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观韬视点 | 从约谈至吊销:电力市场交易违规的监管工具箱
2026-06-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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观韬视点 | 从约谈至吊销:电力市场交易违规的监管工具箱


作者:王梓

引言:随着电力体制改革继续深化、全国统一电力市场体系稳步推进,市场主体参与电力交易的规模与范围持续扩大。据国家能源局统计,2026年1-3月,全国累计完成电力市场交易电量18416亿千瓦时,同比增长25.6%。从交易范围看,省内交易电量14726亿千瓦时,同比增长29.3%;跨省跨区交易电量3690亿千瓦时,同比增长12.6%[[1]]。

市场规模快速增长的同时,电力交易违规风险也同步上升,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机构正持续加大监管力度。2025年12月,国家能源局集中通报 5 起电力市场典型违规案例[[2]];2026年3月,国家能源局印发《关于开展 2026 年电力领域综合监管工作的通知》,明确将电力市场公平竞争情况列为四大重点监管领域之一,要求市场主体开展系统摸底与全面自查,监管部门后续将组织现场核查、调研督导与问题处置。

基于此,本文以《电力监管条例》《电力市场运行基本规则》等现行有效法律法规体系为基础,结合各地电力交易机构和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机构公示的相关案例,系统梳理监管部门在现有法律框架下针对电力交易违规行为进行处置的“工具箱”,主要分析发电、售电类企业发生电力交易违规行为时不同层级惩戒措施的适用情形、法规依据与法律后果,以期为市场主体准确把握合规经营的基本边界、建立健全内部合规管理体系、防范潜在法律风险提供客观参考。

一、电力市场交易高频违规行为概述

从当前电力市场治理的整体趋势来看,监管层面正持续着力纠正各类不当干预市场交易的行为,为全国统一电力市场建设扫清障碍。在此过程中,监管部门全面强化数字化监管能力,通过全流程实时监测、大数据关联分析等技术手段,精准识别并查处价格串通、滥用市场力、虚假交易等各类扰乱市场秩序的违规行为。这一系列治理举措的核心逻辑,是加快完善主要由市场供需决定的电价形成机制,让市场价格更真实地反映电力资源的多维价值。

《电力市场运行基本规则》第十六条明确规定:“经营主体之间不得实行串通报价、哄抬价格以及扰乱市场秩序等行为。经营主体进行电能量交易,不得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操纵市场价格;有多个发电厂组成的发电企业进行电能量交易,不得集中报价。”

在全国统一规则基础上,各地电力监管机构制定并批准的电力市场细则,进一步细化了违规行为的认定标准。2026年5月7日,国家能源局湖南监管办公室印发《湖南电力市场行为负面清单(1.0 版)》,系统梳理了 11 类禁止性行为,为市场主体划定了清晰的行为边界。结合该负面清单及其他省份监管规则、公开执法案例,当前发电企业与售电企业在电力市场交易中的高频违规行为主要包括以下几类:

(一)滥用市场力与哄抬价格行为

湖南负面清单将滥用市场力行为定义为:经营主体利用市场支配地位,操纵市场价格,对其他主体实施不公平交易或排斥竞争对手的行为。同时将哄抬价格行为单列,指经营主体通过捏造、散布有关信息、物理持留、经济持留等方式,推动市场价格不合理过高、过快上涨。两者在行为表现上高度重合,本质均为通过不正当手段扭曲市场价格形成机制,是当前监管部门重点打击的核心违规类型。

典型表现包括:

-   利用机组必开、线路检修、输电阻塞等形成的局部优势,故意高价申报抬高现货节点电价;

-  通过不申报足额发电能力、不修复已知故障或人为制造非计划停运等方式加剧供应紧张;

-  将大部分机组容量申报异常高价,抬高市场边际出清价格。

部分省份的市场规则对上述行为的认定标准更为细化。例如《山东电力市场规则(试行)》明确将持留行为纳入市场力规制范畴,其中物理持留指经营主体故意限制自身发电能力,减少市场有效供应以抬高价格;经济持留指经营主体对部分机组实施不经济报价,从而抬高同一控制主体的整体收益。

执法实践中,此类行为已成为监管重点查处对象。国家能源局 2025 年 12 月全国通报的典型案例中,就包括某集团下属发电企业利用线路检修、输电通道阻塞条件高价申报,违规行使市场力获取高额收益的情形。山东能源监管办也曾通报多起同类违规行为,包括部分发电机组利用断面阻塞偏离成本报价的经济持留行为、利用电网检修约束主动频繁启停套取启动费用的行为,以及通过报高价停机检修、隐瞒设备真实状况获取额外容量电费的行为[[3]]。

(二)串通与协同报价行为

湖南负面清单将串谋行为列为独立的禁止性违规类型,其定义既包括不同独立经营主体之间的横向串通,也包括同一发电集团下属不同电厂或售电公司的集中协同报价。江西、山东等省份的规则虽然采用了 "串通报价" 与 "集中报价" 分述的表述方式,但本质上都是对《电力市场运行基本规则》第十六条的细化。

典型表现包括:

- 不同发电企业通过线下会议、即时通讯工具等协商约定申报价格区间和申报时间;

- 发电集团通过内部指令、统一培训等方式,为下属多家独立注册的电厂制定标准化报价方案,实施集中申报;

- 不同经营主体通过统一管理交易 U-Key、同一场地办公等方式协同报价。

在已披露的电力市场交易违规案例中,串谋行为是查处数量最多、占比最高的违规类型。国家能源局 2025 年 12 月全国通报的 5 起典型案例中,有 3 起属于串谋报价。在山西能源监管办、安徽能源监管办发布的消息中,也披露了多起串通报价案件。

需要注意的是,2025年12月国家发改委、国家能源局联合发布了《关于优化集中式新能源发电企业市场报价的通知(试行)》(发改能源〔2025〕1476 号),在遵循《电力市场运行基本规则》基本原则的前提下,对“同一投资主体控股的发电企业不得集中报价”的通用规定进行了有限度调整。该通知允许符合条件的同一集团、同一省内的集中式新能源发电企业,在履行申请公示备案程序后进行集中报价,但同时设置了严格的规模限制和监管要求,明确禁止跨集团、跨省集中报价。国家能源局官方解读指出,这一调整是为了适应新能源发电 "小、散、远" 的技术特性,降低其市场交易成本。

(三)关联交易行为

湖南负面清单明确界定,关联交易行为是存在关联关系的经营主体之间,通过定向交易、内部转移等方式进行不正当利益输送,操纵价格或规避义务。

典型表现包括:

-     拥有售电公司的发电企业,利用优势直接或变相降低所属售电公司购电成本以抢占市场,或区别对待民营售电公司;

-     售电公司通过与关联发电企业或其他售电公司开展交易转移利润,不合理抬高批发价格,规避向零售用户传导降价红利。

除国家能源局发布的全国性典型违规通报案例外,地方电力交易监管实践中亦有同类查处实例。2025年8月陕西电力交易中心公开通报相关违规情形,某同一发电集团旗下煤电企业与关联售电企业,擅自上调年度双边购售电协议执行电价,调价幅度超一成。交易中心认定该行为属于关联主体协同违规,具体定性为:售电企业与关联发电企业通过协同操作抬高电力批发交易价格,刻意压缩批零电价差额,逃避落实电价红利向用户分流共享的相关要求,以此谋取不当经营收益,既损害电力用户合法权益,也严重扰乱区域电力市场正常价格形成秩序。

(四)虚假信息申报行为

湖南负面清单将虚假信息申报行为纳入市场不诚信行为范畴,该行为指市场经营主体通过瞒报、谎报、漏报、迟报等方式,向交易机构、监管部门报送失真交易数据与经营资料,欺骗误导市场机构或其他市场主体,以此谋取不正当交易优势的行为。

山东、广东等多地交易规则均对此类行为作出约束规定,明令禁止报送虚假、误导性交易信息,把信息真实性核验纳入日常监管范畴,严肃查处借助不实数据干扰市场出清、扭曲电价形成机制的违规行为。该行为区别于价格操纵、串通报价及关联交易行为,一般由主体单方独立实施。

典型表现包括:

-     发电企业虚报机组可调发电能力、隐瞒设备真实缺陷,无故谎报机组检修计划,刻意制造电力供需紧张的虚假市场信号;

-     售电企业虚报代理用户用电负荷、虚构用电需求进行电量申报,借助失真数据博取交易优势,不合理占用市场交易电量额度。

此类违规情形在各地交易监管实践中已多次出现。2024年9月,冀北电力交易中心通报违规案例,某售电公司在明知两家电力用户历史用电量数据情况下,大幅调高用户合同电量,造成用户产生明显高出其生产实际的偏差电量,意图通过用户申请偏差免考的方式,减少该售电公司的经营损失。

二、电力市场交易行为核查机制

根据《电力市场监管办法》《电力市场运行基本规则》及国家能源局专项监管规范,目前已形成数字化智能监测、常态化检查、多部门联动核查并行的核查模式。监管人员通过各类核查手段、智能识别技术,约束市场主体不合规交易及不正当竞争行为,持续规范整体交易秩序。

(一)数字化智能识别

电力市场统一技术平台开展的数字化监测,是甄别交易异常、排查违规线索的主要方式。按照 “谁运营、谁监控” 原则,交易机构对比校验报价曲线、机组运行参数、电量申报数据、用户用电负荷等各类信息。系统可识别报价偏离、机组出力与申报内容不一致、合约电量和实际负荷不匹配、多家主体交易行为趋同等情况,及时发现虚假申报、协同报价、不当行使市场力等问题,完成风险提前预警。

从各地能源监管机构公示的案件来看,数字化监测是发现电力交易违规行为线索最为常用的手段。工作人员梳理市场主体申报、交易执行、费用结算等环节数据,从中定位异常线索,为后续现场核查明确方向、提供数据依据。

(二)常态检查与专项检查联动

除数字化监测外,监管机构与交易机构还会开展常规数据复盘、定期合规检查、随机现场抽查,排查系统难以发现的隐蔽违规问题。相关单位定期整理交易全流程资料,并在迎峰度夏、迎峰度冬等用电高峰时段启动专项检查,重点核查信息报送、规则执行、合约履约等内容。

国家能源局《2026 年电力领域综合监管工作的通知》提出,强化常态监管与精准核查配合。实际工作中,监管人员一般围绕数字化监测发现的疑点开展现场核查,留存相关证据。2025 年电力市场秩序专项整治期间,各地监管机构先梳理日常交易数据确定线索,再通过查阅台账、约谈相关人员等方式,查实多起虚假申报、违规交易案件。

(三)多元渠道线索核验

常规监管之外,市场主体反馈、第三方反映、跨部门协作等渠道,也是排查违规行为的有效补充。按照《电力监管条例》要求,监管工作接受社会监督,市场参与方、第三方机构均可提交问题线索。遇到材料造假、跨领域违法等情形时,监管部门会联合市场监管、公安机关等部门共同核查,弥补单一监管方式的不足。

经陕西电力交易中心公开通报的电力市场违规案件显示,涉事企业私自伪造电力用户合同专用章,制作虚假绿电交易协议并提交交易材料。该违规线索由权益受损用户向公安机关报案后,监管部门启动多部门联合核查程序,最终查实涉事企业存在伪造交易履约材料、申报虚假交易信息的违规行为。

三、监管机构处置电力市场交易违规行为的 “工具箱”

依据《电力监管条例》《电力市场监管办法》《电力市场运行基本规则》及各地电力交易规则、国家能源局常态化监管实操规范,目前我国已建立电力交易机构、能源监管部门以及其他相关部门进行“事前预防、事中干预、事后处罚”的监管链条,并与信用体系分级分类惩戒机制深度融合,这一体系构成了监管机构规范市场秩序的完整“工具箱”。针对不同严重程度的交易违规行为,监管部门与市场运营机构可采取从警示提醒到资格剥夺的多种差异化措施,以保障电力市场统一、开放、竞争、有序运行的目标。以下为依据上述法律、法规和规则可采取的几类主要处置措施:

(一)约谈、书面警示、要求整改

电力交易机构作为电力市场运营机构,依据法律法规履行电力市场交易的风险监控与防范职责。根据各地电力市场交易规则,交易机构对日常监测中发现的涉嫌电力市场交易违规行为,可采取口头提醒、谈话、书面警示等预防性措施。例如《山东电力市场规则(试行)》规定,经营主体出现交易异常、持仓异常、涉嫌违规违约等情形时,交易机构可约见其高级管理人员或从业人员进行风险提醒,要求提交情况说明,并出具书面风险警示函。

国家能源局各派出机构作为行业监管部门,也会根据交易机构上报的线索或自主发现的问题,对违规经营主体开展监管约谈。从各地公开信息来看,湖南、四川、南方等能源监管机构均曾对发电、售电企业的不当交易行为采取监管约谈、下发整改通知书等措施,督促企业限期纠正违规行为。

(二)通报批评、公开谴责、记入信用系统

《电力监管条例》规定,电力监管机构对电力企业、电力调度交易机构违反有关电力监管的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有关电力监管规章、规则,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及其处理情况,可以向社会公布。国家能源局 2025 年发布的电力市场典型违规问题通报,正是对这一法定职权的运用,通过集中曝光典型违规案例,发挥警示教育作用,引导市场主体自觉遵守交易规则。

信用惩戒是电力市场监管的重要配套手段。国家能源局制定的《能源行业公共信用信息管理办法》,构建了能源行业守信激励、失信惩戒的信用体系。电力市场交易违规行为根据情节轻重,被划分为轻微失信、一般失信和严重失信三类。参考国家能源局曾经出台的《能源行业市场主体信用行为清单》,串通报价、操纵市场、虚假交易等行为通常被认定为较重失信或严重失信。

除轻微失信信息可不予公示以外,一般失信和严重失信信息均会在 “信用能源” 和 “信用中国” 网站公示,其中严重失信信息公示期限最长可达 3 年,上述信用信息同步推送至各级电力交易平台。对发电、售电类企业而言,信用降级不仅会损害商业信誉,还会产生实质性经营影响:根据《能源行业公共信用信息管理办法》,市场主体信用评价从高到低分为 A、B、C、D 四类,被列入严重失信名单的直接评为 D 类。以江西电力交易中心规则为例,连续五次获得 AAA 级运营评价的售电公司,履约保函额度可下调 80%;而运营等级为 C 级的售电公司,履约保函额度需上调 10%。此外,信用等级较低的企业还将面临更频繁的监管检查、更严格的信息报送要求以及更审慎的业务审批流程。

部分地区的电力交易机构还建立了分级信用惩戒与结算约束联动机制,将信用评价结果直接与电费结算挂钩。例如《陕西电力市场主体行为规范实施细则(试行)》明确规定了市场主体违规行为的黄牌、红牌分级处置标准,对情节严重的违规行为可采取红牌警告措施;前文提及的陕西电力交易中心通报一案,交易中心依据该细则相关规定,对涉事发电企业作出红牌警告并暂停其上网电费结算直至整改完毕的处置决定。

与此同时,跨部门联合惩戒机制进一步放大了失信行为的法律后果。根据国家发改委等 17 部委联合印发的《关于对电力行业严重违法失信市场主体及其有关人员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经主管部门认定存在严重违法失信行为并纳入电力行业 "黑名单" 的市场主体,及其负有责任的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自然人股东和其他相关人员,将被税务、市场监管、财政、金融等多个部门采取限制市场准入、限制融资授信、限制政府采购等一种或多种联合惩戒措施。

(三)罚款

罚款是《电力监管条例》明确规定的行政处罚措施,也是执法实践中应用最广泛的监管手段之一。根据《电力监管条例》第三十一条,电力企业不遵守电力市场运行规则的,处 10 万元以上 100 万元以下罚款。从公开的行政处罚案例来看,针对串通报价、操纵市场等常见交易违规行为,监管机构的罚款金额多集中在 20 万 - 80 万元区间。

(四)暂停交易

根据电力市场经营主体违规行为的严重程度,各地电力市场规则均明确了暂停部分或全部交易资格(即“停牌”) 的处理措施。例如山西省《电力市场规则体系》规定,发电企业、售电公司及其他市场主体发生滥用市场力、串通交易、合谋获利、场外返还服务费等影响市场化交易公平开展的情形时,交易机构应予以停牌。发电企业停牌后,暂停中长期日滚动交易权限。售电公司停牌期间执行以下限制:(1)暂停新签零售合约权限。(2)暂停中长期日滚动交易权限。(3)暂停现货日前申报权限,按照中长期合约曲线缺省申报。

发电企业在暂停交易资格期间,将失去通过市场化交易优化收益结构、对冲价格波动风险的能力;相较之下,售电公司受到的影响更为显著:停牌期间不得拓展新的零售用户,同时无法在批发市场新增购电以匹配用户实际用电需求,将进一步加大批零偏差风险与存量客户合同履约风险。

(五)强制退出市场、吊销电力业务许可证

针对严重违反市场交易规则且拒不整改的经营主体,电力交易机构可依法强制其退出市场。《售电公司管理办法》对售电公司的强制退出情形作出了明确规定,包括严重违反市场交易规则且拒不整改、实施市场串谋、提供虚假材料误导调查、散布不实信息扰乱市场秩序等。售电公司被强制退市后,其已签订但尚未履行的购售电合同,将按照 “自主协商转让—交易平台公开转让—拍卖转让—终止履行转电网保底供电” 的顺序进行处置。被强制退出电力市场的售电公司,电力交易机构 3 年内不再受理该企业电力交易注册申请。

吊销电力业务许可证是针对发电企业最严厉的行政处罚措施。根据《电力监管条例》第三十一条,电力企业不遵守电力市场运行规则,情节严重的,可吊销其电力业务许可证。2026年1月1日起施行的《电力业务许可证延续及注销管理办法》进一步细化了吊销许可证的适用情形,明确将 “不遵守电力市场运行规则,情节严重”列为法定吊销事由。截至 2026 年 6 月,公开渠道尚未查询到发电企业因电力市场交易违规被吊销电力业务许可证的案例,但企业仍需充分认识该处罚措施的潜在法律风险。发电企业一旦被吊销电力业务许可证,将丧失发电业务资质,不得再从事电力生产经营活动;无证继续经营的,监管机构可没收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罚款。

 

结语:

需要说明的是,考虑到我国电力行业已形成以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机构为核心的行业监管执法体系,日常交易违规的调查、认定与惩戒主要由上述行业主管部门依据电力行业专项法律法规实施。基于此,本文聚焦于电力行业专属监管框架下的处罚措施体系,暂不涉及反垄断执法领域的相关内容,也未讨论违规行为可能引发的刑事责任问题。

当前正处于电力市场化改革的关键阶段,电价形成机制已从政府统一定价、固定收益率电价模式,全面转向由市场供需决定价格的竞争性定价机制,这一根本性转变对市场主体的经营理念和合规管理体系均提出了全新要求。在梳理近年各地公开的监管案例过程中我们发现,部分企业仍在一定程度上延续了传统的集中管理思维,存在集团总部统一制定下属发电企业交易报价方案、协调申报策略的情况。这一问题在同时开展发电、售电业务的大型能源集团中尤为突出。

结合当前监管态势来看,电力交易合规整治已是现阶段能源监管的重点工作,国家能源局及各地派出机构持续加大交易秩序整治力度。我们建议企业应当将电力交易合规管理提升至战略层面,加快构建与市场化交易相适配的内控体系,常态化开展交易人员的规则培训与合规警示教育,使其准确把握监管红线。

 

 



[1] 国家能源局:2026年1-3月全国电力市场交易电量同比增长25.6% https://www.nea.gov.cn/20260424/6c9209aa061049c88f9d54bcbd95d274/c.html

[2] 国家能源局:国家能源局关于电力市场典型违规问题的通报https://www.nea.gov.cn/20251219/94f85e1f31ca4db7b81644f15cae298d/c.html

[3]国家能源局山东监管办公室:山东能源监管办持续强化电力市场异常行为监测严肃处置经营主体不当竞争行为 https://sdb.nea.gov.cn/dtyw/jgdt/202511/t20251128_291308.html


文章作者
王梓
合伙人 | 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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