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观韬解读 | 严监管、防风险、促发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监管防范风险促进私募投资基金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简析
2026-06-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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观韬解读 | 严监管、防风险、促发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监管防范风险促进私募投资基金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简析


作者:邢颖 张晓伟

2026年6月3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监管防范风险促进私募投资基金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函〔2026〕54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作为私募基金领域“1+N+X”政策体系的纲领性文件,《指导意见》坚持目标导向和问题导向,针对当前行业“大而不强”、募投管退各环节存在短板、部分机构甚至沦为违法犯罪工具等痼疾,构建了全方位的综合监管体系,标志着私募基金行业正式迈入“扶优限劣、提质增效”的高质量发展新阶段。

本文将结合现行私募基金监管政策与规则体系,从源头防控、全面监管、风险处置及规范发展四个维度对《指导意见》进行解读。

一、强化源头防控:严把市场准入,杜绝“伪私募”

《指导意见》将“强化源头防控”置于首位,直击此前行业准入机制不完善的痛点,明确了“双重把关”的严监管基调。

1.优化登记备案与综合研判会商

现行《私募投资基金登记备案办法》已对私募基金管理人的登记要求进行了细化(如实缴货币资本不低于1000万元、高管持股及实缴比例要求等)。《指导意见》在此基础上,进一步强调了“综合研判会商”机制的前置作用。拟办理登记备案的机构必须先通过省级/计划单列市政府金融管理部门与证监会派出机构的综合研判会商,方可申请经营主体登记。这一举措实现了商事登记与金融监管的硬性衔接,彻底堵死了以往部分机构先工商登记再绕道备案的漏洞。

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主体的工商前置审批并非《指导意见》首创的监管规则,深圳、上海等地区目前已经在实施工商前置审批的要求。针对实践中存在的会商范围和会商标准不一致等问题,《指导意见》要求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统一综合研判会商范围、标准,旨在避免同类事项在不同地区标准不一的问题。

2.严控名称与经营范围

《指导意见》重申并升级了《关于加强私募投资基金监管的若干规定》的要求,明确规定未经证监会派出机构及地方金融管理部门同意,任何机构不得在名称和经营范围中使用“私募基金”“创业投资基金”等字样。这将有效清理市场上大量“挂羊头卖狗肉”的违规展业主体。

3.严控新设政府投资基金

针对部分政府投资基金偏离功能定位、重复设立的问题,《指导意见》明确提出“严控新设政府投资基金,县区原则上不得新设,确有必要新设的应当报上级人民政府批准”。这与近期出台的《关于促进政府投资基金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一脉相承,旨在推动存量基金整合,防范同质化竞争与财政资金浪费。

二、全面加强监管:穿透式监管,消除监管盲区

《指导意见》着力构建以行政监管为主、自律管理为辅的监管体系,通过差异化监管与科技赋能,全面提升监管效能。

1.补齐规则短板,完善监管体系

《指导意见》明确提出将推动修订《证券投资基金法》,并制定私募基金管理人监管、信息披露、资金募集、强制托管、私募基金“对赌协议”监管规则等。其中,《私募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监督管理办法》已经发布,并将于2026年9月1日起实施,与之配套的《私募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及《私募投资基金信息披露重要内容模板(征求意见稿)》也已经发布。未来私募基金管理人监管、资金募集、强制托管的规则将会陆续出台,通过对现有监管规则进行查缺补漏、提级升格(从自律规则到部门规章或部门规范性文件),料将进一步提高违规经营成本,压实管理人的合规管理责任。

2.实施差异化监管与穿透式监管

针对私募基金管理人机构众多,风险不一致的问题,《指导意见》提出要“细化私募基金风险评价标准,提升监管强度与风险水平适配性”。这意味着,对于私募基金管理人,未来监管机构可能参照持牌金融机构的监管实践,构建分类评价、分类监管的规则(目前在基金备案中,存在分道制审批规则,而分类监管,适用范围则不限于产品备案,而是包括产品备案、业务资质、变更登记、现场检查强度等在内的全面监管体系)。

《指导意见》特别提出对如下私募基金管理人需要着重配置监管资源:对重点私募基金管理人依法加大现场检查力度(重点私募基金管理人可能指的是存在较大合规风险隐患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对异地经营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加大监管力度;对存在违规代持、通道化等情形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加大规范引导力度,推动主动整改。

对私募证券基金,《指导意见》强调要强化交易行为监管。相较于公募基金,私募证券基金通常信息系统建设薄弱、风控手段、措施相对有限,私募证券基金的交易行为更容易对市场造成不利影响,私募证券基金管理人需结合自身的业务特点、资源禀赋,进一步完善交易行为的合规风险管理。

3.科技赋能与集中监测

建立私募基金风险集中监测平台,收集工商、司法、托管等多维度信息,进行穿透式数据分析,是《指导意见》的一大亮点。此举将极大提升早期风险发现能力,打破以往因信息孤岛导致的监管滞后局面。

4.严管国资基金与打击“非法”行为

针对部分国资基金失管失控的问题,《指导意见》要求国资委及有关部门严把入口关,建立全流程信息化管理系统,加强底层资产穿透管理,并明确规定不得任用纳入行业黑名单的人员。同时,强调“既管合法更管非法”,依托网格化管理与“吹哨人”制度,严厉打击私募基金参与非法集资、违规募集、自融自用及利益输送等行为,对跨区域重大案件建立联合挂牌督办制度。

三、稳妥处置风险:畅通市场出口,实现“双出清”

《指导意见》在风险处置方面,明确了坚决出清不良机构的决心,并构建了央地协同的风险化解机制。

1.管理人与市场主体的“双出清”

对于存在重大违法违规、经营异常或长期失联的管理人,坚决予以注销。更为关键的是,《指导意见》建立了工商清理联动机制:对未办理备案、已注销或已清算的机构,若不主动变更名称或注销,市场监管部门将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进行负面标注(如“未办理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甚至吊销营业执照。这一“双出清”机制,彻底解决了以往管理人被注销后,其工商主体仍存续并继续违法展业的顽疾。

2.明确央地协同的风险处置责任

《指导意见》明确了私募基金风险处置由其注册地省级和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会同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等有关部门组织实施,并细化了跨区域风险的牵头责任认定顺序(按总部注册地、核心企业所得税缴纳地、企业高级管理人员个人所得税缴纳地等顺序确定),避免了各地互相推诿。同时,严禁借助私募基金违规举债化债或处置问题企业,防止风险处置本身衍生新的风险。

四、推动规范发展:重构行业合规生态,培育耐心资本,畅通退出渠道

强监管与防风险的根本目的在于促发展。《指导意见》在规范发展的篇章中,为合规运作、服务国家战略的私募基金指明了广阔的发展空间。

1.压实管理人内功与人员责任

《指导意见》强调管理人需按业务类型与发展阶段完善内控,这意味着监管认可并要求细化“分类内控”,避免小机构套用大模板或内控制度流于形式。同时,将监管触角延伸至“关键少数”,强化对高管和核心岗位人员的资格管理与考核,并建立行业“黑名单”制度与公开曝光机制,通过“惩戒劣”来倒逼“诚实守信、谨慎勤勉”的信义义务落地。

2.做实中介机构的“看门人”责任

《指导意见》第十六条明确要求加大对中介机构的监督力度,督促中介机构依法依约履职。结合《私募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监督管理办法》中托管人对基金财务情况的复核要求,中介机构必须切实发挥在资金募集、投资运作、财产安全保障等环节的“监督制约”作用。这意味着,中介机构不再是管理人的附庸,而是防范资金挪用、自融自用的重要防线,若履职缺位将承担相应责任。

3.培育耐心资本服务新质生产力

(1)拓宽源头,呼唤长期资金

《指导意见》提出“多渠道拓宽资金来源”与“多维度培育耐心资本”,意在改变当前行业募资结构失衡、短钱长用的现状。未来,社保基金、企业年金、保险资金等长期资金的入市渠道有望进一步畅通,为创投基金提供稳定的“源头活水”。

(2)登记备案环节的“扶优限劣”

《指导意见》明确在登记备案环节“重点支持投早、投小、投长期、投硬科技”的私募股权、创投基金及特定并购基金。这意味着协会在备案审核等方面将对这类基金进一步实行差异化便利。

(3)畅通退出渠道与落实差异化监管

“募投管退”中,退出是循环的关键。《指导意见》强调“进一步畅通多元退出渠道”,这与S基金、实物分配股票试点等政策相呼应。同时,重申对创投基金落实差异化监管,并优化证监会与发改委的信息共享,旨在减少多头监管带来的制度成本,助力领军创投机构做大做强。

4.引导私募证券基金回归财富管理本源

《指导意见》第十八条对私募证券基金的规范发展指明了方向,核心是告别投机与通道化,向真正的资产管理者转型。

(1)服务中长期资金,做资产配置的提供者

《指导意见》明确引导私募证券基金为中长期资金优化资产配置提供支持,培育母基金等机构投资者。这要求私募证券基金摒弃博取短线价差的“游资”色彩,开发能够穿越周期、与长期资金风险收益偏好相匹配的策略与产品。

(2)丰富策略与提升风控并重

“丰富投资策略和产品类型”旨在满足居民日益多元化的财富管理需求,鼓励中性、宏观对冲、量化等多策略发展,平抑市场波动。但同时,强调“提升治理水平和风险防控能力”,结合近期对程序化交易、高频交易的严监管态势,这意味着私募证券基金在拓展策略边界的同时,必须构建与策略复杂度相匹配的内控与风控体系,杜绝因算法失控、杠杆过高引发系统性风险。

五、结语

总体而言,《指导意见》是一份兼具“破”与“立”的顶层设计文件。“破”在于以雷霆手段清退伪劣机构,斩断风险传染链条,扭转行业“劣币驱逐良币”的生态;“立”在于重塑行业合规底座,为耐心资本与科技创新的融合保驾护航。

中国证监会表示,后续将制定落实《指导意见》的三年行动方案,并完善“N+X”配套规则体系。可以预见,随着各项细则的落地与部际央地协同监管体系的构建,私募基金行业将迎来一场深刻的供给侧出清。那些坚守信义义务、聚焦主责主业的合规机构,必将在规范中迎来更高质量的发展机遇。

 


文章作者
邢颖
合伙人 | 深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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