观韬动态 | 观韬上海办公室成功举办企业涉税法律风险暨两高《2024年办理危害税收征管刑事案件司法解释》研讨会
2025年4月2日下午,观韬上海办公室成功举办“企业涉税法律风险暨两高《2024年办理危害税收征管刑事案件司法解释》研讨会”。本次研讨会汇聚了法学院校、世界五百强、上市公司等知名企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在内数十位专家学者、企业高级管理人员、法律从业人员、税务从业人员。通过多维度视角深入解析了企业税务合规管理、逃税罪、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虚开发票罪等税收罪名的争议焦点等核心议题,为企业防范税务风险提供了专业指引。
本次论坛由观韬上海办公室合伙人蒲虎律师主持。上海立信会计金融学院实践教学中心主任、法学博士刘杨东教授、环球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戴书晖律师、北京植德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杨诚律师、观韬上海办公室合伙人顾春燕律师、普华永道会计师事务所高级经理杨晓晨分别结合自己在涉税领域的执业经验做主题分享,与现场嘉宾展开了深入交流。
蒲虎律师在致辞中指出,近年来企业涉税法律风险日益提高,国家不断加强税务监管,对涉税领域的违法犯罪行为不断提高打击力度,特别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虚开普通发票等涉税类犯罪行为方式呈现出手段更加多样、行为模式日益复杂、偷逃税种更加多样、资金流向趋于复杂、涉案行业不断拓展等特点,导致司法实践中对于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的认定出现了较大分歧。2024年“两高”出台的《关于办理危害税收征管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虽然解决了部分难点,但仍有一些问题存在争议,需要通过研讨来凝聚共识,本次研讨汇聚了刑事、行政、民商事领域同仁,也邀请了高校理论专家、会计师事务所、企业界嘉宾共同研讨,希望为企业防范涉税法律风险提供系统性方案。
普华永道会计师事务所高级经理杨晓晨结合自己的职业经验,重点分享剖析了企业经营过程中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对发票的要求;受票善意取得及其实际影响、税局常见发票监控手段等话题,并结合大宗商品交易虚开发票稽查、医药公司虚开会务费发票稽查案例做了经验分享。
北京植德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杨诚律师重点解读了两高《关于办理危害税收征管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的争议焦点和对实务办案的影响,并提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需要以造成国家增值税税款损失为构成要件,对于没有利用增值税发票抵扣这一核心功能的行为,不宜认定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刑法第二百零五条条并未对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作出“目的性”要求,《解释》尊重立法原意,该条第二款仅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出罪条款,不可理解为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需具备骗抵增值税税款的目的和造成增值税税款损失的入罪要件。《解释》并未对虚开发票罪规定出罪条款,主要考虑是虚开发票罪往往伴随其他违法犯罪行为,通过虚开发票少报收入用于逃税,甚至用于非法经营、贪污贿赂、侵占等违法犯罪活动。因此,《解释》保持对虚开普通发票犯罪从严惩治的一贯政策。对于支付“开票费”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并抵扣的行为,按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定罪处罚。
环球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戴书晖律师结合自身办案经验,围绕支付服务费(开票费)高于税点的受票(增值税专用发票)行为,如何定性;新司法解释中第十条第二款“不以骗抵税款为目的,没有因抵扣造成国家税款被骗损失”是一个“出罪”条款,还是“入罪要件”条款;介绍虚开行为是否可以通过认定共犯中的从犯实现量刑均衡展开讨论。她认为支付服务费(开票费)高于税点的受票(增值税专用发票)行为的定性问题经历了一个动态变化的过程。在司法解释没出来之前这类行为因为没有骗取抵扣税款的故意,客观上没有造成增值税税款的损失,最终都是不认定为虚开增值专用发票罪。但是新司法解释出台后,司法实践当中,开始出现简单粗暴的认定为非法购买罪,对此有待商榷。因为从非法购买罪的立法本意来说,非法买卖的应该是空白发票。“不以骗抵税款为目的,没有因抵扣造成国家税款被骗损失”应该理解为是一个出罪条款,并非入罪要件。对于介绍虚开行为,应该结合行为的主客观要件等案件情况,认定为从犯从而实现量刑均衡。
观韬上海办公室合伙人顾春燕律师围绕涉税案件中司法会计鉴定报告的质证思路展开讨论,重点分析了涉税司法会计鉴定报告与税务稽查报告的区别。对于涉税司法会计鉴定报告的质证思路,要重点审查鉴定机构和鉴定人的资质、鉴定程序的合法性、鉴定意见的科学性和准确性、鉴定意见的关联性、鉴定意见的完整性进行。
上海立信会计金融学院实践教学中心主任刘杨东教授作总结发言,认为涉税案件极其复杂,涉及政策、法律规则争议较大,在有争议的情况下,司法机关应当秉持并严格贯彻刑法的谦抑性原则。
本次研讨会的成功举办充分展现了观韬上海办公室在税务合规管理、涉税经济犯罪辩护法律服务领域的专业实力和行业影响力。观韬上海办公室将继续秉持优质专业的服务理念,不断提升自身业务水平,以更优质的法律服务,为企业提供全方位法律保障,助力企业合规发展、规避风险,共同开创美好未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