观韬视点 | 合伙企业份额质押实务关注要点
作者:张沁心
责编:肖非
合伙型私募基金因其税制优势、控制安排、构架清晰等优势,是为管理人采用较多的私募基金组织形式。合伙型私募基金份额(通常体现为合伙企业的财产份额,亦为本文重点讨论的范围)的质押虽实务中相对罕见,但却广受到业界关注。近年来,多地出台相关规定对有限合伙份额的质押登记进行规范,随者私募基金逐步进入存量阶段,S基金交易渐渐活跃,本文梳理了合伙型基金份额质押的实务关注要点,供各位读者参考。
一、合伙份额质押常见法律实务问题
1.合伙份额能否质押
根据《民法典》第四百四十条第(四)项和第(七)项,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权利可以出质:1.可以转让的基金份额、股权;2.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出质的其他财产权利。
《合伙企业法》第二十五条及第七十二条亦对合伙人出质合伙企业财产份额作出了相关规定。据此,合伙份额可以质押。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
第二十五条 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的,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未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其行为无效,由此给善意第三人造成损失的,由行为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十二条 有限合伙人可以将其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2.合伙份额质权的设立时间
《民法典》对于不同财产权利的质权何时设立分别作出了规定。实践中,对于有限合伙企业份额属于何种性质的财产权利,是基金份额/股权还是其他财产权利,司法实务中 有不同观点;相应地,有限合伙企业份额质权的设立时点亦存在不同观点:
(1)如认为有限合伙企业份额为基金份额/股权,根据《民法典》第443条,质权自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2)如认为有限合伙企业份额为其他财产权利,根据民法典第446和429条,质权自出质人交付质押财产时设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百二十九条 质权自出质人交付质押财产时设立。
第四百四十三条 以基金份额、股权出质的,质权自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基金份额、股权出质后,不得转让,但是出质人与质权人协商同意的除外。出质人转让基金份额、股权所得的价款,应当向质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
第四百四十六条 权利质权除适用本节规定外,适用本章第一节的有关规定。
司法中对于前述两种观点各有支持的案例,但较为倾向性的实践是有限合伙企业份额的质权自登记时设立,笔者亦持该等观点:
观点 | 案号 | 法院 | 本院认为 |
办理登记时设立
| (2021)豫民终949号 |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 二、关于中原银行对福建实达公司持有的深圳南山基金49.703%的合伙份额折价、拍卖、变卖价款是否享有优先受偿权的问题 ……关于本案质权是否设立的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二百一十二条规定:“质权自出质人交付质押财产时设立”。第二百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以基金份额、股权出质的,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以基金份额、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登记的股权出质的,质权自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以其他股权出质的,质权自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第二百二十九条规定:“权利质权除适用本节规定外,适用本章第一节动产质权的规定”。根据上述法律规定,质权自出质人交付质押财产或者对权利质权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本案中,西部信托公司与福建实达公司签订的《西部信托-实达集团1号单一资金信托权利质押协议》,福建实达公司向西部信托公司出具的《承诺函》以及福建实达公司发布的上市公司公告,均表示出质人福建实达公司与质权人西部信托公司有设立质押权的共同意思表示,该权利质押协议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自双方签字之日起成立并生效。但该权利质押未办理出质登记,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关于权利质权的设立要件,不具有物权效力。关于中原银行主张的未办理该合伙份额的出质登记是由于无法定的登记机关导致,且福建实达公司出具了《承诺函》,并以上市公司公告的形式对合伙份额质押事项进行公示的上诉理由,本院认为,中原银行主张的上述行为均非法定登记行为,第三人没有关注上市公司公告的法定义务,《承诺函》和公告不能产生对抗第三人的效力;中原银行无证据证明福建实达公司已将合伙份额的权利凭证交付中原银行或者西部信托公司,亦无证据证明中原银行或者西部信托公司已实际控制该合伙份额,不能参照动产质权认定为已移交质物、进而认定质权设立,故本案的权利质押合同生效,但质权尚未设立,中原银行有权以福建实达公司持有的深圳南山基金49.703%的合伙份额的折价、拍卖、变卖价款清偿其债务,但该权利不具有对抗效力和优先性。 |
(2020)鲁民终2786号 |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 关于纽新普瑞公司的责任问题。案涉《三方协议》约定,纽新普瑞公司以其对新六产基金全部出资及应享有的投资收益对新春公司根据投资协议产生的本息偿还义务提供担保,由此可以看出,纽新普瑞公司系以出资以及投资收益向新六产基金出质进行担保。……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二百二十六条的规定,该项质权经登记机关登记后质权方能设立,但新六产基金没有提供证据证明上述权利办理了出质登记,故无法认定新六产基金对于上述权利的质权已经设立,而且,《三方协议》中并未对出质登记进行约定,在新六产基金没有证据证明要求纽新普瑞公司办理登记而纽新普瑞公司拒不履行的情况下,无法认定纽新普瑞公司是否存在违约,另外,新六产基金也未提交证据证明纽新普瑞公司在合伙中的投资收益数额,故新六产基金本案中要求纽新普瑞公司对新春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依据不足,不予支持。新六产基金可待质权设立后再行使质权或依据双方之间的协议另行主张质权外的其他权利。 | |
(2018)京民初164号 |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 因东兴证券公司分别与东融公司、椒图投资公司、楼舜投资合伙、云舜投资合伙、昭舜投资合伙、恩尚投资合伙、拓际投资合伙、孙欣签订的《合伙企业份额质押合同》第4.1条均约定,如注册地工商行政主管部门之后可以办理合伙企业份额质押登记的,各签约主体应当配合东兴证券公司在东兴证券公司要求的期限内共同办理质押登记。鉴于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已制定下发了《浙江省有限合伙企业财产份额出质登记暂行办法》(浙工商企201818号),其中第二条起定:“本办法所指的财产份额仅指在企业登记机关登记的有限合伙人认缴的出资额。有限合伙企业的有限合伙人以其在圣记机关登记的财产份额办理出质登记的适用本办法。”第三条规定:“有限合伙企业财产份额出质登记机关(以下简称登记机关)是工商(市场监管)行政管理机关。本省各级工商(市场监管)行政管理机关负责办理本机关登记的有限合伙企业财产份额出质登记。”第十六条规定:“本办法自2018年8月15日起施行。”因东兴证券公司分别与东融公司、椒图投资公司、楼舜投资合伙、云舜投资合伙、昭舜投资合伙、恩尚投资合伙、拓际投资合伙、孙欣签订的《合伙企业份额质押台同》所涉各目标公司均为注册地在浙江省的有限合伙企业,故东融公司、椒图投资公司、楼舜投资合伙、云舜投资合伙.昭舜投资合伙、恩尚投资合伙、拓际投资合伙、孙欣均应当配合东兴证券公司在本判决确定的期限内共同办理质押登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二百二十六条第一款:“以基金份额、股权出质的,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以基金份额、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登记的股权出质的,质权自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以其他股权出质的,质权自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之规定,相关质押登记手续全部完成后,相应质权均依法设立,东兴证券公司分别对东融公司、椒图投资公司、楼舜投资合伙、云舜投资合伙、昭舜投资合伙、恩尚投资合伙、拓际投资合伙、孙欣质押给东兴证券公司的各相应目标公司的有限合伙人份额及擎息的折价、拍卖或者变卖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 |
交付时设立
| (2022)沪0104民初20133号 |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 ……其次,根据200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以下简称《物权法》)第二百二十三条规定,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权利可以出质: (一)汇票、支票、本票; (二) 债券、存款单;(三)仓单、提单;(四》可以转让的基金份额、股权;(五)可以转让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 (六)应收账款;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出质的其他财产权利。案涉出质标的物为有限合伙企业财产份额,属于物权法律规定中的可以出质的其他财产权利。 《合伙企业份额质押合同(二)》自双方签字时生效。根据《物权法》第二百二十九条规定,权利质权除适用最后,本节规定外,适用本章第一节动产质权的规定;第二百一十二条规定,质权自出质人交付质押财产时设立。故案涉有限合伙企业财产份额的质权应于质押财产交付时设立。《合伙企业份额质押合同 (二)》约定“质权自合同生效之日起设立”,不符合法律规定。现中城联合公司已取得国和合伙企业合伙份额收益专属账户的主管盾、制单盾、复核盾,应视为质押财产已实际交付,故案涉有限合伙企业财产份额的质权已实际设立,屹炎合伙企业对中城联合公司持有的国和合伙企业141,428,571.43份合伙份额享有优先受偿权。 |
3.有限合伙企业份额质押的内部决策程序
(1)普通合伙人财产持有份额
根据《合伙企业法》第六十条及第二十五条,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的,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未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其行为无效,由此给善意第三人造成损失的,由行为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2)有限合伙人财产持有份额
根据《合伙企业法》第七十二条,有限合伙人可以将其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二、合伙份额质押登记实务
1.各地区有限合伙企业份额质押登记的办理及公示
实务中,工商部门一般难以办理有限合伙企业份额的质押登记。针对该诉求,截止发稿时间,就笔者汇总的、可以办理有限合伙企业份额质押的地区及机构有如下七个省/直辖市,按办理质押登记的场所及公示机构,可以分为如下三类:
(1)由交易中心办理质押登记并公示信息
地区 | 办理 机构 | 公示 方式 | 相关规定 |
北京 | 北京股权交易中心 | https:// www. bjotc. cn/coo peratio n.html
| 《关于推进股权投资和创业投资份额转让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 三、探索建立基金份额登记备案和出质服务体系 |
上海 | 上海股权托管登记中心 | https:// www. sh-sed. com/#/ Busines sIntrodu ction/d | 《关于支持上海股权托管交易中心开展私募股权和创业投资份额转让试点工作的若干意见》(沪金监〔2022〕120号) 二、政策支持 |
《上海市浦东新区绿色金融发展若干规定》 第二十一条 本市支持私募股权基金、创业投资基金等加大对绿色企业、绿色项目、绿色技术等的投资。 | |||
广东 | 广东股权交易中心
| http:// www. gdotc. com.cn
| 《关于开展有限合伙企业财产份额出质登记业务试点有关事项的通知》 一、支持广东股交、中证南方开展有限合伙企业财产份额出质登记试点,鼓励在广州市注册的有限合伙企业在广东股交、中证南方办理财产份额托管、出质登记业务(相关业务操作指引见附件)。 |
湖南 | 湖南股权交易所 | https:// www.hu nanotc. com/ho me/pub licity.htm l#0
| 《关于规范开展非上市企业股权登记托管和股权质押融资工作的指导意见》(湘金监发〔2021〕21号) 一、规范开展股权登记托管 |
(2)由交易场所办理质押登记,由交易场所与工商部门双公示
地区 | 办理机构 | 公示方式 | 相关规定 |
江西 | 江西联合登记结算公司 | https: //clear. jxjee.c om/ple dgeLis tDetail | 关于支持江西联合股权交易中心有限公司开展有限合伙财产份额出质登记业务试点的指导意见》(赣金字(2018)12号) 四、明确要求 |
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江西)网站 |
(3)由工商部门办理质押登记并公示
地区 | 办理机构 | 公示方式 | 相关规定 |
天津 | 天津市滨海新区市场监管部门 | http:// credit. scjg.tj. gov.cn /gsxt/ 【注】 | 《天津市滨海新区合伙企业财产份额出质登记管理办法》(津滨市场监管规〔2022〕1号) 第三条 负责合伙企业登记的天津市滨海新区市场监管部门,是财产份额出质登记机关(以下简称登记机关)。 |
浙江 | 本省各级工商(市场监管)行政管理机关 | / | 《浙江省有限合伙企业财产份额出质登记暂行办法》(浙工商企〔2018〕18号) 第三条 有限合伙企业财产份额出质登记机关(以下简称登记机关)是工商(市场监管)行政管理机关。 |
【注】经电话咨询相关部门,公众可在该网站查询有限合伙份额质押登记情况。
2.各地办理机构对于受理合伙份额质押登记的受理要求
各地对于可办理合伙份额质押的合伙企业的类型、合伙份额的类型以及合伙企业注册地的相关要求如下: