前,澳门并非独立缔约主体。葡萄牙作为《巴黎公约》与《伯尔尼公约》的缔约国,将上述公约延伸至澳门适用。1995年1月1日,澳门以单独关税区身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直接受TRIPs协定约束,这是澳门首次以独立关税区身份直接承担国际知识产权条约义务。

1999年澳门回归后,中国政府作为主权国向相关国际组织提交声明,确认《巴黎公约》与《伯尔尼公约》自该日起继续适用于澳门。由此,回归前由葡萄牙延伸适用的国际条约,在主权移交后实现了适用主体的平稳过渡。此后,澳门在国际知识产权条约领域的参与持续深化。2014年4月24日,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批准了《视听表演北京条约》,该条约自2020 年4月28日生效时即适用于澳门。

除多边国际条约外,澳门与中国内地在知识产权领域的协作亦不断深入。2020年,国家知识产权局与澳门特区政府原经济局签署了《关于深化在知识产权领域交流合作的安排》;2025年9月,国家知识产权局又与澳门经济及科技发展局签署了新的交流合作安排代替了2020年的合作文件,进一步深化了两地知识产权协作机制。

以上历史脉络展现了澳门知识产权制度从葡萄牙法律延伸适用到本地独立建构的平稳过渡。下文将转入对现行具体制度的分析。

 

三、工业产权法律制度

(一)立法宗旨与适用范围

如前所述,澳门现行对工业产权进行规范的法律是经1999年公布、2024年修改的《工业产权法律制度》。该法明确其规范对象为工业产权赋予发明、其他创造及识别标志,以“确保对创作活动、科技发展、正当竞争及消费者利益之保护”。同时明确其保护客体“涵盖经济活动之所有领域,包括农业、林牧业、渔业、采掘业、加工业、商业及服务业,亦涵盖一切自然产品或制成品”。

(二)商标制度

在商标注册程序方面,澳门实行“先公告、后审查”制度,与中国内地“先审查、后公告”的程序形成鲜明对比。即申请人提交商标注册申请后,经发局先进行形式审查(约1个月);申请符合规范,即在《澳门特别行政区公报》上公告,进入2个月的异议期;异议期届满且无人异议或异议不成立,方进入实质审查;审核通过后即可核准注册。注册商标保护期为7年,续展次数不限。

在注册条件与驳回理由方面,除违反公序良俗、缺乏显著性、与在先权利冲突等一般拒绝事由外,《工业产权法律制度》第214条还针对驰名商标及享有声誉的商标设有特殊保护条款。如商标之主要部分完全复制、仿制或翻译自另一在澳门特别行政区驰名之商标,且用于相同或相似产品或服务上可能造成混淆或使消费者产生关联,则须拒绝注册;后商标虽用于与享有声誉之前商标不相似之产品或服务上,但如使用后商标系企图从前商标之显著特征或声誉中取得不当利益,或可能损害前商标之声誉者,亦构成拒绝注册之理由。

(三)专利制度

澳门设有三类专利,发明专利(保护期20年)、实用专利(保护期10年)和设计及新型专利(保护期25年),其分别对应中国内地的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

其中,发明专利可通过“延伸保护”和“直接申请”两种途径获得。所谓“延伸保护”是指已获得国家知识产权局授权的发明专利,可以通过简易程序延伸至澳门生效,无需在澳门再次进行实质审查。“直接提交”申请,则是指直接向澳门经发局提出申请,申请人须在申请日起7年内递交实质审查申请,且要求发明必须具备新颖性、包含发明活动和工业实用性三项特性;该途径多适用于以澳门为主要目标市场,或申请内容涉及博彩业等特殊领域而无法在中国内地获得授权的情形。

实用专利和设计及新型注册只有“直接提交申请”这一种获得途径。其中,实用专利需“在申请日起计之四年内提交制作审查报告书之申请或替代该申请之文件”,而相关条件则与发明专利基本相同;而对于设计及新型专利的注册,澳门仅采用形式审查制度,不作实质审查。

(四)其他工业产权

此外,《工业产权法律制度》还规定了地理标记(原产地名称)、半导体产品拓扑图等其他工业产权。目前,澳门经发局已在“商社通”平台推出半导体产品拓扑图登记、原产地名称或地理标记登记等网上申请服务。

 

四、著作权及有关权利制度

澳门现行对著作权及有关权利进行规范的法律,系经1999年公布、2012年修订的《著作权及有关权利之制度》(以下简称《著作权制度》);除此以外,澳门还适用《伯尔尼公约》《视听表演北京条约》等国际条约。

在保护范围方面,《著作权制度》第一条规定,在文学、科学或艺术领域内之原始智力创作,不论其种类、表现形式、价值、传播方式或目的为何,均属受著作权法保护之作品;单纯之意念、程序、组织、操作方法、概念、原则或发现本身,则不受保护。第二条进一步对“原创作品”外延进行了详细的界定,列举了包括具有文学、新闻及科学性质之文本(含电脑程序)、乐曲、电影及视听作品、摄影作品、数据库及其他汇编等十六类原创作品。除原创作品外,《著作权制度》第三编还对“著作权相关权利”(邻接权)作出规定,对进行表演或演出之艺术工作者、录音制品及录像制品的制作人、无线电广播机构及表演之承办人给予独立保护。

对于著作权侵权行为,澳门《著作权制度》第五编规定了系统的刑事与行政法律责任。在刑事方面,该法明确将剽窃作品(第209条)、侵犯不发表的权利(第210条)、为商业目的假造作品/录音制品/录像制品(第211条)、假造复制品的交易(第212条),以及未经许可透过电脑公共网络提供受保护作品(第213条)等行为入罪;同时专设“技术措施的保护”与“管理权利的电子信息的保护”两节,将为商业目的规避技术措施及篡改权利管理电子信息等行为纳入刑法规制(第214-A条至第214-F条);在行政责任方面,该法对未经登记从事著作权集体管理等违法行为科处澳门币1万元至50万元不等的罚款(第215条)。

值得注意的是,与内地《著作权法》专章规定民事侵权责任不同,澳门《著作权制度》本身并未逐条列举“停止侵害、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形式,而是主要通过确认著作财产权与人身权的专属性(第7条、第55条)为民事保护奠定基础;一旦权利遭受侵害,权利人通常须依据澳门《民法典》第477条关于不法行为的一般规定,请求损害赔偿等救济。

 

五、对计算机程序、录音制品及录像制品知识产权的专门保护

澳门对于计算机程序、录音制品及录像制品的知识产权还设有专门的规定,即1999年公布的《规范有关电脑程序、录音制品及录像制品之商业及工业活动》(以下简称《规范》)。该法令旨在通过建立一套许可、记录、识别和处罚相结合的综合监管体系,规范上述三类制品的复制品商业和工业活动,防止和遏制相关领域的侵权行为。

在商业流通环节,法令实行营业许可与来源追溯制度。任何从事计算机程序、录音制品或录像制品复制品大宗或小宗交易的场所,均须事先向澳门海关进行开业通知并取得有效许可。

有关工业复制(生产)活动,《规范》设置了更严格的管控措施。包括复制许可、强制记录、刻印唯一识别代号以及对于设备流转的监控等。

为保障上述规范得到有效执行,澳门海关被赋予了核心的监管和执法权限。澳门海关有权要求制造商出示相关文件(如复制许可、记录、发票正本等),并提供样品以供鉴定;在发现无有效标识、无相应许可或准照、或无法出示必要文件时,海关有权命令扣押相关复制设备、母本及复制品,或对设备施加封印。

在法律责任方面,《规范》区分了轻微违反、一般行政违法行为及严重行政违法行为。需要特别说明的是,在澳门法律体系中,“轻微违反”并非最轻的违法形态,而是一种准刑事不法行为,其法律后果反而重于行政罚款;而“严重”与“一般”行政违法行为则仅科处罚款,二者的区别仅在于罚款额度的高低。

其中,轻微违反主要指在许可或准照被废止后,或无证经营被处罚后,仍继续或重新开始相关商业或工业活动,可处1至6个月徒刑;一般行政违法行为主要涵盖不遵守文件保存、记录规范、合作义务等程序性要求,处罚相对较轻;严重行政违法包括不遵守设备标识规定、无证经营等,对自然人可处以5万至50万澳门元罚款,对法人可处以20万至100万澳门元罚款。

 

六、 粤港澳大湾区知识产权协同发展

2019年2月18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粤港澳大湾区发展规划纲要》(以下简称《规划纲要》),其中明确提出“开展知识产权证券化试点”,并要求强化知识产权保护和运用。依托粤港、粤澳及泛珠三角区域知识产权合作机制,全面加强粤港澳大湾区在知识产权保护、专业人才培养等领域的合作。强化知识产权行政执法和司法保护……加强电子商务、进出口等重点领域和环节的知识产权执法。加强在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和贸易方面的国际合作,建立完善知识产权案件跨境协作机制。依托现有交易场所,开展知识产权交易,促进知识产权的合理有效流通。开展知识产权保护规范化市场培育和“正版正货”承诺活动。发挥知识产权服务业集聚发展区的辐射作用,促进高端知识产权服务与区域产业融合发展,推动通过非诉讼争议解决方式(包括仲裁、调解、协商等)处理知识产权纠纷……不断丰富、发展和完善有利于激励创新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建立大湾区知识产权信息交换机制和信息共享平台。还提出要“促进知识产权等专业服务”。

为落实《规划纲要》、促进粤港澳大湾区知识产权协同发展,粤、澳两地在各个层面展开合作,粤澳两地海关持续开展知识产权海关保护联合执法行动,加强情报信息交流;粤澳知识产权管理部门签署了《粤澳知识产权合作协议(2023-2025年)》,进一步深化了粤澳两地知识产权领域的交流,加强了双方在知识产权信息、数据、服务资源等方面的共享;此外,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亦建立了知识产权保护合作机制。

 

结语

澳门知识产权制度历经殖民时期的法律移植与回归后的体系建构,已形成了兼具国际视野与本地特色的法律体系。面对数字经济浪潮与粤港澳大湾区深度融合的历史机遇,持续完善立法、优化实务、深化区域协作,必将为澳门经济适度多元发展注入强劲创新动能,助力其在国家知识产权强国战略中发挥独特而重要的作用。

 

参考资料

1. 澳门特别行政区第97/99/M号法令《工业产权法律制度》。

2. 澳门特别行政区第27/2024号法律《一九九四年至一九九九年公布的若干法律及法令的适应化及整合》。

3. 澳门特别行政区第43/99/M号法令《著作权及有关权利之制度》。

4. 澳门特别行政区第5/2012号法律《修改著作权及有关权利之制度》。

5. 澳门特别行政区第51/99/M号法令《规范有关电脑程序、录音制品及录像制品之商业及工业活动》。

6. 澳门特别行政区第25/2020号行政长官公告命令公布《国家知识产权局和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经济局关于深化在知识产权领域交流合作的安排》的正式中文文本及相关葡文译本。

7. 中共中央、国务院《粤港澳大湾区发展规划纲要》。

8. 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与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经济及科技发展局《粤澳知识产权合作协议(2023-2025年)》。


文章作者
李洪江
执行合伙人 | 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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