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观韬动态│观韬律师承办案件入选司法部行政复议监督规范涉企行政执法典型案例
2025-08-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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观韬动态│观韬律师承办案件入选司法部行政复议监督规范涉企行政执法典型案例


近日,司法部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全国工商联印发《关于进一步发挥行政复议监督职能 规范涉企行政执法的指导意见》和《行政复议监督规范涉企行政执法典型案例》。其中,观韬杭州办公室罗良杰律师承办的“某公司不服江苏省某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收取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行政复议案”入选,在10件典型案例中居首位。  

开展规范涉企行政执法专项行动是党中央、国务院作出的重大决策部署。2025年5月20日起正式施行的民营经济促进法对持续优化稳定、公平、透明、可预期的民营经济发展环境,促进民营经济持续、健康、高质量发展作出明确规定。《指导意见》结合规范涉企行政执法专项行动和贯彻落实民营经济促进法有关部署要求,全面总结行政复议服务企业高质量发展工作经验,从总体要求、明确行政复议监督涉企执法重点、提升行政复议吸纳涉企行政争议能力、做深做实涉企行政争议实质化解、深化涉企行政复议办案规范效能、强化涉企行政复议以案促治、凝聚规范涉企执法工作合力七个方面提出了22项具体举措,为加强涉企行政复议工作、推动提升涉企行政执法水平作出明确指引。  

同时联合发布的10件典型案例,反映了各地认真开展行政复议服务企业高质量发展工作取得的突出成效,为各地行政复议机构、涉企行政管理部门和工商联继续强化协同配合,共同推动高质效办理涉企行政复议案件,妥善化解涉企行政争议,依法平等保护各类经营主体合法权益,促进提升涉企行政执法水平提供了示范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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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相关信息:

某公司不服江苏省某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收取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行政复议案

 

【关键词】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附带审查  停止条款执行  撤销决定  以案促治

 

【基本案情】

江苏省某县人民政府出台《某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规定:“商品住房的维修资金,可以由业主直接缴存,也可以由建设单位代收代缴。不设置电梯、设置电梯的非单一产权商品住房、廉租房及公租房等保障性住房、住宅小区内的非住房和与住房结构相连的非住房,按照各自拥有房屋专有面积计算,缴存标准分别为本县建筑安装工程造价的5%和8%,其中业主缴存3/4,开发建设单位缴存1/4。”被申请人某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依据上述文件,分批次向申请人某住宅小区开发建设公司收取了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共计670余万元。申请人对该收费行为不服,于2024年11月18日向某县人民政府提出了行政复议申请。

 

【复议办理】

行政复议机构审查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开发建设单位是否需要缴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鉴于案情重大,行政复议机构召开听证会审理案件,并依照新修订行政复议法的规定,主动对案涉规范性文件进行附带审查,同时邀请专家参与论证。经调查核实,《物业管理条例》和《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仅规定由业主缴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并未要求开发建设单位需按比例缴存,故被申请人收取开发建设单位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依据与上位法相冲突。据此,行政复议机构决定撤销被申请人收取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行为,并责令停止对《某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相关条款的执行。被申请人在收到行政复议决定后,将收取的670余万元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全额退还。之后,根据行政复议机构的建议,县政府及时废止了该规范性文件。

 

【典型意义】

规范涉企收费行为,对存在乱收费问题的文件进行整治,是规范涉企执法的重点内容,对推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切实维护企业合法权益,持续优化营商环境具有重要意义。新修订的行政复议法完善了行政复议附带审查程序,对规范性文件附带审查的情形进一步细化,强化了行政复议对规范性文件的监督,为解决此类问题提供了更有力的制度支撑。本案中,行政复议机构审查发现被申请人向开发建设单位收取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依据不合法,主动启动规范性文件附带审查,决定停止规范性文件相关条款的执行,并作出撤销收费行为的决定,直接纠治了企业反映强烈的违规收费问题,督促被申请人将多次收取的资金退还企业,有力维护了企业的合法权益。行政复议机构后续又推动相关文件的废止,从源头上清理了涉企违规收费政策,实现行政复议监督效能从“纠正单次违法”向“系统治理”升级,推动乱收费问题的根本性解决,为企业健康发展提供了坚实的法治保障。

 

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北京大学数字法治研究中心主任王锡锌为本案作专家点评:

从个案纠偏到源头治理的实践与价值——某公司不服江苏省某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收取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行政复议案

王锡锌

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北京大学数字法治研究中心主任

本案系某公司不服县住建局收取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引发的行政复议案,其典型性不仅在于争议本身涉及企业合法权益保护,更在于行政复议机关通过主动启动规范性文件附带审查、推动问题文件废止等创新实践,展现了行政复议在监督行政权力、维护企业权益、促进社会治理中的核心价值。  

新修订的行政复议法对规范性文件附带审查程序的完善,是本案的关键法律背景。根据行政复议法规定,行政复议机关不仅需审查行政行为的合法性,更可对作为行政行为依据的规范性文件进行附带审查,这一制度设计旨在从源头上纠正“法出多门”“下位法抵触上位法”的乱象。本案中,复议机关并未局限于对“收取670余万元资金”这一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审查,而是主动延伸至对《某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附带审查。经对比上位法《物业管理条例》《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发现,上述文件要求“开发建设单位缴存1/4维修资金”的规定缺乏上位法依据,属于违法增设企业义务。本案充分展现了行政复议对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过滤”功能,确保行政机关“立法”(制定规范性文件)与“执法”(实施行政行为)均符合法治统一要求。从社会效果看,附带审查的主动适用直接纠正了行政机关的违规收费行为,为企业挽回670余万元资金损失及利息,更向社会传递了“行政机关无权违法增设企业负担”的明确信号,有效提振了企业对法治营商环境的信心。  

本案的另一亮点在于,复议机关在撤销违法行政行为后,并未止步于“案结事了”,而是进一步建议县政府废止问题文件。这一做法突破了传统行政复议“就案办案”的局限,体现了“源头治理”的现代行政法治理念。从行政复议的功能定位看,其不仅是解决“官民纠纷”的渠道,更是行政系统内部自我监督、自我完善的重要机制。本案中,若仅撤销收费行为而不废止问题文件,其他开发企业仍可能因同一文件被违规收费,行政机关的违法行为将“死灰复燃”。复议机关通过推动文件废止,彻底清除了违规收费的制度土壤,实现了从“纠正单次违法”到“阻断同类违法”的升级。这种“个案监督—制度纠偏—源头治理”的闭环,是行政复议监督效能的集中体现,也为其他地区解决类似问题提供了可复制的“样本”。  

本案还体现了行政复议多重功能的协同性。行政复议的直接功能是化解行政争议,但更深层的价值在于通过争议解决推动社会治理优化。本案中,复议机关首先通过听证会、专家论证等程序,高效查明“开发建设单位无需缴存维修资金”的事实,撤销了违法收费行为,解决了企业与行政机关的直接矛盾。这一过程体现了行政复议“高效、专业”的争议化解优势—相较于诉讼程序,其更贴近行政实践,能更快回应企业诉求。更值得关注的是,复议机关并未满足于“解决一个争议”,而是通过个案发现了“涉企规范性文件违法”这一社会治理中的共性问题,并通过推动文件废止、督促退款等措施,将个案的“点上纠正”转化为社会治理的“面上提升”。这种“争议化解+制度完善”的双重功能,使行政复议超越了传统“纠纷解决工具”的定位,成为推动社会治理现代化的重要力量。  

当前,我国已形成行政复议、行政诉讼、信访等多元行政争议解决机制,但本案充分印证了行政复议的“主渠道”优势。一方面,行政复议依托行政系统内部的层级监督关系,具有专业性强、程序简便、成本较低的特点,更易快速查明事实、纠正违法。本案中,复议机关通过附带审查、专家参与等程序,仅需一次复议即可完成对具体行政行为和规范性文件的双重审查,效率远高于“先复议后诉讼”的多阶段程序。另一方面,行政复议的“治理属性”使其能更直接地推动行政机关自我革新。相较于司法机关的“被动审查”,行政复议机关与被申请人同属行政系统,更易通过建议、督促等方式推动被申请人整改,甚至推动上级机关完善制度。本案中,复议机关推动县政府废止问题文件,正是这一优势的典型体现。这种“监督—整改—治理”的联动,使行政复议成为连接“个案正义”与“社会公平”的关键桥梁。

 

相关链接:

·司法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全国工商联印发进一步发挥行政复议监督职能 规范涉企行政执法的指导意见和相关典型案例

·司法部有关负责人就《关于进一步发挥行政复议监督职能 规范涉企行政执法的指导意见》《行政复议监督规范涉企行政执法典型案例》答记者问

·行政复议监督规范涉企行政执法典型案例

·《行政复议监督规范涉企行政执法典型案例》专家点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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